卷十八 大射第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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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耦卒射。
賓降,取弓矢于堂西。
(不敢與君并俟告。
取之以升,俟君事畢。
) [疏]“三耦”至“堂西”。
○注“不敢”至“事畢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其而俟”,論第二番射三耦訖,次公卿大夫之事。
但此賓先降,取弓矢即升堂者,以其“不敢與君并待告”,故下雲司射告射于公,小射正取公之決、拾,并授弓拂弓,是君得告,乃取弓矢,是不敢與君并俟告也。
雲“取之以升,俟君事畢”者,案下文雲“公将射,則賓降?堂西,袒、決、遂,執弓,?三挾一個,升自西階”,是君事畢。
君事畢,賓降,袒、決、遂,乃更升。
若然,賓于此不即袒、決、遂者,去射時遠,故不可即袒也。
諸公、卿則?次,繼三耦以南。
(言繼三耦,明在大夫北。
) [疏]“諸公”至“以南”。
○注“言繼”至“夫北”。
○釋曰:言“?次”者,但射位在堂東,次在洗東南,今諸公卿東南?次前,北至三耦之南,以次西面立。
雲“繼三耦,明在大夫北”者,以其三耦在北,大夫在南,而言繼三耦,明在大夫之北也。
公将射,則司馬師命負侯,皆執其旌以負其侯而俟。
(君尊,若始焉。
) [疏]“公将”至“而俟”。
○注“君尊若始焉”。
○釋曰:雲“君尊,若始焉”者,案上始時,司馬命負侯,三耦将射,司馬命去侯。
今三耦卒射,君将射,司馬使更命負侯,是君尊若始焉。
司馬師反位。
隸仆人埽侯道。
(新之。
)司射去撲,?阼階下,告射于公,公許。
?西階東,告于賓。
(告當射也。
今文曰阼階下,無?。
) 遂?撲,反位。
小射正一人,取公之決、拾于東坫上。
一小射正授弓、拂弓,皆以俟于東堂。
(授弓,當授大射正。
拂弓,去塵。
) [疏]“小射”至“東堂”。
○注“授弓”至“去塵”。
○釋曰:據此經上下,或雲“大射正”,或雲“司射”,或雲“小射正”,不同者,今行射禮,大射正一人,為上,司射次之,或雲小射正。
若然,大射正與司射各一人,據其行事,小射正不止一人而已。
此雲“小射正一人,取公之決、拾于東坫上”,下雲“小射正奉決拾以笥”,與此一人。
此又雲“小射正授弓”,與取決、拾别,則小射正二人也。
雲“授弓,當授大射正”者,下雲“大射正執弓”,以袂以授公,明此小射正授弓者,當授大射正也。
公将射,則賓降,?堂西,袒、決、遂,執弓,?三挾一個,升自西階,先待于物北,一?,東面立。
(不敢與君并。
?,矢?。
東面立,鄉君也。
) [疏]“公将”至“面立”。
○注“不敢”至“君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公将射,則賓降”者,案前文賓降?堂西取弓矢,無賓升堂之文,但文不具,其實即升矣,是以此文雲賓降。
雲“?,矢?”者,案《周禮·矢人》矢?長三尺,則此賓立于物北三尺矣。
司馬升,命去侯如初,還右,乃降,釋弓,反位。
(還右,還君之右也,猶出下射之南,還其後也。
今文曰右還。
) [疏]注“還右”至“右還”。
○釋曰:雲“還右,還君之右也”者,君為下射,賓為上射,司馬在君之西南,揚弓命去侯訖,還君之右東而南,西向,降自西階。
“猶出下射之南,還其後也”者,由如上文初将射時,司馬立于物?,南揚弓,命去侯訖,出于下射之南,還其後,降自西階,前後是同,故取彼解此。
雲“今文曰右還”,不從右還者,若右還,則右還于上射,不得還君,故不從也。
公就物,小射正奉決、拾以笥,大射正執弓,皆以從于物。
(笥,萑葦器。
大射正舍司正,親其職。
) [疏]“公就”至“于物”。
○注“笥萑”至“其職”。
○釋曰:前解大射正與司射别人,案此注大射正舍司正親其職,則大射正與司正為一人。
又案上文司射請立司正,遂立司射為司正,則司射又與大射正為一人,與上解似相違者,以大射正與射人俱掌射事,相當,則大射正與司射别。
若通而言之,射人不對大射正,射人亦名大射正,故此以射人為大射正也。
小射正坐奠笥于物南,遂拂以巾,取決,興,贊設決,朱極三。
(極猶放也,所以韬指,利放弦也。
以朱韋為之。
三者,食指、将指、無名指。
無極,放弦契于此指,多則痛。
小指短,不用。
) 小臣正贊袒,公袒朱襦,卒袒。
小臣正退俟于東堂,小射正又坐取拾,興。
贊設拾,以笥退奠于坫上,複位。
(既袒乃設拾。
拾,當以?襦上。
) [疏]注“既袒”至“襦上”。
○釋曰:案上文設決訖,乃雲“公袒朱襦”,始雲“小臣正贊設拾”,拾當拾斂膚體,宜在朱襦之上。
故鄭雲“既袒乃設拾,拾當以?襦上”。
《鄉射》雲“袒決遂”,以其無襦,故遂與決得俱時設。
若大夫對士射,袒?襦,設遂亦當在袒後。
大射正執弓,以袂順左右隈,上再下壹,左執?付,右執箫,以授公。
公親揉之。
(順,放之也。
隈,弓淵也。
揉,宛之,觀其安危也。
今文順為循,古文揉為紐。
) [疏]“大射”至“揉之”。
○注“順放”至“為紐”。
○釋曰:雲“順,放之也”者,以袂向下,于弓隈順放之。
雲“觀其安危也”者,案《考工記·弓人》雲“其弓安,其弓危”者,以弓弱者為危,其弓強者為安,則此雲觀安危者,謂試弓之強弱。
小臣師以巾内拂矢而授矢于公,稍屬。
(内拂,恐塵及君也。
稍屬,不?矢。
)大射正立于公後,以矢行告于公。
(若不中,使君當知而改其度。
)下曰留,上曰揚,左右曰方。
(留,不至也。
揚,過去也。
方,出旁也。
) 公既發,大射正受弓而俟,拾發以将乘矢。
(公,下射也,而先發,不留尊也。
) [疏]“公既”至“乘矢”。
○注“公下”至“尊也”。
○釋曰:案上三耦射者,上射射訖,乃次下射。
此公為下射,當後射,今君射前于賓,故鄭雲“先發不留尊也”。
公卒射,小臣師以巾退,反位。
大射正受弓。
(受弓以授有司于東堂。
) 小射正以笥受決、拾,退奠于坫上,複位。
大射正退,反司正之位。
小臣正贊襲。
公還而後賓降,釋弓于堂西,反位于階西,東面。
(階西東面,賓降位。
) [疏]注“階西”至“降位”。
○釋曰:案上文賓受獻訖,降立于階西東面,此雲“反位于階西,東面”,故雲反位也。
公即席,司正以命升賓。
賓升複筵, [疏]“公即”至“複筵”。
○釋曰:此公與賓複升即位者,公卿以下當繼射,公與賓當觀之,故升就位也。
而後卿大夫繼射。
諸公卿取弓矢于次中,袒、決、遂,執弓,?三挾一個,出,西面揖,揖如三耦,升射。
卒射,降如三耦。
?次,釋弓,說決、拾,襲,反位。
衆皆繼射,釋獲皆如初。
(諸公卿言取弓矢,衆言釋獲,互言也。
)卒射,釋獲者遂以所執馀獲?阼階下,北面告于公,曰:“左右卒射。
”(司射不告者,釋獲者于是有事,宜終之也。
馀獲,馀?也。
無馀?則無所執。
古文曰馀?。
)反位,坐委馀獲于中西,興,共而俟。
司馬袒執弓,升,命取矢如初。
負侯許諾,以旌負侯如初。
司馬降,釋弓如初。
小臣委矢于??,如初。
(司馬,司馬正,于是司馬師亦坐乘矢。
) [疏]“司馬”至“如初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就席”,論射訖,取矢委于??之事。
○注“司馬”至“乘矢”。
○釋曰:知“司馬,是司馬正,司馬師亦坐乘矢”者,此經皆言“如初”,案上番射,司馬正與司馬師乘矢,故知也。
賓、諸公、卿、大夫之矢皆異束之以茅。
卒,正坐,左右撫之,進束,反位。
(異束大夫矢,尊殊之也。
正,司馬正也。
進,前也。
又言束,整結之,示親也。
) [疏]注“異束”至“殊之也”。
○釋曰:公卿皆異束,但言大夫者,公卿自相對,其矢俱束之,及其脫之,亦拾取。
但三耦之内,大夫以士耦之,士矢不束,大夫束之,故曰尊殊之。
下注雲:“不言君矢,小臣以授矢人于東堂下可知。
”知者,以其小臣取矢,明取之以授矢人。
賓之矢,則以授矢人于西堂下。
(是言矢人,則納射器之有司,各以其器名官職。
不言君矢,小臣以授矢人于東堂下可知。
) 司馬釋弓,反位,而後卿、大夫升就席。
(此言其升,前小臣委矢于??。
) [疏]注“此言”至“于??”。
○釋曰:雲“此言其升,前小臣委矢于??”者,案上文司馬降,釋弓如初,在小臣委矢之上,其司馬降釋弓之時,卿大夫即升就席。
委矢當依司馬命取矢之下,不失其次,故不即見卿大夫升事,是以于此特言“司馬降釋弓”,與卿大夫升為節耳,故鄭亦言其次第也。
司射?階西,釋弓,去撲,襲,進由中東,立于中南,北面視?。
(釋弓去撲,射事已也。
) [疏]“司射”至“去撲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共而俟”,論數?之事。
直言“去撲”,不言去矢,矢亦去之,是以下文司射執弓,挾一個,?撲。
明此時去矢,後更挾之。
釋獲者東面于中西坐,先數右獲。
(固東面矣,複言之者,少南就右獲。
)二?為純。
(純猶全也,耦陰陽也。
)一純以取,實于左手。
十純則縮而委之。
(縮,從也。
于數者東西為從。
古文縮皆作蹙。
)每委異之。
(易校數。
)有馀純,則橫諸下。
(又異之也,自近為下。
)一?為奇,奇則又縮諸純下。
(又從之。
)興,自前?左,(從中前北也,更端,故起。
)東面坐。
(少北于故。
)坐,兼斂?,實于左手,一純以委,十則異之。
(變于右也。
)其馀如右獲。
(謂所縮所橫者。
)司射複位,釋獲者遂進取賢獲執之,由阼階下北面告于公。
(賢獲,勝黨之?也。
執之者,齊而取其馀。
)若右勝,則曰:“右賢于左。
”若左勝,則曰:“左賢于右。
”以純數告。
若有奇者,亦曰奇。
(告曰:某賢于某若幹純、若幹奇。
)若左右鈞,則左右各執一?以告,曰:“左右鈞。
”還複位,坐,兼斂?,實八?于中,委其馀于中西,興,共而俟。
司射命設豐。
(當飲不勝者射爵。
) [疏]“司射命設豐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徹豐與觯”,論二番射訖,行射爵之事。
司宮士奉豐,由西階升,北面坐設于西楹西,降複位。
勝者之弟子洗觯,升酌散,南面坐奠于豐上,降反位。
(弟子,其少者也。
不授者,射爵猶罰爵,略之。
) [疏]注“弟子”至“略之”。
○釋曰:自此以上,其疏見于《鄉射》,于此不複言。
雲“不授者,射爵猶罰爵,略之”者,案《詩》雲:“兕觥其<角求>,旨酒思柔。
”注雲:<角求>,陳設貌。
觥,罰爵,不手授。
此飲射爵亦不手授,故雲猶罰爵也。
案獻酬之爵皆
賓降,取弓矢于堂西。
(不敢與君并俟告。
取之以升,俟君事畢。
) [疏]“三耦”至“堂西”。
○注“不敢”至“事畢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其而俟”,論第二番射三耦訖,次公卿大夫之事。
但此賓先降,取弓矢即升堂者,以其“不敢與君并待告”,故下雲司射告射于公,小射正取公之決、拾,并授弓拂弓,是君得告,乃取弓矢,是不敢與君并俟告也。
雲“取之以升,俟君事畢”者,案下文雲“公将射,則賓降?堂西,袒、決、遂,執弓,?三挾一個,升自西階”,是君事畢。
君事畢,賓降,袒、決、遂,乃更升。
若然,賓于此不即袒、決、遂者,去射時遠,故不可即袒也。
諸公、卿則?次,繼三耦以南。
(言繼三耦,明在大夫北。
) [疏]“諸公”至“以南”。
○注“言繼”至“夫北”。
○釋曰:言“?次”者,但射位在堂東,次在洗東南,今諸公卿東南?次前,北至三耦之南,以次西面立。
雲“繼三耦,明在大夫北”者,以其三耦在北,大夫在南,而言繼三耦,明在大夫之北也。
公将射,則司馬師命負侯,皆執其旌以負其侯而俟。
(君尊,若始焉。
) [疏]“公将”至“而俟”。
○注“君尊若始焉”。
○釋曰:雲“君尊,若始焉”者,案上始時,司馬命負侯,三耦将射,司馬命去侯。
今三耦卒射,君将射,司馬使更命負侯,是君尊若始焉。
司馬師反位。
隸仆人埽侯道。
(新之。
)司射去撲,?阼階下,告射于公,公許。
?西階東,告于賓。
(告當射也。
今文曰阼階下,無?。
) 遂?撲,反位。
小射正一人,取公之決、拾于東坫上。
一小射正授弓、拂弓,皆以俟于東堂。
(授弓,當授大射正。
拂弓,去塵。
) [疏]“小射”至“東堂”。
○注“授弓”至“去塵”。
○釋曰:據此經上下,或雲“大射正”,或雲“司射”,或雲“小射正”,不同者,今行射禮,大射正一人,為上,司射次之,或雲小射正。
若然,大射正與司射各一人,據其行事,小射正不止一人而已。
此雲“小射正一人,取公之決、拾于東坫上”,下雲“小射正奉決拾以笥”,與此一人。
此又雲“小射正授弓”,與取決、拾别,則小射正二人也。
雲“授弓,當授大射正”者,下雲“大射正執弓”,以袂以授公,明此小射正授弓者,當授大射正也。
公将射,則賓降,?堂西,袒、決、遂,執弓,?三挾一個,升自西階,先待于物北,一?,東面立。
(不敢與君并。
?,矢?。
東面立,鄉君也。
) [疏]“公将”至“面立”。
○注“不敢”至“君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公将射,則賓降”者,案前文賓降?堂西取弓矢,無賓升堂之文,但文不具,其實即升矣,是以此文雲賓降。
雲“?,矢?”者,案《周禮·矢人》矢?長三尺,則此賓立于物北三尺矣。
司馬升,命去侯如初,還右,乃降,釋弓,反位。
(還右,還君之右也,猶出下射之南,還其後也。
今文曰右還。
) [疏]注“還右”至“右還”。
○釋曰:雲“還右,還君之右也”者,君為下射,賓為上射,司馬在君之西南,揚弓命去侯訖,還君之右東而南,西向,降自西階。
“猶出下射之南,還其後也”者,由如上文初将射時,司馬立于物?,南揚弓,命去侯訖,出于下射之南,還其後,降自西階,前後是同,故取彼解此。
雲“今文曰右還”,不從右還者,若右還,則右還于上射,不得還君,故不從也。
公就物,小射正奉決、拾以笥,大射正執弓,皆以從于物。
(笥,萑葦器。
大射正舍司正,親其職。
) [疏]“公就”至“于物”。
○注“笥萑”至“其職”。
○釋曰:前解大射正與司射别人,案此注大射正舍司正親其職,則大射正與司正為一人。
又案上文司射請立司正,遂立司射為司正,則司射又與大射正為一人,與上解似相違者,以大射正與射人俱掌射事,相當,則大射正與司射别。
若通而言之,射人不對大射正,射人亦名大射正,故此以射人為大射正也。
小射正坐奠笥于物南,遂拂以巾,取決,興,贊設決,朱極三。
(極猶放也,所以韬指,利放弦也。
以朱韋為之。
三者,食指、将指、無名指。
無極,放弦契于此指,多則痛。
小指短,不用。
) 小臣正贊袒,公袒朱襦,卒袒。
小臣正退俟于東堂,小射正又坐取拾,興。
贊設拾,以笥退奠于坫上,複位。
(既袒乃設拾。
拾,當以?襦上。
) [疏]注“既袒”至“襦上”。
○釋曰:案上文設決訖,乃雲“公袒朱襦”,始雲“小臣正贊設拾”,拾當拾斂膚體,宜在朱襦之上。
故鄭雲“既袒乃設拾,拾當以?襦上”。
《鄉射》雲“袒決遂”,以其無襦,故遂與決得俱時設。
若大夫對士射,袒?襦,設遂亦當在袒後。
大射正執弓,以袂順左右隈,上再下壹,左執?付,右執箫,以授公。
公親揉之。
(順,放之也。
隈,弓淵也。
揉,宛之,觀其安危也。
今文順為循,古文揉為紐。
) [疏]“大射”至“揉之”。
○注“順放”至“為紐”。
○釋曰:雲“順,放之也”者,以袂向下,于弓隈順放之。
雲“觀其安危也”者,案《考工記·弓人》雲“其弓安,其弓危”者,以弓弱者為危,其弓強者為安,則此雲觀安危者,謂試弓之強弱。
小臣師以巾内拂矢而授矢于公,稍屬。
(内拂,恐塵及君也。
稍屬,不?矢。
)大射正立于公後,以矢行告于公。
(若不中,使君當知而改其度。
)下曰留,上曰揚,左右曰方。
(留,不至也。
揚,過去也。
方,出旁也。
) 公既發,大射正受弓而俟,拾發以将乘矢。
(公,下射也,而先發,不留尊也。
) [疏]“公既”至“乘矢”。
○注“公下”至“尊也”。
○釋曰:案上三耦射者,上射射訖,乃次下射。
此公為下射,當後射,今君射前于賓,故鄭雲“先發不留尊也”。
公卒射,小臣師以巾退,反位。
大射正受弓。
(受弓以授有司于東堂。
) 小射正以笥受決、拾,退奠于坫上,複位。
大射正退,反司正之位。
小臣正贊襲。
公還而後賓降,釋弓于堂西,反位于階西,東面。
(階西東面,賓降位。
) [疏]注“階西”至“降位”。
○釋曰:案上文賓受獻訖,降立于階西東面,此雲“反位于階西,東面”,故雲反位也。
公即席,司正以命升賓。
賓升複筵, [疏]“公即”至“複筵”。
○釋曰:此公與賓複升即位者,公卿以下當繼射,公與賓當觀之,故升就位也。
而後卿大夫繼射。
諸公卿取弓矢于次中,袒、決、遂,執弓,?三挾一個,出,西面揖,揖如三耦,升射。
卒射,降如三耦。
?次,釋弓,說決、拾,襲,反位。
衆皆繼射,釋獲皆如初。
(諸公卿言取弓矢,衆言釋獲,互言也。
)卒射,釋獲者遂以所執馀獲?阼階下,北面告于公,曰:“左右卒射。
”(司射不告者,釋獲者于是有事,宜終之也。
馀獲,馀?也。
無馀?則無所執。
古文曰馀?。
)反位,坐委馀獲于中西,興,共而俟。
司馬袒執弓,升,命取矢如初。
負侯許諾,以旌負侯如初。
司馬降,釋弓如初。
小臣委矢于??,如初。
(司馬,司馬正,于是司馬師亦坐乘矢。
) [疏]“司馬”至“如初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就席”,論射訖,取矢委于??之事。
○注“司馬”至“乘矢”。
○釋曰:知“司馬,是司馬正,司馬師亦坐乘矢”者,此經皆言“如初”,案上番射,司馬正與司馬師乘矢,故知也。
賓、諸公、卿、大夫之矢皆異束之以茅。
卒,正坐,左右撫之,進束,反位。
(異束大夫矢,尊殊之也。
正,司馬正也。
進,前也。
又言束,整結之,示親也。
) [疏]注“異束”至“殊之也”。
○釋曰:公卿皆異束,但言大夫者,公卿自相對,其矢俱束之,及其脫之,亦拾取。
但三耦之内,大夫以士耦之,士矢不束,大夫束之,故曰尊殊之。
下注雲:“不言君矢,小臣以授矢人于東堂下可知。
”知者,以其小臣取矢,明取之以授矢人。
賓之矢,則以授矢人于西堂下。
(是言矢人,則納射器之有司,各以其器名官職。
不言君矢,小臣以授矢人于東堂下可知。
) 司馬釋弓,反位,而後卿、大夫升就席。
(此言其升,前小臣委矢于??。
) [疏]注“此言”至“于??”。
○釋曰:雲“此言其升,前小臣委矢于??”者,案上文司馬降,釋弓如初,在小臣委矢之上,其司馬降釋弓之時,卿大夫即升就席。
委矢當依司馬命取矢之下,不失其次,故不即見卿大夫升事,是以于此特言“司馬降釋弓”,與卿大夫升為節耳,故鄭亦言其次第也。
司射?階西,釋弓,去撲,襲,進由中東,立于中南,北面視?。
(釋弓去撲,射事已也。
) [疏]“司射”至“去撲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共而俟”,論數?之事。
直言“去撲”,不言去矢,矢亦去之,是以下文司射執弓,挾一個,?撲。
明此時去矢,後更挾之。
釋獲者東面于中西坐,先數右獲。
(固東面矣,複言之者,少南就右獲。
)二?為純。
(純猶全也,耦陰陽也。
)一純以取,實于左手。
十純則縮而委之。
(縮,從也。
于數者東西為從。
古文縮皆作蹙。
)每委異之。
(易校數。
)有馀純,則橫諸下。
(又異之也,自近為下。
)一?為奇,奇則又縮諸純下。
(又從之。
)興,自前?左,(從中前北也,更端,故起。
)東面坐。
(少北于故。
)坐,兼斂?,實于左手,一純以委,十則異之。
(變于右也。
)其馀如右獲。
(謂所縮所橫者。
)司射複位,釋獲者遂進取賢獲執之,由阼階下北面告于公。
(賢獲,勝黨之?也。
執之者,齊而取其馀。
)若右勝,則曰:“右賢于左。
”若左勝,則曰:“左賢于右。
”以純數告。
若有奇者,亦曰奇。
(告曰:某賢于某若幹純、若幹奇。
)若左右鈞,則左右各執一?以告,曰:“左右鈞。
”還複位,坐,兼斂?,實八?于中,委其馀于中西,興,共而俟。
司射命設豐。
(當飲不勝者射爵。
) [疏]“司射命設豐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徹豐與觯”,論二番射訖,行射爵之事。
司宮士奉豐,由西階升,北面坐設于西楹西,降複位。
勝者之弟子洗觯,升酌散,南面坐奠于豐上,降反位。
(弟子,其少者也。
不授者,射爵猶罰爵,略之。
) [疏]注“弟子”至“略之”。
○釋曰:自此以上,其疏見于《鄉射》,于此不複言。
雲“不授者,射爵猶罰爵,略之”者,案《詩》雲:“兕觥其<角求>,旨酒思柔。
”注雲:<角求>,陳設貌。
觥,罰爵,不手授。
此飲射爵亦不手授,故雲猶罰爵也。
案獻酬之爵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