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十七 大射第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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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天子同三耦則屈。
畿内二侯近尊則屈,四耦則申。
若燕射,則天子、諸侯例同三耦,一侯而已,以其燕私,屈也。
若卿大夫士例同一侯三耦,略言之數,備《禮記·射義》也。
三耦俟于次北,西面北上。
(未知其耦。
今文俟為立。
) [疏]“三耦”至“北上”。
○注“未知”至“為立”。
○釋曰:雲“未知其耦”者,下經始命之,故雲未知其耦。
若然,此經已言面位者,三耦雖未知與誰為耦,要知為三耦,故立于此。
司射命上射,曰:“某禦于子。
”命下射,曰:“子與某子射。
”卒,遂命三耦取弓矢于次。
(取弓矢不拾者,次中隐蔽處。
) [疏]“司射”至“于次”。
○注“取弓”至“蔽處”。
○釋曰:雲“取弓矢不拾者,次中隐蔽處”者,對《鄉射》堂西顯露之處拾取矢也。
司射入于次,?三挾一個,出于次,西面揖,當階北面揖,及階揖,升堂揖,當物北面揖,及物揖,由下物少退,誘射。
(?,扌及也。
挾一個挾于弦也。
個猶枚也。
由下物而少退,謙也。
誘猶教也,“夫子循循然,善誘人”。
) [疏]“司射”至“誘射”。
○注“?扌及”至“誘人”。
○釋曰:自此至“東面”,論司射誘射之事。
此射人誘射與《鄉射》同,但《鄉射》往階西取弓矢,此則入次取弓矢為異。
然此雲“入次,?三挾一個”,則已前皆挾乘矢不改,《鄉射》亦然。
引《論語》者,彼夫子教弟子學問事。
司射教人射事,雖不同,同是教法,故引為證也。
射三侯,将乘矢,始射幹,又射參,大侯再發。
(将,行也。
行四矢,象有事于四方。
《詩》雲:“四矢反兮,以禦亂兮。
”) 卒射,北面揖。
(揖于當物之處,不南面者,為不背卿。
) [疏]注“不南”至“背卿”。
○釋曰:案《鄉射》誘射,射卒南面揖者,彼尊東,或公或卿大夫位同不别,故司射不特尊之。
此《大射》辨尊卑,尊東唯有天子命卿,其馀小卿及大夫皆賓西,故特尊之,不背之也。
及階揖,降,如升射之儀。
遂?堂西,改取一個挾之。
(改,更也。
不射而挾矢,示有事也。
) 遂取撲?之,以立于所設中之西南,東面。
(撲,所以撻犯教者也。
于是言立,着其位也。
《鄉射》記曰:“司射之弓矢與撲,倚于西階之西。
”) [疏]注“撲所”至“之西”。
○釋曰:雲“于是言立,着其位”者,案《鄉射》司射先立所設中之西南,三耦從之,立于西南,司射卻就之,?三挾一個,乃誘射。
此則誘射卒,乃始來就位者,由此有次,就次取弓矢,射訖,無事乃于此立,故雲于是言立,着其位也。
引《鄉射》記者,此不言司射倚弓矢之處,引之,證此與彼記文同也。
司馬師命負侯者:“執旌以負侯。
”(司馬師,正之佐也。
欲令射者見侯與旌,深志于侯中也。
負侯,獲者也。
天子,服不氏下士一人,徒四人,掌以旌居乏待獲。
析羽為旌。
) [疏]“司馬”至“負侯”。
○注“司馬”至“為旌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而俟”,論司馬師命服不負侯之事也。
引“天子服不氏,下士一人,徒四人”者,欲見諸侯亦三侯,亦使服不氏與徒為獲者也。
雲“析羽為旌”,《周禮·司常》文。
負侯者皆?侯,執旌負侯而俟。
司射?次,作上耦射。
(作,使也。
) 司射反位。
[疏]“司射反位”。
○釋曰:此不言先反位者,為三耦始出次,未有次前位,無所先,故不言先也。
上耦出次,西面揖進。
上射在左,并行,當階北面揖,及階揖。
上射先升三等,下射從之,中等。
(上射在左,便射位也。
中猶?也。
) [疏]注“上射”至“?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上射在左,便射位也”者,《鄉射》亦雲上射在左,不雲便射位者,彼東面位,上射在北,故在左不取便射位之義。
此次北西面位,亦上射在北,居右,故上射須在左,以其發位并行,及升北面就物位皆言居左,履物南面,上射乃在右,故雲上射在左便射位也。
上射升堂,少左。
下射升,上射揖,并行。
(并,亻并也,亻并東行。
) 皆當其物北面揖,及物揖。
皆左足履物,還視侯中,合足而俟。
(視侯中,各視其侯之中。
大夫耦則視參中,參中十四尺。
士耦則視幹中,幹中十尺。
) [疏]注“視侯”至“十尺”。
○釋曰:弓二寸,以為侯中。
參侯七十弓,故侯中十四尺;幹侯五十弓,故侯中十尺。
司馬政?次,袒、決、遂,執弓,右挾之,出,升自西階,?下物,立于物?,左執?付,右執箫,南揚弓,命去侯。
(司馬正,政官之屬。
箫,弓末。
揚弓者,執下末。
揚猶舉也。
?下物,由上射後東過也。
命去侯者,将射當獲也。
《鄉射禮》曰:“西南面,立于物?。
”) [疏]“司馬”至“去侯”。
○注“司馬”至“物?”。
○釋曰:雲“司馬正政官之屬”者,非大司馬,大司馬之下屬大司馬,故雲司馬屬。
案天子有大司馬卿一人,小司馬中大夫二人。
此雖諸侯禮,亦應有小司馬,号為司馬正也。
知“?下物由上射後東過也”者,案《鄉射》司馬命去侯時,由上射後過至下射西,西南面揚弓,命去侯,故引《鄉射》證此亦在物?西南面也。
負侯皆許諾,以宮趨,直西,及乏南,又諾以商,至乏,聲止。
(宮為君,商為臣,其聲和相生也。
《鄉射禮》曰:“獲者執旌許諾。
”古文聲為磬。
) [疏]“負侯”至“聲止”。
○注“宮為”至“為磬”。
○釋曰:雲“宮為君,商為臣”,《樂記》文。
雲“聲和相生”者,宮生徵,徵生商,而雲相生者,雖隔徵亦是相生之義也。
雲“聲和”者,宮數八十一,商數七十二,彈宮則商應,故雲聲和也。
引《鄉射》者,彼臣禮,下雲“諾聲不絕”,不言宮商,引之,證與此不同之意。
授獲者,退立于西方。
獲者興,共而俟。
(大侯,服不氏負侯,徒一人居乏,相代而獲。
參侯、幹侯,徒負侯居乏,不相代。
《鄉射禮》曰:“獲者執旌許諾,聲不絕,以至于乏,坐東面偃旌,興而俟。
”古文獲皆作護,非也。
) [疏]“授獲”至“而俟”。
○注“大侯”至“非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大侯,服不氏負侯,徒一人居乏,相代而獲”者,上注引《周禮》服不氏下士一人,徒四人,是以鄭分之于三侯之上,大侯尊,故使服不氏與一徒居乏,自馀徒三人分之于二侯,徒以少一人,不得相代也。
引《鄉射》者,此文不具,宜與彼同。
司馬正出于下射之南,還其後,降自西階,遂?次,釋弓,說決、拾,襲,反位。
(拾,遂也。
《鄉射禮》曰:司馬“反位,立于司射之南”。
) [疏]“司馬”至“反位”。
○注“拾遂”至“之南”。
○釋曰:引《鄉射》者,于此司馬不言位,宜與《鄉射》同,故引為證。
司射進,與司馬正交于階前,相左,由堂下,西階之東,北面視上射。
命曰:“毋射獲,毋獵獲。
”上射揖。
司射退,反位。
(射獲,矢中乏也。
從旁為獵。
)乃射。
上射既發,挾矢,而後下射射,拾發以将乘矢。
(拾,更也。
将,行也。
)獲者坐而獲。
(坐言獲也。
)舉旌以宮,偃旌以商。
(再言獲也。
) 獲而未釋獲。
(但言獲,未釋?。
古文釋為舍。
) [疏]“獲而未釋獲”。
○注“但言”至“為舍”。
○釋曰:雲“但言獲,為釋?”者,鄭注《鄉射》雲:“但大言獲。
”此注不言大,省文也。
卒射,右挾之,北面揖,揖如升射。
(右挾之,右手挾弦。
) 上射降三等,下射少右,從之,中等,并行。
上射于左,與升射者相左交于階前,相揖。
?次,釋弓,說決、拾、襲,反位。
(上射于左,由下射階上少右,乃降待之。
言襲者,凡射皆袒。
) [疏]“上射”至“反位”。
○注“上射”至“皆袒”。
○釋曰:雲“上射降三等”者,諸侯階有七等,言三等者,欲明下射中等,是降一等之上下,下射過向西畔由右,故上射至地待之,乃得二人并行,上射于左也。
雲“與升射者相左交于階前”者,降射者仍南行,故得階前交往來也。
雲“上射于左,由下射階上少右,乃降待之”者,此鄭解在階下,而上射得在左之意,由下射階上少右,向西畔乃降,上射于地待之,故并行時得上射在左也。
雲“凡射皆袒”者,案《鄉射》“命三耦,各與其耦讓取弓矢,拾”,三耦取弓遂至卒射,雲“脫決、拾,襲而俟于堂西,南面”。
此則前遂命三耦取弓矢于次,不言袒,至此亦言襲,故須言凡射皆袒,決在此不見袒,亦袒可知也。
三耦卒射,亦如之。
司射去撲,倚于階西,?阼階下,北面告于公,曰:“三耦卒射。
”反,?撲,反位。
[疏]“三耦”至“反位”。
○釋曰:雲“司射去撲,倚于西階西,?阼階下,北面告于公”者,案《鄉射》:“司射去撲,倚于西階之西,升堂,北面告于賓曰:三耦卒射。
”注雲:“去撲乃升,不敢佩刑器即尊者之側。
”此不升堂而在阼階下而亦去撲者,尊公故也。
司馬正袒、決、遂,執弓,右挾之,出,與司射交于階前,相左。
(出,出于次也。
袒時亦?次。
) [疏]“司馬”至“相左”。
○注“出出”至“?次”。
○釋曰:自此至“興反位”,論取矢設??。
雲“出于次也,袒時亦?次”者,以此而言,則袒時入次,今更出次。
知不在位上袒而入次取弓者,凡袒、襲皆隐處。
《鄉射》無次,司馬?堂西袒,執弓矢,不在位。
此《大射》有次,明入次袒,不在位可知。
升自西階,自右物之後,立于物?,西南面,揖弓,命取矢。
(揖,推之。
)負侯許諾,如初去侯,皆執旌以負其侯而俟。
(俟小臣取矢,以旌指教之。
) 司馬正降自西階,北面命設??。
(此出于下射之南,還其後而降之。
) [疏]注“此出”至“降之”。
○釋曰:“此出于下射之南,還其後而降之”者,《鄉射》文。
此亦然,故引為證也。
小臣師設??。
司馬正東面以弓為畢。
(畢,所以教助執事者。
《鄉射》記曰:“乃設??于中庭,南當洗,東肆。
”) [疏]“小臣”至“為畢”。
○注“畢所”至“東肆”。
○釋曰:雲“畢,所以教助執事”者,以畢是助載鼎實之物,故司馬執弓為畢以指授,若《周禮》執殳以為鞭度。
然引《鄉射禮》文者,證經設??,故亦當洗。
既設??,司馬正?次,釋弓,說決、拾,襲,反位。
小臣坐委矢于??,北括,司馬師坐乘之,(乘,四四數之。
)卒。
若矢不備,則司馬正又袒執弓,升,命取矢如初,曰:“取矢不索。
”
畿内二侯近尊則屈,四耦則申。
若燕射,則天子、諸侯例同三耦,一侯而已,以其燕私,屈也。
若卿大夫士例同一侯三耦,略言之數,備《禮記·射義》也。
三耦俟于次北,西面北上。
(未知其耦。
今文俟為立。
) [疏]“三耦”至“北上”。
○注“未知”至“為立”。
○釋曰:雲“未知其耦”者,下經始命之,故雲未知其耦。
若然,此經已言面位者,三耦雖未知與誰為耦,要知為三耦,故立于此。
司射命上射,曰:“某禦于子。
”命下射,曰:“子與某子射。
”卒,遂命三耦取弓矢于次。
(取弓矢不拾者,次中隐蔽處。
) [疏]“司射”至“于次”。
○注“取弓”至“蔽處”。
○釋曰:雲“取弓矢不拾者,次中隐蔽處”者,對《鄉射》堂西顯露之處拾取矢也。
司射入于次,?三挾一個,出于次,西面揖,當階北面揖,及階揖,升堂揖,當物北面揖,及物揖,由下物少退,誘射。
(?,扌及也。
挾一個挾于弦也。
個猶枚也。
由下物而少退,謙也。
誘猶教也,“夫子循循然,善誘人”。
) [疏]“司射”至“誘射”。
○注“?扌及”至“誘人”。
○釋曰:自此至“東面”,論司射誘射之事。
此射人誘射與《鄉射》同,但《鄉射》往階西取弓矢,此則入次取弓矢為異。
然此雲“入次,?三挾一個”,則已前皆挾乘矢不改,《鄉射》亦然。
引《論語》者,彼夫子教弟子學問事。
司射教人射事,雖不同,同是教法,故引為證也。
射三侯,将乘矢,始射幹,又射參,大侯再發。
(将,行也。
行四矢,象有事于四方。
《詩》雲:“四矢反兮,以禦亂兮。
”) 卒射,北面揖。
(揖于當物之處,不南面者,為不背卿。
) [疏]注“不南”至“背卿”。
○釋曰:案《鄉射》誘射,射卒南面揖者,彼尊東,或公或卿大夫位同不别,故司射不特尊之。
此《大射》辨尊卑,尊東唯有天子命卿,其馀小卿及大夫皆賓西,故特尊之,不背之也。
及階揖,降,如升射之儀。
遂?堂西,改取一個挾之。
(改,更也。
不射而挾矢,示有事也。
) 遂取撲?之,以立于所設中之西南,東面。
(撲,所以撻犯教者也。
于是言立,着其位也。
《鄉射》記曰:“司射之弓矢與撲,倚于西階之西。
”) [疏]注“撲所”至“之西”。
○釋曰:雲“于是言立,着其位”者,案《鄉射》司射先立所設中之西南,三耦從之,立于西南,司射卻就之,?三挾一個,乃誘射。
此則誘射卒,乃始來就位者,由此有次,就次取弓矢,射訖,無事乃于此立,故雲于是言立,着其位也。
引《鄉射》記者,此不言司射倚弓矢之處,引之,證此與彼記文同也。
司馬師命負侯者:“執旌以負侯。
”(司馬師,正之佐也。
欲令射者見侯與旌,深志于侯中也。
負侯,獲者也。
天子,服不氏下士一人,徒四人,掌以旌居乏待獲。
析羽為旌。
) [疏]“司馬”至“負侯”。
○注“司馬”至“為旌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而俟”,論司馬師命服不負侯之事也。
引“天子服不氏,下士一人,徒四人”者,欲見諸侯亦三侯,亦使服不氏與徒為獲者也。
雲“析羽為旌”,《周禮·司常》文。
負侯者皆?侯,執旌負侯而俟。
司射?次,作上耦射。
(作,使也。
) 司射反位。
[疏]“司射反位”。
○釋曰:此不言先反位者,為三耦始出次,未有次前位,無所先,故不言先也。
上耦出次,西面揖進。
上射在左,并行,當階北面揖,及階揖。
上射先升三等,下射從之,中等。
(上射在左,便射位也。
中猶?也。
) [疏]注“上射”至“?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上射在左,便射位也”者,《鄉射》亦雲上射在左,不雲便射位者,彼東面位,上射在北,故在左不取便射位之義。
此次北西面位,亦上射在北,居右,故上射須在左,以其發位并行,及升北面就物位皆言居左,履物南面,上射乃在右,故雲上射在左便射位也。
上射升堂,少左。
下射升,上射揖,并行。
(并,亻并也,亻并東行。
) 皆當其物北面揖,及物揖。
皆左足履物,還視侯中,合足而俟。
(視侯中,各視其侯之中。
大夫耦則視參中,參中十四尺。
士耦則視幹中,幹中十尺。
) [疏]注“視侯”至“十尺”。
○釋曰:弓二寸,以為侯中。
參侯七十弓,故侯中十四尺;幹侯五十弓,故侯中十尺。
司馬政?次,袒、決、遂,執弓,右挾之,出,升自西階,?下物,立于物?,左執?付,右執箫,南揚弓,命去侯。
(司馬正,政官之屬。
箫,弓末。
揚弓者,執下末。
揚猶舉也。
?下物,由上射後東過也。
命去侯者,将射當獲也。
《鄉射禮》曰:“西南面,立于物?。
”) [疏]“司馬”至“去侯”。
○注“司馬”至“物?”。
○釋曰:雲“司馬正政官之屬”者,非大司馬,大司馬之下屬大司馬,故雲司馬屬。
案天子有大司馬卿一人,小司馬中大夫二人。
此雖諸侯禮,亦應有小司馬,号為司馬正也。
知“?下物由上射後東過也”者,案《鄉射》司馬命去侯時,由上射後過至下射西,西南面揚弓,命去侯,故引《鄉射》證此亦在物?西南面也。
負侯皆許諾,以宮趨,直西,及乏南,又諾以商,至乏,聲止。
(宮為君,商為臣,其聲和相生也。
《鄉射禮》曰:“獲者執旌許諾。
”古文聲為磬。
) [疏]“負侯”至“聲止”。
○注“宮為”至“為磬”。
○釋曰:雲“宮為君,商為臣”,《樂記》文。
雲“聲和相生”者,宮生徵,徵生商,而雲相生者,雖隔徵亦是相生之義也。
雲“聲和”者,宮數八十一,商數七十二,彈宮則商應,故雲聲和也。
引《鄉射》者,彼臣禮,下雲“諾聲不絕”,不言宮商,引之,證與此不同之意。
授獲者,退立于西方。
獲者興,共而俟。
(大侯,服不氏負侯,徒一人居乏,相代而獲。
參侯、幹侯,徒負侯居乏,不相代。
《鄉射禮》曰:“獲者執旌許諾,聲不絕,以至于乏,坐東面偃旌,興而俟。
”古文獲皆作護,非也。
) [疏]“授獲”至“而俟”。
○注“大侯”至“非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大侯,服不氏負侯,徒一人居乏,相代而獲”者,上注引《周禮》服不氏下士一人,徒四人,是以鄭分之于三侯之上,大侯尊,故使服不氏與一徒居乏,自馀徒三人分之于二侯,徒以少一人,不得相代也。
引《鄉射》者,此文不具,宜與彼同。
司馬正出于下射之南,還其後,降自西階,遂?次,釋弓,說決、拾,襲,反位。
(拾,遂也。
《鄉射禮》曰:司馬“反位,立于司射之南”。
) [疏]“司馬”至“反位”。
○注“拾遂”至“之南”。
○釋曰:引《鄉射》者,于此司馬不言位,宜與《鄉射》同,故引為證。
司射進,與司馬正交于階前,相左,由堂下,西階之東,北面視上射。
命曰:“毋射獲,毋獵獲。
”上射揖。
司射退,反位。
(射獲,矢中乏也。
從旁為獵。
)乃射。
上射既發,挾矢,而後下射射,拾發以将乘矢。
(拾,更也。
将,行也。
)獲者坐而獲。
(坐言獲也。
)舉旌以宮,偃旌以商。
(再言獲也。
) 獲而未釋獲。
(但言獲,未釋?。
古文釋為舍。
) [疏]“獲而未釋獲”。
○注“但言”至“為舍”。
○釋曰:雲“但言獲,為釋?”者,鄭注《鄉射》雲:“但大言獲。
”此注不言大,省文也。
卒射,右挾之,北面揖,揖如升射。
(右挾之,右手挾弦。
) 上射降三等,下射少右,從之,中等,并行。
上射于左,與升射者相左交于階前,相揖。
?次,釋弓,說決、拾、襲,反位。
(上射于左,由下射階上少右,乃降待之。
言襲者,凡射皆袒。
) [疏]“上射”至“反位”。
○注“上射”至“皆袒”。
○釋曰:雲“上射降三等”者,諸侯階有七等,言三等者,欲明下射中等,是降一等之上下,下射過向西畔由右,故上射至地待之,乃得二人并行,上射于左也。
雲“與升射者相左交于階前”者,降射者仍南行,故得階前交往來也。
雲“上射于左,由下射階上少右,乃降待之”者,此鄭解在階下,而上射得在左之意,由下射階上少右,向西畔乃降,上射于地待之,故并行時得上射在左也。
雲“凡射皆袒”者,案《鄉射》“命三耦,各與其耦讓取弓矢,拾”,三耦取弓遂至卒射,雲“脫決、拾,襲而俟于堂西,南面”。
此則前遂命三耦取弓矢于次,不言袒,至此亦言襲,故須言凡射皆袒,決在此不見袒,亦袒可知也。
三耦卒射,亦如之。
司射去撲,倚于階西,?阼階下,北面告于公,曰:“三耦卒射。
”反,?撲,反位。
[疏]“三耦”至“反位”。
○釋曰:雲“司射去撲,倚于西階西,?阼階下,北面告于公”者,案《鄉射》:“司射去撲,倚于西階之西,升堂,北面告于賓曰:三耦卒射。
”注雲:“去撲乃升,不敢佩刑器即尊者之側。
”此不升堂而在阼階下而亦去撲者,尊公故也。
司馬正袒、決、遂,執弓,右挾之,出,與司射交于階前,相左。
(出,出于次也。
袒時亦?次。
) [疏]“司馬”至“相左”。
○注“出出”至“?次”。
○釋曰:自此至“興反位”,論取矢設??。
雲“出于次也,袒時亦?次”者,以此而言,則袒時入次,今更出次。
知不在位上袒而入次取弓者,凡袒、襲皆隐處。
《鄉射》無次,司馬?堂西袒,執弓矢,不在位。
此《大射》有次,明入次袒,不在位可知。
升自西階,自右物之後,立于物?,西南面,揖弓,命取矢。
(揖,推之。
)負侯許諾,如初去侯,皆執旌以負其侯而俟。
(俟小臣取矢,以旌指教之。
) 司馬正降自西階,北面命設??。
(此出于下射之南,還其後而降之。
) [疏]注“此出”至“降之”。
○釋曰:“此出于下射之南,還其後而降之”者,《鄉射》文。
此亦然,故引為證也。
小臣師設??。
司馬正東面以弓為畢。
(畢,所以教助執事者。
《鄉射》記曰:“乃設??于中庭,南當洗,東肆。
”) [疏]“小臣”至“為畢”。
○注“畢所”至“東肆”。
○釋曰:雲“畢,所以教助執事”者,以畢是助載鼎實之物,故司馬執弓為畢以指授,若《周禮》執殳以為鞭度。
然引《鄉射禮》文者,證經設??,故亦當洗。
既設??,司馬正?次,釋弓,說決、拾,襲,反位。
小臣坐委矢于??,北括,司馬師坐乘之,(乘,四四數之。
)卒。
若矢不備,則司馬正又袒執弓,升,命取矢如初,曰:“取矢不索。
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