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十七 大射第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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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曰:“鼓人為臯陶,長六尺有六寸。
”) [疏]“大師”至“于後”。
○注“鼓北”至“六寸”。
○釋曰:知“鼓北是西縣之北”者,以其下文大師、少師始遷向東,明此降者降在西縣之北可知。
雲“言鼓北者,與鼓齊面,馀長在後也”者,案前列樂縣之時,鼓在钅薄南,今不言在锺磬之北,遙據鼓而言之者,欲取形大又面向東,工亦面向東,故遙取鼓面也。
言“馀長在後”者,欲見鼓長六尺六寸,工面與鼓面齊,鼓有馀長在人後矣。
言此者,工與鼓前面齊、後面不齊之意也。
雲“群工陪于後,三人為列也”者,大師、少師二人,上工四人,今若立時,三人為列,大師後有工二人,少師後亦有工二人,故雲三人為列也。
雲“于是時,小樂正亦降立于其南,北面”者,亦約遷樂于東方,工西面,樂正北面,言“亦”者,亦東方也。
雲“工立,仆人立于其側,坐則在後”者,亦約遷樂東方時面位得知也。
雲“《考工記》曰:鼓人為臯陶,長六尺有六寸”者,彼雲“<韋軍>人為臯陶”,先鄭雲:“<韋軍>,書或為??。
”玄謂??者以臯陶,名官??,即陶字,從革,今雲鼓人者,誤。
當作??人,??人掌鼓,後人誤言鼓,鼓人自在《地官》,掌教六鼓矣。
雲“為臯陶”者,鼓木之名,其穹隆二十闆,謂鼓木長六尺六寸,賈侍中彼解為晉鼓,引之者,證鼓東西長,工齊前面,于後有馀之義也。
乃管《新宮》三終。
(管,謂吹?以播《新宮》之樂。
其篇亡,其義未聞。
笙從工而入,既管不獻,略下樂也。
立于東縣之中。
) [疏]“乃管《新宮》三終”。
○注“管謂”至“之中”。
○釋曰:雲:“管,謂吹?”者,此雲管,上雲?,故鄭合為一事解之。
雲“其篇亡,其義未聞”者,以其堂下詩,故與《由庚》之等同亡,但上《由庚》、《由儀》之等有序無詩,同雲有其義而亡其辭,此則辭義皆亡,故雲其義未聞。
雲“笙從工而入”者,案《燕禮》雲:“笙入,立于縣中。
”有笙入之文,此上下不見笙入之文,故知笙從工而入也。
上雲?,解為竹,謂笙箫之屬。
竹即管也。
今此經雲管,已解?為管,複雲笙從工而入者,《燕禮》記雲“下管《新宮》,笙入三成”。
則吹管者亦吹笙,故兼言笙,欲見笙管相将也。
雲“立于東縣之中”者,《燕禮》笙入立于縣中,則于此縣而言,此辟射位,故知立于東縣之中也。
卒管。
大師及少師、上工皆東坫之東南,西面,北上,坐。
(不言縣北,統于堂也。
于是時,大樂正還北面立于其南。
) [疏]“卒管”至“上坐”。
○注“不言”至“其南”。
○釋曰:工人前不即遷于東者,為管笙所作,不以無事亂有事,故待卒管。
大師乃東坫西面北上坐,不言去堂,遠近當如《鄉射》遷工阼階下之東南,堂前三?,西面北上。
雲“不言縣北,統于堂也”者,上雲鼓北,不統于堂者,彼權立,非正位故也。
擯者自阼階下請立司正。
(三爵既備,上下樂作,君将留群臣而射,宜更立司正以監之,察儀法也。
) [疏]“擯者”至“司正”。
○注“三爵”至“法也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北面立”,論将射,立司正察儀安賓之事。
公許,擯者遂為司正。
(君許其請,因命用之,不易之者,俱相禮,其事同也。
) 司正?洗,洗角觯,南面坐奠于中庭。
(奠觯者,着其位以顯其事,威儀多也。
) [疏]注“奠觯”至“多也”。
○釋曰:《燕禮》及此《射禮》,司正不以觯升而奠之于地,比《鄉飲酒》及《鄉射》為顯,其威儀多,自此已後,還與二鄉同也。
升,東楹之東受命于公,西階上北面命賓、諸公、卿大夫:“公曰‘以我安賓’。
”諸公、卿大夫皆對曰:“諾,敢不安!”(以我安者,君意殷勤,欲留之,以我故安也。
)司正降自西階,南面坐取觯,升酌散,降,南面坐奠觯,(奠于中庭故處。
)興,右還,北面少立,坐取觯興,坐,不祭,卒觯,奠之,興,再拜稽首,左還,南面坐取觯,洗,南面反奠于其所,北面立。
(皆所以自昭明于衆也。
将于觯南北面則右還,于觯北南面則左還,如是,得從觯西往來也。
必從觯西往來者,為君在阼不背之也。
) 司射?次,袒、決、遂,執弓,挾乘矢于弓外,見镞于?付,右巨指鈎弦。
(司射,射人也。
次,若今時更衣處,張帏席為之。
耦次在洗東南。
袒,左免衣也。
決,猶?也,以象骨為之,着右巨指,所以鈎弦而?之。
遂,射?也,以朱韋為之,着左臂,所以遂弦也。
方持弦矢曰挾。
乘矢,四矢。
?付,弓杷也。
見镞焉,順其射也。
右巨指,右手大擘,以鈎弦,弦在旁,挾由便也。
古文挾皆作接。
) [疏]“司射”至“鈎弦”。
○注“司射”至“作接”。
○釋曰:自此至“于次”,論射事将至,誓射者及比三耦之事。
雲“司射,射人也”者,案《燕禮》“射人告具”,注雲:“射人主此禮,以其或射。
”又雲:“射人納賓。
”又雲:射人“請立司正,公許,射人遂為司正”。
則射人、司正一人也。
又雲:“乃薦司正與射人一人。
”注:“天子射人、司士皆下大夫二人,諸侯則上士,其人數亦如之。
”又曰:“若射,則大射正為司射。
”注:“大射正,射人之長。
”此篇雲“射人告具”,又曰“大射正擯”,自此以後皆止雲“擯”。
擯者自阼階下請立司正,公許,遂為司正,則此篇司正與大射正為一人也。
下雲:“公就物,小射正奉決、拾以笥,大射正執弓。
”注雲:“大射正舍司正,親其職。
”“乃薦司正”,注雲:“司正,大射正是也。
”雲“耦次在洗東南”者,此無正文,案《鄉射》記雲:“設??橫奉之,南面坐奠之,南北當洗。
”此下雲三耦出次,西行拾取矢,又當北行向??,則次在洗東南矣。
雲“方持弦矢曰挾”者,以矢橫為方,《鄉射》記雲“凡挾矢,于二指?橫之”是也。
自阼階前曰:“為政請射。
”(為政,謂司馬也。
司馬,政官,主射禮。
) [疏]“自阼”至“請射”。
○注“為政”至“射禮”。
○釋曰:雲“為政,謂司馬也”者,案《大宰》雲:“四曰夏官,其屬六十,掌邦政。
”是為政謂司馬也。
雲“司馬,政官,主射禮”者,其屬有射人,主射事,故司馬政官主射禮也。
遂告曰:“大夫與大夫,士禦于大夫。
”(因告選三耦于君。
禦猶侍也。
大夫與大夫為耦,不足,則士侍于大夫,與為耦也。
今文于為于。
) [疏]“遂告”至“大夫”。
○注“因告”至“為于”。
○釋曰:雲“不足,則士侍于大夫,與為耦也”者,是以《曲禮》雲:“君使士射。
”注謂“以備耦”是也。
遂?西階前,東面右顧,命有司納射器。
(納,内也。
) [疏]“遂?”至“射器”。
○釋曰:命,謂司射命之也,言有司,則前文“司士戒士射與贊者”,注雲“謂士佐執事不射者”是也。
《鄉射》西階前“西面命弟子納射器”,此言東面者,君在阼,宜向之,故“東面右顧”者。
以其有司是士,士在西階南,東面,是以右顧向之。
射器皆入。
君之弓矢?東堂,賓之弓矢與中、籌、豐,皆止于西堂下。
衆弓矢不挾。
總衆弓矢、??,皆?次而俟。
(中,闾中,?器也。
籌,?也。
豐,可奠射爵者。
衆弓矢,三耦及卿大夫以下弓矢也。
司射矢亦止西堂下。
衆弓矢不挾,則納公與衆弓矢者挾之。
??,承矢器。
今文俟作待。
) [疏]“射器”至“而俟”。
○注“中闾”至“作待”。
○釋曰:雲“中,闾中,?器也”者,《鄉射》記雲:“于郊則闾中。
”據此《大射》,故知闾中。
中所以盛?,故雲?器也。
雲“司射矢亦止西堂下”者,下文雲司射卒誘射,“遂?堂西,改取一個挾之”是也。
若然,司射有矢無弓,在堂西有弓者,誤。
或則據司射将獻釋獲者,?阼階西去樸,?堂西釋弓,脫決、拾,是時弓在西堂下也。
工人、士與梓人升自北階,兩楹之?,疏數容弓,若丹若墨,度尺而午,射正莅之。
(工人士、梓人,皆司空之屬,能正方圜者。
一從一橫曰午,謂畫物也。
射正,司射之長。
) [疏]“工人”至“莅之”。
○注“工人”至“之長”。
○釋曰:知“工人士與梓人皆司空之屬,能正方圜”者,《冬官》雖亡,不知官屬之号,見今《考工記》有三十官,有梓人之官,此工人士又與梓人同事,故知《冬官》未亡時,屬司空也。
雲“能正方圜者”,以工巧之能知也。
《缋人職》雲“火以圜,土以黃,其象方”,《梓人職》“張五采之侯”之類,是知方圜也。
雲“一從一橫曰午,謂畫物也”者,則上文橫與距随是也。
但未知從者橫者,若為用丹,若為用墨,或科用其一。
雲“午”,十字,謂之先以左足履物,右足随而并立也。
雲“度尺”者,即《鄉射記》“從如?三尺,橫如武尺二寸”是也。
卒畫,自北階下。
司宮埽所畫物,自北階下。
(掃物,重射事也。
工人士、梓人、司宮,位在北堂下。
) [疏]“卒畫”至“階下”。
○注“掃物”至“堂下”。
○釋曰:知“工人、梓人、司宮,位在北堂下”,雖無正文,南方不見有位,其人升降自北階,明位在北堂下。
大史俟于所設中之西,東面以聽政。
(中未設也,大史俟焉,将有事也。
《鄉射禮》曰:“設中,南當??,西當西序,東面。
”) [疏]“大史”至“聽政”。
○注“中未”至“東面”。
○釋曰:注引《鄉射》者,欲見大史位之所在,在此也。
司射西面誓之曰:“公射大侯,大夫射參,士射幹。
射者非其侯,中之不獲。
卑者與尊者為耦,不異侯。
”大史許諾。
(誓猶告也。
古文異作辭。
) [疏]“司射”至“許諾”。
○注“誓猶”至“作辭”。
○釋曰:卑者、尊者射不異侯,言此者,以其誓雲:“君射大侯,大夫射參侯,士射幹侯。
”恐與尊為耦,亦各射己侯,故覆言。
此賓與君為耦,同射大侯;士與大夫為耦,同射參侯。
以其既與尊者為耦,不可使之别侯。
别侯者,則非耦類故也。
遂比三耦。
(比,選次之也。
不言面者,大夫在門右北面,士西方東面。
) [疏]“遂比三耦”。
○注“比選”至“東面”。
○釋曰:雲“不言面”者,以下雲面,故決之。
雲“大夫在門右北面,士西方東面”者,仍依朝位,以其設朝之班位以來,其位未改,明知司射命誓及比次須還依舊位,司射面皆向之而比次也。
若耦及侯數,天子大射、賓射六耦三侯,畿内諸侯則二侯四耦,畿外諸侯大射、賓射皆三侯三耦。
但諸侯畿外、畿内各有一申一屈,故畿外三侯遠尊得申,
”) [疏]“大師”至“于後”。
○注“鼓北”至“六寸”。
○釋曰:知“鼓北是西縣之北”者,以其下文大師、少師始遷向東,明此降者降在西縣之北可知。
雲“言鼓北者,與鼓齊面,馀長在後也”者,案前列樂縣之時,鼓在钅薄南,今不言在锺磬之北,遙據鼓而言之者,欲取形大又面向東,工亦面向東,故遙取鼓面也。
言“馀長在後”者,欲見鼓長六尺六寸,工面與鼓面齊,鼓有馀長在人後矣。
言此者,工與鼓前面齊、後面不齊之意也。
雲“群工陪于後,三人為列也”者,大師、少師二人,上工四人,今若立時,三人為列,大師後有工二人,少師後亦有工二人,故雲三人為列也。
雲“于是時,小樂正亦降立于其南,北面”者,亦約遷樂于東方,工西面,樂正北面,言“亦”者,亦東方也。
雲“工立,仆人立于其側,坐則在後”者,亦約遷樂東方時面位得知也。
雲“《考工記》曰:鼓人為臯陶,長六尺有六寸”者,彼雲“<韋軍>人為臯陶”,先鄭雲:“<韋軍>,書或為??。
”玄謂??者以臯陶,名官??,即陶字,從革,今雲鼓人者,誤。
當作??人,??人掌鼓,後人誤言鼓,鼓人自在《地官》,掌教六鼓矣。
雲“為臯陶”者,鼓木之名,其穹隆二十闆,謂鼓木長六尺六寸,賈侍中彼解為晉鼓,引之者,證鼓東西長,工齊前面,于後有馀之義也。
乃管《新宮》三終。
(管,謂吹?以播《新宮》之樂。
其篇亡,其義未聞。
笙從工而入,既管不獻,略下樂也。
立于東縣之中。
) [疏]“乃管《新宮》三終”。
○注“管謂”至“之中”。
○釋曰:雲:“管,謂吹?”者,此雲管,上雲?,故鄭合為一事解之。
雲“其篇亡,其義未聞”者,以其堂下詩,故與《由庚》之等同亡,但上《由庚》、《由儀》之等有序無詩,同雲有其義而亡其辭,此則辭義皆亡,故雲其義未聞。
雲“笙從工而入”者,案《燕禮》雲:“笙入,立于縣中。
”有笙入之文,此上下不見笙入之文,故知笙從工而入也。
上雲?,解為竹,謂笙箫之屬。
竹即管也。
今此經雲管,已解?為管,複雲笙從工而入者,《燕禮》記雲“下管《新宮》,笙入三成”。
則吹管者亦吹笙,故兼言笙,欲見笙管相将也。
雲“立于東縣之中”者,《燕禮》笙入立于縣中,則于此縣而言,此辟射位,故知立于東縣之中也。
卒管。
大師及少師、上工皆東坫之東南,西面,北上,坐。
(不言縣北,統于堂也。
于是時,大樂正還北面立于其南。
) [疏]“卒管”至“上坐”。
○注“不言”至“其南”。
○釋曰:工人前不即遷于東者,為管笙所作,不以無事亂有事,故待卒管。
大師乃東坫西面北上坐,不言去堂,遠近當如《鄉射》遷工阼階下之東南,堂前三?,西面北上。
雲“不言縣北,統于堂也”者,上雲鼓北,不統于堂者,彼權立,非正位故也。
擯者自阼階下請立司正。
(三爵既備,上下樂作,君将留群臣而射,宜更立司正以監之,察儀法也。
) [疏]“擯者”至“司正”。
○注“三爵”至“法也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北面立”,論将射,立司正察儀安賓之事。
公許,擯者遂為司正。
(君許其請,因命用之,不易之者,俱相禮,其事同也。
) 司正?洗,洗角觯,南面坐奠于中庭。
(奠觯者,着其位以顯其事,威儀多也。
) [疏]注“奠觯”至“多也”。
○釋曰:《燕禮》及此《射禮》,司正不以觯升而奠之于地,比《鄉飲酒》及《鄉射》為顯,其威儀多,自此已後,還與二鄉同也。
升,東楹之東受命于公,西階上北面命賓、諸公、卿大夫:“公曰‘以我安賓’。
”諸公、卿大夫皆對曰:“諾,敢不安!”(以我安者,君意殷勤,欲留之,以我故安也。
)司正降自西階,南面坐取觯,升酌散,降,南面坐奠觯,(奠于中庭故處。
)興,右還,北面少立,坐取觯興,坐,不祭,卒觯,奠之,興,再拜稽首,左還,南面坐取觯,洗,南面反奠于其所,北面立。
(皆所以自昭明于衆也。
将于觯南北面則右還,于觯北南面則左還,如是,得從觯西往來也。
必從觯西往來者,為君在阼不背之也。
) 司射?次,袒、決、遂,執弓,挾乘矢于弓外,見镞于?付,右巨指鈎弦。
(司射,射人也。
次,若今時更衣處,張帏席為之。
耦次在洗東南。
袒,左免衣也。
決,猶?也,以象骨為之,着右巨指,所以鈎弦而?之。
遂,射?也,以朱韋為之,着左臂,所以遂弦也。
方持弦矢曰挾。
乘矢,四矢。
?付,弓杷也。
見镞焉,順其射也。
右巨指,右手大擘,以鈎弦,弦在旁,挾由便也。
古文挾皆作接。
) [疏]“司射”至“鈎弦”。
○注“司射”至“作接”。
○釋曰:自此至“于次”,論射事将至,誓射者及比三耦之事。
雲“司射,射人也”者,案《燕禮》“射人告具”,注雲:“射人主此禮,以其或射。
”又雲:“射人納賓。
”又雲:射人“請立司正,公許,射人遂為司正”。
則射人、司正一人也。
又雲:“乃薦司正與射人一人。
”注:“天子射人、司士皆下大夫二人,諸侯則上士,其人數亦如之。
”又曰:“若射,則大射正為司射。
”注:“大射正,射人之長。
”此篇雲“射人告具”,又曰“大射正擯”,自此以後皆止雲“擯”。
擯者自阼階下請立司正,公許,遂為司正,則此篇司正與大射正為一人也。
下雲:“公就物,小射正奉決、拾以笥,大射正執弓。
”注雲:“大射正舍司正,親其職。
”“乃薦司正”,注雲:“司正,大射正是也。
”雲“耦次在洗東南”者,此無正文,案《鄉射》記雲:“設??橫奉之,南面坐奠之,南北當洗。
”此下雲三耦出次,西行拾取矢,又當北行向??,則次在洗東南矣。
雲“方持弦矢曰挾”者,以矢橫為方,《鄉射》記雲“凡挾矢,于二指?橫之”是也。
自阼階前曰:“為政請射。
”(為政,謂司馬也。
司馬,政官,主射禮。
) [疏]“自阼”至“請射”。
○注“為政”至“射禮”。
○釋曰:雲“為政,謂司馬也”者,案《大宰》雲:“四曰夏官,其屬六十,掌邦政。
”是為政謂司馬也。
雲“司馬,政官,主射禮”者,其屬有射人,主射事,故司馬政官主射禮也。
遂告曰:“大夫與大夫,士禦于大夫。
”(因告選三耦于君。
禦猶侍也。
大夫與大夫為耦,不足,則士侍于大夫,與為耦也。
今文于為于。
) [疏]“遂告”至“大夫”。
○注“因告”至“為于”。
○釋曰:雲“不足,則士侍于大夫,與為耦也”者,是以《曲禮》雲:“君使士射。
”注謂“以備耦”是也。
遂?西階前,東面右顧,命有司納射器。
(納,内也。
) [疏]“遂?”至“射器”。
○釋曰:命,謂司射命之也,言有司,則前文“司士戒士射與贊者”,注雲“謂士佐執事不射者”是也。
《鄉射》西階前“西面命弟子納射器”,此言東面者,君在阼,宜向之,故“東面右顧”者。
以其有司是士,士在西階南,東面,是以右顧向之。
射器皆入。
君之弓矢?東堂,賓之弓矢與中、籌、豐,皆止于西堂下。
衆弓矢不挾。
總衆弓矢、??,皆?次而俟。
(中,闾中,?器也。
籌,?也。
豐,可奠射爵者。
衆弓矢,三耦及卿大夫以下弓矢也。
司射矢亦止西堂下。
衆弓矢不挾,則納公與衆弓矢者挾之。
??,承矢器。
今文俟作待。
) [疏]“射器”至“而俟”。
○注“中闾”至“作待”。
○釋曰:雲“中,闾中,?器也”者,《鄉射》記雲:“于郊則闾中。
”據此《大射》,故知闾中。
中所以盛?,故雲?器也。
雲“司射矢亦止西堂下”者,下文雲司射卒誘射,“遂?堂西,改取一個挾之”是也。
若然,司射有矢無弓,在堂西有弓者,誤。
或則據司射将獻釋獲者,?阼階西去樸,?堂西釋弓,脫決、拾,是時弓在西堂下也。
工人、士與梓人升自北階,兩楹之?,疏數容弓,若丹若墨,度尺而午,射正莅之。
(工人士、梓人,皆司空之屬,能正方圜者。
一從一橫曰午,謂畫物也。
射正,司射之長。
) [疏]“工人”至“莅之”。
○注“工人”至“之長”。
○釋曰:知“工人士與梓人皆司空之屬,能正方圜”者,《冬官》雖亡,不知官屬之号,見今《考工記》有三十官,有梓人之官,此工人士又與梓人同事,故知《冬官》未亡時,屬司空也。
雲“能正方圜者”,以工巧之能知也。
《缋人職》雲“火以圜,土以黃,其象方”,《梓人職》“張五采之侯”之類,是知方圜也。
雲“一從一橫曰午,謂畫物也”者,則上文橫與距随是也。
但未知從者橫者,若為用丹,若為用墨,或科用其一。
雲“午”,十字,謂之先以左足履物,右足随而并立也。
雲“度尺”者,即《鄉射記》“從如?三尺,橫如武尺二寸”是也。
卒畫,自北階下。
司宮埽所畫物,自北階下。
(掃物,重射事也。
工人士、梓人、司宮,位在北堂下。
) [疏]“卒畫”至“階下”。
○注“掃物”至“堂下”。
○釋曰:知“工人、梓人、司宮,位在北堂下”,雖無正文,南方不見有位,其人升降自北階,明位在北堂下。
大史俟于所設中之西,東面以聽政。
(中未設也,大史俟焉,将有事也。
《鄉射禮》曰:“設中,南當??,西當西序,東面。
”) [疏]“大史”至“聽政”。
○注“中未”至“東面”。
○釋曰:注引《鄉射》者,欲見大史位之所在,在此也。
司射西面誓之曰:“公射大侯,大夫射參,士射幹。
射者非其侯,中之不獲。
卑者與尊者為耦,不異侯。
”大史許諾。
(誓猶告也。
古文異作辭。
) [疏]“司射”至“許諾”。
○注“誓猶”至“作辭”。
○釋曰:卑者、尊者射不異侯,言此者,以其誓雲:“君射大侯,大夫射參侯,士射幹侯。
”恐與尊為耦,亦各射己侯,故覆言。
此賓與君為耦,同射大侯;士與大夫為耦,同射參侯。
以其既與尊者為耦,不可使之别侯。
别侯者,則非耦類故也。
遂比三耦。
(比,選次之也。
不言面者,大夫在門右北面,士西方東面。
) [疏]“遂比三耦”。
○注“比選”至“東面”。
○釋曰:雲“不言面”者,以下雲面,故決之。
雲“大夫在門右北面,士西方東面”者,仍依朝位,以其設朝之班位以來,其位未改,明知司射命誓及比次須還依舊位,司射面皆向之而比次也。
若耦及侯數,天子大射、賓射六耦三侯,畿内諸侯則二侯四耦,畿外諸侯大射、賓射皆三侯三耦。
但諸侯畿外、畿内各有一申一屈,故畿外三侯遠尊得申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