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十六 大射第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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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知。
雲“幹,讀為<豸幹>,<豸幹>侯者,<豸幹>鹄<豸幹>飾也”者,亦取捷黠意。
“大夫将祭,于己射麋侯”者,《司裘》雲:“卿大夫共麋侯。
”是天子卿大夫。
以《孝經》雲:“大夫有争臣三人。
”以有臣,故将祭得大射擇士。
鄭言此者,以己射用麋侯,又見助君祭,亦射君之麋侯。
雲“士無臣,祭不射”者,《孝經》雲“士有争友”,不言臣,以仆隸為友。
《司裘》卿大夫下不言士,故祭不言士大射。
若然,士有賓射、燕射,不得大射,雖不得大射,得與君賓射,故《射人》注不言士者,此與諸侯之賓射,士不與也。
若然,諸侯之士亦然也。
遂命量人、巾車張三侯,大侯之崇,見鹄于參,參見鹄于幹幹,不及地武。
不系左下綱。
設乏,西十、北十。
凡乏用革。
(巾車,于天子、宗伯之屬,掌裝衣車者,亦使張侯。
侯,巾類。
崇,高也。
高必見鹄。
鹄,所射之主。
《射義》曰:“為人君者以為君鹄,為人臣者以為臣鹄,為人父者以為父鹄,為人子者以為子鹄。
”言射中此乃能任己位也。
鹄之言較,較,直也,射者所以直己志。
或曰:鹄,鳥名,射之難中,中之為俊,是以所射于侯取名也。
《淮南子》曰:“幹?鹄知來。
”然則所雲正者正也,亦鳥名。
齊、魯之?,名題肩為正。
正、鹄皆鳥之捷黠者。
《考工記》曰:“梓人為侯,廣與崇方,參分其廣而鹄居一焉。
”則大侯之鹄方六尺,糁侯之鹄方四尺六寸大半寸,<豸幹>侯之鹄方三尺三寸少半寸。
及,至也。
武,迹也。
中人之足,長尺二寸,以<豸幹>侯計之,糁侯去地一丈五寸少半寸,大侯去地二丈二尺五寸少半寸。
凡侯北面,西方謂之左。
前射三日,張侯設乏,欲使有事者豫志焉。
) [疏]“遂命”至“用革”。
○注“巾車”至“志焉”。
○釋曰:上文直命量人量侯道,及乏遠近之處,此經論張侯高下之法也。
雲“設乏西十北十”者,《鄉射》雲:“乏參侯道,居侯黨之一,西五步。
”注雲:“此乏去侯北十丈,西三丈。
”雲西十北十,則西與北皆六丈,不得為三分居侯黨之一者,以其三侯入堂深故也。
若然,此三侯之下總雲西十北十,則三侯之乏皆西十北十矣。
西亦六丈者,以三侯恐矢揚傷人,與一侯亦異也。
雲“巾車,于天子、宗伯之屬”者,《周禮》巾車屬宗伯,故雲宗伯之屬也。
雲“掌裝衣車”者,天子五路:木路無革鞔,革路有革無異飾,玉路、金路、象路有革鞔,又有玉金象為飾。
孤乘夏篆,卿乘夏缦,皆以物為飾,故雲裝衣車者也。
雲“侯,巾類”者,侯亦有飾,故《鄉射》記雲“凡畫者丹質”,及正鹄之飾,故雲巾類也。
引《射義》者,欲證射以鹄為主也。
雲“鹄之言較,較,直也,射者所以直己志”,并下注雲“然則所雲正者正也”,此取《射義》解之,故《射義》雲射者“内志正,外體直,然後持弓矢審固”,注雲“内正外直,正鹄之名出自此”是也。
雲“或曰:鹄,鳥名,射之難中,中之為俊,是以所射于侯取名也”,并下雲“正,亦鳥名。
齊、魯之?名題肩為正。
正、鹄皆鳥之捷黠者”,鄭以正鹄之名有此二義,故兩解之也。
雲“《考工記》:‘梓人為侯,廣與崇方,參分其廣而鹄居一焉’”者,三等皆高廣等,引之者,鄭欲解經見鹄之義,故先知侯鹄廣狹尺寸也。
雲“則大侯之鹄方六尺”者,以侯道九十弓,弓取二寸,二九十八,侯中丈八尺,三分其侯而鹄居一,故知鹄方六尺也。
雲“糁侯之鹄方四尺六寸大半寸”者,以侯道七十弓,弓取二寸,則侯中丈四尺,三分其侯,鹄居其一,丈四取丈二,三分得四尺,又于二尺之内取尺八寸又得六寸,又二寸,一寸為三分,總六分,取二分,二分于三分為三分寸之二,三分寸之二即是大半寸,故雲糁侯之鹄方四尺六寸大半寸也。
雲“<豸幹>侯之鹄方三尺三寸少半寸”者,<豸幹>侯侯道五十弓,弓取二寸,則侯中方一丈,三分其侯,鹄居一焉,一丈且取九尺得三尺,一尺取九寸得三寸,一寸分為三分得一分,則是三分寸之一,三分寸之一則是少半寸,故雲<豸幹>侯之鹄方三尺三寸少半寸也。
雲“中人之足,長尺二寸”者,無正文,以目驗而知。
雲“以<豸幹>侯計之”者,以大侯、糁侯高下無文,<豸幹>侯雲下綱不及地武,則<豸幹>侯下綱去地尺二寸,以是從<豸幹>侯計之也。
<豸幹>侯侯中一丈,上下躬及上下舌各二尺,合八尺,是丈八尺矣。
又下不及地尺二寸,則<豸幹>侯上綱去地丈九尺二寸也。
糁侯侯中丈四尺,中上、中下各四尺,得八尺,并之二丈二尺也。
鹄居侯中三分之一,則鹄下亦有四尺六寸大半寸,通躬身四尺為八尺六寸三分寸之二矣。
張法,糁鹄下畔與<豸幹>侯之上綱齊,所謂見鹄于<豸幹>。
自馀糁侯鹄下畔八尺六寸大半寸,在掩<豸幹>侯亦如之。
<豸幹>侯上<豸幹>本去地丈九尺二寸,直掩八尺,上有一丈一尺二寸在,複掩六寸,上有一丈六寸在,複掩三分寸二,唯有一丈五寸三分寸一在。
少半寸者,即三分寸一也。
言大半寸者,即三分寸二也。
故知“糁侯下綱去地一丈五寸少半寸”也。
大侯中丈八尺,中之上下各四尺,即八尺矣。
中方丈八尺,更加八尺,二丈六尺也。
“糁侯去地丈五寸少半寸”,本上綱下綱相去二丈二尺,其舉也上綱去地三丈二尺五寸少半寸也。
大侯鹄下畔與糁侯上綱齊,所謂見鹄于糁也。
侯中丈八尺,三分之則鹄下亦有六尺,下躬身四尺,一丈矣,則大侯自鹄以下掩糁侯一丈也。
自一丈以下猶有二丈二尺五寸少半寸在,是大侯下綱去地亦然,故注于此數也。
雲“前射三日,張侯設乏”,知“三日”者,前文雲前射三日,下雲“樂人宿縣”,下雲“厥明”,自前射三日以後,論事不着異日,故知張侯與設乏同是射前三日矣。
樂人宿縣于阼階東,笙磬西面,其南笙锺,其南钅薄,皆南陳。
(笙猶生也。
東為陽中,萬物以生。
《春秋傳》曰:“大蔟所以金奏,贊陽出滞,沽洗所以??百物,考神納賓。
”是以東方锺磬謂之笙,皆編而縣之。
《周禮》曰:“凡縣锺磬,半為堵,全為肆。
”有锺有磬為全。
钅薄如锺而大,奏樂以鼓钅薄為節。
) [疏]“樂人”至“南陳”。
○注“笙猶”至“為節”。
○釋曰:雲“東為陽中,萬物以生”者,陽氣起于子,盛于午,故東方為陽中也。
萬物以生,以其正月三陽生,大蔟用事,故萬物生焉。
雲“《春秋傳》”者,是《外傳》伶州鸠對周景王辭。
引之者,證锺磬為笙之事。
“大蔟”者,寅上候氣之管,度律均锺,金即锺也,故奏之所以贊陽出滞。
雲“姑洗所以??百物,考神納賓”者,亦據度律均锺,姑洗在辰,三月百物??而出,考神納賓,謂祭祀而有助祭之賓客。
但東方陽管唯有此二律,故據此二律言之,是以名東方锺磬為笙也。
雲“皆編而縣之”者,言皆者,欲解磬非應律之物,與锺同言之者,以其钅薄與鼓雖同西面,與锺同,不編之。
而磬與锺同十六枚而在一ね,與锺同編又同宮,故兼言磬。
是以《磬師職》雲:“掌教擊磬,擊編锺。
”注雲:“磬亦編于锺。
言之者,锺有不編,不編者,锺師擊之。
”是其磬與锺編之。
此東方雲笙而西方言頌者,
雲“幹,讀為<豸幹>,<豸幹>侯者,<豸幹>鹄<豸幹>飾也”者,亦取捷黠意。
“大夫将祭,于己射麋侯”者,《司裘》雲:“卿大夫共麋侯。
”是天子卿大夫。
以《孝經》雲:“大夫有争臣三人。
”以有臣,故将祭得大射擇士。
鄭言此者,以己射用麋侯,又見助君祭,亦射君之麋侯。
雲“士無臣,祭不射”者,《孝經》雲“士有争友”,不言臣,以仆隸為友。
《司裘》卿大夫下不言士,故祭不言士大射。
若然,士有賓射、燕射,不得大射,雖不得大射,得與君賓射,故《射人》注不言士者,此與諸侯之賓射,士不與也。
若然,諸侯之士亦然也。
遂命量人、巾車張三侯,大侯之崇,見鹄于參,參見鹄于幹幹,不及地武。
不系左下綱。
設乏,西十、北十。
凡乏用革。
(巾車,于天子、宗伯之屬,掌裝衣車者,亦使張侯。
侯,巾類。
崇,高也。
高必見鹄。
鹄,所射之主。
《射義》曰:“為人君者以為君鹄,為人臣者以為臣鹄,為人父者以為父鹄,為人子者以為子鹄。
”言射中此乃能任己位也。
鹄之言較,較,直也,射者所以直己志。
或曰:鹄,鳥名,射之難中,中之為俊,是以所射于侯取名也。
《淮南子》曰:“幹?鹄知來。
”然則所雲正者正也,亦鳥名。
齊、魯之?,名題肩為正。
正、鹄皆鳥之捷黠者。
《考工記》曰:“梓人為侯,廣與崇方,參分其廣而鹄居一焉。
”則大侯之鹄方六尺,糁侯之鹄方四尺六寸大半寸,<豸幹>侯之鹄方三尺三寸少半寸。
及,至也。
武,迹也。
中人之足,長尺二寸,以<豸幹>侯計之,糁侯去地一丈五寸少半寸,大侯去地二丈二尺五寸少半寸。
凡侯北面,西方謂之左。
前射三日,張侯設乏,欲使有事者豫志焉。
) [疏]“遂命”至“用革”。
○注“巾車”至“志焉”。
○釋曰:上文直命量人量侯道,及乏遠近之處,此經論張侯高下之法也。
雲“設乏西十北十”者,《鄉射》雲:“乏參侯道,居侯黨之一,西五步。
”注雲:“此乏去侯北十丈,西三丈。
”雲西十北十,則西與北皆六丈,不得為三分居侯黨之一者,以其三侯入堂深故也。
若然,此三侯之下總雲西十北十,則三侯之乏皆西十北十矣。
西亦六丈者,以三侯恐矢揚傷人,與一侯亦異也。
雲“巾車,于天子、宗伯之屬”者,《周禮》巾車屬宗伯,故雲宗伯之屬也。
雲“掌裝衣車”者,天子五路:木路無革鞔,革路有革無異飾,玉路、金路、象路有革鞔,又有玉金象為飾。
孤乘夏篆,卿乘夏缦,皆以物為飾,故雲裝衣車者也。
雲“侯,巾類”者,侯亦有飾,故《鄉射》記雲“凡畫者丹質”,及正鹄之飾,故雲巾類也。
引《射義》者,欲證射以鹄為主也。
雲“鹄之言較,較,直也,射者所以直己志”,并下注雲“然則所雲正者正也”,此取《射義》解之,故《射義》雲射者“内志正,外體直,然後持弓矢審固”,注雲“内正外直,正鹄之名出自此”是也。
雲“或曰:鹄,鳥名,射之難中,中之為俊,是以所射于侯取名也”,并下雲“正,亦鳥名。
齊、魯之?名題肩為正。
正、鹄皆鳥之捷黠者”,鄭以正鹄之名有此二義,故兩解之也。
雲“《考工記》:‘梓人為侯,廣與崇方,參分其廣而鹄居一焉’”者,三等皆高廣等,引之者,鄭欲解經見鹄之義,故先知侯鹄廣狹尺寸也。
雲“則大侯之鹄方六尺”者,以侯道九十弓,弓取二寸,二九十八,侯中丈八尺,三分其侯而鹄居一,故知鹄方六尺也。
雲“糁侯之鹄方四尺六寸大半寸”者,以侯道七十弓,弓取二寸,則侯中丈四尺,三分其侯,鹄居其一,丈四取丈二,三分得四尺,又于二尺之内取尺八寸又得六寸,又二寸,一寸為三分,總六分,取二分,二分于三分為三分寸之二,三分寸之二即是大半寸,故雲糁侯之鹄方四尺六寸大半寸也。
雲“<豸幹>侯之鹄方三尺三寸少半寸”者,<豸幹>侯侯道五十弓,弓取二寸,則侯中方一丈,三分其侯,鹄居一焉,一丈且取九尺得三尺,一尺取九寸得三寸,一寸分為三分得一分,則是三分寸之一,三分寸之一則是少半寸,故雲<豸幹>侯之鹄方三尺三寸少半寸也。
雲“中人之足,長尺二寸”者,無正文,以目驗而知。
雲“以<豸幹>侯計之”者,以大侯、糁侯高下無文,<豸幹>侯雲下綱不及地武,則<豸幹>侯下綱去地尺二寸,以是從<豸幹>侯計之也。
<豸幹>侯侯中一丈,上下躬及上下舌各二尺,合八尺,是丈八尺矣。
又下不及地尺二寸,則<豸幹>侯上綱去地丈九尺二寸也。
糁侯侯中丈四尺,中上、中下各四尺,得八尺,并之二丈二尺也。
鹄居侯中三分之一,則鹄下亦有四尺六寸大半寸,通躬身四尺為八尺六寸三分寸之二矣。
張法,糁鹄下畔與<豸幹>侯之上綱齊,所謂見鹄于<豸幹>。
自馀糁侯鹄下畔八尺六寸大半寸,在掩<豸幹>侯亦如之。
<豸幹>侯上<豸幹>本去地丈九尺二寸,直掩八尺,上有一丈一尺二寸在,複掩六寸,上有一丈六寸在,複掩三分寸二,唯有一丈五寸三分寸一在。
少半寸者,即三分寸一也。
言大半寸者,即三分寸二也。
故知“糁侯下綱去地一丈五寸少半寸”也。
大侯中丈八尺,中之上下各四尺,即八尺矣。
中方丈八尺,更加八尺,二丈六尺也。
“糁侯去地丈五寸少半寸”,本上綱下綱相去二丈二尺,其舉也上綱去地三丈二尺五寸少半寸也。
大侯鹄下畔與糁侯上綱齊,所謂見鹄于糁也。
侯中丈八尺,三分之則鹄下亦有六尺,下躬身四尺,一丈矣,則大侯自鹄以下掩糁侯一丈也。
自一丈以下猶有二丈二尺五寸少半寸在,是大侯下綱去地亦然,故注于此數也。
雲“前射三日,張侯設乏”,知“三日”者,前文雲前射三日,下雲“樂人宿縣”,下雲“厥明”,自前射三日以後,論事不着異日,故知張侯與設乏同是射前三日矣。
樂人宿縣于阼階東,笙磬西面,其南笙锺,其南钅薄,皆南陳。
(笙猶生也。
東為陽中,萬物以生。
《春秋傳》曰:“大蔟所以金奏,贊陽出滞,沽洗所以??百物,考神納賓。
”是以東方锺磬謂之笙,皆編而縣之。
《周禮》曰:“凡縣锺磬,半為堵,全為肆。
”有锺有磬為全。
钅薄如锺而大,奏樂以鼓钅薄為節。
) [疏]“樂人”至“南陳”。
○注“笙猶”至“為節”。
○釋曰:雲“東為陽中,萬物以生”者,陽氣起于子,盛于午,故東方為陽中也。
萬物以生,以其正月三陽生,大蔟用事,故萬物生焉。
雲“《春秋傳》”者,是《外傳》伶州鸠對周景王辭。
引之者,證锺磬為笙之事。
“大蔟”者,寅上候氣之管,度律均锺,金即锺也,故奏之所以贊陽出滞。
雲“姑洗所以??百物,考神納賓”者,亦據度律均锺,姑洗在辰,三月百物??而出,考神納賓,謂祭祀而有助祭之賓客。
但東方陽管唯有此二律,故據此二律言之,是以名東方锺磬為笙也。
雲“皆編而縣之”者,言皆者,欲解磬非應律之物,與锺同言之者,以其钅薄與鼓雖同西面,與锺同,不編之。
而磬與锺同十六枚而在一ね,與锺同編又同宮,故兼言磬。
是以《磬師職》雲:“掌教擊磬,擊編锺。
”注雲:“磬亦編于锺。
言之者,锺有不編,不編者,锺師擊之。
”是其磬與锺編之。
此東方雲笙而西方言頌者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