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十五 燕禮第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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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宮兼卷重席,設于賓左,東上。
(言兼卷,則每卿異席也。
重席,重蒲筵缁布純也。
卿坐東上,統于君也。
席自房來。
) [疏]“司宮”至“東上”。
○注“言兼”至“房來”。
○釋曰:此經設三卿之席,在于賓東,言兼卷,則每卿異席也者。
若三卿同席,則直雲卷重席,不須言兼。
今雲“兼卷”,則兼三卿重席皆卷之,故知“每卿皆異席也”。
雲“重席,重蒲筵”者,案《公食大夫》記雲:“司宮具幾與蒲筵常,缁布純,加萑席尋,玄帛純。
”彼為異國之賓,有蒲筵、萑席兩種席,故稱加。
上小臣設公席與公食大夫席,及賓皆稱加,亦是兩種席。
兩種而稱加。
此燕已臣子,一種席重設之,故不稱加。
若然,案《鄉飲酒》雲:“席于賓東,公三重,大夫再重。
”公升如賓禮,大夫則如介禮,有諸公則辭加席。
《鄉射》亦雲:“大夫辭加席。
”案彼二文雖稱加,上文雲三重再重,則無異席,故彼記直雲蒲筵。
彼雲加者,以上席加于下席,故鄭彼雲“加席上席”也,故此下注雲“重席雖非加,猶為其重累去之”,是其一種席也。
雲“卿坐東上,統于君也”者,決《鄉飲酒》、《鄉射》諸公大夫席于尊東,西上,彼遵尊于主人,故鄭注雲“統于尊”。
此為君尊,故統于君而東上也。
雲“席自房來”者,案《公食記》雲:“宰夫筵,出自東房。
”故知也。
卿升,拜受觚,主人拜送觚。
卿辭重席,司宮徹之。
(徹猶去也。
重席雖非加,猶為其重累去之,辟君也。
) [疏]“卿升”至“徹之”。
○注“徹猶”至“君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重席雖非加,猶為其重累去之,辟君也”者,案《鄉射》雲“大夫辭加席”之等,皆是異席而辭之。
此重席重蒲筵,不合辭,以君有加席兩重,故辭之以辟君。
乃薦脯醢。
卿升席坐,左執爵,右祭脯醢。
遂祭酒,不啐酒,降席,西階上北面坐卒爵。
興,坐奠爵,拜,執爵興。
主人答拜,受爵。
卿降複位。
(不酢,辟君也。
卿無俎者,燕主于羞。
) [疏]“乃薦”至“複位”。
○釋曰:此雲卿薦脯醢,不言其人,略之,故下記辨之雲“羞卿者,小膳宰”是也。
○注“不酢”至“于羞”。
○釋曰:案上主人獻公,主人酢于阼階下,此即不酢,故決之。
雲“卿無俎者,燕主于羞”者,決《大射》庶子設俎辨尊卑,故與此異。
辯獻卿,主人以虛爵降,奠于篚。
(今文無奠于篚。
) 射人乃升卿,卿皆升就席。
若有諸公,則先卿獻之,如獻卿之禮。
(諸公者,謂大國之孤也。
孤一人,言諸者,容牧有三監。
) [疏]“射人”至“之禮”。
○注“諸公”至“三監”。
○釋曰:雲“諸公者,謂大國之孤也”,知者,《周禮·典命》雲“公之孤四命”,侯伯已下不言孤,故據大國而言。
雲“孤一人”者,鄭司農注《典命》雲,上公得置孤卿一人,後鄭從之,故此亦雲孤一人,與司農義同。
雲“言諸者,容牧有三監”者,以其言諸,非一人,案《王制》雲:“天子使其大夫為三監,監于方伯之國,國三人。
”彼是殷法,同之。
周制使伯佐牧,不置監。
周公制禮,因殷不改者,若《士冠》醮用酒之類,故鄭雲容。
言容有異代之法,據《周禮》天子大夫四命,與孤等,故同稱公。
席于阼階西,北面,東上,無加席。
(席孤北面,為其大尊,屈之也。
亦因阼階西位近君,近君則屈,親寵苟敬私昵之坐。
) [疏]“席于”至“加席”。
○注“席孤”至“之坐”。
○釋曰:案上文卿初設重席,辭之乃徹。
此孤北面,初無加席者,皆是為大尊屈之也。
雲“親寵苟敬私昵之坐”者,案下記雲“賓為苟敬,席于阼階之西”,以為敬。
此孤亦席于阼階之西,故為苟敬私昵之坐也。
小臣又請媵爵者,二大夫媵爵如初。
(又,複。
) [疏]“小臣”至“如初”。
○釋曰:自此至“送觯公答再拜”,論一人緻爵于公之事。
雲“二大夫媵爵如初”者,亦上二人媵爵,“媵爵者阼階下皆北面再拜稽首,公答再拜。
媵爵者立于洗南,西面北上,序進,盥,洗角觯,升自西階,序進酌散,交于楹北。
降,阼階下,皆奠觯,再拜稽首,執觯興。
公答再拜,媵爵者皆坐,祭,遂卒觯,興,坐奠觯,再拜稽首,執觯興,公答再拜。
媵爵者執觯待于洗南”,相似也,故言二大夫媵爵如初也。
請緻者。
若命長緻,則媵爵者奠觯于篚,一人待于洗南。
長緻,緻者阼階下再拜稽首,公答再拜。
(命長緻者,公或時未能舉,自優暇也。
古文雲:阼階下北面再拜。
) [疏]“請緻”至“再拜”。
○注“命長”至“暇也”。
○釋曰:上文小臣請媵爵,則此請緻者亦小臣也。
雲“命長緻者,公或時未能舉,自優暇也”者,脫履升坐以前,公為賓、為卿、為大夫,三舉旅也。
燕禮之正,不得損益,而雲公或時未能舉,自優暇者,正謂周公作經以優之,非實也,故雲“若命長緻”。
言“若”者,不定之辭,優君之義,故唯命長緻。
不然,似言皆緻,以其三舉旅,唯有此三觯故也。
洗象觯,升實之,坐奠于薦南,降,與立于洗南者二人皆再拜稽首送觯。
公答再拜。
(奠于薦南者,于公所用酬賓觯之處。
二人俱拜,以其共勸君。
) [疏]“洗象”至“再拜”。
○注“奠于”至“勸君”。
○釋曰:雲“奠于薦南者,于公所用酬賓觯之處”者,案前大夫二人媵觯奠于公,薦南,北上,其上觯已取,為賓舉旅,下觯仍在。
今大夫又媵一觯,而雲“奠于薦南”,明知是所用酬賓觯之處。
雲“二人俱拜,以其共勸君”者,上雲“媵爵者二大夫媵爵如初”,是共勸君酒,今始命長緻,故俱拜,以其共勸君故也。
公又行一爵,若賓若長,唯公所酬。
(一爵,先媵者之下觯也。
若賓若長,則賓禮殺矣。
長,公卿之尊者也。
賓則以酬長,長則以酬賓。
) [疏]“公又”至“所酬”。
○釋曰:自此至“奠于篚”,論為卿舉旅之事。
○注“一爵”至“酬賓”。
○釋曰:知“一爵是先媵者之下觯”者,以其前大夫二人媵爵,皆奠于薦南,以其上觯者已為賓舉旅,今又行一爵,故知先媵者之下觯也。
其後媵一觯者,留之後為大夫舉旅也。
雲“若賓若長,則賓禮殺矣”者,前為賓舉旅,不雲“若賓若長”,專為賓,禮盛。
至此為卿舉旅,不專為賓舉旅,科從其一,是賓禮殺也。
雲“長,公卿之尊者也”者,有諸公,公為尊;若無諸公,三卿為尊;長中可以兼此二者。
雲“賓則以酬長,長則以酬賓”者,釋經“若賓若長”,言“若”,不定,或先或後,故兩言之。
以旅于西階上,如初。
大夫卒受者以虛觯降,奠于篚。
[疏]“以旅”至“于篚”。
○釋曰:言“如初”者,一如上為賓舉旅之節。
主人洗,升,獻大夫于西階上。
大夫升,拜受觚。
主人拜送觚。
大夫坐祭,立卒爵,不拜既爵。
主人受爵。
大夫降複位。
(既,盡也。
不拜之者,禮又殺。
) [疏]“主人”至“複位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皆升就席”,論獻大夫之節。
○注“既盡”至“又殺”。
○釋曰:雲“不拜之者,禮又殺”者,前卿受獻不酢,辟君,已是禮殺,今大夫受獻,不但不酢主人,又不拜既爵,故雲“禮又殺”。
胥薦主人于洗北,西面,脯醢,無┵。
(胥,膳宰之吏也。
主人,大夫之下,先大夫薦之,尊之也。
不于上者,上無其位也。
┵,俎實。
) [疏]“胥薦”至“無┵”。
○注“胥膳”至“俎實”。
○釋曰:雲“胥,膳宰之吏也”者,案《周禮》有府史胥徒,鄭注《天官》胥讀如?,謂其有才知為什長,是庶人在官者。
所羞薦者皆膳宰,胥是膳宰之吏。
雲“主人,大夫之下,先大夫薦之,尊之也”者,案《大射》注直雲主人大夫,不雲“下”,此雲“大夫之下”者,謂大夫之中位次在下。
下經雲“辯獻大夫,乃薦”,此薦文在上,是先大夫薦之,尊之也。
雲“不于上者,上無其位也”者,案此《燕禮》大夫堂上,士在下,獨此宰夫言堂上無位者,以其主人位在阼階,君已在阼,故主人辟之,位在下,是以《大射》注雲:“不薦于上,辟正主也。
”雲“┵,俎實”者,┵者,升也,謂升特牲體于俎,故雲俎實也。
辯獻大夫,遂薦之,繼賓以西,東上。
(遍獻之乃薦,略賤也。
亦獻而後布席也。
) [疏]“辯獻”至“東上”。
○注“遍獻”至“席也”。
○釋曰:凡大夫升堂受獻,得獻訖,即降,獻遍,不待大夫升,遂薦于其位,大夫始升,故言“遂”也。
雲“遍獻之乃薦,略賤也”者,決上卿與賓得獻,即薦,貴故也。
雲“亦獻而後布席也”者,亦上獻卿之時,司宮兼卷重席設于賓左,此大夫不言設席,明亦得獻後即布席也。
若言案《大射》席“小卿賓西東上”,注雲:“席于賓西,射禮辨貴賤也。
”以此言之,燕禮主歡,不辨貴賤,小卿與大卿皆在賓東,故此賓西無小卿位。
卒,射人乃升大夫,大夫皆升,就席。
席工于西階上,少東。
樂正先升,北面立于其西。
(工,瞽?蒙歌諷誦詩者也。
凡執技藝者稱工。
《少牢饋食禮》曰:“皇屍命工祝。
”《樂記》師乙曰:“乙賤工也。
”樂正,于天子樂師也。
凡樂,掌其序事,樂成則告備。
) [疏]“席工”至“其西”。
○釋曰:自此至“降複位”,論作樂之事。
此上下作樂之中有四節:升歌一,笙二,?三,合樂四。
○注“工瞽”至“告備”。
○釋曰:“工,瞽?蒙歌諷誦詩者也”者,案《周禮》瞽?蒙掌播鼗,諷誦詩。
鄭雲:“諷誦詩,謂ウ讀之不依詠也。
”彼不依琴瑟ウ讀之,即《爾雅》“徒歌曰謠”。
此作樂之時依于瑟,即詩注雲:“曲合樂曰歌”,一也。
故下雲“工歌《鹿鳴》”之類是也。
雲“凡執技藝者稱工”者,執技藝,文出于《王制》,但能其事者皆稱工。
是以引《少牢饋食》祝稱工,《樂記》師乙為大師樂官,亦稱工。
至于《冬官》,巧作者皆稱工。
雲“樂正,于天子樂師”也,知樂正與樂師相當者,案《周禮·樂師職》雲:“凡樂成則告備。
”此樂正告樂備,故知樂正當天子樂師。
“樂師下大夫四人,上士八人,下士十有六人”,樂師大小多矣。
此諸侯樂正亦有大小之名也,故《大射》雲:“小樂正從之。
”鄭注雲:“小樂正,于天子樂師也。
”是其諸侯樂正雖有大小,當天子樂師。
知大樂正不當天子大司樂者,以其天子大司樂不告樂備,故不得以大樂正當之。
但《大射》主于射,略于樂,故小樂正告樂備。
此燕主歡心,故大樂正告樂備,故不同。
小臣納工,工四人,二瑟。
小臣左何瑟,面鼓,執越,内弦,右手相。
入,升自西階,北面東上坐。
小臣坐授瑟,乃降。
(工四人者,燕禮輕,從大夫制也。
面鼓者,燕尚樂,可鼓者在前也。
越,瑟下孔也。
内弦,弦為主也。
相,扶工也。
後二人徒相,天子大仆二人也。
小臣四人,祭仆六人,禦仆十二人,皆同官。
) [疏]“小臣”至“乃降”。
○注“工四”至“同官”。
○釋曰:“工四人者,燕禮輕,從大夫制也”者,鄭言此者,決大射禮重,工六人,從諸侯制。
案《公羊傳》:“諸公六,諸侯四。
”若然,知非大射,是諸公制。
此燕禮是諸侯制者,案《鄉射》之工四人,是大夫制,則諸侯不得有工四人。
五等諸侯同六人,彼《公羊》六人、四人不同者,自是舞人之數,不得以彼決此也。
雲“面鼓者,燕尚樂,可鼓者在前也”者,此決《鄉飲酒》“左何瑟,後首”,臣降于君故也。
引“天子大仆二人也”者,《周禮·序官》文。
引之者,此經小臣相工,《大射》雲:“仆人正徒相大師,仆人師相少師,仆人士相上工。
”仆人以下,同官既多,遞換相工,但大射辨尊卑,故仆人正等相工。
此燕禮輕,故小臣相工,是以别《周禮》同官人多,得相參之意。
工歌《鹿鳴》、《四牡》、《皇皇者華》。
(三者皆《小雅》篇也。
《鹿鳴》,君與臣下及四方之賓宴,講道?政之樂歌也。
此采其己有旨酒,以召嘉賓,嘉賓既來,示我以善道。
又樂嘉賓有孔昭之明德,可則效也。
《四牡》,君勞使臣之來樂歌也。
此采其勤苦王事,念将父母,懷歸傷悲,忠孝之至,以勞賓也。
《皇皇者華》,君遣使臣之樂歌也。
此采其更是勞苦,自以為不及,欲谘謀于賢知,而以自光明也。
) [疏]“工歌”至“者華”。
○注“三者”至“明也”。
○釋曰:此經歌《詩》之類,鄭于《鄉飲酒》已注。
此注與彼同,但此燕禮歌《小雅》,亦合鄉樂,下就卑也。
《鄉飲酒》升歌《鹿鳴》之等,飨或上取,故彼此《詩》同注,亦不異也。
卒歌,主人洗,升獻工。
工不興,左瑟,一人拜受爵。
主人西階上拜送爵。
(工歌乃獻之,賤者先就事也。
左瑟,便其右。
一人,工之長者也。
工拜于席。
) [疏]“卒歌”至“送爵”。
○注“工歌”至“于席”。
○釋曰:雲“工歌乃獻之,賤者先就事也”者,歌《詩》是其事,先施功勞,乃始獻之,是賤者先就事。
對工以上,不就事而得獻也,故《大射》注雲“工歌而獻之,以事報之”是也。
雲“左瑟,便其右”者,工北面,以西為左,空其右受獻。
便者,酒從東楹之西來,故以右為便。
案《大射》雲獻工,工左瑟,鄭注雲:“大師無瑟,于是言左瑟者,節也。
”以其經雲“仆人正徒相大師”,無瑟。
言大師左瑟者,為飲酒之節,此與《鄉飲酒》同,無所分
(言兼卷,則每卿異席也。
重席,重蒲筵缁布純也。
卿坐東上,統于君也。
席自房來。
) [疏]“司宮”至“東上”。
○注“言兼”至“房來”。
○釋曰:此經設三卿之席,在于賓東,言兼卷,則每卿異席也者。
若三卿同席,則直雲卷重席,不須言兼。
今雲“兼卷”,則兼三卿重席皆卷之,故知“每卿皆異席也”。
雲“重席,重蒲筵”者,案《公食大夫》記雲:“司宮具幾與蒲筵常,缁布純,加萑席尋,玄帛純。
”彼為異國之賓,有蒲筵、萑席兩種席,故稱加。
上小臣設公席與公食大夫席,及賓皆稱加,亦是兩種席。
兩種而稱加。
此燕已臣子,一種席重設之,故不稱加。
若然,案《鄉飲酒》雲:“席于賓東,公三重,大夫再重。
”公升如賓禮,大夫則如介禮,有諸公則辭加席。
《鄉射》亦雲:“大夫辭加席。
”案彼二文雖稱加,上文雲三重再重,則無異席,故彼記直雲蒲筵。
彼雲加者,以上席加于下席,故鄭彼雲“加席上席”也,故此下注雲“重席雖非加,猶為其重累去之”,是其一種席也。
雲“卿坐東上,統于君也”者,決《鄉飲酒》、《鄉射》諸公大夫席于尊東,西上,彼遵尊于主人,故鄭注雲“統于尊”。
此為君尊,故統于君而東上也。
雲“席自房來”者,案《公食記》雲:“宰夫筵,出自東房。
”故知也。
卿升,拜受觚,主人拜送觚。
卿辭重席,司宮徹之。
(徹猶去也。
重席雖非加,猶為其重累去之,辟君也。
) [疏]“卿升”至“徹之”。
○注“徹猶”至“君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重席雖非加,猶為其重累去之,辟君也”者,案《鄉射》雲“大夫辭加席”之等,皆是異席而辭之。
此重席重蒲筵,不合辭,以君有加席兩重,故辭之以辟君。
乃薦脯醢。
卿升席坐,左執爵,右祭脯醢。
遂祭酒,不啐酒,降席,西階上北面坐卒爵。
興,坐奠爵,拜,執爵興。
主人答拜,受爵。
卿降複位。
(不酢,辟君也。
卿無俎者,燕主于羞。
) [疏]“乃薦”至“複位”。
○釋曰:此雲卿薦脯醢,不言其人,略之,故下記辨之雲“羞卿者,小膳宰”是也。
○注“不酢”至“于羞”。
○釋曰:案上主人獻公,主人酢于阼階下,此即不酢,故決之。
雲“卿無俎者,燕主于羞”者,決《大射》庶子設俎辨尊卑,故與此異。
辯獻卿,主人以虛爵降,奠于篚。
(今文無奠于篚。
) 射人乃升卿,卿皆升就席。
若有諸公,則先卿獻之,如獻卿之禮。
(諸公者,謂大國之孤也。
孤一人,言諸者,容牧有三監。
) [疏]“射人”至“之禮”。
○注“諸公”至“三監”。
○釋曰:雲“諸公者,謂大國之孤也”,知者,《周禮·典命》雲“公之孤四命”,侯伯已下不言孤,故據大國而言。
雲“孤一人”者,鄭司農注《典命》雲,上公得置孤卿一人,後鄭從之,故此亦雲孤一人,與司農義同。
雲“言諸者,容牧有三監”者,以其言諸,非一人,案《王制》雲:“天子使其大夫為三監,監于方伯之國,國三人。
”彼是殷法,同之。
周制使伯佐牧,不置監。
周公制禮,因殷不改者,若《士冠》醮用酒之類,故鄭雲容。
言容有異代之法,據《周禮》天子大夫四命,與孤等,故同稱公。
席于阼階西,北面,東上,無加席。
(席孤北面,為其大尊,屈之也。
亦因阼階西位近君,近君則屈,親寵苟敬私昵之坐。
) [疏]“席于”至“加席”。
○注“席孤”至“之坐”。
○釋曰:案上文卿初設重席,辭之乃徹。
此孤北面,初無加席者,皆是為大尊屈之也。
雲“親寵苟敬私昵之坐”者,案下記雲“賓為苟敬,席于阼階之西”,以為敬。
此孤亦席于阼階之西,故為苟敬私昵之坐也。
小臣又請媵爵者,二大夫媵爵如初。
(又,複。
) [疏]“小臣”至“如初”。
○釋曰:自此至“送觯公答再拜”,論一人緻爵于公之事。
雲“二大夫媵爵如初”者,亦上二人媵爵,“媵爵者阼階下皆北面再拜稽首,公答再拜。
媵爵者立于洗南,西面北上,序進,盥,洗角觯,升自西階,序進酌散,交于楹北。
降,阼階下,皆奠觯,再拜稽首,執觯興。
公答再拜,媵爵者皆坐,祭,遂卒觯,興,坐奠觯,再拜稽首,執觯興,公答再拜。
媵爵者執觯待于洗南”,相似也,故言二大夫媵爵如初也。
請緻者。
若命長緻,則媵爵者奠觯于篚,一人待于洗南。
長緻,緻者阼階下再拜稽首,公答再拜。
(命長緻者,公或時未能舉,自優暇也。
古文雲:阼階下北面再拜。
) [疏]“請緻”至“再拜”。
○注“命長”至“暇也”。
○釋曰:上文小臣請媵爵,則此請緻者亦小臣也。
雲“命長緻者,公或時未能舉,自優暇也”者,脫履升坐以前,公為賓、為卿、為大夫,三舉旅也。
燕禮之正,不得損益,而雲公或時未能舉,自優暇者,正謂周公作經以優之,非實也,故雲“若命長緻”。
言“若”者,不定之辭,優君之義,故唯命長緻。
不然,似言皆緻,以其三舉旅,唯有此三觯故也。
洗象觯,升實之,坐奠于薦南,降,與立于洗南者二人皆再拜稽首送觯。
公答再拜。
(奠于薦南者,于公所用酬賓觯之處。
二人俱拜,以其共勸君。
) [疏]“洗象”至“再拜”。
○注“奠于”至“勸君”。
○釋曰:雲“奠于薦南者,于公所用酬賓觯之處”者,案前大夫二人媵觯奠于公,薦南,北上,其上觯已取,為賓舉旅,下觯仍在。
今大夫又媵一觯,而雲“奠于薦南”,明知是所用酬賓觯之處。
雲“二人俱拜,以其共勸君”者,上雲“媵爵者二大夫媵爵如初”,是共勸君酒,今始命長緻,故俱拜,以其共勸君故也。
公又行一爵,若賓若長,唯公所酬。
(一爵,先媵者之下觯也。
若賓若長,則賓禮殺矣。
長,公卿之尊者也。
賓則以酬長,長則以酬賓。
) [疏]“公又”至“所酬”。
○釋曰:自此至“奠于篚”,論為卿舉旅之事。
○注“一爵”至“酬賓”。
○釋曰:知“一爵是先媵者之下觯”者,以其前大夫二人媵爵,皆奠于薦南,以其上觯者已為賓舉旅,今又行一爵,故知先媵者之下觯也。
其後媵一觯者,留之後為大夫舉旅也。
雲“若賓若長,則賓禮殺矣”者,前為賓舉旅,不雲“若賓若長”,專為賓,禮盛。
至此為卿舉旅,不專為賓舉旅,科從其一,是賓禮殺也。
雲“長,公卿之尊者也”者,有諸公,公為尊;若無諸公,三卿為尊;長中可以兼此二者。
雲“賓則以酬長,長則以酬賓”者,釋經“若賓若長”,言“若”,不定,或先或後,故兩言之。
以旅于西階上,如初。
大夫卒受者以虛觯降,奠于篚。
[疏]“以旅”至“于篚”。
○釋曰:言“如初”者,一如上為賓舉旅之節。
主人洗,升,獻大夫于西階上。
大夫升,拜受觚。
主人拜送觚。
大夫坐祭,立卒爵,不拜既爵。
主人受爵。
大夫降複位。
(既,盡也。
不拜之者,禮又殺。
) [疏]“主人”至“複位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皆升就席”,論獻大夫之節。
○注“既盡”至“又殺”。
○釋曰:雲“不拜之者,禮又殺”者,前卿受獻不酢,辟君,已是禮殺,今大夫受獻,不但不酢主人,又不拜既爵,故雲“禮又殺”。
胥薦主人于洗北,西面,脯醢,無┵。
(胥,膳宰之吏也。
主人,大夫之下,先大夫薦之,尊之也。
不于上者,上無其位也。
┵,俎實。
) [疏]“胥薦”至“無┵”。
○注“胥膳”至“俎實”。
○釋曰:雲“胥,膳宰之吏也”者,案《周禮》有府史胥徒,鄭注《天官》胥讀如?,謂其有才知為什長,是庶人在官者。
所羞薦者皆膳宰,胥是膳宰之吏。
雲“主人,大夫之下,先大夫薦之,尊之也”者,案《大射》注直雲主人大夫,不雲“下”,此雲“大夫之下”者,謂大夫之中位次在下。
下經雲“辯獻大夫,乃薦”,此薦文在上,是先大夫薦之,尊之也。
雲“不于上者,上無其位也”者,案此《燕禮》大夫堂上,士在下,獨此宰夫言堂上無位者,以其主人位在阼階,君已在阼,故主人辟之,位在下,是以《大射》注雲:“不薦于上,辟正主也。
”雲“┵,俎實”者,┵者,升也,謂升特牲體于俎,故雲俎實也。
辯獻大夫,遂薦之,繼賓以西,東上。
(遍獻之乃薦,略賤也。
亦獻而後布席也。
) [疏]“辯獻”至“東上”。
○注“遍獻”至“席也”。
○釋曰:凡大夫升堂受獻,得獻訖,即降,獻遍,不待大夫升,遂薦于其位,大夫始升,故言“遂”也。
雲“遍獻之乃薦,略賤也”者,決上卿與賓得獻,即薦,貴故也。
雲“亦獻而後布席也”者,亦上獻卿之時,司宮兼卷重席設于賓左,此大夫不言設席,明亦得獻後即布席也。
若言案《大射》席“小卿賓西東上”,注雲:“席于賓西,射禮辨貴賤也。
”以此言之,燕禮主歡,不辨貴賤,小卿與大卿皆在賓東,故此賓西無小卿位。
卒,射人乃升大夫,大夫皆升,就席。
席工于西階上,少東。
樂正先升,北面立于其西。
(工,瞽?蒙歌諷誦詩者也。
凡執技藝者稱工。
《少牢饋食禮》曰:“皇屍命工祝。
”《樂記》師乙曰:“乙賤工也。
”樂正,于天子樂師也。
凡樂,掌其序事,樂成則告備。
) [疏]“席工”至“其西”。
○釋曰:自此至“降複位”,論作樂之事。
此上下作樂之中有四節:升歌一,笙二,?三,合樂四。
○注“工瞽”至“告備”。
○釋曰:“工,瞽?蒙歌諷誦詩者也”者,案《周禮》瞽?蒙掌播鼗,諷誦詩。
鄭雲:“諷誦詩,謂ウ讀之不依詠也。
”彼不依琴瑟ウ讀之,即《爾雅》“徒歌曰謠”。
此作樂之時依于瑟,即詩注雲:“曲合樂曰歌”,一也。
故下雲“工歌《鹿鳴》”之類是也。
雲“凡執技藝者稱工”者,執技藝,文出于《王制》,但能其事者皆稱工。
是以引《少牢饋食》祝稱工,《樂記》師乙為大師樂官,亦稱工。
至于《冬官》,巧作者皆稱工。
雲“樂正,于天子樂師”也,知樂正與樂師相當者,案《周禮·樂師職》雲:“凡樂成則告備。
”此樂正告樂備,故知樂正當天子樂師。
“樂師下大夫四人,上士八人,下士十有六人”,樂師大小多矣。
此諸侯樂正亦有大小之名也,故《大射》雲:“小樂正從之。
”鄭注雲:“小樂正,于天子樂師也。
”是其諸侯樂正雖有大小,當天子樂師。
知大樂正不當天子大司樂者,以其天子大司樂不告樂備,故不得以大樂正當之。
但《大射》主于射,略于樂,故小樂正告樂備。
此燕主歡心,故大樂正告樂備,故不同。
小臣納工,工四人,二瑟。
小臣左何瑟,面鼓,執越,内弦,右手相。
入,升自西階,北面東上坐。
小臣坐授瑟,乃降。
(工四人者,燕禮輕,從大夫制也。
面鼓者,燕尚樂,可鼓者在前也。
越,瑟下孔也。
内弦,弦為主也。
相,扶工也。
後二人徒相,天子大仆二人也。
小臣四人,祭仆六人,禦仆十二人,皆同官。
) [疏]“小臣”至“乃降”。
○注“工四”至“同官”。
○釋曰:“工四人者,燕禮輕,從大夫制也”者,鄭言此者,決大射禮重,工六人,從諸侯制。
案《公羊傳》:“諸公六,諸侯四。
”若然,知非大射,是諸公制。
此燕禮是諸侯制者,案《鄉射》之工四人,是大夫制,則諸侯不得有工四人。
五等諸侯同六人,彼《公羊》六人、四人不同者,自是舞人之數,不得以彼決此也。
雲“面鼓者,燕尚樂,可鼓者在前也”者,此決《鄉飲酒》“左何瑟,後首”,臣降于君故也。
引“天子大仆二人也”者,《周禮·序官》文。
引之者,此經小臣相工,《大射》雲:“仆人正徒相大師,仆人師相少師,仆人士相上工。
”仆人以下,同官既多,遞換相工,但大射辨尊卑,故仆人正等相工。
此燕禮輕,故小臣相工,是以别《周禮》同官人多,得相參之意。
工歌《鹿鳴》、《四牡》、《皇皇者華》。
(三者皆《小雅》篇也。
《鹿鳴》,君與臣下及四方之賓宴,講道?政之樂歌也。
此采其己有旨酒,以召嘉賓,嘉賓既來,示我以善道。
又樂嘉賓有孔昭之明德,可則效也。
《四牡》,君勞使臣之來樂歌也。
此采其勤苦王事,念将父母,懷歸傷悲,忠孝之至,以勞賓也。
《皇皇者華》,君遣使臣之樂歌也。
此采其更是勞苦,自以為不及,欲谘謀于賢知,而以自光明也。
) [疏]“工歌”至“者華”。
○注“三者”至“明也”。
○釋曰:此經歌《詩》之類,鄭于《鄉飲酒》已注。
此注與彼同,但此燕禮歌《小雅》,亦合鄉樂,下就卑也。
《鄉飲酒》升歌《鹿鳴》之等,飨或上取,故彼此《詩》同注,亦不異也。
卒歌,主人洗,升獻工。
工不興,左瑟,一人拜受爵。
主人西階上拜送爵。
(工歌乃獻之,賤者先就事也。
左瑟,便其右。
一人,工之長者也。
工拜于席。
) [疏]“卒歌”至“送爵”。
○注“工歌”至“于席”。
○釋曰:雲“工歌乃獻之,賤者先就事也”者,歌《詩》是其事,先施功勞,乃始獻之,是賤者先就事。
對工以上,不就事而得獻也,故《大射》注雲“工歌而獻之,以事報之”是也。
雲“左瑟,便其右”者,工北面,以西為左,空其右受獻。
便者,酒從東楹之西來,故以右為便。
案《大射》雲獻工,工左瑟,鄭注雲:“大師無瑟,于是言左瑟者,節也。
”以其經雲“仆人正徒相大師”,無瑟。
言大師左瑟者,為飲酒之節,此與《鄉飲酒》同,無所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