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十四 燕禮第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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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疏]《燕禮》第六。

    ○鄭《目錄》雲:“諸侯無事,若卿大夫有勤勞之功,與群臣燕飲以樂之。

    燕禮于五禮屬嘉。

    《大戴》第十二,《小戴》及《别錄》皆第六。

    ”○釋曰:案上下經注,燕有四等。

    《目錄》雲諸侯無事而燕,一也;卿大夫有王事之勞,二也;卿大夫又有聘而來,還與之燕,三也;四方聘客與之燕,四也。

    若然,《目錄》雲卿大夫有勤勞之功,聘使之勞兼王事之勞二也者,知臣子┹聘還與之燕者,《四牡》勞使臣是也。

    知有王事之勞燕者,下記雲“若以樂納賓,則賓及庭,奏《肆夏》”。

    鄭注雲“卿大夫有王事之勞,則奏此樂焉”是也。

    知君臣無事有燕者,案《魯頌》雲:“夙夜在公,在公明明。

    振振鹭,鹭于下。

    鼓咽咽,醉言舞。

    于胥樂兮。

    ”鄭箋雲:“君臣無事則相與,明義明德而已。

    ?白之士,群集于君之朝,君以禮樂與之飲酒。

    ”燕樂以盡其歡,是其無事而燕也。

    又知賓及庭奏《肆夏》,是己之臣子有王事之勞者,案《郊特牲》雲“賓入大門而奏《肆夏》”,鄭注雲:“賓朝聘者。

    ”是異國聘賓入大門奏《肆夏》,故知。

    記雲“賓及庭奏《肆夏》”者,是己之臣子也。

    又知異國聘賓有燕者,《聘禮》所雲燕與時賜者是也。

     燕禮。

    小臣戒與者。

    (小臣相君燕飲之法。

    與者,謂留群臣也。

    君以燕禮勞使臣,若臣有功,故與群臣樂之。

    小臣則警戒告語焉,飲酒以合會為歡也。

    ) [疏]“燕禮小臣戒與者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自此已下盡“射人告具”,論告戒群臣及陳馔之事。

    必使小臣戒與者,以其燕為聘使者為主,兼與舊在者歡樂之,故今戒可與之人使依期而至。

    ○注“小臣”至“歡也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雲“小臣相君燕飲之法”者,案《周禮·大仆職》雲“王燕飲則相其法”,又案《小臣職》雲“凡大事佐大仆”,則王燕飲,大仆相,小臣佐之。

    此諸侯禮降于天子,故宜使小臣相,是以下雲“小臣師一人在東堂下”,注雲:“師,長也。

    小臣之長一人,猶天子大仆,正君之服位者也。

    ”是諸侯小臣當大仆之事。

    雲“與者,謂留群臣也”者,謂群臣留在國不行者也。

    雲“君以燕禮勞使臣,若臣有功”者,此即《目錄》卿大夫有勤勞之功,勞使臣即《四牡》勞使臣也。

    若臣有功,即王事之勞也,故鄭總雲“卿大夫勤勞之功”。

    若然,鄭不言與群臣無事燕者,以其經雲“戒與者”,功勞之外與及之為有事之臣燕,不得雲無事燕者,故不言之。

    案《大射》雲“君有命戒射”者,以其大射辨尊卑,故雲君有命,明政教由尊者出。

    燕禮主歡心,不辨尊卑,故不言君有命。

     膳宰具官馔于寝東。

    (膳宰,天子曰膳夫,掌君飲食膳羞者也。

    具官馔,具其官之所馔,謂酒也、牲也、脯醢也。

    寝,露寝。

    ) [疏]“膳宰”至“寝東”。

    ○注“膳宰”至“路寝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以其燕在寝,故膳宰具官馔于寝東,拟燕時設之。

    雲“膳宰,天子曰膳夫,掌君飲食膳羞者也”者,以其天子有宰夫,兼有膳夫,掌君飲食。

    諸侯亦有宰夫,複有膳宰,掌君飲食,與天子膳夫同,故引天子膳夫并之。

    雲“具官馔,具官之所馔”者,謂卿大夫、士之馔總馔之。

    大射亦用燕禮,直雲官馔,不言膳宰,與此同不言者,文不具。

    雲“謂酒也、牲也、脯醢也”,知者,案下所設亦有此三者,牲即其牲狗也。

    雲“寝,路寝”者,以其飨在廟,服朝服。

    下記雲“燕朝服于寝”,正處在路寝,不在燕寝可知,故雲路寝也。

    案《公食大夫》雲“凡宰夫之具馔于東房”,不使膳宰者,彼食異國之大夫,敬之,故使宰夫具馔。

    此燕己臣子,故使膳宰,卑者具馔。

    必知膳宰卑于宰夫者,案天子宰夫下大夫,膳夫上士。

    天子膳夫卑于宰夫,則知諸侯膳宰亦卑于宰夫者也。

     樂人縣。

    (縣,锺磬也。

    國君無故不徹縣。

    言縣者,為燕新之。

    ) [疏]“樂人縣”。

    ○注“縣锺”至“新之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案《大射》樂人宿縣在射前一日,又具辨樂縣之位者,以其大射在學宮。

    學宮不常縣樂,射乃設之,故射前一日縣之。

    又辨樂縣之位,此燕在路寝,有常縣之樂。

    今言“樂人縣”者,為燕新之而已,故不在燕前一日,又不辨樂縣之處。

    又直雲“樂人”,未知樂人意是何官?案《周禮·春官·大司樂》雲“凡樂事宿縣”,又案《樂師》雲“凡樂成則告備”,是天子有大司樂,并有樂師之官。

    案《序官》:“樂師下大夫四人,上士八人,下士十有六人。

    ”以此知天子有大司樂、樂師,諸侯無大司樂,直有大樂正、小樂正,以其諸侯兼官,此二者皆當天子樂師大夫及士。

    則諸侯樂師不用大夫,大樂正當上士,小樂正當下士為之,故鄭下注雲“樂正于天子樂師也”,《大射》注亦雲“小樂正于天子樂師”,若然,縣樂之法,案《周禮·眠了職》雲“掌大師之縣”,鄭注雲:“大師當縣則為之。

    ”案下仆人相大師,則諸侯無眠了,則使仆人縣樂,大師以聲展之,樂師又監之。

    雲“縣,锺磬也”者,案《小胥》“天子宮縣,諸侯軒縣”,面皆锺、磬、钅?各一ね,“大夫判縣,士特縣”,不得有钅?,故雲锺磬。

    案下唯有磬而無锺,而雲锺磬者,鄭泛解樂縣法,故兼言锺,其實諸侯之士特縣磬而已。

    雲“國君無故不徹縣”者,案《曲禮》唯有“大夫無故不徹縣,士無故不去琴瑟”,不言國君。

    但大夫無故不徹縣,則國君無故亦不徹縣可知。

    鄭以《燕禮》為國君法,故以義約之也。

    雲“言縣者,為燕新之”者,更整理樂縣之法,為新之也。

     設洗篚于阼階東南,當東ニ。

    ?水在東,篚在洗西,南肆。

    設膳篚在其北,西面。

    (設此不言其官,賤也。

    當東ニ者,人君為殿屋也。

    亦南北以堂深。

    肆,陳也。

    膳篚者,君象觚所馔也,亦南陳。

    言西面,尊之,異其文。

    ) [疏]“設洗”至“西面”。

    ○注“設此”至“其文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雲“設此不言其官,賤也”者,決膳宰具官馔,樂人縣,司宮設尊,皆言其官,獨此不言官,故知賤也。

    案《少牢》司宮設?水,大夫兼官。

    此國君禮,或可别人為之,但無文,故鄭不細辨。

    雲“當東ニ者,人君為殿屋也”者,漢持殿屋四向流水,故舉漢以況周。

    言東ニ,明亦有西ニ。

    對大夫士言東榮,兩下屋故也。

    雲“亦南北以堂深”者,亦《士冠禮》、《鄉飲酒》等也。

    雲“膳篚者,君象觚所馔也”者,案下文“洗象觚,升實之,東北面獻于公”是也。

    但尊君,不可與臣同篚,故别釋之也。

    雲“亦南陳”者,亦陳之南肆者也。

    言“西面,尊之,異其文”者,欲見膳篚西面,南肆者亦西面,此不可言南肆而言西面,是尊君之篚,故異其文也。

     司宮尊于東楹之西,兩方壺,左玄酒,南上。

    公尊瓦大兩,有豐,幂用?若錫,在尊南,南上。

    尊士旅食于門西,兩圜壺。

    (司宮,天子曰小宰,聽酒人之成要者也。

    尊方壺,為卿大夫士也。

    臣道直方,于東楹之西,予君專此酒也。

    《玉藻》曰:“唯君面尊。

    ”玄酒在南,順君之面也。

    瓦大,有虞氏之尊也。

    《禮器》曰:“君尊瓦С。

    ”豐形似豆,卑而大。

    幂用?若錫,冬夏異也。

    在尊南,在方壺之南也。

    尊士旅食者用圜壺,變于卿大夫也。

    旅,衆也。

    士衆食,謂未得正祿,所謂庶人在官者也。

    今文錫為纟易。

    ) [疏]“司宮”至“圜壺”。

    ○注“司宮”至“為纟易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雲“司宮,天子曰小宰,聽酒人之成要者也”者,案《天官·小宰職》:“掌建邦之宮刑,以治王宮之政令。

    ”是小宰掌宮事。

    此諸侯無小宰,有司宮,明司宮亦當掌宮刑,治宮之政令,可知是司宮掌宮事,與小宰同。

    又案《酒正》雲:“酒正之出,日入其成,月入其要,小宰聽之。

    ”此司宮亦設酒尊,當掌酒事,與小宰同,是以知此諸侯司宮當天子小宰者也。

    若然,案《酒正》雲:“酒正之出,日入其成,月入其要,小宰聽之。

    ”案彼文則是小宰聽酒正之成要,此注雲聽酒人成要者,案彼注雲:“出,謂授酒材及用酒之多少也。

    受用酒者,日言其計于酒正,酒正月盡言于小宰。

    ”雲日言其計于酒正者,是酒人也。

    酒正月盡總言于小宰,則是小宰所聽者,并是酒人所言,故鄭之此注據酒人而言也。

    雲“尊方壺,為卿大夫士也”者,以其燕總有卿大夫、士,又别有公尊瓦大兩,故知方尊為此人也。

    雲“于東楹之西,子君專此酒也”者,此決《鄉飲酒》、《鄉射》皆于房戶之?,賓主共之。

    此于東楹之西,向君設之,人君尊,專大惠,故雲予君專此酒也。

    引《玉藻》者,欲見尊面向君,順君面,非賓主共之意。

    案《少儀》雲:“尊壺者面其鼻。

    ”鄭注雲:“鼻在面中,言鄉人也。

    ”鄉人者,據此《燕禮》尊面向君而言。

    《少儀》又雲:“尊者以酌者之左為上尊。

    ”《鄉飲酒》雲:“尊兩壺于房戶之?,玄酒在西。

    ”又《鄉射》雲:“尊于賓席之東,兩壺斯禁,左玄酒。

    ”鄭注雲:“設尊者北面,西曰左。

    ”此等皆據酌者北面而言,玄酒在左,若據設尊之人及尊面而言,即南面,以右為尊。

    此燕禮尊,面向君,據君面以左為尊,玄酒在南。

    若據酌者,不得背君而西面,當尊西東面,則酌者之右為上尊,是以下文媵爵于公者交于東楹北也。

    雲“瓦大,有虞氏之尊也”者,《明堂位》文。

    引《禮器》“君尊瓦С”,《大射》亦雲“膳尊兩С”,不引《大射》而引《禮器》者,鄭欲同此三者之文,皆是一物故也。

    雲“豐形似豆,卑而大”者,據漢法而知。

    但豆徑尺,柄亦長尺,此承尊之物,不可同于常豆,故知卑而大,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