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十四 燕禮第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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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疏]《燕禮》第六。
○鄭《目錄》雲:“諸侯無事,若卿大夫有勤勞之功,與群臣燕飲以樂之。
燕禮于五禮屬嘉。
《大戴》第十二,《小戴》及《别錄》皆第六。
”○釋曰:案上下經注,燕有四等。
《目錄》雲諸侯無事而燕,一也;卿大夫有王事之勞,二也;卿大夫又有聘而來,還與之燕,三也;四方聘客與之燕,四也。
若然,《目錄》雲卿大夫有勤勞之功,聘使之勞兼王事之勞二也者,知臣子┹聘還與之燕者,《四牡》勞使臣是也。
知有王事之勞燕者,下記雲“若以樂納賓,則賓及庭,奏《肆夏》”。
鄭注雲“卿大夫有王事之勞,則奏此樂焉”是也。
知君臣無事有燕者,案《魯頌》雲:“夙夜在公,在公明明。
振振鹭,鹭于下。
鼓咽咽,醉言舞。
于胥樂兮。
”鄭箋雲:“君臣無事則相與,明義明德而已。
?白之士,群集于君之朝,君以禮樂與之飲酒。
”燕樂以盡其歡,是其無事而燕也。
又知賓及庭奏《肆夏》,是己之臣子有王事之勞者,案《郊特牲》雲“賓入大門而奏《肆夏》”,鄭注雲:“賓朝聘者。
”是異國聘賓入大門奏《肆夏》,故知。
記雲“賓及庭奏《肆夏》”者,是己之臣子也。
又知異國聘賓有燕者,《聘禮》所雲燕與時賜者是也。
燕禮。
小臣戒與者。
(小臣相君燕飲之法。
與者,謂留群臣也。
君以燕禮勞使臣,若臣有功,故與群臣樂之。
小臣則警戒告語焉,飲酒以合會為歡也。
) [疏]“燕禮小臣戒與者”。
○釋曰:自此已下盡“射人告具”,論告戒群臣及陳馔之事。
必使小臣戒與者,以其燕為聘使者為主,兼與舊在者歡樂之,故今戒可與之人使依期而至。
○注“小臣”至“歡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小臣相君燕飲之法”者,案《周禮·大仆職》雲“王燕飲則相其法”,又案《小臣職》雲“凡大事佐大仆”,則王燕飲,大仆相,小臣佐之。
此諸侯禮降于天子,故宜使小臣相,是以下雲“小臣師一人在東堂下”,注雲:“師,長也。
小臣之長一人,猶天子大仆,正君之服位者也。
”是諸侯小臣當大仆之事。
雲“與者,謂留群臣也”者,謂群臣留在國不行者也。
雲“君以燕禮勞使臣,若臣有功”者,此即《目錄》卿大夫有勤勞之功,勞使臣即《四牡》勞使臣也。
若臣有功,即王事之勞也,故鄭總雲“卿大夫勤勞之功”。
若然,鄭不言與群臣無事燕者,以其經雲“戒與者”,功勞之外與及之為有事之臣燕,不得雲無事燕者,故不言之。
案《大射》雲“君有命戒射”者,以其大射辨尊卑,故雲君有命,明政教由尊者出。
燕禮主歡心,不辨尊卑,故不言君有命。
膳宰具官馔于寝東。
(膳宰,天子曰膳夫,掌君飲食膳羞者也。
具官馔,具其官之所馔,謂酒也、牲也、脯醢也。
寝,露寝。
) [疏]“膳宰”至“寝東”。
○注“膳宰”至“路寝”。
○釋曰:以其燕在寝,故膳宰具官馔于寝東,拟燕時設之。
雲“膳宰,天子曰膳夫,掌君飲食膳羞者也”者,以其天子有宰夫,兼有膳夫,掌君飲食。
諸侯亦有宰夫,複有膳宰,掌君飲食,與天子膳夫同,故引天子膳夫并之。
雲“具官馔,具官之所馔”者,謂卿大夫、士之馔總馔之。
大射亦用燕禮,直雲官馔,不言膳宰,與此同不言者,文不具。
雲“謂酒也、牲也、脯醢也”,知者,案下所設亦有此三者,牲即其牲狗也。
雲“寝,路寝”者,以其飨在廟,服朝服。
下記雲“燕朝服于寝”,正處在路寝,不在燕寝可知,故雲路寝也。
案《公食大夫》雲“凡宰夫之具馔于東房”,不使膳宰者,彼食異國之大夫,敬之,故使宰夫具馔。
此燕己臣子,故使膳宰,卑者具馔。
必知膳宰卑于宰夫者,案天子宰夫下大夫,膳夫上士。
天子膳夫卑于宰夫,則知諸侯膳宰亦卑于宰夫者也。
樂人縣。
(縣,锺磬也。
國君無故不徹縣。
言縣者,為燕新之。
) [疏]“樂人縣”。
○注“縣锺”至“新之”。
○釋曰:案《大射》樂人宿縣在射前一日,又具辨樂縣之位者,以其大射在學宮。
學宮不常縣樂,射乃設之,故射前一日縣之。
又辨樂縣之位,此燕在路寝,有常縣之樂。
今言“樂人縣”者,為燕新之而已,故不在燕前一日,又不辨樂縣之處。
又直雲“樂人”,未知樂人意是何官?案《周禮·春官·大司樂》雲“凡樂事宿縣”,又案《樂師》雲“凡樂成則告備”,是天子有大司樂,并有樂師之官。
案《序官》:“樂師下大夫四人,上士八人,下士十有六人。
”以此知天子有大司樂、樂師,諸侯無大司樂,直有大樂正、小樂正,以其諸侯兼官,此二者皆當天子樂師大夫及士。
則諸侯樂師不用大夫,大樂正當上士,小樂正當下士為之,故鄭下注雲“樂正于天子樂師也”,《大射》注亦雲“小樂正于天子樂師”,若然,縣樂之法,案《周禮·眠了職》雲“掌大師之縣”,鄭注雲:“大師當縣則為之。
”案下仆人相大師,則諸侯無眠了,則使仆人縣樂,大師以聲展之,樂師又監之。
雲“縣,锺磬也”者,案《小胥》“天子宮縣,諸侯軒縣”,面皆锺、磬、钅?各一ね,“大夫判縣,士特縣”,不得有钅?,故雲锺磬。
案下唯有磬而無锺,而雲锺磬者,鄭泛解樂縣法,故兼言锺,其實諸侯之士特縣磬而已。
雲“國君無故不徹縣”者,案《曲禮》唯有“大夫無故不徹縣,士無故不去琴瑟”,不言國君。
但大夫無故不徹縣,則國君無故亦不徹縣可知。
鄭以《燕禮》為國君法,故以義約之也。
雲“言縣者,為燕新之”者,更整理樂縣之法,為新之也。
設洗篚于阼階東南,當東ニ。
?水在東,篚在洗西,南肆。
設膳篚在其北,西面。
(設此不言其官,賤也。
當東ニ者,人君為殿屋也。
亦南北以堂深。
肆,陳也。
膳篚者,君象觚所馔也,亦南陳。
言西面,尊之,異其文。
) [疏]“設洗”至“西面”。
○注“設此”至“其文”。
○釋曰:雲“設此不言其官,賤也”者,決膳宰具官馔,樂人縣,司宮設尊,皆言其官,獨此不言官,故知賤也。
案《少牢》司宮設?水,大夫兼官。
此國君禮,或可别人為之,但無文,故鄭不細辨。
雲“當東ニ者,人君為殿屋也”者,漢持殿屋四向流水,故舉漢以況周。
言東ニ,明亦有西ニ。
對大夫士言東榮,兩下屋故也。
雲“亦南北以堂深”者,亦《士冠禮》、《鄉飲酒》等也。
雲“膳篚者,君象觚所馔也”者,案下文“洗象觚,升實之,東北面獻于公”是也。
但尊君,不可與臣同篚,故别釋之也。
雲“亦南陳”者,亦陳之南肆者也。
言“西面,尊之,異其文”者,欲見膳篚西面,南肆者亦西面,此不可言南肆而言西面,是尊君之篚,故異其文也。
司宮尊于東楹之西,兩方壺,左玄酒,南上。
公尊瓦大兩,有豐,幂用?若錫,在尊南,南上。
尊士旅食于門西,兩圜壺。
(司宮,天子曰小宰,聽酒人之成要者也。
尊方壺,為卿大夫士也。
臣道直方,于東楹之西,予君專此酒也。
《玉藻》曰:“唯君面尊。
”玄酒在南,順君之面也。
瓦大,有虞氏之尊也。
《禮器》曰:“君尊瓦С。
”豐形似豆,卑而大。
幂用?若錫,冬夏異也。
在尊南,在方壺之南也。
尊士旅食者用圜壺,變于卿大夫也。
旅,衆也。
士衆食,謂未得正祿,所謂庶人在官者也。
今文錫為纟易。
) [疏]“司宮”至“圜壺”。
○注“司宮”至“為纟易”。
○釋曰:雲“司宮,天子曰小宰,聽酒人之成要者也”者,案《天官·小宰職》:“掌建邦之宮刑,以治王宮之政令。
”是小宰掌宮事。
此諸侯無小宰,有司宮,明司宮亦當掌宮刑,治宮之政令,可知是司宮掌宮事,與小宰同。
又案《酒正》雲:“酒正之出,日入其成,月入其要,小宰聽之。
”此司宮亦設酒尊,當掌酒事,與小宰同,是以知此諸侯司宮當天子小宰者也。
若然,案《酒正》雲:“酒正之出,日入其成,月入其要,小宰聽之。
”案彼文則是小宰聽酒正之成要,此注雲聽酒人成要者,案彼注雲:“出,謂授酒材及用酒之多少也。
受用酒者,日言其計于酒正,酒正月盡言于小宰。
”雲日言其計于酒正者,是酒人也。
酒正月盡總言于小宰,則是小宰所聽者,并是酒人所言,故鄭之此注據酒人而言也。
雲“尊方壺,為卿大夫士也”者,以其燕總有卿大夫、士,又别有公尊瓦大兩,故知方尊為此人也。
雲“于東楹之西,子君專此酒也”者,此決《鄉飲酒》、《鄉射》皆于房戶之?,賓主共之。
此于東楹之西,向君設之,人君尊,專大惠,故雲予君專此酒也。
引《玉藻》者,欲見尊面向君,順君面,非賓主共之意。
案《少儀》雲:“尊壺者面其鼻。
”鄭注雲:“鼻在面中,言鄉人也。
”鄉人者,據此《燕禮》尊面向君而言。
《少儀》又雲:“尊者以酌者之左為上尊。
”《鄉飲酒》雲:“尊兩壺于房戶之?,玄酒在西。
”又《鄉射》雲:“尊于賓席之東,兩壺斯禁,左玄酒。
”鄭注雲:“設尊者北面,西曰左。
”此等皆據酌者北面而言,玄酒在左,若據設尊之人及尊面而言,即南面,以右為尊。
此燕禮尊,面向君,據君面以左為尊,玄酒在南。
若據酌者,不得背君而西面,當尊西東面,則酌者之右為上尊,是以下文媵爵于公者交于東楹北也。
雲“瓦大,有虞氏之尊也”者,《明堂位》文。
引《禮器》“君尊瓦С”,《大射》亦雲“膳尊兩С”,不引《大射》而引《禮器》者,鄭欲同此三者之文,皆是一物故也。
雲“豐形似豆,卑而大”者,據漢法而知。
但豆徑尺,柄亦長尺,此承尊之物,不可同于常豆,故知卑而大,取
○鄭《目錄》雲:“諸侯無事,若卿大夫有勤勞之功,與群臣燕飲以樂之。
燕禮于五禮屬嘉。
《大戴》第十二,《小戴》及《别錄》皆第六。
”○釋曰:案上下經注,燕有四等。
《目錄》雲諸侯無事而燕,一也;卿大夫有王事之勞,二也;卿大夫又有聘而來,還與之燕,三也;四方聘客與之燕,四也。
若然,《目錄》雲卿大夫有勤勞之功,聘使之勞兼王事之勞二也者,知臣子┹聘還與之燕者,《四牡》勞使臣是也。
知有王事之勞燕者,下記雲“若以樂納賓,則賓及庭,奏《肆夏》”。
鄭注雲“卿大夫有王事之勞,則奏此樂焉”是也。
知君臣無事有燕者,案《魯頌》雲:“夙夜在公,在公明明。
振振鹭,鹭于下。
鼓咽咽,醉言舞。
于胥樂兮。
”鄭箋雲:“君臣無事則相與,明義明德而已。
?白之士,群集于君之朝,君以禮樂與之飲酒。
”燕樂以盡其歡,是其無事而燕也。
又知賓及庭奏《肆夏》,是己之臣子有王事之勞者,案《郊特牲》雲“賓入大門而奏《肆夏》”,鄭注雲:“賓朝聘者。
”是異國聘賓入大門奏《肆夏》,故知。
記雲“賓及庭奏《肆夏》”者,是己之臣子也。
又知異國聘賓有燕者,《聘禮》所雲燕與時賜者是也。
燕禮。
小臣戒與者。
(小臣相君燕飲之法。
與者,謂留群臣也。
君以燕禮勞使臣,若臣有功,故與群臣樂之。
小臣則警戒告語焉,飲酒以合會為歡也。
) [疏]“燕禮小臣戒與者”。
○釋曰:自此已下盡“射人告具”,論告戒群臣及陳馔之事。
必使小臣戒與者,以其燕為聘使者為主,兼與舊在者歡樂之,故今戒可與之人使依期而至。
○注“小臣”至“歡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小臣相君燕飲之法”者,案《周禮·大仆職》雲“王燕飲則相其法”,又案《小臣職》雲“凡大事佐大仆”,則王燕飲,大仆相,小臣佐之。
此諸侯禮降于天子,故宜使小臣相,是以下雲“小臣師一人在東堂下”,注雲:“師,長也。
小臣之長一人,猶天子大仆,正君之服位者也。
”是諸侯小臣當大仆之事。
雲“與者,謂留群臣也”者,謂群臣留在國不行者也。
雲“君以燕禮勞使臣,若臣有功”者,此即《目錄》卿大夫有勤勞之功,勞使臣即《四牡》勞使臣也。
若臣有功,即王事之勞也,故鄭總雲“卿大夫勤勞之功”。
若然,鄭不言與群臣無事燕者,以其經雲“戒與者”,功勞之外與及之為有事之臣燕,不得雲無事燕者,故不言之。
案《大射》雲“君有命戒射”者,以其大射辨尊卑,故雲君有命,明政教由尊者出。
燕禮主歡心,不辨尊卑,故不言君有命。
膳宰具官馔于寝東。
(膳宰,天子曰膳夫,掌君飲食膳羞者也。
具官馔,具其官之所馔,謂酒也、牲也、脯醢也。
寝,露寝。
) [疏]“膳宰”至“寝東”。
○注“膳宰”至“路寝”。
○釋曰:以其燕在寝,故膳宰具官馔于寝東,拟燕時設之。
雲“膳宰,天子曰膳夫,掌君飲食膳羞者也”者,以其天子有宰夫,兼有膳夫,掌君飲食。
諸侯亦有宰夫,複有膳宰,掌君飲食,與天子膳夫同,故引天子膳夫并之。
雲“具官馔,具官之所馔”者,謂卿大夫、士之馔總馔之。
大射亦用燕禮,直雲官馔,不言膳宰,與此同不言者,文不具。
雲“謂酒也、牲也、脯醢也”,知者,案下所設亦有此三者,牲即其牲狗也。
雲“寝,路寝”者,以其飨在廟,服朝服。
下記雲“燕朝服于寝”,正處在路寝,不在燕寝可知,故雲路寝也。
案《公食大夫》雲“凡宰夫之具馔于東房”,不使膳宰者,彼食異國之大夫,敬之,故使宰夫具馔。
此燕己臣子,故使膳宰,卑者具馔。
必知膳宰卑于宰夫者,案天子宰夫下大夫,膳夫上士。
天子膳夫卑于宰夫,則知諸侯膳宰亦卑于宰夫者也。
樂人縣。
(縣,锺磬也。
國君無故不徹縣。
言縣者,為燕新之。
) [疏]“樂人縣”。
○注“縣锺”至“新之”。
○釋曰:案《大射》樂人宿縣在射前一日,又具辨樂縣之位者,以其大射在學宮。
學宮不常縣樂,射乃設之,故射前一日縣之。
又辨樂縣之位,此燕在路寝,有常縣之樂。
今言“樂人縣”者,為燕新之而已,故不在燕前一日,又不辨樂縣之處。
又直雲“樂人”,未知樂人意是何官?案《周禮·春官·大司樂》雲“凡樂事宿縣”,又案《樂師》雲“凡樂成則告備”,是天子有大司樂,并有樂師之官。
案《序官》:“樂師下大夫四人,上士八人,下士十有六人。
”以此知天子有大司樂、樂師,諸侯無大司樂,直有大樂正、小樂正,以其諸侯兼官,此二者皆當天子樂師大夫及士。
則諸侯樂師不用大夫,大樂正當上士,小樂正當下士為之,故鄭下注雲“樂正于天子樂師也”,《大射》注亦雲“小樂正于天子樂師”,若然,縣樂之法,案《周禮·眠了職》雲“掌大師之縣”,鄭注雲:“大師當縣則為之。
”案下仆人相大師,則諸侯無眠了,則使仆人縣樂,大師以聲展之,樂師又監之。
雲“縣,锺磬也”者,案《小胥》“天子宮縣,諸侯軒縣”,面皆锺、磬、钅?各一ね,“大夫判縣,士特縣”,不得有钅?,故雲锺磬。
案下唯有磬而無锺,而雲锺磬者,鄭泛解樂縣法,故兼言锺,其實諸侯之士特縣磬而已。
雲“國君無故不徹縣”者,案《曲禮》唯有“大夫無故不徹縣,士無故不去琴瑟”,不言國君。
但大夫無故不徹縣,則國君無故亦不徹縣可知。
鄭以《燕禮》為國君法,故以義約之也。
雲“言縣者,為燕新之”者,更整理樂縣之法,為新之也。
設洗篚于阼階東南,當東ニ。
?水在東,篚在洗西,南肆。
設膳篚在其北,西面。
(設此不言其官,賤也。
當東ニ者,人君為殿屋也。
亦南北以堂深。
肆,陳也。
膳篚者,君象觚所馔也,亦南陳。
言西面,尊之,異其文。
) [疏]“設洗”至“西面”。
○注“設此”至“其文”。
○釋曰:雲“設此不言其官,賤也”者,決膳宰具官馔,樂人縣,司宮設尊,皆言其官,獨此不言官,故知賤也。
案《少牢》司宮設?水,大夫兼官。
此國君禮,或可别人為之,但無文,故鄭不細辨。
雲“當東ニ者,人君為殿屋也”者,漢持殿屋四向流水,故舉漢以況周。
言東ニ,明亦有西ニ。
對大夫士言東榮,兩下屋故也。
雲“亦南北以堂深”者,亦《士冠禮》、《鄉飲酒》等也。
雲“膳篚者,君象觚所馔也”者,案下文“洗象觚,升實之,東北面獻于公”是也。
但尊君,不可與臣同篚,故别釋之也。
雲“亦南陳”者,亦陳之南肆者也。
言“西面,尊之,異其文”者,欲見膳篚西面,南肆者亦西面,此不可言南肆而言西面,是尊君之篚,故異其文也。
司宮尊于東楹之西,兩方壺,左玄酒,南上。
公尊瓦大兩,有豐,幂用?若錫,在尊南,南上。
尊士旅食于門西,兩圜壺。
(司宮,天子曰小宰,聽酒人之成要者也。
尊方壺,為卿大夫士也。
臣道直方,于東楹之西,予君專此酒也。
《玉藻》曰:“唯君面尊。
”玄酒在南,順君之面也。
瓦大,有虞氏之尊也。
《禮器》曰:“君尊瓦С。
”豐形似豆,卑而大。
幂用?若錫,冬夏異也。
在尊南,在方壺之南也。
尊士旅食者用圜壺,變于卿大夫也。
旅,衆也。
士衆食,謂未得正祿,所謂庶人在官者也。
今文錫為纟易。
) [疏]“司宮”至“圜壺”。
○注“司宮”至“為纟易”。
○釋曰:雲“司宮,天子曰小宰,聽酒人之成要者也”者,案《天官·小宰職》:“掌建邦之宮刑,以治王宮之政令。
”是小宰掌宮事。
此諸侯無小宰,有司宮,明司宮亦當掌宮刑,治宮之政令,可知是司宮掌宮事,與小宰同。
又案《酒正》雲:“酒正之出,日入其成,月入其要,小宰聽之。
”此司宮亦設酒尊,當掌酒事,與小宰同,是以知此諸侯司宮當天子小宰者也。
若然,案《酒正》雲:“酒正之出,日入其成,月入其要,小宰聽之。
”案彼文則是小宰聽酒正之成要,此注雲聽酒人成要者,案彼注雲:“出,謂授酒材及用酒之多少也。
受用酒者,日言其計于酒正,酒正月盡言于小宰。
”雲日言其計于酒正者,是酒人也。
酒正月盡總言于小宰,則是小宰所聽者,并是酒人所言,故鄭之此注據酒人而言也。
雲“尊方壺,為卿大夫士也”者,以其燕總有卿大夫、士,又别有公尊瓦大兩,故知方尊為此人也。
雲“于東楹之西,子君專此酒也”者,此決《鄉飲酒》、《鄉射》皆于房戶之?,賓主共之。
此于東楹之西,向君設之,人君尊,專大惠,故雲予君專此酒也。
引《玉藻》者,欲見尊面向君,順君面,非賓主共之意。
案《少儀》雲:“尊壺者面其鼻。
”鄭注雲:“鼻在面中,言鄉人也。
”鄉人者,據此《燕禮》尊面向君而言。
《少儀》又雲:“尊者以酌者之左為上尊。
”《鄉飲酒》雲:“尊兩壺于房戶之?,玄酒在西。
”又《鄉射》雲:“尊于賓席之東,兩壺斯禁,左玄酒。
”鄭注雲:“設尊者北面,西曰左。
”此等皆據酌者北面而言,玄酒在左,若據設尊之人及尊面而言,即南面,以右為尊。
此燕禮尊,面向君,據君面以左為尊,玄酒在南。
若據酌者,不得背君而西面,當尊西東面,則酌者之右為上尊,是以下文媵爵于公者交于東楹北也。
雲“瓦大,有虞氏之尊也”者,《明堂位》文。
引《禮器》“君尊瓦С”,《大射》亦雲“膳尊兩С”,不引《大射》而引《禮器》者,鄭欲同此三者之文,皆是一物故也。
雲“豐形似豆,卑而大”者,據漢法而知。
但豆徑尺,柄亦長尺,此承尊之物,不可同于常豆,故知卑而大,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