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十三 鄉射禮第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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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正降複位,
[疏]“司正降複位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唯賓”,論舉觯于賓與大夫,為無?爵之事。
雲“司正降複位”者,司正當監旅酬訖,故降,使二人舉觯于賓與大夫,為無?始也。
使二人舉觯于賓與大夫。
(二人,主人之贊者。
) 舉觯者皆洗觯,升,實之,西階上北面,皆坐奠觯,拜,執觯興。
賓與大夫皆席末答拜。
舉觯者皆坐祭,遂飲,卒觯,興,坐奠觯,拜,執觯興。
賓與大夫皆答拜。
舉觯者逆降,洗,升實觯,皆立于西階上,北面,東上。
賓與大夫拜。
舉觯者皆進,坐奠于薦右。
(坐奠之,不敢授。
) [疏]“舉觯”至“薦右”。
○注“坐奠之不敢授”。
○釋曰:賓與大夫皆席末答拜者,皆席西南面答拜。
雲“皆進,坐奠于薦右”者,以其将飲者于右,故也。
雲“坐奠之,不敢授”者,對獻酬時親授主人之贊者,卑不敢親授觯也。
賓與大夫辭,坐受觯以興。
(辭,辭其坐奠觯。
) [疏]“賓與”至“以興”。
○注“辭辭其坐奠觯”。
○釋曰:必辭者,贊者不敢親授,賓與大夫不可自尊,故辭之。
不言“取”而言“受”者,亦是若親受之然。
舉觯者退反位,皆拜送,乃降。
賓與大夫坐,反奠于其所,興。
(不舉者,盛禮已崇。
古文曰反坐。
) [疏]“舉觯”至“所興”。
○注“不舉”至“反坐”。
○釋曰:崇,重也。
凡飲酒,禮成于酬。
前已旅酬,所盛禮已重,今主人複舉觯,為無?爵,盡歡情,客不盡主人歡,故且奠之。
未舉之,故不奠薦左。
若無大夫,則唯賓。
(長一人舉觯,如《燕禮》媵爵之為。
) [疏]若“無大夫則唯賓”。
○注“長一”至“之為”。
○釋曰:?二人舉觯為賓與大夫,今若無大夫,當阙一人,故雲“則唯賓”也。
雲“長一人舉觯,如《燕禮》媵爵之為”者,燕禮初,二大夫媵觯,至旅酬,複使二人,君命長媵一爵于君,與此同,故雲如《燕禮》之為彼旅酬。
此為無?爵,不同,但一人是同,故引為證也。
司正升自西階,阼階上受命于主人,?西階上,北面請坐于賓。
(請坐,欲與賓燕,盡殷勤也。
至此盛禮以成,酒清肴乾,強有力者猶倦焉。
) [疏]“司正”至“于賓”。
○注“請坐”至“倦焉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少退北上”,論請坐徹俎之事。
雲“酒清肴乾,強有力者猶倦焉”者,此《禮記·聘義》文。
案彼雲:“故強有力者将以行禮也,酒清人渴而不敢飲也,肉乾人饑而不敢食也,日莫人倦。
”引之者,證此賓須坐之義。
賓辭以俎。
(俎者,肴之貴者也。
辭之者,不敢以燕坐亵貴肴。
) [疏]“賓辭以俎”。
○注“俎者”至“貴肴”。
○釋曰:俎所盛骨體,骨體是肴之貴者,故辭之也。
反命于主人,主人曰:“請徹俎。
”賓許。
司正降自西階,階前命弟子俟徹俎。
(弟子,賓黨也。
俎者,主人贊者設之。
今賓辭之,使其黨俟徹,順賓意也。
上言“請坐于賓”,此言“主人曰”,互相備耳。
) [疏]“反命”至“徹俎”。
○注“弟子”至“備耳”。
○釋曰:知弟子是賓黨者,以其司正降自西階,階前命之,明賓黨弟子在西階東面也。
必使賓黨弟子者,徹俎是賓請之,故鄭雲“俎者,主人贊者設之,今賓辭之,使其黨俟徹,順賓意也”。
雲“上言請坐于賓,此言主人曰,互相備耳”者,凡辭,皆司正請于主人,主人有命,司正乃傳告賓。
今上文雲司正“請坐于賓”,直見司正傳主人辭,不見“主人曰請坐于賓”之辭,此經直見“主人曰請徹俎”,不見司正傳主人以告賓,是互相備也。
不言“互文”而雲“互相備”者,凡言互文者,各舉一事,一事自周,是互文。
此據一邊禮,一邊禮不備,文相續乃備,故雲互相備。
若雲“糗餌粉?”,鄭注雲“餌言糗,?言粉,互相足”之類也。
司正升,立于序端。
賓降席,北面。
主人降席自南方,阼階上北面。
大夫降席,席東南面。
(俟弟子升受俎。
) [疏]“司正”至“南面”。
○注“俟弟子升受俎”。
○釋曰:雲“俟弟子升受俎”者,下雲“司正以俎出授從者”,注雲:“授賓家從來者也,所以厚禮之。
”則此弟子升受俎者。
案下文據大夫與主人而言,若賓俎授司正,非弟子也。
賓取俎,還授司正。
司正以降自西階,賓從之降,遂立于階西,東面。
司正以俎出,授從者。
(授賓家從來者也。
古者與人飲食,必歸其盛者,所以厚禮之。
) [疏]注“授賓”至“禮之”。
○釋曰:雲“古者與人飲食,必歸其盛者,所以厚禮之”者,《鄉飲酒》、《燕禮》、《大射》賓客皆有俎,徹歸客之左右,俎是肴之貴,是歸其盛者。
《公食大夫》既食,“有司卷三牲之俎,歸于賓館”。
故總雲古者與人飲食必歸其盛者,所以厚禮之也。
主人取俎,還授弟子。
弟子受俎,降自西階以東。
主人降自阼階,西面立。
(以東,授主人侍者。
) [疏]“主人”至“面立”。
○注“以東”至“侍者”。
○釋曰:雲“以東,授主人侍”者,弟子是賓黨,非主人之贊者,故知徹主人俎,還授主人侍者,歸入于内也。
大夫取俎,還授弟子。
弟子以降自西階,遂出授從者。
大夫從之降,立于賓南。
(凡言還者,明取俎各自鄉其席。
) 衆賓皆降,立于大夫之南,少退,北上。
(從降,亦為将燕。
) [疏]注“從降亦為将燕”。
○釋曰:賓、主人、大夫有俎,從俎而降。
此三賓無俎,亦從大夫而降,亦如賓、主人、大夫将燕,故同降同升也。
主人以賓揖讓,說屦,乃升。
大夫及衆賓皆說屦,升,坐。
(說屦者,将空坐,屦亵賤,不宜在堂也。
說屦則摳衣,為其被地。
) [疏]“主人”至“升坐”。
○注“說屦”至“被地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門外再拜”,論升坐行無?爵,賓醉送出之事。
雲“說屦則摳衣,為其被地”者,《曲禮》雲“摳衣趨隅”,彼謂升席時,引之證說屦,低身亦然,若不摳衣,恐衣被地履之。
但對文上曰衣,下曰裳,散文衣裳通,此衣即裳也。
案《少儀》雲:“排阖說屦于戶内,一人而已矣。
”鄭注雲:“雖衆敵,猶有所尊也。
”彼尊卑在室,則尊者說屦在戶内,自馀說屦于戶外。
若尊卑在堂,則亦尊者一人說屦在堂,自馀說屦于堂下,是以《燕禮》、《大射》臣皆說屦于階下。
公不見說屦之文,明公舄在堂矣。
此乃《鄉飲酒》臣禮,賓主人行敵禮,故皆說屦于堂下也。
乃羞。
(羞,進也。
所進者,狗?醢也。
燕設?具,所以案酒。
) [疏]“乃羞”。
○注“羞進”至“案酒”。
○釋曰:雲“所進者,狗?醢也”者,以其牲用狗,故知狗?醢。
醢未必狗,以其醢豫造乃成,非臨時之物,故知非狗,連言之也。
無?爵。
使二人舉觯。
賓與大夫不興,取奠觯飲,卒觯,不拜。
(二人,謂?者二人也。
使之升,立于西階上。
賓與大夫将旅,當執觯也。
卒觯者固不拜矣,着之者,嫌坐卒爵者拜既爵。
此坐于席,禮既殺,不複崇。
) [疏]“無?”至“不拜”。
○注“二人”至“複崇”。
○釋曰:經“賓”上有“于”字者,誤。
以此二觯仍是前二人所舉者,今以二人升者,舉發使行無?爵,非新觯,以鄭注可知,故誤有也。
若然,舉觯上屬,實下屬為句也。
雲“卒觯者固不拜矣,着之者,嫌坐卒爵者拜既爵”者,上正旅酬時,賓酬主人,賓不祭,卒觯,不拜,不洗,今此二人舉觯,禮彌殺,故雲卒觯者固不拜矣。
嫌坐卒爵者拜既爵者,以正獻酬時皆坐,卒爵拜既爵,嫌此無?爵飲,卒觯,亦有拜義,故明之。
雲“坐于席,禮既殺,不複崇”者,此決正行獻酬時,在于階下,有拜既爵,此說屦就席,禮既殺,不複崇重,故無拜爵也。
執觯者受觯,遂實之。
賓觯以之主人,大夫之觯長受,(長,衆賓長。
)而錯,皆不拜。
(錯者,實主人之觯,以之次賓也。
實賓長之觯,以之次大夫,其或多者,疊飲于坐而已,皆不拜受,禮又殺也。
) [疏]注“錯者”至“殺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其或多者,疊飲于坐而已”者,衆賓之長在賓西者三人,大夫則席于賓東。
若大夫亦三人,則與衆賓等,得交錯相酬。
言其或多者,若有一大夫,則衆賓二人無所酬,直二人疊飲而已。
若大夫四人已上,多于三賓,自三人之外,亦無所酬,則亦自相酬,疊飲而已。
雲“皆不拜受,禮殺也”者,上二人舉觯于賓與大夫,皆拜受,及飲卒不拜,是其殺。
今衆賓與大夫不拜受觯,故言禮又殺也。
辯,卒受者興,以旅在下者于西階上。
(衆賓之末,飲而酬主人之贊者;大夫之末,飲而酬賓黨,亦錯焉。
不使執觯者酌,以其将旅酬,不以己尊孤人也。
其末若皆衆賓,則先酬主人之贊者,若皆大夫,則先酬賓黨而已。
執觯者酌,在上辯,降複位。
) [疏]“辯卒”至“階上”。
○注“衆賓”至“複位”。
○釋曰:經雲“辯”,謂堂上衆賓已上皆飲訖。
雲“卒受”者,謂最末後飲者。
雲“衆賓之末,飲而酬主人之贊者;大夫之末,飲而酬賓黨,亦錯焉”者,此亦若堂上交錯也。
雲“不使執觯者酌”,謂不使二人執觯者酌。
雲“以其将旅酬,不以己尊孤人也”者,其堂上皆坐行酒,至此立階上,旅在下,解經“興,以旅在下者”。
雲“其末若皆衆賓,則先酬主人之贊”者,謂大夫或少或無,則衆賓為末飲也。
雲“若皆大夫”者,謂大夫多,衆賓遍後,二觯并酬大夫,則大夫為末飲也。
雲“執觯者酌在上辯,降複位”者,謂二人舉觯酌堂上衆賓已上辯,其堂下自酌相旅,二人無事,故降複于東階前,西面北上位也。
故《鄉飲酒》記雲:“主人之贊者西面北上,不與,無?爵然後與。
”必知複位者,下經雲“執觯者皆與旅”是也。
長受酬,酬者不拜,乃飲,卒觯,以實之。
(言酬者不拜者,嫌酬堂下異位當拜也。
古文曰受酬者不拜。
) [疏]“長受”至“實之”。
○注“言酬”至“不拜”。
○釋曰:謂堂下或賓黨之長,或主人贊者之長,受堂上酬,酬者不拜。
鄭雲“酬者不拜者,嫌酬堂下異位,當拜也”者,嫌堂下異位,堂上酬堂下當拜,故明之也。
受酬者不拜受。
(禮殺,進受尊者之酬,猶不拜。
) [疏]“受酬者不拜受”。
○注“禮殺”至“不拜”。
○釋曰:堂下卑者受堂上尊者酒當拜,由禮殺,雖尊者之酬,猶不拜也。
辯旅,皆不拜。
(主人之贊者于此始旅,嫌有拜。
) [疏]“辯旅皆不拜”。
○注“主人”至“有拜”。
○釋曰:以《鄉飲酒》記雲:“主人之贊者不與,無?爵然後與。
”故鄭偏言主人之贊者于此始旅,嫌有拜,故明之也。
執觯者皆與旅。
(嫌已飲不複飲也。
上使之勸人耳,非逮下之惠也。
亦自以齒與于旅也。
) [疏]“執觯者皆與旅”。
○注“嫌已”至“旅也”。
○釋曰:此即上文二人舉觯者于西階上,已卒觯,故鄭雲“嫌已飲不複飲也”。
卒受者以虛觯降,奠于篚。
執觯者洗,升實觯,反奠于賓與大夫。
(複奠之者,燕以飲酒為歡,醉乃止,主人之意也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唯賓”,論舉觯于賓與大夫,為無?爵之事。
雲“司正降複位”者,司正當監旅酬訖,故降,使二人舉觯于賓與大夫,為無?始也。
使二人舉觯于賓與大夫。
(二人,主人之贊者。
) 舉觯者皆洗觯,升,實之,西階上北面,皆坐奠觯,拜,執觯興。
賓與大夫皆席末答拜。
舉觯者皆坐祭,遂飲,卒觯,興,坐奠觯,拜,執觯興。
賓與大夫皆答拜。
舉觯者逆降,洗,升實觯,皆立于西階上,北面,東上。
賓與大夫拜。
舉觯者皆進,坐奠于薦右。
(坐奠之,不敢授。
) [疏]“舉觯”至“薦右”。
○注“坐奠之不敢授”。
○釋曰:賓與大夫皆席末答拜者,皆席西南面答拜。
雲“皆進,坐奠于薦右”者,以其将飲者于右,故也。
雲“坐奠之,不敢授”者,對獻酬時親授主人之贊者,卑不敢親授觯也。
賓與大夫辭,坐受觯以興。
(辭,辭其坐奠觯。
) [疏]“賓與”至“以興”。
○注“辭辭其坐奠觯”。
○釋曰:必辭者,贊者不敢親授,賓與大夫不可自尊,故辭之。
不言“取”而言“受”者,亦是若親受之然。
舉觯者退反位,皆拜送,乃降。
賓與大夫坐,反奠于其所,興。
(不舉者,盛禮已崇。
古文曰反坐。
) [疏]“舉觯”至“所興”。
○注“不舉”至“反坐”。
○釋曰:崇,重也。
凡飲酒,禮成于酬。
前已旅酬,所盛禮已重,今主人複舉觯,為無?爵,盡歡情,客不盡主人歡,故且奠之。
未舉之,故不奠薦左。
若無大夫,則唯賓。
(長一人舉觯,如《燕禮》媵爵之為。
) [疏]若“無大夫則唯賓”。
○注“長一”至“之為”。
○釋曰:?二人舉觯為賓與大夫,今若無大夫,當阙一人,故雲“則唯賓”也。
雲“長一人舉觯,如《燕禮》媵爵之為”者,燕禮初,二大夫媵觯,至旅酬,複使二人,君命長媵一爵于君,與此同,故雲如《燕禮》之為彼旅酬。
此為無?爵,不同,但一人是同,故引為證也。
司正升自西階,阼階上受命于主人,?西階上,北面請坐于賓。
(請坐,欲與賓燕,盡殷勤也。
至此盛禮以成,酒清肴乾,強有力者猶倦焉。
) [疏]“司正”至“于賓”。
○注“請坐”至“倦焉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少退北上”,論請坐徹俎之事。
雲“酒清肴乾,強有力者猶倦焉”者,此《禮記·聘義》文。
案彼雲:“故強有力者将以行禮也,酒清人渴而不敢飲也,肉乾人饑而不敢食也,日莫人倦。
”引之者,證此賓須坐之義。
賓辭以俎。
(俎者,肴之貴者也。
辭之者,不敢以燕坐亵貴肴。
) [疏]“賓辭以俎”。
○注“俎者”至“貴肴”。
○釋曰:俎所盛骨體,骨體是肴之貴者,故辭之也。
反命于主人,主人曰:“請徹俎。
”賓許。
司正降自西階,階前命弟子俟徹俎。
(弟子,賓黨也。
俎者,主人贊者設之。
今賓辭之,使其黨俟徹,順賓意也。
上言“請坐于賓”,此言“主人曰”,互相備耳。
) [疏]“反命”至“徹俎”。
○注“弟子”至“備耳”。
○釋曰:知弟子是賓黨者,以其司正降自西階,階前命之,明賓黨弟子在西階東面也。
必使賓黨弟子者,徹俎是賓請之,故鄭雲“俎者,主人贊者設之,今賓辭之,使其黨俟徹,順賓意也”。
雲“上言請坐于賓,此言主人曰,互相備耳”者,凡辭,皆司正請于主人,主人有命,司正乃傳告賓。
今上文雲司正“請坐于賓”,直見司正傳主人辭,不見“主人曰請坐于賓”之辭,此經直見“主人曰請徹俎”,不見司正傳主人以告賓,是互相備也。
不言“互文”而雲“互相備”者,凡言互文者,各舉一事,一事自周,是互文。
此據一邊禮,一邊禮不備,文相續乃備,故雲互相備。
若雲“糗餌粉?”,鄭注雲“餌言糗,?言粉,互相足”之類也。
司正升,立于序端。
賓降席,北面。
主人降席自南方,阼階上北面。
大夫降席,席東南面。
(俟弟子升受俎。
) [疏]“司正”至“南面”。
○注“俟弟子升受俎”。
○釋曰:雲“俟弟子升受俎”者,下雲“司正以俎出授從者”,注雲:“授賓家從來者也,所以厚禮之。
”則此弟子升受俎者。
案下文據大夫與主人而言,若賓俎授司正,非弟子也。
賓取俎,還授司正。
司正以降自西階,賓從之降,遂立于階西,東面。
司正以俎出,授從者。
(授賓家從來者也。
古者與人飲食,必歸其盛者,所以厚禮之。
) [疏]注“授賓”至“禮之”。
○釋曰:雲“古者與人飲食,必歸其盛者,所以厚禮之”者,《鄉飲酒》、《燕禮》、《大射》賓客皆有俎,徹歸客之左右,俎是肴之貴,是歸其盛者。
《公食大夫》既食,“有司卷三牲之俎,歸于賓館”。
故總雲古者與人飲食必歸其盛者,所以厚禮之也。
主人取俎,還授弟子。
弟子受俎,降自西階以東。
主人降自阼階,西面立。
(以東,授主人侍者。
) [疏]“主人”至“面立”。
○注“以東”至“侍者”。
○釋曰:雲“以東,授主人侍”者,弟子是賓黨,非主人之贊者,故知徹主人俎,還授主人侍者,歸入于内也。
大夫取俎,還授弟子。
弟子以降自西階,遂出授從者。
大夫從之降,立于賓南。
(凡言還者,明取俎各自鄉其席。
) 衆賓皆降,立于大夫之南,少退,北上。
(從降,亦為将燕。
) [疏]注“從降亦為将燕”。
○釋曰:賓、主人、大夫有俎,從俎而降。
此三賓無俎,亦從大夫而降,亦如賓、主人、大夫将燕,故同降同升也。
主人以賓揖讓,說屦,乃升。
大夫及衆賓皆說屦,升,坐。
(說屦者,将空坐,屦亵賤,不宜在堂也。
說屦則摳衣,為其被地。
) [疏]“主人”至“升坐”。
○注“說屦”至“被地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門外再拜”,論升坐行無?爵,賓醉送出之事。
雲“說屦則摳衣,為其被地”者,《曲禮》雲“摳衣趨隅”,彼謂升席時,引之證說屦,低身亦然,若不摳衣,恐衣被地履之。
但對文上曰衣,下曰裳,散文衣裳通,此衣即裳也。
案《少儀》雲:“排阖說屦于戶内,一人而已矣。
”鄭注雲:“雖衆敵,猶有所尊也。
”彼尊卑在室,則尊者說屦在戶内,自馀說屦于戶外。
若尊卑在堂,則亦尊者一人說屦在堂,自馀說屦于堂下,是以《燕禮》、《大射》臣皆說屦于階下。
公不見說屦之文,明公舄在堂矣。
此乃《鄉飲酒》臣禮,賓主人行敵禮,故皆說屦于堂下也。
乃羞。
(羞,進也。
所進者,狗?醢也。
燕設?具,所以案酒。
) [疏]“乃羞”。
○注“羞進”至“案酒”。
○釋曰:雲“所進者,狗?醢也”者,以其牲用狗,故知狗?醢。
醢未必狗,以其醢豫造乃成,非臨時之物,故知非狗,連言之也。
無?爵。
使二人舉觯。
賓與大夫不興,取奠觯飲,卒觯,不拜。
(二人,謂?者二人也。
使之升,立于西階上。
賓與大夫将旅,當執觯也。
卒觯者固不拜矣,着之者,嫌坐卒爵者拜既爵。
此坐于席,禮既殺,不複崇。
) [疏]“無?”至“不拜”。
○注“二人”至“複崇”。
○釋曰:經“賓”上有“于”字者,誤。
以此二觯仍是前二人所舉者,今以二人升者,舉發使行無?爵,非新觯,以鄭注可知,故誤有也。
若然,舉觯上屬,實下屬為句也。
雲“卒觯者固不拜矣,着之者,嫌坐卒爵者拜既爵”者,上正旅酬時,賓酬主人,賓不祭,卒觯,不拜,不洗,今此二人舉觯,禮彌殺,故雲卒觯者固不拜矣。
嫌坐卒爵者拜既爵者,以正獻酬時皆坐,卒爵拜既爵,嫌此無?爵飲,卒觯,亦有拜義,故明之。
雲“坐于席,禮既殺,不複崇”者,此決正行獻酬時,在于階下,有拜既爵,此說屦就席,禮既殺,不複崇重,故無拜爵也。
執觯者受觯,遂實之。
賓觯以之主人,大夫之觯長受,(長,衆賓長。
)而錯,皆不拜。
(錯者,實主人之觯,以之次賓也。
實賓長之觯,以之次大夫,其或多者,疊飲于坐而已,皆不拜受,禮又殺也。
) [疏]注“錯者”至“殺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其或多者,疊飲于坐而已”者,衆賓之長在賓西者三人,大夫則席于賓東。
若大夫亦三人,則與衆賓等,得交錯相酬。
言其或多者,若有一大夫,則衆賓二人無所酬,直二人疊飲而已。
若大夫四人已上,多于三賓,自三人之外,亦無所酬,則亦自相酬,疊飲而已。
雲“皆不拜受,禮殺也”者,上二人舉觯于賓與大夫,皆拜受,及飲卒不拜,是其殺。
今衆賓與大夫不拜受觯,故言禮又殺也。
辯,卒受者興,以旅在下者于西階上。
(衆賓之末,飲而酬主人之贊者;大夫之末,飲而酬賓黨,亦錯焉。
不使執觯者酌,以其将旅酬,不以己尊孤人也。
其末若皆衆賓,則先酬主人之贊者,若皆大夫,則先酬賓黨而已。
執觯者酌,在上辯,降複位。
) [疏]“辯卒”至“階上”。
○注“衆賓”至“複位”。
○釋曰:經雲“辯”,謂堂上衆賓已上皆飲訖。
雲“卒受”者,謂最末後飲者。
雲“衆賓之末,飲而酬主人之贊者;大夫之末,飲而酬賓黨,亦錯焉”者,此亦若堂上交錯也。
雲“不使執觯者酌”,謂不使二人執觯者酌。
雲“以其将旅酬,不以己尊孤人也”者,其堂上皆坐行酒,至此立階上,旅在下,解經“興,以旅在下者”。
雲“其末若皆衆賓,則先酬主人之贊”者,謂大夫或少或無,則衆賓為末飲也。
雲“若皆大夫”者,謂大夫多,衆賓遍後,二觯并酬大夫,則大夫為末飲也。
雲“執觯者酌在上辯,降複位”者,謂二人舉觯酌堂上衆賓已上辯,其堂下自酌相旅,二人無事,故降複于東階前,西面北上位也。
故《鄉飲酒》記雲:“主人之贊者西面北上,不與,無?爵然後與。
”必知複位者,下經雲“執觯者皆與旅”是也。
長受酬,酬者不拜,乃飲,卒觯,以實之。
(言酬者不拜者,嫌酬堂下異位當拜也。
古文曰受酬者不拜。
) [疏]“長受”至“實之”。
○注“言酬”至“不拜”。
○釋曰:謂堂下或賓黨之長,或主人贊者之長,受堂上酬,酬者不拜。
鄭雲“酬者不拜者,嫌酬堂下異位,當拜也”者,嫌堂下異位,堂上酬堂下當拜,故明之也。
受酬者不拜受。
(禮殺,進受尊者之酬,猶不拜。
) [疏]“受酬者不拜受”。
○注“禮殺”至“不拜”。
○釋曰:堂下卑者受堂上尊者酒當拜,由禮殺,雖尊者之酬,猶不拜也。
辯旅,皆不拜。
(主人之贊者于此始旅,嫌有拜。
) [疏]“辯旅皆不拜”。
○注“主人”至“有拜”。
○釋曰:以《鄉飲酒》記雲:“主人之贊者不與,無?爵然後與。
”故鄭偏言主人之贊者于此始旅,嫌有拜,故明之也。
執觯者皆與旅。
(嫌已飲不複飲也。
上使之勸人耳,非逮下之惠也。
亦自以齒與于旅也。
) [疏]“執觯者皆與旅”。
○注“嫌已”至“旅也”。
○釋曰:此即上文二人舉觯者于西階上,已卒觯,故鄭雲“嫌已飲不複飲也”。
卒受者以虛觯降,奠于篚。
執觯者洗,升實觯,反奠于賓與大夫。
(複奠之者,燕以飲酒為歡,醉乃止,主人之意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