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十三 鄉射禮第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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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,即經中脊、脅、肺,是切肺與祭肺同也。
雲“嫌無祭肺”者,此明記人之意,見上已有寸刂肺不離者,即經中脊、脅、肺,是寸刂肺與祭肺同,嫌更不别有祭肺,故言皆有祭肺。
言“皆,皆獲者”,欲見釋獲者與主獲者二者皆别有祭肺,故雲“皆”也。
若然,上肺即舉肺,案《公食大夫》有切肺與祭肺者,優賓,使賓祭。
此二者亦以舉肺為祭肺者,略賤者之義,是以《有司徹》侑俎,羊切肺一,侑豕,俎亦切肺一。
鄭雲:“豕又祭肺,不哜肺,不備禮。
”則是略賤之類也。
大夫說矢束,坐說之。
(明不自尊别也。
) 歌《驺虞》若《采?》,皆五終。
射無?。
(謂衆賓繼射者,衆賓無數也。
每一耦射,歌五終也。
) [疏]“歌驺”至“無?”。
○注“謂衆”至“終也”。
○釋曰:上用《驺虞》以化民,下用《采?》,大夫之樂節,亦可皆五終者,大夫、士皆五節,一節一終,故雲“五終”也。
鄭言“衆賓無數”者,謂堂下衆賓繼射者,故無數。
若堂上衆賓,則三人也。
古者于旅也語。
(禮成樂備,乃可以言語,先王禮樂之道也。
疾今人慢于禮樂之盛,言語無節,故追道古也。
)凡旅,不洗。
(敬殺。
)不洗者不祭。
(不盛。
) 既旅,士不入。
(後正禮也。
既旅,則将燕矣。
士入,齒于鄉人。
) [疏]注“士入齒于鄉人”。
○釋曰:以其士立于下,故齒于鄉人也。
大夫後出。
(下鄉人,不幹其賓主之禮。
) [疏]“大夫後出”。
○注“不幹其賓主之禮”。
○釋曰:賓主及衆賓出後乃出,故雲“不幹其賓主之禮”。
主人送于門外,再拜。
(拜送大夫,尊之也。
主人送賓還,入門揖,大夫乃出,送拜之。
) [疏]“主人”至“再拜”。
○注“拜送”至“拜之”。
○釋曰:上文大夫後出,是大夫意不幹賓主之禮。
此經主人意,故鄭雲“拜送大夫尊之也”。
知“主人送賓還,入門揖,大夫乃出送拜之”者,以其上經雲賓出,“主人送于門外,再拜”。
此記又雲:“大夫後出,主人送于門外,再拜。
”故知主人送賓還,入門揖,大夫乃出,送再拜之也。
鄉侯,上個五尋。
(上個,謂最上幅也。
八尺曰尋,上幅用布四丈。
) [疏]“鄉侯上個五尋”。
○注“上個”至“四丈”。
○釋曰:以五尋,尋八尺,五八四十,故四丈也。
中十尺。
(方者也,用布五丈。
今官市幅廣二尺二寸,旁削一寸。
《考工記》曰:“梓人為侯,廣與崇方。
”謂中也。
) [疏]“中十尺”。
○注“方者”至“中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方者也”者,謂侯中正方十尺。
雲“用布五丈。
今官布幅廣二尺二寸,旁削一寸”者,鄭意此言十尺,用布五幅,幅廣二尺二寸,兩畔各削一寸為縫,幅各二尺在,故五幅為一丈也。
漢法,幅二尺二寸,亦古制存焉,故舉以為況。
若然,《周禮》、《鄭志》純三隻,隻八寸,二尺四寸者,據缯幅也。
《士喪禮》雲:“亡則以缁長半幅。
”注雲:“半幅一尺,終幅二尺。
”亦謂缯而幅二尺者。
幅有二種,喪禮略,用其狹者,故《周禮》鄭雲“凡為神之衣物,必沽而小”是也。
引《梓人》者,彼總據三侯,侯中皆廣與崇方,引之證經十尺是方也。
侯道五十弓,弓二寸以為侯中。
(言侯中所取數也。
量侯道以?步,而雲弓者,侯之所取數,宜于躬器也。
正二寸,?中之博也。
今文改弓為肱也。
) [疏]“侯道”至“侯中”。
○注“言侯”至“肱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言侯中所取數也”者,謂侯中大小取數于侯道。
雲“量侯道以?步”者,《大射》文,故彼雲以?步張三侯,是用步耳。
而雲弓者六尺為步,弓之下制六尺,與步相應。
而雲弓者,侯之所取數,宜于射器也,故此經雲弓也。
雲“正二寸者,?中之博也”者,案《周禮·弓人》雲:“?解中有變焉。
”謂弓?付把中側骨之處博二寸,故于此處取數焉。
倍中以為躬,(躬,身也。
謂中之上下幅也,用布各二丈。
) [疏]“倍中以為躬”。
○注“躬身”至“二丈”。
○釋曰:身謂中,上、中、下各橫接一幅布者,故鄭雲“中之上下幅,用布各二丈”也。
倍躬以為左右舌。
(謂上個也。
居兩旁謂之個,左右出謂之舌。
) [疏]“倍躬以為左右舌”。
○注“謂上”至“之舌”。
○釋曰:言“謂上個”者,對下個不得倍躬,故謂上個也。
雲“兩旁謂之個”,在躬之兩傍則謂之個。
雲“左右出謂之舌”,謂躬外兩相各出一丈,若人舒舌,故下雲“下舌半上舌”,據出者而言也。
下舌半上舌。
(半者,半其出于射者也,用布三丈。
所以半上舌者,侯,人之形類也,上個象臂,下個象足。
中人張臂八尺,張足六尺,五八四十,五六三十,以此為衰也。
凡鄉侯用布十六丈,數起侯道五十弓以計。
道七十弓之侯,用布二十五丈二尺;道九十弓之侯,用布三十六丈。
) [疏]注“半者”至“六丈”。
○釋曰:“半者,半其出于躬者也”者,以其言“舌”,故知半其出者也。
雲“用布三丈”者,上舌兩相各一丈,今下舌兩相各五尺,通躬二丈,故雲用布三丈也。
雲“侯,人之形類也”者,人形上廣下狹故也。
雲“五八四十”,據上個四丈;五六三十,據下個三丈;以此上下為衰差也。
雲“凡鄉侯用布十六丈,數起侯道五十弓以計”者,用布十六丈者,中五幅,幅一丈,用布五丈;上下躬各二丈,總四丈;上個四丈,下個三丈,是總十六丈也。
雲“道七十弓之侯,用布二十五丈二尺”者,道七十弓,弓取二寸,二七十四,侯中丈四尺。
七幅,幅有丈四尺,中用布九丈八尺;上下躬各用布二丈八尺,上下總用布五丈六尺;上個倍躬,為五丈六尺;下舌半上舌,上舌出者,兩相各出丈四尺;下舌半之,兩相各出七尺,下舌用布一丈四尺,通躬二丈八尺,總計用布四丈二尺也,通計用布二十五丈二尺。
雲“道九十弓之侯,用布三十六丈”者,弓取二寸,九十弓,侯中丈八尺。
侯中用布九幅,幅别丈八尺;中用布十六丈二尺;倍中以為躬,上下躬各用布三丈六尺,上下總七丈二尺;倍躬以為左右舌,上舌用布亦七丈二尺,下舌亦半上舌,上舌出者丈八尺,下舌半之,則下舌總用布五丈四尺,以此計之,總用布三十六丈也。
箭籌八十。
(箭,筱也。
籌,?也。
?八十者,略以十耦為正,貴全數。
其時衆寡從賓。
) [疏]“箭籌八十”。
○注“箭筱”至“從賓”。
○釋曰:雲“箭,筱也”者,謂以箭為籌射之耦,随賓多少。
今言八十,舉成數,以十耦為文。
但一者數之始,十者數之終,以十耦為成數也。
長尺有握,握素。
(握,本所持處也。
素,謂刊之也。
刊本一膚。
) [疏]“長尺有握握素”。
○注“握本”至“一膚”。
○釋曰:雲“長尺”,複雲有握,則握在一尺之外,則此籌尺四寸矣。
雲“刊本一膚”者,《公羊傳》僖三十一年雲:“觸石而出,膚寸而合,不崇朝而遍雨乎天下者,唯泰山爾。
”何休雲:“側手為膚。
”又《投壺》雲:“室中五扶。
”注雲:“鋪四指曰扶。
一指案寸。
”皆謂布四指,一指一寸,四指則四寸。
引之者,證握膚為一,謂刊四寸也。
楚撲長如?。
刊本尺。
(刊其可持處。
)君射,則為下射。
上射退于物一?,既發,則答君而俟。
(答,對也。
此以下雜記也。
今文君射則為下。
)君樂作而後就物。
君,袒朱襦以射。
(君尊。
)小臣以巾執矢以授。
(君尊,不?矢,不挾矢,授之稍屬。
)若飲君,如燕則夾爵。
(謂君在不勝之黨也。
賓飲君如燕,賓媵觚于公之禮則夾爵。
夾爵者,君既卒爵,複自酌。
) 君國中射,則皮樹中,以?旌獲,白羽與朱羽糅;(國中,城中也。
謂燕射也。
皮樹,獸名。
以?旌獲,尚文德也。
今文皮樹繁豎,糅為纟舀。
古文無以。
) [疏]“以?旌獲”。
○注“國中”至“無以”。
○釋曰:知城中是燕射者,以其下有賓射、大射,不在國,故國中是燕射,以其燕在寝故也。
雲“以?旌獲,尚文德也”者,以其燕主歡心,故旌從不命之士,亦取尚文德之義。
必知取尚文德者,以其以文德者舞文舞,羽舞也,以武德者舞武舞,幹舞也。
此既用羽,知取尚文德也。
于郊,則闾中,以旌獲;(于郊,謂大射也,大射于大學。
《王制》曰:“小學在公宮之左,大學在郊。
”闾,獸名,如驢一角;或曰如驢歧蹄。
《周書》曰:北唐以闾。
析羽為旌。
) [疏]“于郊”至“旌獲”。
○注“于郊”至“為旌”。
○釋曰:知“于郊,謂大射也”者,案《大射》雲:“公入《骜》。
”從外來入,此既言于郊,故知大射在郊也。
雲“大射于大學”者,據諸侯而言也。
天子大射在虞庠小學,以其天子大學在國中,小學在郊。
諸侯不得立大學在國,立大學在郊,故鄭引《王制》“小學在公宮之左,大學在郊”,是殷法,諸侯用焉,故引為證。
必知諸侯立大學在郊者,見《詩·魯頌》有泮宮。
《禮記》雲:“故魯人将有事于上帝,必先有事于泮宮。
”鄭雲:“泮宮,郊之學也。
”則《詩》泮宮,此郊學是也。
雲“闾,獸名,如驢一角,或曰如驢歧蹄。
《周書》曰:北唐以闾”者,歧蹄已上,《山海經》文,《周書》見于《國語》也。
于竟,則虎中龍A4。
(于竟,謂與鄰國君射也。
畫龍于A4,尚文章也。
通帛為A4。
) [疏]“于竟則虎中龍A4”。
○注“于竟”至“為A4”。
○釋曰:與鄰國君射,則賓射也。
以其君有送賓之事,因送則射。
雲“尚文章也”者,亦若?旌也。
雲“通帛為A4”,《司常》文,鄭注雲:“凡九旗之帛皆用绛。
”則通帛者,正幅為绛,長尋曰?,系?曰旆,通體皆用绛帛為之名A4。
大夫,兕中,各以其物獲。
(兕,獸名,似牛一角。
) [疏]“大夫”至“物獲”。
○注“兕,獸名,似牛一角”。
○釋曰:下有士,則此專據大夫為文。
而雲“各以其物”者,公、侯、伯大夫再命,子男之大夫一命,為卿大夫,刃數雖同,旒依命數不同,故雲各。
又下雲士“?旌以獲”,唯小國之州長不命者,則公侯之州長一命,有旌,亦入物中,則各内兼之矣,故雲各。
兕似牛一角,案《爾雅》及《山海經》知之。
士,鹿中,?旌以獲。
(謂小國之州長也。
用?為旌以獲,無物也。
古文無以獲。
) 唯君有射于國中,其馀否。
(臣不習武事于君側也。
古文“有”作“又”,今文無“其馀否”。
) [疏]“唯君”至“馀否”。
○注“臣不”至“馀否”。
○釋曰:天子、諸侯皆燕射在國。
又天子賓射在朝,亦在國。
大夫、士燕射、賓射不在國。
大夫又得行大射,雖無郊學,亦不得在國。
是以孔子為鄉射,射于矍相之圃,是其一隅。
若然,此鄉射亦不在國,射亦宜在國外,故記人于此見之也。
君在,大夫射則肉袒。
(不袒薰襦,厭于君也。
今文無射。
) [疏]“君在”至“肉袒”。
○注“不袒”至“于君”。
○釋曰:上雲大夫與士射袒?襦,今與君射為厭,與士同,故肉袒也。
雲“嫌無祭肺”者,此明記人之意,見上已有寸刂肺不離者,即經中脊、脅、肺,是寸刂肺與祭肺同,嫌更不别有祭肺,故言皆有祭肺。
言“皆,皆獲者”,欲見釋獲者與主獲者二者皆别有祭肺,故雲“皆”也。
若然,上肺即舉肺,案《公食大夫》有切肺與祭肺者,優賓,使賓祭。
此二者亦以舉肺為祭肺者,略賤者之義,是以《有司徹》侑俎,羊切肺一,侑豕,俎亦切肺一。
鄭雲:“豕又祭肺,不哜肺,不備禮。
”則是略賤之類也。
大夫說矢束,坐說之。
(明不自尊别也。
) 歌《驺虞》若《采?》,皆五終。
射無?。
(謂衆賓繼射者,衆賓無數也。
每一耦射,歌五終也。
) [疏]“歌驺”至“無?”。
○注“謂衆”至“終也”。
○釋曰:上用《驺虞》以化民,下用《采?》,大夫之樂節,亦可皆五終者,大夫、士皆五節,一節一終,故雲“五終”也。
鄭言“衆賓無數”者,謂堂下衆賓繼射者,故無數。
若堂上衆賓,則三人也。
古者于旅也語。
(禮成樂備,乃可以言語,先王禮樂之道也。
疾今人慢于禮樂之盛,言語無節,故追道古也。
)凡旅,不洗。
(敬殺。
)不洗者不祭。
(不盛。
) 既旅,士不入。
(後正禮也。
既旅,則将燕矣。
士入,齒于鄉人。
) [疏]注“士入齒于鄉人”。
○釋曰:以其士立于下,故齒于鄉人也。
大夫後出。
(下鄉人,不幹其賓主之禮。
) [疏]“大夫後出”。
○注“不幹其賓主之禮”。
○釋曰:賓主及衆賓出後乃出,故雲“不幹其賓主之禮”。
主人送于門外,再拜。
(拜送大夫,尊之也。
主人送賓還,入門揖,大夫乃出,送拜之。
) [疏]“主人”至“再拜”。
○注“拜送”至“拜之”。
○釋曰:上文大夫後出,是大夫意不幹賓主之禮。
此經主人意,故鄭雲“拜送大夫尊之也”。
知“主人送賓還,入門揖,大夫乃出送拜之”者,以其上經雲賓出,“主人送于門外,再拜”。
此記又雲:“大夫後出,主人送于門外,再拜。
”故知主人送賓還,入門揖,大夫乃出,送再拜之也。
鄉侯,上個五尋。
(上個,謂最上幅也。
八尺曰尋,上幅用布四丈。
) [疏]“鄉侯上個五尋”。
○注“上個”至“四丈”。
○釋曰:以五尋,尋八尺,五八四十,故四丈也。
中十尺。
(方者也,用布五丈。
今官市幅廣二尺二寸,旁削一寸。
《考工記》曰:“梓人為侯,廣與崇方。
”謂中也。
) [疏]“中十尺”。
○注“方者”至“中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方者也”者,謂侯中正方十尺。
雲“用布五丈。
今官布幅廣二尺二寸,旁削一寸”者,鄭意此言十尺,用布五幅,幅廣二尺二寸,兩畔各削一寸為縫,幅各二尺在,故五幅為一丈也。
漢法,幅二尺二寸,亦古制存焉,故舉以為況。
若然,《周禮》、《鄭志》純三隻,隻八寸,二尺四寸者,據缯幅也。
《士喪禮》雲:“亡則以缁長半幅。
”注雲:“半幅一尺,終幅二尺。
”亦謂缯而幅二尺者。
幅有二種,喪禮略,用其狹者,故《周禮》鄭雲“凡為神之衣物,必沽而小”是也。
引《梓人》者,彼總據三侯,侯中皆廣與崇方,引之證經十尺是方也。
侯道五十弓,弓二寸以為侯中。
(言侯中所取數也。
量侯道以?步,而雲弓者,侯之所取數,宜于躬器也。
正二寸,?中之博也。
今文改弓為肱也。
) [疏]“侯道”至“侯中”。
○注“言侯”至“肱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言侯中所取數也”者,謂侯中大小取數于侯道。
雲“量侯道以?步”者,《大射》文,故彼雲以?步張三侯,是用步耳。
而雲弓者六尺為步,弓之下制六尺,與步相應。
而雲弓者,侯之所取數,宜于射器也,故此經雲弓也。
雲“正二寸者,?中之博也”者,案《周禮·弓人》雲:“?解中有變焉。
”謂弓?付把中側骨之處博二寸,故于此處取數焉。
倍中以為躬,(躬,身也。
謂中之上下幅也,用布各二丈。
) [疏]“倍中以為躬”。
○注“躬身”至“二丈”。
○釋曰:身謂中,上、中、下各橫接一幅布者,故鄭雲“中之上下幅,用布各二丈”也。
倍躬以為左右舌。
(謂上個也。
居兩旁謂之個,左右出謂之舌。
) [疏]“倍躬以為左右舌”。
○注“謂上”至“之舌”。
○釋曰:言“謂上個”者,對下個不得倍躬,故謂上個也。
雲“兩旁謂之個”,在躬之兩傍則謂之個。
雲“左右出謂之舌”,謂躬外兩相各出一丈,若人舒舌,故下雲“下舌半上舌”,據出者而言也。
下舌半上舌。
(半者,半其出于射者也,用布三丈。
所以半上舌者,侯,人之形類也,上個象臂,下個象足。
中人張臂八尺,張足六尺,五八四十,五六三十,以此為衰也。
凡鄉侯用布十六丈,數起侯道五十弓以計。
道七十弓之侯,用布二十五丈二尺;道九十弓之侯,用布三十六丈。
) [疏]注“半者”至“六丈”。
○釋曰:“半者,半其出于躬者也”者,以其言“舌”,故知半其出者也。
雲“用布三丈”者,上舌兩相各一丈,今下舌兩相各五尺,通躬二丈,故雲用布三丈也。
雲“侯,人之形類也”者,人形上廣下狹故也。
雲“五八四十”,據上個四丈;五六三十,據下個三丈;以此上下為衰差也。
雲“凡鄉侯用布十六丈,數起侯道五十弓以計”者,用布十六丈者,中五幅,幅一丈,用布五丈;上下躬各二丈,總四丈;上個四丈,下個三丈,是總十六丈也。
雲“道七十弓之侯,用布二十五丈二尺”者,道七十弓,弓取二寸,二七十四,侯中丈四尺。
七幅,幅有丈四尺,中用布九丈八尺;上下躬各用布二丈八尺,上下總用布五丈六尺;上個倍躬,為五丈六尺;下舌半上舌,上舌出者,兩相各出丈四尺;下舌半之,兩相各出七尺,下舌用布一丈四尺,通躬二丈八尺,總計用布四丈二尺也,通計用布二十五丈二尺。
雲“道九十弓之侯,用布三十六丈”者,弓取二寸,九十弓,侯中丈八尺。
侯中用布九幅,幅别丈八尺;中用布十六丈二尺;倍中以為躬,上下躬各用布三丈六尺,上下總七丈二尺;倍躬以為左右舌,上舌用布亦七丈二尺,下舌亦半上舌,上舌出者丈八尺,下舌半之,則下舌總用布五丈四尺,以此計之,總用布三十六丈也。
箭籌八十。
(箭,筱也。
籌,?也。
?八十者,略以十耦為正,貴全數。
其時衆寡從賓。
) [疏]“箭籌八十”。
○注“箭筱”至“從賓”。
○釋曰:雲“箭,筱也”者,謂以箭為籌射之耦,随賓多少。
今言八十,舉成數,以十耦為文。
但一者數之始,十者數之終,以十耦為成數也。
長尺有握,握素。
(握,本所持處也。
素,謂刊之也。
刊本一膚。
) [疏]“長尺有握握素”。
○注“握本”至“一膚”。
○釋曰:雲“長尺”,複雲有握,則握在一尺之外,則此籌尺四寸矣。
雲“刊本一膚”者,《公羊傳》僖三十一年雲:“觸石而出,膚寸而合,不崇朝而遍雨乎天下者,唯泰山爾。
”何休雲:“側手為膚。
”又《投壺》雲:“室中五扶。
”注雲:“鋪四指曰扶。
一指案寸。
”皆謂布四指,一指一寸,四指則四寸。
引之者,證握膚為一,謂刊四寸也。
楚撲長如?。
刊本尺。
(刊其可持處。
)君射,則為下射。
上射退于物一?,既發,則答君而俟。
(答,對也。
此以下雜記也。
今文君射則為下。
)君樂作而後就物。
君,袒朱襦以射。
(君尊。
)小臣以巾執矢以授。
(君尊,不?矢,不挾矢,授之稍屬。
)若飲君,如燕則夾爵。
(謂君在不勝之黨也。
賓飲君如燕,賓媵觚于公之禮則夾爵。
夾爵者,君既卒爵,複自酌。
) 君國中射,則皮樹中,以?旌獲,白羽與朱羽糅;(國中,城中也。
謂燕射也。
皮樹,獸名。
以?旌獲,尚文德也。
今文皮樹繁豎,糅為纟舀。
古文無以。
) [疏]“以?旌獲”。
○注“國中”至“無以”。
○釋曰:知城中是燕射者,以其下有賓射、大射,不在國,故國中是燕射,以其燕在寝故也。
雲“以?旌獲,尚文德也”者,以其燕主歡心,故旌從不命之士,亦取尚文德之義。
必知取尚文德者,以其以文德者舞文舞,羽舞也,以武德者舞武舞,幹舞也。
此既用羽,知取尚文德也。
于郊,則闾中,以旌獲;(于郊,謂大射也,大射于大學。
《王制》曰:“小學在公宮之左,大學在郊。
”闾,獸名,如驢一角;或曰如驢歧蹄。
《周書》曰:北唐以闾。
析羽為旌。
) [疏]“于郊”至“旌獲”。
○注“于郊”至“為旌”。
○釋曰:知“于郊,謂大射也”者,案《大射》雲:“公入《骜》。
”從外來入,此既言于郊,故知大射在郊也。
雲“大射于大學”者,據諸侯而言也。
天子大射在虞庠小學,以其天子大學在國中,小學在郊。
諸侯不得立大學在國,立大學在郊,故鄭引《王制》“小學在公宮之左,大學在郊”,是殷法,諸侯用焉,故引為證。
必知諸侯立大學在郊者,見《詩·魯頌》有泮宮。
《禮記》雲:“故魯人将有事于上帝,必先有事于泮宮。
”鄭雲:“泮宮,郊之學也。
”則《詩》泮宮,此郊學是也。
雲“闾,獸名,如驢一角,或曰如驢歧蹄。
《周書》曰:北唐以闾”者,歧蹄已上,《山海經》文,《周書》見于《國語》也。
于竟,則虎中龍A4。
(于竟,謂與鄰國君射也。
畫龍于A4,尚文章也。
通帛為A4。
) [疏]“于竟則虎中龍A4”。
○注“于竟”至“為A4”。
○釋曰:與鄰國君射,則賓射也。
以其君有送賓之事,因送則射。
雲“尚文章也”者,亦若?旌也。
雲“通帛為A4”,《司常》文,鄭注雲:“凡九旗之帛皆用绛。
”則通帛者,正幅為绛,長尋曰?,系?曰旆,通體皆用绛帛為之名A4。
大夫,兕中,各以其物獲。
(兕,獸名,似牛一角。
) [疏]“大夫”至“物獲”。
○注“兕,獸名,似牛一角”。
○釋曰:下有士,則此專據大夫為文。
而雲“各以其物”者,公、侯、伯大夫再命,子男之大夫一命,為卿大夫,刃數雖同,旒依命數不同,故雲各。
又下雲士“?旌以獲”,唯小國之州長不命者,則公侯之州長一命,有旌,亦入物中,則各内兼之矣,故雲各。
兕似牛一角,案《爾雅》及《山海經》知之。
士,鹿中,?旌以獲。
(謂小國之州長也。
用?為旌以獲,無物也。
古文無以獲。
) 唯君有射于國中,其馀否。
(臣不習武事于君側也。
古文“有”作“又”,今文無“其馀否”。
) [疏]“唯君”至“馀否”。
○注“臣不”至“馀否”。
○釋曰:天子、諸侯皆燕射在國。
又天子賓射在朝,亦在國。
大夫、士燕射、賓射不在國。
大夫又得行大射,雖無郊學,亦不得在國。
是以孔子為鄉射,射于矍相之圃,是其一隅。
若然,此鄉射亦不在國,射亦宜在國外,故記人于此見之也。
君在,大夫射則肉袒。
(不袒薰襦,厭于君也。
今文無射。
) [疏]“君在”至“肉袒”。
○注“不袒”至“于君”。
○釋曰:上雲大夫與士射袒?襦,今與君射為厭,與士同,故肉袒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