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十三 鄉射禮第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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、脅、肩、肺。
主人俎,脊、脅、臂、肺。
肺皆離。
皆右體也。
進腠。
(以骨名肉,貴骨也。
賓俎用肩,主人用臂,尊賓也。
離猶扌奎也。
腠,膚理也。
進理,謂前其本。
右體,周所貴也。
若有尊者,則俎其馀體也。
) [疏]“賓俎”至“進腠”。
○注“以骨”至“體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以骨名肉”者,骨為本,有名,肉為末,無名。
所食即肉,故以骨名肉,必知骨有肉者,《特牲》“乃食舉”,注雲:“舉言食者,明凡解體皆連肉。
”是有肉也。
雲“賓俎用肩,主人用臂,尊賓也”者,此據前三體而言,以其體有肩、臂、?。
《禮記·祭統》雲:“周人貴肩。
”為其顯,故賓用肩,尊賓也。
雲“離猶扌奎也”者,案《禮記·少儀》雲:“牛羊之肺,離而不提心。
”鄭雲:“提猶絕也。
扌奎離之不絕中央少者。
”中央少者,即是心也。
此将食,舉肺也。
雲“進理,謂前其本”者,此與《公食》同,生人食法。
《少牢》進下者,是鬼神食法。
雲“右體,周所貴也”者,對左,殷所貴。
雲“若有尊”者,則俎其馀體也者,前有三,肩、臂、?,以次用之。
賓、主、已用肩臂,有一大夫則用?,二大夫則取後體用?專,若有三大夫巳上則用胳,其脊、脅與賓、主同,故下文雲“獲者之俎折脊脅肺?”,注雲“?,若?專胳觳折之,以為大夫之馀體”是也。
凡舉爵,三作而不徒爵。
(謂獻賓、獻大夫、獻工,皆有薦。
) [疏]注“謂獻”至“有薦”。
○釋曰:知此三人者,以其言三作,故知唯此三人而已。
凡奠者于左,(不飲,不欲其妨。
) [疏]“凡奠者于左”。
○釋曰:謂若酬賓奠于右,賓奠之于左。
将舉者于右。
(便其舉也。
) [疏]“将舉者于右”。
○釋曰:謂若酬一人二人,舉奠之,于薦右後舉之者也。
衆賓之長,一人辭洗,如賓禮。
(尊之于其黨。
) [疏]“衆賓”至“賓禮”。
○注“尊之于其黨”。
○釋曰:此獻三賓之時,主人唯為長者一人洗爵,如經文恐已後更洗,故記人明之也。
若有諸公,則如賓禮,大夫如介禮。
無諸公,則大夫如賓禮。
(尊卑之差。
諸公,大國之孤也。
)樂作,大夫不入。
(後樂賢也。
)樂正與立者齒。
(謂其飲之次也。
尊樂正同于賓黨。
《鄉飲酒》記曰:“與立者皆薦以齒。
”) 三笙一和而成聲。
(三人吹笙,一人吹和,凡四人也。
《爾雅》曰:“笙小者謂之和。
”) [疏]“三笙”至“成聲”。
○注“三人”至“之和”。
○釋曰:雲“《爾雅》曰:笙小者謂之和”者,案《爾雅·釋樂》雲:“大笙謂之巢。
”孫氏注雲:“巢高大。
”又雲:“小者謂之和。
”注雲:“和,小笙是也。
” 獻工與笙,取爵于上篚。
既獻,奠于下篚。
其笙,則獻諸西階上。
(奠爵于下篚,不複用也。
今文無與笙。
) [疏]“獻工”至“階上”。
○注“奠爵”至“與笙”。
○釋曰:雲“奠爵于下篚,不複用也”者,謂堂上不複用,無妨堂下更入用之。
知者,獻獲及釋獲者皆取而獻之是也。
《大射》獻服不氏用散不用爵者,彼君禮,與此異也。
立者,東面北上。
(賓黨。
) [疏]“立者東面北上”。
○注“賓黨”。
○釋曰:此謂一命及不命來觀禮者,與堂下衆賓齒,東面北上而立。
司正既舉觯而薦諸其位。
(薦于觯南。
) [疏]“司正”至“其位”。
○注“薦于觯南”。
○釋曰:知薦于觯南不薦于觯北者,以司正觯南北面立,若薦觯北,與觯相隔,非位前,故知觯南位北也。
三耦者,使弟子,司射前戒之。
(弟子,賓黨之少者也。
前戒,謂先射請戒之。
) [疏]“三耦”至“戒之”。
○注“弟子”至“戒之”。
○釋曰:雲“使弟子,司射前戒之”者,謂請射之前戒之,以其經雲“三耦俟于堂西”,故鄭雲“前戒謂先射請戒之”也。
司射之弓矢與撲,倚于西階之西。
(便其事也。
) [疏]“司射”至“之西”。
○注“便其事也”。
○釋曰:此矢謂挾一個者,初,司射?堂西袒、決、遂,取弓矢于階西,兼挾一矢,則誘射之,弓矢亦在階西矣。
若然,誘射訖,?堂西改取一個挾之,遂?階西取撲,此一個實在堂西,至視?之時,于西階西釋弓矢,去撲,獻釋獲者,此亦在西階西,故鄭雲“便其事也”。
司射既袒、決、遂而升,司馬階前命張侯,遂命倚旌。
(着并行也。
古文曰:遂命獲者倚旌。
) [疏]“司射”至“倚旌”。
○注“着并”至“倚旌”。
○釋曰:雲“着并行”者,謂司射與司馬有不并行事時,案上文将射,?堂西,袒決遂,取弓矢于西階上,北面告賓曰:“弓矢既具,有司請射。
”其時司馬即階前令倚旌,此皆同時,故鄭雲着并行事。
如上經納射器及比三耦以前,司射獨行事後及司正為司馬,與司射并行事,故記人記之也。
凡侯,天子熊侯,白質;諸侯麋侯,赤質;大夫布侯,畫以虎豹;士布侯,畫以鹿豕。
(此所謂獸侯也,燕射則張之。
鄉射及賓射,當張采侯二正。
而記此者,天子諸侯之燕射,各以其鄉射之禮而張此侯,由是雲焉白質、赤質,皆謂采其地。
其地不采者,白布也。
熊、麋、虎、豹、鹿、豕,皆正面畫其頭象于正鹄之處耳。
君畫一,臣畫二,陽奇陰偶之數也。
燕射射熊、虎、豹,不忘上下相犯。
射麋、鹿、豕,志在君臣相養也。
其畫之皆毛物之。
) [疏]“凡侯”至“鹿豕”。
○注“此所”至“物之”。
○釋曰:雲“此所謂獸侯也”者,《周禮·梓人》雲“張獸侯以息燕”,注雲“息者,休農息老物也。
燕謂勞使臣,若與群臣飲酒而射”是也。
雲“燕射則張之”者,《燕禮》大射正為司射,如鄉射之禮,是諸侯燕用鄉射之禮,故雲燕射則張之也。
天子雖無文,據記天子燕射記,明天子燕射亦用鄉射之法也。
雲“鄉射及賓射,當張采侯二正”者,案《周禮》射人掌賓射,大夫、士同二正,是賓射二正。
鄉射無文,知亦采侯二正者,《周禮》賓射與賓客為射,此鄉射雖與鄉人習禮,亦如賓主行射禮,又非私相燕勞,故約與賓射同也。
言采侯者,《梓人》雲:“張五采之侯,則遠國屬。
”是賓射之侯,故雲采侯也。
雲“而記此者,天子諸侯之燕射,各以其鄉射之禮”者,以天子自用鄉射之禮,諸侯自用鄉射之禮,大夫士亦各随其君用鄉射之禮也。
用鄉射之禮,謂張侯道五十步及三耦,一與鄉射同。
雲“張此侯”,則經獸侯是也。
雲“由是雲焉”者,謂由是用鄉射法,故雲獸侯,于此鄉記也。
雲“白質、赤質,皆謂采其地”者,案《周禮·掌蜃》雲:“共白盛之蜃。
”則此以蜃灰塗之,使白為地。
赤質者亦以赤塗之,使赤為地。
雲“不采者,白布也”者,謂大夫士直雲布侯者也。
雲“熊、麋、虎、豹、鹿、豕,皆正面畫其頭”者,知皆畫首者,以其言?首者,射不來者之首,明此獸侯等亦正面畫其頭也。
雲“象于正鹄之處耳”者,案《梓人》雲“參分其廣,而鹄居一焉”,據《大射》之侯。
若賓射之侯,則三分其侯正居一焉。
若燕射之侯,則獸居一焉,故雲象其正鹄之處耳。
雲“君畫一,臣畫二,陽奇陰偶之數也”者,《禮記·郊特牲》雲:“君之南鄉,答陽之義也。
臣之北面,答君也。
”是君陽臣陰,又天一生水,地二生火,是一二陰陽之數,故雲君一臣二,陽奇陰偶之數也。
雲“燕射射熊虎豹,不忘上下相犯”者,三者皆猛獸,不苟相下,若君臣之道,亦獻可者替,否者不苟相從,辄當犯顔而谏,似獸等,故用之。
雲“射麋、鹿、豕,志在君臣相養也”者,案《内則》雲麋鹿豕皆有軒,并是可食之物,故雲相養也。
雲“其畫之皆毛物之”者,此無正文,但畫五三三正之侯,各以其色,明畫獸侯亦以毛物畫之可知也。
凡畫者,丹質。
(賓射之侯,燕射之侯,皆畫雲氣于側以為飾。
必先以丹采其地,丹淺于赤。
) [疏]“凡畫者質丹”。
○注“賓射”至“于赤”。
○釋曰:雲“賓射之侯,燕射之侯”者,此鄉射以采侯二正,是賓射之侯也,此獸侯也,又是燕射之侯,故鄭并言之雲“皆畫雲氣于側以為飾”者,鄭解經凡言“畫”者,皆畫雲氣,故以雲氣解之也。
蓋象雲色,若賓射之侯,天子九十步侯,朱、白、蒼、黃、玄五正者,還畫此五色雲氣于其側;七十步侯,朱、白、蒼三正者,還畫此三色雲氣于其側;五十步侯,朱、綠二正者,還畫此二色雲氣于其側,以為飾也。
雲“必先以丹采其地”者,欲畫此五色、三色雲氣時,必先用丹采此地,乃于其上畫雲氣也。
天子侯九十步之内,更有七十、五十步侯。
畿内諸侯七十步侯内,更有五十步侯。
畿外諸侯者之九十步侯之内,更有七十、五十步侯。
其畫之采皆如其數也。
以侯數非一,尊卑又不同,故雲“凡”以廣之,言凡畫雲氣,以丹為質地者也。
雲“丹淺于赤”者,案《月令》雲:“乘朱路,駕赤?,載赤?,衣朱衣。
”朱與赤互言之,即為一物。
又案《冬官·锺氏》雲:“以朱湛丹秫。
”四入為朱,色深而湛丹秫,故知丹淺于赤。
鄭言此者,欲見以丹為地,丹上得見赤色雲之義,故言此也。
射自楹?,物長如?,其?容弓,距随長武。
(自楹?者,謂射于庠也。
楹?,中央東西之節也。
物,謂射時所立處也。
謂之物者,物猶事也,君子所有事也。
長如?者,謂從畫之長短也。
?,矢?也,長三尺,與跬相應,射者進退之節也。
?容弓者,上下射相去六尺也。
距随者,物橫畫也,始前足至東頭為距,後足來合而南面為随。
武,迹也,尺二寸。
) [疏]“射自”至“長武”。
○注“自楹”至“二寸”。
○釋曰:雲“自楹?者,謂射于庠”也,知者,以其言楹?則是庠,則物當楣,故知非射于序者也。
雲“楹?,中央東西節也”者,以其楹?北面無限,東楹西楹相當,故知東西之節也。
雲“長如?者,謂從畫之長短也”者,其下有距随為橫,此言物長,又是從迹之稱,故知南北之長短也。
雲“?,矢?也,長三尺”者,以《矢人職》得知也。
雲“與跬相應”者,《禮記·祭義》雲:“故君子跬步而弗忘孝也。
”一舉足謂之跬,再舉足謂之步。
步射者,履物不過一跬,故知以三尺為限也。
雲“距随者,物橫畫也,始前足至東頭為距,後足來合而南面為随”者,謂上射下射并足處皆然。
言長武,武,迹也,中人之迹尺二寸,謂橫尺二寸也。
序則物當棟,堂則物當楣。
(是制五架之屋也。
正中曰棟,次曰楣,前曰?。
) [疏]“序則”至“當楣”。
○注“是制”至“曰?”。
○釋曰:雲“是制五架之屋也”者,庠序皆然,但有室、無室為異。
命負侯者,由其位。
(于賤者,禮略。
) [疏]“命負”至“其位”。
○釋曰:“其位”者,正據司馬自在己位,遙命之。
遙命者,由負侯者賤,略之故也。
對司射比耦,則就其位,經無司馬命負侯之位,故記之也。
凡?堂西,皆出入于司馬之南。
唯賓與大夫降階,遂西取弓矢。
(尊者宜逸,由便也。
) 旌,各以其物。
旌,總名也。
雜帛為物,大夫士之
主人俎,脊、脅、臂、肺。
肺皆離。
皆右體也。
進腠。
(以骨名肉,貴骨也。
賓俎用肩,主人用臂,尊賓也。
離猶扌奎也。
腠,膚理也。
進理,謂前其本。
右體,周所貴也。
若有尊者,則俎其馀體也。
) [疏]“賓俎”至“進腠”。
○注“以骨”至“體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以骨名肉”者,骨為本,有名,肉為末,無名。
所食即肉,故以骨名肉,必知骨有肉者,《特牲》“乃食舉”,注雲:“舉言食者,明凡解體皆連肉。
”是有肉也。
雲“賓俎用肩,主人用臂,尊賓也”者,此據前三體而言,以其體有肩、臂、?。
《禮記·祭統》雲:“周人貴肩。
”為其顯,故賓用肩,尊賓也。
雲“離猶扌奎也”者,案《禮記·少儀》雲:“牛羊之肺,離而不提心。
”鄭雲:“提猶絕也。
扌奎離之不絕中央少者。
”中央少者,即是心也。
此将食,舉肺也。
雲“進理,謂前其本”者,此與《公食》同,生人食法。
《少牢》進下者,是鬼神食法。
雲“右體,周所貴也”者,對左,殷所貴。
雲“若有尊”者,則俎其馀體也者,前有三,肩、臂、?,以次用之。
賓、主、已用肩臂,有一大夫則用?,二大夫則取後體用?專,若有三大夫巳上則用胳,其脊、脅與賓、主同,故下文雲“獲者之俎折脊脅肺?”,注雲“?,若?專胳觳折之,以為大夫之馀體”是也。
凡舉爵,三作而不徒爵。
(謂獻賓、獻大夫、獻工,皆有薦。
) [疏]注“謂獻”至“有薦”。
○釋曰:知此三人者,以其言三作,故知唯此三人而已。
凡奠者于左,(不飲,不欲其妨。
) [疏]“凡奠者于左”。
○釋曰:謂若酬賓奠于右,賓奠之于左。
将舉者于右。
(便其舉也。
) [疏]“将舉者于右”。
○釋曰:謂若酬一人二人,舉奠之,于薦右後舉之者也。
衆賓之長,一人辭洗,如賓禮。
(尊之于其黨。
) [疏]“衆賓”至“賓禮”。
○注“尊之于其黨”。
○釋曰:此獻三賓之時,主人唯為長者一人洗爵,如經文恐已後更洗,故記人明之也。
若有諸公,則如賓禮,大夫如介禮。
無諸公,則大夫如賓禮。
(尊卑之差。
諸公,大國之孤也。
)樂作,大夫不入。
(後樂賢也。
)樂正與立者齒。
(謂其飲之次也。
尊樂正同于賓黨。
《鄉飲酒》記曰:“與立者皆薦以齒。
”) 三笙一和而成聲。
(三人吹笙,一人吹和,凡四人也。
《爾雅》曰:“笙小者謂之和。
”) [疏]“三笙”至“成聲”。
○注“三人”至“之和”。
○釋曰:雲“《爾雅》曰:笙小者謂之和”者,案《爾雅·釋樂》雲:“大笙謂之巢。
”孫氏注雲:“巢高大。
”又雲:“小者謂之和。
”注雲:“和,小笙是也。
” 獻工與笙,取爵于上篚。
既獻,奠于下篚。
其笙,則獻諸西階上。
(奠爵于下篚,不複用也。
今文無與笙。
) [疏]“獻工”至“階上”。
○注“奠爵”至“與笙”。
○釋曰:雲“奠爵于下篚,不複用也”者,謂堂上不複用,無妨堂下更入用之。
知者,獻獲及釋獲者皆取而獻之是也。
《大射》獻服不氏用散不用爵者,彼君禮,與此異也。
立者,東面北上。
(賓黨。
) [疏]“立者東面北上”。
○注“賓黨”。
○釋曰:此謂一命及不命來觀禮者,與堂下衆賓齒,東面北上而立。
司正既舉觯而薦諸其位。
(薦于觯南。
) [疏]“司正”至“其位”。
○注“薦于觯南”。
○釋曰:知薦于觯南不薦于觯北者,以司正觯南北面立,若薦觯北,與觯相隔,非位前,故知觯南位北也。
三耦者,使弟子,司射前戒之。
(弟子,賓黨之少者也。
前戒,謂先射請戒之。
) [疏]“三耦”至“戒之”。
○注“弟子”至“戒之”。
○釋曰:雲“使弟子,司射前戒之”者,謂請射之前戒之,以其經雲“三耦俟于堂西”,故鄭雲“前戒謂先射請戒之”也。
司射之弓矢與撲,倚于西階之西。
(便其事也。
) [疏]“司射”至“之西”。
○注“便其事也”。
○釋曰:此矢謂挾一個者,初,司射?堂西袒、決、遂,取弓矢于階西,兼挾一矢,則誘射之,弓矢亦在階西矣。
若然,誘射訖,?堂西改取一個挾之,遂?階西取撲,此一個實在堂西,至視?之時,于西階西釋弓矢,去撲,獻釋獲者,此亦在西階西,故鄭雲“便其事也”。
司射既袒、決、遂而升,司馬階前命張侯,遂命倚旌。
(着并行也。
古文曰:遂命獲者倚旌。
) [疏]“司射”至“倚旌”。
○注“着并”至“倚旌”。
○釋曰:雲“着并行”者,謂司射與司馬有不并行事時,案上文将射,?堂西,袒決遂,取弓矢于西階上,北面告賓曰:“弓矢既具,有司請射。
”其時司馬即階前令倚旌,此皆同時,故鄭雲着并行事。
如上經納射器及比三耦以前,司射獨行事後及司正為司馬,與司射并行事,故記人記之也。
凡侯,天子熊侯,白質;諸侯麋侯,赤質;大夫布侯,畫以虎豹;士布侯,畫以鹿豕。
(此所謂獸侯也,燕射則張之。
鄉射及賓射,當張采侯二正。
而記此者,天子諸侯之燕射,各以其鄉射之禮而張此侯,由是雲焉白質、赤質,皆謂采其地。
其地不采者,白布也。
熊、麋、虎、豹、鹿、豕,皆正面畫其頭象于正鹄之處耳。
君畫一,臣畫二,陽奇陰偶之數也。
燕射射熊、虎、豹,不忘上下相犯。
射麋、鹿、豕,志在君臣相養也。
其畫之皆毛物之。
) [疏]“凡侯”至“鹿豕”。
○注“此所”至“物之”。
○釋曰:雲“此所謂獸侯也”者,《周禮·梓人》雲“張獸侯以息燕”,注雲“息者,休農息老物也。
燕謂勞使臣,若與群臣飲酒而射”是也。
雲“燕射則張之”者,《燕禮》大射正為司射,如鄉射之禮,是諸侯燕用鄉射之禮,故雲燕射則張之也。
天子雖無文,據記天子燕射記,明天子燕射亦用鄉射之法也。
雲“鄉射及賓射,當張采侯二正”者,案《周禮》射人掌賓射,大夫、士同二正,是賓射二正。
鄉射無文,知亦采侯二正者,《周禮》賓射與賓客為射,此鄉射雖與鄉人習禮,亦如賓主行射禮,又非私相燕勞,故約與賓射同也。
言采侯者,《梓人》雲:“張五采之侯,則遠國屬。
”是賓射之侯,故雲采侯也。
雲“而記此者,天子諸侯之燕射,各以其鄉射之禮”者,以天子自用鄉射之禮,諸侯自用鄉射之禮,大夫士亦各随其君用鄉射之禮也。
用鄉射之禮,謂張侯道五十步及三耦,一與鄉射同。
雲“張此侯”,則經獸侯是也。
雲“由是雲焉”者,謂由是用鄉射法,故雲獸侯,于此鄉記也。
雲“白質、赤質,皆謂采其地”者,案《周禮·掌蜃》雲:“共白盛之蜃。
”則此以蜃灰塗之,使白為地。
赤質者亦以赤塗之,使赤為地。
雲“不采者,白布也”者,謂大夫士直雲布侯者也。
雲“熊、麋、虎、豹、鹿、豕,皆正面畫其頭”者,知皆畫首者,以其言?首者,射不來者之首,明此獸侯等亦正面畫其頭也。
雲“象于正鹄之處耳”者,案《梓人》雲“參分其廣,而鹄居一焉”,據《大射》之侯。
若賓射之侯,則三分其侯正居一焉。
若燕射之侯,則獸居一焉,故雲象其正鹄之處耳。
雲“君畫一,臣畫二,陽奇陰偶之數也”者,《禮記·郊特牲》雲:“君之南鄉,答陽之義也。
臣之北面,答君也。
”是君陽臣陰,又天一生水,地二生火,是一二陰陽之數,故雲君一臣二,陽奇陰偶之數也。
雲“燕射射熊虎豹,不忘上下相犯”者,三者皆猛獸,不苟相下,若君臣之道,亦獻可者替,否者不苟相從,辄當犯顔而谏,似獸等,故用之。
雲“射麋、鹿、豕,志在君臣相養也”者,案《内則》雲麋鹿豕皆有軒,并是可食之物,故雲相養也。
雲“其畫之皆毛物之”者,此無正文,但畫五三三正之侯,各以其色,明畫獸侯亦以毛物畫之可知也。
凡畫者,丹質。
(賓射之侯,燕射之侯,皆畫雲氣于側以為飾。
必先以丹采其地,丹淺于赤。
) [疏]“凡畫者質丹”。
○注“賓射”至“于赤”。
○釋曰:雲“賓射之侯,燕射之侯”者,此鄉射以采侯二正,是賓射之侯也,此獸侯也,又是燕射之侯,故鄭并言之雲“皆畫雲氣于側以為飾”者,鄭解經凡言“畫”者,皆畫雲氣,故以雲氣解之也。
蓋象雲色,若賓射之侯,天子九十步侯,朱、白、蒼、黃、玄五正者,還畫此五色雲氣于其側;七十步侯,朱、白、蒼三正者,還畫此三色雲氣于其側;五十步侯,朱、綠二正者,還畫此二色雲氣于其側,以為飾也。
雲“必先以丹采其地”者,欲畫此五色、三色雲氣時,必先用丹采此地,乃于其上畫雲氣也。
天子侯九十步之内,更有七十、五十步侯。
畿内諸侯七十步侯内,更有五十步侯。
畿外諸侯者之九十步侯之内,更有七十、五十步侯。
其畫之采皆如其數也。
以侯數非一,尊卑又不同,故雲“凡”以廣之,言凡畫雲氣,以丹為質地者也。
雲“丹淺于赤”者,案《月令》雲:“乘朱路,駕赤?,載赤?,衣朱衣。
”朱與赤互言之,即為一物。
又案《冬官·锺氏》雲:“以朱湛丹秫。
”四入為朱,色深而湛丹秫,故知丹淺于赤。
鄭言此者,欲見以丹為地,丹上得見赤色雲之義,故言此也。
射自楹?,物長如?,其?容弓,距随長武。
(自楹?者,謂射于庠也。
楹?,中央東西之節也。
物,謂射時所立處也。
謂之物者,物猶事也,君子所有事也。
長如?者,謂從畫之長短也。
?,矢?也,長三尺,與跬相應,射者進退之節也。
?容弓者,上下射相去六尺也。
距随者,物橫畫也,始前足至東頭為距,後足來合而南面為随。
武,迹也,尺二寸。
) [疏]“射自”至“長武”。
○注“自楹”至“二寸”。
○釋曰:雲“自楹?者,謂射于庠”也,知者,以其言楹?則是庠,則物當楣,故知非射于序者也。
雲“楹?,中央東西節也”者,以其楹?北面無限,東楹西楹相當,故知東西之節也。
雲“長如?者,謂從畫之長短也”者,其下有距随為橫,此言物長,又是從迹之稱,故知南北之長短也。
雲“?,矢?也,長三尺”者,以《矢人職》得知也。
雲“與跬相應”者,《禮記·祭義》雲:“故君子跬步而弗忘孝也。
”一舉足謂之跬,再舉足謂之步。
步射者,履物不過一跬,故知以三尺為限也。
雲“距随者,物橫畫也,始前足至東頭為距,後足來合而南面為随”者,謂上射下射并足處皆然。
言長武,武,迹也,中人之迹尺二寸,謂橫尺二寸也。
序則物當棟,堂則物當楣。
(是制五架之屋也。
正中曰棟,次曰楣,前曰?。
) [疏]“序則”至“當楣”。
○注“是制”至“曰?”。
○釋曰:雲“是制五架之屋也”者,庠序皆然,但有室、無室為異。
命負侯者,由其位。
(于賤者,禮略。
) [疏]“命負”至“其位”。
○釋曰:“其位”者,正據司馬自在己位,遙命之。
遙命者,由負侯者賤,略之故也。
對司射比耦,則就其位,經無司馬命負侯之位,故記之也。
凡?堂西,皆出入于司馬之南。
唯賓與大夫降階,遂西取弓矢。
(尊者宜逸,由便也。
) 旌,各以其物。
旌,總名也。
雜帛為物,大夫士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