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十二 鄉射禮第五
關燈
小
中
大
将袒先言主人,此經襲則先言賓,是尊賓故也。
大夫袒、決、遂,執弓,就其耦。
(降袒、決、遂于堂西,就其耦于射位,與之拾取矢。
) [疏]“大夫”至“其耦”。
○注“降袒”至“取矢”。
○釋曰:知“于堂西”者,上文賓主人大夫降,賓堂西袒、決、遂,又上文大夫射時,堂西袒、決、遂,故知也。
揖皆進,如三耦。
耦東面,大夫西面。
大夫進,坐,說矢束。
(說矢束者,下耦,以将拾取。
) [疏]“揖皆”至“矢束”。
○注“說矢”至“拾取”。
○釋曰:“大夫西面”者,為下射故也。
興,反位。
而後耦揖進坐,兼取乘矢,順羽而興,反位,揖。
(兼取乘矢者,尊大夫,不敢與之拾也。
相下相尊,君子之所以相接也。
) [疏]“興反”至“位揖”。
○注“兼取”至“接也”。
○釋曰:此大夫與耦取矢、踣弓、覆手、仰手,一如上三耦法,其揖退之儀亦如上,左還而西也。
大夫進坐,亦兼取乘矢,如其耦。
北面,?三挾一個。
(亦于三耦為之位。
)揖退。
耦反位,大夫遂?序西,釋弓矢,襲,升即席。
(大夫不序于下,尊也。
)衆賓繼拾取矢,皆如三耦,以反位。
司射猶挾一個以進,作上射如初。
一耦揖升如初。
(進,前也。
?言還當上耦西面,是言進,終始互相明也。
今文或言作升射。
) [疏]“司射”至“如初”。
○注“進前”至“升射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退中與?而俟”,論第三番用樂射之事。
雲“?言還當上耦西面,是言進,終始互相明也”者,上番将射時,雲司射還當上耦西面,作上耦射,不言進,明還當上耦時者進,近上耦乃作之,此直進作射,不言還當上耦,明進時亦還當上耦而作之,故言終始互相明也。
司馬升,命去侯,獲者許諾。
司馬降,釋弓反位。
司射與司馬交于階前,去撲,襲,升,請以樂樂于賓。
賓許諾。
司射降,?撲,東面命樂正,曰:“請以樂樂于賓,賓許。
”(東西,于西階之前也。
不就樂正命之者,傳尊者之命于賤者,遙号令之可也。
樂正亦許諾,猶北面不還,以賓在堂。
) [疏]“司馬”至“賓許”。
○注“東面”至“在堂”。
○釋曰:知在“西階之前,不就樂正命之”者,以經雲“司射降,?撲”,即言東面命樂正,無行進之事,故知西階之前遙命之也。
雲“樂正亦許諾”,知者,案《大射》雲:“司射東面命樂正曰:命用樂。
樂正曰:諾。
”是樂正許諾之事。
此不言者,文不具,故言之。
雲“猶北面不還,以賓在堂”者,此亦無文,樂正位東階東南,北面;大師位東北,西面;賓在堂,南面;樂正猶北面,不還西面,是以下文特雲“東面命大師”,明此時不西面受命矣。
《大射》鄭注彼雲:“樂正西面受命,左還,東面命大師。
”與此禮異者,雖無正文,鄭以義言,在阼故也。
司射遂?階?,堂下北面命曰:“不鼓不釋。
”(不與鼓節相應,不釋?也。
鄉射之鼓五節,歌五終,所以将八矢,一節之?當拾發,四節四拾,其一節先以聽也。
) [疏]“司射”至“不釋”。
○注“不與”至“聽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鄉射之鼓五節”者,以卿、大夫、士用五節,是以《射人》雲:王以《驺虞》九節,諸侯以《狸首》七節,卿大夫以《采?》五節,士以《采蘩》五節。
是卿大夫士同五節。
雲“歌五終,所以将八矢”者,下記雲:“歌《驺虞》若《采?》。
”歌五終是也。
雲“一節之?當拾發,四節四拾,其一節先以聽也”者,尊卑樂節雖多少不同,四節以盡乘矢則同,其馀外皆以聽,以知樂終始長短也。
王九節者,五節先以聽;諸侯七節者,三節先以聽;卿、大夫、士五節者,一節先以聽;皆四節拾将乘矢。
但尊者先以聽則多,卑者先以聽則少,優至尊,先知審政也。
此節亦取侯道之數,故鄭注《射人》雲:九節、七節、五節者,奏樂以為射耦之差,言節者,容侯道之數也。
凡射皆與臣下共為,若與尊者同耦,自然與尊者同節。
若不與尊者同耦,則各自用其節,樂當與《射義》同。
上射揖。
司射退反位。
樂正東面命大師,曰:“奏《驺虞》,?若一。
”(東面者,進還鄉大師也。
《驺虞》,《國風·召南》之詩篇也。
《射義》曰:“《驺虞》者,樂官備也。
”其詩有“一發五?、五<豕從>,于嗟驺虞”之言,樂得賢者衆多,歎思至仁之人以充其官,此天子之射節也。
而用之者,方有樂賢之志,取其宜也。
其他賓客、鄉大夫則歌《采?》。
“?若一”者,重節。
) [疏]“上節”至“若一”。
○注“東面”至“重節”。
○釋曰:雲“東面者,進還鄉大師也”者,以其大師西面,樂正北面,明知進身鄉大師乃命之。
雲“此天子之射節也”者,《周禮·射人》而知。
雲“取其宜也”者,《驺虞》喻得賢者多,此《鄉射》亦樂賢,故雲取其宜也。
雲“其他賓客、鄉大夫則歌《采?》”者,《采?》是鄉大夫樂節,其他謂賓射與燕射,若州長他賓客自奏《采蘩》。
若然,此篇有鄉大夫、州長射法,則同用《驺虞》,以其同有樂賢之志也。
雲“?若一者,重節”者,?若一謂五節之?,長短希數皆如一,則是重樂節也。
大師不興,許諾。
樂正退反位。
乃奏《驺虞》以射。
三耦卒射,賓、主人、大夫、衆賓繼射,釋獲如初。
卒射,降。
(皆應鼓與歌之節,乃釋?。
降者,衆賓。
) [疏]“大師”至“射降”。
○注“皆應”至“衆賓”。
○釋曰:雲“樂正退反位”者,反工南北面位也。
雲“降者,衆賓”者,次番射時,賓與主人、大夫卒射皆升堂,此降者衆賓也。
釋獲者執馀獲,升告左右卒射,如初。
(卒,已也。
今文曰告于賓。
) 司馬升,命取矢,獲者許諾。
司馬降,釋弓反位。
弟子委矢,司馬乘之,皆如初。
司射釋弓視?,如初。
(?,獲?也。
今文曰視數也。
)釋獲者以賢獲與鈞告,如初。
降複位。
司射命設豐,設豐、實觯如初。
遂命勝者執張弓,不勝者執弛弓,升飲如初。
司射遂袒、決、遂,左執弓,右執一個,兼諸弦,面镞,?堂西,以命拾取矢,如初。
(側持弦矢曰執。
面猶尚也。
并矢于弦,尚其镞,将止,變于射也。
) [疏]“釋獲”至“如初”。
○注“側持”至“射也”。
○釋曰:言猶袒者,亦是有故之辭,以其常袒,恐不袒,故言猶以連之也。
雲“側持弦矢曰執”者,對方持弦矢曰挾。
并矢于弦尚其镞将止變于射也者,亦是對将射挾矢而言。
司射反位。
三耦及賓、主人、大夫、衆賓皆袒、決、遂,拾取矢,如初。
矢不挾,兼諸弦?付以退,不反位,遂授有司于堂西。
(不挾,亦謂執之如司射也。
不以反射位授有司者,射禮畢。
) [疏]“司射”至“堂西”。
○注“不挾”至“禮畢”。
○釋曰:雲“不挾,亦謂執之如司射也”者,執之如司射兼諸弦?付,則與司射異。
以其司射直執一個,無三矢兼于?付,三耦以下則執一個,并于弦,又以三矢并于?付,所以異也。
辯拾取矢,揖,皆升就席。
(謂賓大夫及衆賓也。
相俟堂西,進立于西階之前。
主人以賓揖升,大夫及衆賓從升,立時少退于大夫。
三耦及弟子自若留下。
) [疏]“辯拾”至“就席”。
○注“謂賓”至“留下”。
○釋曰:知相俟于堂西者,以經言辯拾取矢訖,乃言“揖,皆升就席”,則知先取矢者皆相待堂西,其主人則在堂東,遍取矢訖,乃揖而升堂就席也。
雲“主人以賓揖升,大夫及衆賓從升,立時少退于大夫。
三耦及弟子自若留下”者,衆賓則三賓也,皆依上文獻後升,及留在下之法。
司射乃?堂西,釋弓,去撲,說決、拾、襲,反位。
[疏]“司射”至“反位”。
○釋曰:司射之撲在階西,今來去撲于堂西之等,以其不複射故也。
司馬命弟子說侯之左下綱而釋之,(說,解也。
釋之不複射,奄束之。
) [疏]“司馬”至“釋之”。
○注“說解”至“束之”。
○釋曰:上初張侯時,雲“乃張侯,下綱不及地武,不系左下綱,中掩束之”,鄭雲:“事未至也。
”又至将射時,“司馬命張侯,弟子說束,遂系左下綱”。
鄭注雲:“事至。
”今言司馬命弟子說侯之左下綱而釋之,直言“說侯之左下綱而釋之”,明未全去,備複射,故鄭下注雲:“諸所退皆俟于堂西,備複射也。
”故知此釋之為三番射畢,不複射。
若有射,則行燕射,旅酬以後乃為之,故于此時中掩左下綱,如初張時也。
命獲者以旌退,命弟子退??。
司射命釋獲者退中與?而俟。
(諸所退皆俟堂西,備複射也。
旌言“以”者,旌恒執也。
獲者,釋獲者,亦退其薦俎。
) [疏]“命獲”至“而俟”。
○注“諸所”至“薦俎”。
○釋曰:“獲者,釋獲者,亦退薦俎”者,上獻時皆有薦俎,辟之于右,今獲者以旌退,釋獲者退中,故知亦退薦俎也。
司馬反為司正,退複觯南而立。
(當監旅酬。
) [疏]“司馬”至“而立”。
○注“當監旅酬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司正降複位”,論射訖行旅酬之事。
故司馬反為司正,鄭雲“當監旅酬”也。
樂正命弟子贊工即位。
弟子相工,如其降也,升自西階,反坐。
(贊工遷樂也。
降時如初入。
樂正反自西階東,北面。
) [疏]“樂正”至“反坐”。
○注“贊工”至“北面”。
○釋曰:前為将射,遷工于東方西面,樂正北面。
今将旅酬作樂,故遷升于堂上也。
雲“降時如初入”者,以經直雲“如其降也”,降時威儀不見,故取上文降時如初入。
初入則上“工四人”已下是也。
雲“樂正反自西階東,北面”者,上初升于西階之東,樂正立于其西,合樂訖,工告樂正曰:“正歌備。
”樂正告于賓,乃降立于西階東,北面。
又将射時,樂正命弟子贊工遷樂于下,弟子相工如初入,降自西階東,北面,近其事。
知不升者,以正樂畢,上無告請于賓之事,宜與正歌備已後同也。
賓北面坐,取俎西之觯,興,阼階上北面酬主人。
主人降席,立于賓東。
賓坐奠觯,拜,執觯興,主人答拜。
賓不祭,卒觯,不拜,不洗,實之,進東南面。
(所不者,酬而禮殺也。
賓立飲。
) [疏]“賓北”至“南面”。
○注“所不”至“立飲”。
○釋曰:“賓北面坐,取俎西之觯”者,謂上一人舉觯于賓,賓奠于薦西者也。
雲“賓立飲”者,《鄉飲酒》當此賓酬主人時雲賓“不祭,立飲”是也。
主人阼階上北面拜,賓少退。
(少退,少逡遁也。
) 主人進受觯,賓主人之西,北面拜送。
(旅酬而同階,禮殺也。
) [疏]注“旅酬”至“殺也”。
○釋曰:對獻酬之時,賓主各于其階,故雲“同階,禮殺也”。
賓揖,就席。
主人以觯?西階上酬大夫。
大夫降席,立于主人之西,如賓酬主人之禮。
(其既實觯,進西南面,立鄉所酬。
) [疏]“賓揖”至“之禮”。
○注“其既”至“所酬”。
○釋曰:雲“主人以觯?西階上酬大夫”者,旅酬恒執此觯以相酬,故言“以”。
知義然者,上文“命獲者以旌退”,鄭注雲“旌言以者,旌恒執也”是也。
雲“其既實觯,進西南面,立?所酬”,知者,以上賓酬主人,阼階上實觯進南面,則知此主人酬大夫西階上,實觯而亦進西面可知也。
主人揖,就席。
若無大夫,則長受酬,亦如之。
(長,謂以長幼之次酬衆賓。
) [疏]“主人”至“如之”。
○釋曰:雲“若無大夫”者,鄉人為公卿大夫來觀禮者為遵,或有或無,不定,故雲若。
有大夫先酬之,無大夫則酬長,以《鄉射》無介,直有三賓,以長幼之次受酬。
此言酬衆賓,則三賓也。
司正升自西階,相旅,作受酬者曰:“某酬某子。
”(某者,字也。
某子者,氏也。
稱酬者之字,受酬者曰某子。
旅酬下為上,尊之也。
《春秋傳》曰“字不若子”,此言某酬某子者,《射禮》略于《飲酒》,《飲酒》言某子受酬,以飲酒為主。
) [疏]“司正”至“某子”。
○注“某者”至“為主”。
○釋曰:雲“旅酬下為上,尊之也”者,以旅酬者少長以齒,逮下之道,前人雖卑,其司正命之飲酒,呼之稱謂尊于酬者,故受酬者為某子,酬他為某也。
雲“《春秋傳》曰”者,案莊十年秋九月經書:“荊敗蔡師于莘,以蔡侯獻舞歸。
”《公羊傳》曰:“荊者何?州名也。
州不若國,國不若氏,氏不若人,人不若名,名不若字,字不若子。
”何休雲:“爵最尊也。
”鄭引之者,證旅酬下為上之義。
酬者稱字,受酬者稱子,子是尊稱。
雲“此言某酬某子者,《射禮》略于《飲酒》,《飲酒》言某子受酬,以飲酒為主”者,此《鄉射》主于射,略于《飲酒》,故稱酬他者字,又稱受酬飲酒者為子,是字不若子。
《飲酒》言“某子受酬”,直以飲酒為主故也。
受酬者降席。
司正退立于西序端,東面。
(退立,俟後酬者也。
始升相,立階西北面。
) [疏]“受酬”至“東面”。
○注“退立”至“北面”。
○釋曰:雲“始升相,立階西北面”者,《鄉飲酒》注亦然。
知者,以司正升自西階,與西階之酬者立,故知始時在西階西北面也。
衆受酬者拜,興、飲,皆如賓酬主人之禮。
辯,遂酬在下者,皆升,受酬于西階上。
(在下,謂賓黨也。
《鄉飲酒》記曰:“主人之贊者,西面北上,不與,無?爵然後與。
”此異于賓。
) [疏]“衆受”至“階上”。
○注“在下”至“于賓”。
○釋曰:引《鄉飲酒》記者,欲見賓黨在西,主黨在東,主黨不與酬之義。
卒受者以觯降,奠于篚。
大夫袒、決、遂,執弓,就其耦。
(降袒、決、遂于堂西,就其耦于射位,與之拾取矢。
) [疏]“大夫”至“其耦”。
○注“降袒”至“取矢”。
○釋曰:知“于堂西”者,上文賓主人大夫降,賓堂西袒、決、遂,又上文大夫射時,堂西袒、決、遂,故知也。
揖皆進,如三耦。
耦東面,大夫西面。
大夫進,坐,說矢束。
(說矢束者,下耦,以将拾取。
) [疏]“揖皆”至“矢束”。
○注“說矢”至“拾取”。
○釋曰:“大夫西面”者,為下射故也。
興,反位。
而後耦揖進坐,兼取乘矢,順羽而興,反位,揖。
(兼取乘矢者,尊大夫,不敢與之拾也。
相下相尊,君子之所以相接也。
) [疏]“興反”至“位揖”。
○注“兼取”至“接也”。
○釋曰:此大夫與耦取矢、踣弓、覆手、仰手,一如上三耦法,其揖退之儀亦如上,左還而西也。
大夫進坐,亦兼取乘矢,如其耦。
北面,?三挾一個。
(亦于三耦為之位。
)揖退。
耦反位,大夫遂?序西,釋弓矢,襲,升即席。
(大夫不序于下,尊也。
)衆賓繼拾取矢,皆如三耦,以反位。
司射猶挾一個以進,作上射如初。
一耦揖升如初。
(進,前也。
?言還當上耦西面,是言進,終始互相明也。
今文或言作升射。
) [疏]“司射”至“如初”。
○注“進前”至“升射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退中與?而俟”,論第三番用樂射之事。
雲“?言還當上耦西面,是言進,終始互相明也”者,上番将射時,雲司射還當上耦西面,作上耦射,不言進,明還當上耦時者進,近上耦乃作之,此直進作射,不言還當上耦,明進時亦還當上耦而作之,故言終始互相明也。
司馬升,命去侯,獲者許諾。
司馬降,釋弓反位。
司射與司馬交于階前,去撲,襲,升,請以樂樂于賓。
賓許諾。
司射降,?撲,東面命樂正,曰:“請以樂樂于賓,賓許。
”(東西,于西階之前也。
不就樂正命之者,傳尊者之命于賤者,遙号令之可也。
樂正亦許諾,猶北面不還,以賓在堂。
) [疏]“司馬”至“賓許”。
○注“東面”至“在堂”。
○釋曰:知在“西階之前,不就樂正命之”者,以經雲“司射降,?撲”,即言東面命樂正,無行進之事,故知西階之前遙命之也。
雲“樂正亦許諾”,知者,案《大射》雲:“司射東面命樂正曰:命用樂。
樂正曰:諾。
”是樂正許諾之事。
此不言者,文不具,故言之。
雲“猶北面不還,以賓在堂”者,此亦無文,樂正位東階東南,北面;大師位東北,西面;賓在堂,南面;樂正猶北面,不還西面,是以下文特雲“東面命大師”,明此時不西面受命矣。
《大射》鄭注彼雲:“樂正西面受命,左還,東面命大師。
”與此禮異者,雖無正文,鄭以義言,在阼故也。
司射遂?階?,堂下北面命曰:“不鼓不釋。
”(不與鼓節相應,不釋?也。
鄉射之鼓五節,歌五終,所以将八矢,一節之?當拾發,四節四拾,其一節先以聽也。
) [疏]“司射”至“不釋”。
○注“不與”至“聽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鄉射之鼓五節”者,以卿、大夫、士用五節,是以《射人》雲:王以《驺虞》九節,諸侯以《狸首》七節,卿大夫以《采?》五節,士以《采蘩》五節。
是卿大夫士同五節。
雲“歌五終,所以将八矢”者,下記雲:“歌《驺虞》若《采?》。
”歌五終是也。
雲“一節之?當拾發,四節四拾,其一節先以聽也”者,尊卑樂節雖多少不同,四節以盡乘矢則同,其馀外皆以聽,以知樂終始長短也。
王九節者,五節先以聽;諸侯七節者,三節先以聽;卿、大夫、士五節者,一節先以聽;皆四節拾将乘矢。
但尊者先以聽則多,卑者先以聽則少,優至尊,先知審政也。
此節亦取侯道之數,故鄭注《射人》雲:九節、七節、五節者,奏樂以為射耦之差,言節者,容侯道之數也。
凡射皆與臣下共為,若與尊者同耦,自然與尊者同節。
若不與尊者同耦,則各自用其節,樂當與《射義》同。
上射揖。
司射退反位。
樂正東面命大師,曰:“奏《驺虞》,?若一。
”(東面者,進還鄉大師也。
《驺虞》,《國風·召南》之詩篇也。
《射義》曰:“《驺虞》者,樂官備也。
”其詩有“一發五?、五<豕從>,于嗟驺虞”之言,樂得賢者衆多,歎思至仁之人以充其官,此天子之射節也。
而用之者,方有樂賢之志,取其宜也。
其他賓客、鄉大夫則歌《采?》。
“?若一”者,重節。
) [疏]“上節”至“若一”。
○注“東面”至“重節”。
○釋曰:雲“東面者,進還鄉大師也”者,以其大師西面,樂正北面,明知進身鄉大師乃命之。
雲“此天子之射節也”者,《周禮·射人》而知。
雲“取其宜也”者,《驺虞》喻得賢者多,此《鄉射》亦樂賢,故雲取其宜也。
雲“其他賓客、鄉大夫則歌《采?》”者,《采?》是鄉大夫樂節,其他謂賓射與燕射,若州長他賓客自奏《采蘩》。
若然,此篇有鄉大夫、州長射法,則同用《驺虞》,以其同有樂賢之志也。
雲“?若一者,重節”者,?若一謂五節之?,長短希數皆如一,則是重樂節也。
大師不興,許諾。
樂正退反位。
乃奏《驺虞》以射。
三耦卒射,賓、主人、大夫、衆賓繼射,釋獲如初。
卒射,降。
(皆應鼓與歌之節,乃釋?。
降者,衆賓。
) [疏]“大師”至“射降”。
○注“皆應”至“衆賓”。
○釋曰:雲“樂正退反位”者,反工南北面位也。
雲“降者,衆賓”者,次番射時,賓與主人、大夫卒射皆升堂,此降者衆賓也。
釋獲者執馀獲,升告左右卒射,如初。
(卒,已也。
今文曰告于賓。
) 司馬升,命取矢,獲者許諾。
司馬降,釋弓反位。
弟子委矢,司馬乘之,皆如初。
司射釋弓視?,如初。
(?,獲?也。
今文曰視數也。
)釋獲者以賢獲與鈞告,如初。
降複位。
司射命設豐,設豐、實觯如初。
遂命勝者執張弓,不勝者執弛弓,升飲如初。
司射遂袒、決、遂,左執弓,右執一個,兼諸弦,面镞,?堂西,以命拾取矢,如初。
(側持弦矢曰執。
面猶尚也。
并矢于弦,尚其镞,将止,變于射也。
) [疏]“釋獲”至“如初”。
○注“側持”至“射也”。
○釋曰:言猶袒者,亦是有故之辭,以其常袒,恐不袒,故言猶以連之也。
雲“側持弦矢曰執”者,對方持弦矢曰挾。
并矢于弦尚其镞将止變于射也者,亦是對将射挾矢而言。
司射反位。
三耦及賓、主人、大夫、衆賓皆袒、決、遂,拾取矢,如初。
矢不挾,兼諸弦?付以退,不反位,遂授有司于堂西。
(不挾,亦謂執之如司射也。
不以反射位授有司者,射禮畢。
) [疏]“司射”至“堂西”。
○注“不挾”至“禮畢”。
○釋曰:雲“不挾,亦謂執之如司射也”者,執之如司射兼諸弦?付,則與司射異。
以其司射直執一個,無三矢兼于?付,三耦以下則執一個,并于弦,又以三矢并于?付,所以異也。
辯拾取矢,揖,皆升就席。
(謂賓大夫及衆賓也。
相俟堂西,進立于西階之前。
主人以賓揖升,大夫及衆賓從升,立時少退于大夫。
三耦及弟子自若留下。
) [疏]“辯拾”至“就席”。
○注“謂賓”至“留下”。
○釋曰:知相俟于堂西者,以經言辯拾取矢訖,乃言“揖,皆升就席”,則知先取矢者皆相待堂西,其主人則在堂東,遍取矢訖,乃揖而升堂就席也。
雲“主人以賓揖升,大夫及衆賓從升,立時少退于大夫。
三耦及弟子自若留下”者,衆賓則三賓也,皆依上文獻後升,及留在下之法。
司射乃?堂西,釋弓,去撲,說決、拾、襲,反位。
[疏]“司射”至“反位”。
○釋曰:司射之撲在階西,今來去撲于堂西之等,以其不複射故也。
司馬命弟子說侯之左下綱而釋之,(說,解也。
釋之不複射,奄束之。
) [疏]“司馬”至“釋之”。
○注“說解”至“束之”。
○釋曰:上初張侯時,雲“乃張侯,下綱不及地武,不系左下綱,中掩束之”,鄭雲:“事未至也。
”又至将射時,“司馬命張侯,弟子說束,遂系左下綱”。
鄭注雲:“事至。
”今言司馬命弟子說侯之左下綱而釋之,直言“說侯之左下綱而釋之”,明未全去,備複射,故鄭下注雲:“諸所退皆俟于堂西,備複射也。
”故知此釋之為三番射畢,不複射。
若有射,則行燕射,旅酬以後乃為之,故于此時中掩左下綱,如初張時也。
命獲者以旌退,命弟子退??。
司射命釋獲者退中與?而俟。
(諸所退皆俟堂西,備複射也。
旌言“以”者,旌恒執也。
獲者,釋獲者,亦退其薦俎。
) [疏]“命獲”至“而俟”。
○注“諸所”至“薦俎”。
○釋曰:“獲者,釋獲者,亦退薦俎”者,上獻時皆有薦俎,辟之于右,今獲者以旌退,釋獲者退中,故知亦退薦俎也。
司馬反為司正,退複觯南而立。
(當監旅酬。
) [疏]“司馬”至“而立”。
○注“當監旅酬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司正降複位”,論射訖行旅酬之事。
故司馬反為司正,鄭雲“當監旅酬”也。
樂正命弟子贊工即位。
弟子相工,如其降也,升自西階,反坐。
(贊工遷樂也。
降時如初入。
樂正反自西階東,北面。
) [疏]“樂正”至“反坐”。
○注“贊工”至“北面”。
○釋曰:前為将射,遷工于東方西面,樂正北面。
今将旅酬作樂,故遷升于堂上也。
雲“降時如初入”者,以經直雲“如其降也”,降時威儀不見,故取上文降時如初入。
初入則上“工四人”已下是也。
雲“樂正反自西階東,北面”者,上初升于西階之東,樂正立于其西,合樂訖,工告樂正曰:“正歌備。
”樂正告于賓,乃降立于西階東,北面。
又将射時,樂正命弟子贊工遷樂于下,弟子相工如初入,降自西階東,北面,近其事。
知不升者,以正樂畢,上無告請于賓之事,宜與正歌備已後同也。
賓北面坐,取俎西之觯,興,阼階上北面酬主人。
主人降席,立于賓東。
賓坐奠觯,拜,執觯興,主人答拜。
賓不祭,卒觯,不拜,不洗,實之,進東南面。
(所不者,酬而禮殺也。
賓立飲。
) [疏]“賓北”至“南面”。
○注“所不”至“立飲”。
○釋曰:“賓北面坐,取俎西之觯”者,謂上一人舉觯于賓,賓奠于薦西者也。
雲“賓立飲”者,《鄉飲酒》當此賓酬主人時雲賓“不祭,立飲”是也。
主人阼階上北面拜,賓少退。
(少退,少逡遁也。
) 主人進受觯,賓主人之西,北面拜送。
(旅酬而同階,禮殺也。
) [疏]注“旅酬”至“殺也”。
○釋曰:對獻酬之時,賓主各于其階,故雲“同階,禮殺也”。
賓揖,就席。
主人以觯?西階上酬大夫。
大夫降席,立于主人之西,如賓酬主人之禮。
(其既實觯,進西南面,立鄉所酬。
) [疏]“賓揖”至“之禮”。
○注“其既”至“所酬”。
○釋曰:雲“主人以觯?西階上酬大夫”者,旅酬恒執此觯以相酬,故言“以”。
知義然者,上文“命獲者以旌退”,鄭注雲“旌言以者,旌恒執也”是也。
雲“其既實觯,進西南面,立?所酬”,知者,以上賓酬主人,阼階上實觯進南面,則知此主人酬大夫西階上,實觯而亦進西面可知也。
主人揖,就席。
若無大夫,則長受酬,亦如之。
(長,謂以長幼之次酬衆賓。
) [疏]“主人”至“如之”。
○釋曰:雲“若無大夫”者,鄉人為公卿大夫來觀禮者為遵,或有或無,不定,故雲若。
有大夫先酬之,無大夫則酬長,以《鄉射》無介,直有三賓,以長幼之次受酬。
此言酬衆賓,則三賓也。
司正升自西階,相旅,作受酬者曰:“某酬某子。
”(某者,字也。
某子者,氏也。
稱酬者之字,受酬者曰某子。
旅酬下為上,尊之也。
《春秋傳》曰“字不若子”,此言某酬某子者,《射禮》略于《飲酒》,《飲酒》言某子受酬,以飲酒為主。
) [疏]“司正”至“某子”。
○注“某者”至“為主”。
○釋曰:雲“旅酬下為上,尊之也”者,以旅酬者少長以齒,逮下之道,前人雖卑,其司正命之飲酒,呼之稱謂尊于酬者,故受酬者為某子,酬他為某也。
雲“《春秋傳》曰”者,案莊十年秋九月經書:“荊敗蔡師于莘,以蔡侯獻舞歸。
”《公羊傳》曰:“荊者何?州名也。
州不若國,國不若氏,氏不若人,人不若名,名不若字,字不若子。
”何休雲:“爵最尊也。
”鄭引之者,證旅酬下為上之義。
酬者稱字,受酬者稱子,子是尊稱。
雲“此言某酬某子者,《射禮》略于《飲酒》,《飲酒》言某子受酬,以飲酒為主”者,此《鄉射》主于射,略于《飲酒》,故稱酬他者字,又稱受酬飲酒者為子,是字不若子。
《飲酒》言“某子受酬”,直以飲酒為主故也。
受酬者降席。
司正退立于西序端,東面。
(退立,俟後酬者也。
始升相,立階西北面。
) [疏]“受酬”至“東面”。
○注“退立”至“北面”。
○釋曰:雲“始升相,立階西北面”者,《鄉飲酒》注亦然。
知者,以司正升自西階,與西階之酬者立,故知始時在西階西北面也。
衆受酬者拜,興、飲,皆如賓酬主人之禮。
辯,遂酬在下者,皆升,受酬于西階上。
(在下,謂賓黨也。
《鄉飲酒》記曰:“主人之贊者,西面北上,不與,無?爵然後與。
”此異于賓。
) [疏]“衆受”至“階上”。
○注“在下”至“于賓”。
○釋曰:引《鄉飲酒》記者,欲見賓黨在西,主黨在東,主黨不與酬之義。
卒受者以觯降,奠于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