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十二 鄉射禮第五
關燈
小
中
大
之中,上耦外而言之。
雲“取誘射之矢,挾五個”者,以其前拾取矢皆進三挾一個,乃反位。
此則先取四矢,亦?三挾一個,乃并取誘射四矢,兼挾之,故五個也。
雲“弟子逆受于東面位之後”者,弟子即納射器者,因留主授受于堂西西方,今見下耦将司射矢來向位,仍西面,弟子即往逆受之訖,下射乃反東面,故雲“授有司于西方而後反位”,謂反向東面位,是以鄭亦雲“弟子逆受于東面位之後”也。
衆賓未拾取矢,皆袒、決、遂,執弓,?三挾一個,由堂西進,繼三耦之南而立,東面,北上,大夫之耦為上。
(未猶不也。
衆賓不拾者,未射,無??上矢也。
言此者,嫌衆賓三耦同倫,初時有射者,後乃射有拾取矢,禮也。
) [疏]“衆賓”至“為上”。
○注“未猶”至“禮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未猶不也”者,若言未,謂此第一番初時,未有拾取矢,禮以其第一番唯有三耦射,無賓射法,不得雲未。
是以轉為不以其全,不拾取矢也。
雲“言此者,嫌衆賓三耦同倫,初時有射”者,此解經雲衆賓不拾之意有此嫌,故明之。
雲“後乃射有拾取矢,禮也”者,據第三番衆賓乃射,自然有??上拾取矢禮,後文見之也。
司射作射如初,一耦揖升如初。
司馬命去侯,獲者許諾。
司馬降,釋弓反位。
司射猶挾一個,去撲,與司馬交于階前,升,請釋獲于賓。
(猶,有故之辭。
司射既誘射,恒執弓挾矢以掌射事,備尚未知,當教之也。
今三耦卒射,衆足以知之矣。
猶挾之者,君子不必也。
) [疏]“司射”至“于賓”。
○注“猶有”至“必也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共而俟”,論第二番射之事。
案《大射》第二番射,司馬命去侯雲如初。
此司馬命去侯,不言如初者,此臣禮,威儀省。
司馬初命去侯時,獲者許諾,聲不絕,以至于乏。
再番、三番命去侯,獲者直許諾,無不絕聲,故不言如初。
《大射》君禮,威儀多,故第二番與前同,獲者以宮商趨之,故言如初。
于第三番禮殺,複不以宮商,直許諾,又不得言如初。
雲“今三耦卒射,衆足以知之矣。
猶挾矢者,君子不必也”者,三耦教射者,三耦卒射,衆賓足知射禮,猶挾矢教之者,君子不必也者。
案《論語》孔子雲君子“無必、無固、無我”,以不必即知,故仍教之。
賓許,降,?撲,西面立于所設中之東,北面命釋獲者設中,遂視之。
(視之,當教之。
) [疏]“賓許”至“視之”。
○注“視之當教之”。
○釋曰:雲“當教之”者,謂教其釋?,安置左右,及數?告勝負之事,亦教之也。
釋獲者執鹿中,一人執?以從之。
(鹿中,謂射于謝也,于庠當兕中。
) [疏]“釋獲”至“從之”。
○注“鹿中”至“兕中”。
○釋曰:以州長是士,射于榭;鄉大夫是大夫,為之射于庠。
下記雲“士則鹿中,大夫兕中”,故雲“鹿中謂射于榭也,于庠當兕中也”。
釋獲者坐設中,南當??,西當西序,東面,興受?,坐實八?于中,橫委其馀于中西,南末。
興,共而俟。
(興還北面受?,反東面實之。
) [疏]“釋獲”至“而俟”。
○注“興還”至“實之”。
○釋曰:雲“設中,南當??”,南北節,西當西序,東西節。
雲“興還北面受?,反東面實之”者,以其所納射器皆在堂西,執中與?,皆從堂西來,向西序之南,南面,執中者既東面坐,設訖,興,還向北面受?,回向東面實之也。
司射遂進,由堂下,北面命曰:“不貫不釋。
”(貫猶中也。
不中正不釋?也。
古文貫作關。
) [疏]“司射”至“不釋”。
○注“貫猶”至“作關”。
○釋曰:言“不貫”者,以其以布為侯,故中者貫穿布侯,故以中為貫也。
是以鄭雲貫猶中也。
中則貫也。
上射揖。
司射退反位。
釋獲者坐取中之八?,改實八?于中,興,執而俟。
(執所取?。
) [疏]“上射”至“而俟”。
○注“執所取?”。
○釋曰:八?者,人四矢,一耦八矢。
雖不知中否,要須一矢則一?,改實八?,拟後來者用之。
乃射。
若中,則釋獲者坐而釋獲,每一個釋一?。
上射于右,下射于左,若有馀?,則反委之。
(委馀?,禮尚異也。
委之,合于中西。
) [疏]“乃射”至“委之”。
○注“委馀”至“中西”。
○釋曰:雲“上射于右,下射于左”者,以釋?者東面為正,依投壺禮,賓黨于右,主黨于左,是以上射于右,賓黨也;下射于左,主黨也。
雲“委馀?,禮尚異也”者,手中馀?未知有幾,不可盡中所有,馀亦得于後釋,要委馀于地,别取中内八?者,禮尚異,故不用馀者。
雲“委之,合于中西”者,?法多少視射人多少不定,要橫委其馀于中西,手中馀者與之合也。
又取中之八?,改實八?于中,興,執而俟。
三耦卒射。
賓、主人、大夫揖,皆由其階降,揖。
主人堂東袒、決、遂,執弓,?三挾一年。
賓于堂西亦如之。
皆由其階,階下揖,升堂揖。
主人為下射,皆當其物,北面揖,及物揖,乃射。
卒,南面揖,皆由其階,階上揖,降階揖。
賓序西,主人序東,皆釋弓,說決、拾,襲,反位,升,及階揖,升堂揖,皆就席。
(或言堂,或言序,亦為庠謝互言也。
賓主人射,大夫止于堂西。
) [疏]“又取”至“就席”。
○注“或言”至“堂西”。
○釋曰:上雲“榭則鈎楹内”,謂射于榭者也;“堂則由楹外”,謂射于庠者也。
此當有鄉大夫射于庠,亦有州長射于序,故互見其義。
互言者,今袒、決、遂,則言堂東西,見在庠,在榭亦然。
釋弓說決、拾,則言序東、序西,序則榭也,在庠亦然。
故言互言之,周公省文,欲兩見之也。
雲“大夫止于堂西”者,上賓、主人、大夫俱降,無堂西之文,下雲大夫袒、決、遂,就其耦,故知此時止于堂西,故記雲“大夫降,立于堂西以俟射”也。
大夫袒、決、遂,執弓,?三挾一個,由堂西出于司射之西,就其耦。
大夫為下射,揖進,耦少退。
揖如三耦。
及階,耦先升。
卒射,揖如升射,耦先降。
降階,耦少退。
皆釋弓于堂西,襲。
耦遂止于堂西,大夫升就席。
(耦于庭,不并行,尊大夫也。
在堂如上射之儀,近其事,得申。
) [疏]“大夫”至“就席”。
○注“耦于”至“得申”。
○釋曰:言“在堂如上射之儀”者,謂耦先升,是如上射身先升法,以其近射事,故得申也。
衆賓繼射,釋獲皆如初。
司射所作,唯上耦。
(于是言唯上耦者,嫌賓、主人射亦作之。
《大射》三耦卒射,司射請于公及賓。
) [疏]“衆賓”至“上耦”。
○注“于是”至“及賓”。
○釋曰:雲“于是言唯上耦者,嫌賓、主人射亦作之”,鄭言此者,若二耦射,下即言所作唯上耦,則賓、主人射作之未可知,故于衆賓射訖乃言此,明賓、主射不作可知,故于此乃言“所作唯上耦”,明除賓、主矣。
故鄭雲:“于是言唯上耦,嫌賓主射亦作之。
”引《大射》者,公尊,公與賓射,不作直請,記雲:“賓、主人射,則司射擯升降。
”是雖不作,猶為擯相之,但不請也。
卒射,釋獲者遂以所執馀獲,升自西階,盡階,不升堂,告于賓曰:“左右卒射。
”降,反位,坐委馀獲于中西,興,共而俟。
(司射不告卒射者,釋獲者于是有事,宜終之也。
馀獲,馀?也,無馀?則空手耳。
俟,俟數也。
) [疏]“卒射”至“而俟”。
○注“司射”至“數也”。
○釋曰:雲:“宜終之也”者,決前番射,司射告卒射,此二番射不告卒,使獲者告,是宜終之也。
雲“馀獲,馀?”者,一耦不必盡中,故有馀?也。
雲“無馀?則空手耳”者,或賓、主八矢盡中,釋八?,故空手告也。
司馬袒、決,執弓升,命取矢,如初。
獲者許諾,以旌負侯,如初。
司馬降,釋弓,反位。
弟子委矢,如初。
大夫之矢,則兼束之以茅,上握焉。
(兼束大夫矢,優之,是以不拾也。
束于握上,則兼取之,順羽便也。
握,謂中央也。
不束主人矢,不可以殊于賓也。
言大夫之矢,則矢有題識也。
肅慎氏貢椐矢,銘其括。
今文上作尚。
) [疏]“司馬”至“握馬”。
○注“兼束”至“作尚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司馬乘矢”,論取矢之事。
雲“束于握上,則兼取之,順羽便也”者,握上則兼取之順持之處,全束于握之上,取持于中央,握之向下順羽便,故乘矢總束之也。
雲“不束主人矢,不可以殊于賓也”者,主人鄉大夫,則是大夫官當束之,不敢殊别于賓,若主人是州長,則士自然不束也。
肅慎氏者,《國語》文。
引之者,證矢有題識,以有題識,故束者得知是大夫之矢也。
司馬乘矢如初。
司射遂?西階西,釋弓,去撲,襲,進由中東,立于中南,北面視?。
(釋弓去撲,射事已。
) [疏]“司馬”至“視?”。
○注“釋弓”至“事已”。
○釋曰:凡言“遂”者,因上事。
司射于上無事,而言“遂?”者,以司射與司馬遞行事,今以司馬進乘矢,司射遂?西階西,釋弓去撲也。
雲“射事已”,此始再番射未已,而言已者,前番不釋獲,今據第二釋獲之,功成則為已,是以下記雲:“司射釋弓矢,視?,與獻釋獲者釋弓矢。
”注雲:“唯此二事,休武主文。
”休武者,射訖數?,主文者,洗爵獻釋獲者是也。
釋獲者東面于中西坐,先數右獲。
(固東面矣,複言之者,為其少南就右獲。
) [疏]“釋獲”至“右獲”。
○注“固東”至“右獲”。
○釋曰:釋獲者在中西東面。
釋?之時,賓黨于右,主黨于左。
今将數?,宜就之,是以少南就右獲,更東面也。
二?為純。
(純猶全也。
耦陰陽。
) [疏]“二?為純”。
○注“純猶”至“陰陽”。
○釋曰:雲“耦陰陽”者,陰陽對合,故二?為耦陰陽也。
一純以取,實于左手,十純則縮而委之。
(縮,從也。
于數者東西為從。
古文縮皆為蹙。
) [疏]注“縮從”至“為蹙”。
○釋曰:凡言“從”、“橫”者,南北為從,東西為橫。
今釋?者東面而言從橫,則據數?東為正,是以東西者為從,南北者為橫,故鄭雲“于數者東西為從”也。
每委異之。
(易校數。
) 有馀純,則橫于下。
(又異之也,自近為下。
) [疏]“有馀”至“于下”。
○釋曰:此則以南北為橫也。
一?為奇,奇則又縮諸純下。
(奇猶虧也。
又從之。
) 興,自前?左,東面。
(起由中東就左獲,少北于故,東面鄉之。
) [疏]注“少北”至“鄉之”。
○釋曰:雲“少北于故”,故則右?也。
又移至左?之後,東面鄉之,是以雲少北于故。
坐,兼斂?,實于左手,一純以委,十則異之。
(變于右。
) [疏]注“變于右”。
○釋曰:雲“變于右”者,右則一一取之于地,實于左手。
此則總斂于左手,一一取之于左手,委于地是變也。
必變之者,禮以變為敬也。
其馀如右獲。
(謂所縮所橫。
) 司射複位,釋獲者遂進取賢獲,執以升,自西階,盡階,不升堂,告于賓。
(賢獲,勝黨之?也。
齊之而取其馀。
) [疏]“司射”至“于賓”。
○注“賢獲”至“其馀”。
○釋曰:雲“齊之而取其馀”者,解經“取賢獲”,以?為獲,以其唱獲則釋?,故名?為獲。
左右數齊,有馀則賢獲,故以告也。
若右勝,則曰“右賢于左”。
若左勝,則曰“左賢于右”。
以純數告。
若有奇者,亦曰奇。
(賢猶勝也。
言賢者,射之以中為俊也。
假如右勝,告曰右賢于左,若幹純、若幹奇。
) [疏]“若右”至“曰奇”。
○注“賢猶”至“幹奇”。
○釋曰:“若幹”者,數不定之辭。
凡數法,一二已上得稱若幹,奇則一也,一外無若幹。
鄭亦言若幹者,因純有若幹,奇亦言若幹,奇言若幹者,衍字也。
若左右鈞,則左右皆執一?以告,曰:“左右鈞。
”降複位,坐,兼斂?,實八?于中,委其馀于中西,興,共而俟。
[疏]“若左”至“而俟”。
○釋曰:此将為第三番射,故豫設之。
或實或委,一如前法也。
司射?堂西,命弟子設豐。
(将飲不勝者,設豐所以承其爵也。
豐形蓋似豆而卑。
) [疏]“司射”至“設豐”。
○注“将飲”至“而卑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徹豐與觯”,論罰爵之事。
雲“設豐所以承其爵也”者,案《燕禮》君尊有豐,此雲承爵,豐則兩用之。
《燕禮》注:“豐形似豆,卑而大。
”此不言大,彼以承尊,故言大。
此承爵,不言大,或小耳。
弟子奉豐升,設于西楹之西,乃降。
勝者之弟子洗觯,升酌,南面坐奠于豐上。
降,袒執弓,反位。
(勝者之弟子,其少者也。
耦不酌,下無能也。
酌者不授爵,略之也。
執弓反射位,不俟其黨,已酌有事。
) [疏]“弟子”至“反位”。
○注“勝者”至“有事”。
○釋曰:知弟子是“少者”,以其執弟子禮使令,故知少者也。
雲“執弓反射位,不待其黨,已酌有事”者,以此弟子由堂西,固在射賓中矣。
黨即衆賓是也。
案下文“三耦及衆射者皆與其耦進,立于射位”,今酌者不待其黨與俱進,而先反射位者,由已酌酒有事訖,其黨未得司射命,又無事,不得共酌者同就射位,故酌者先得反射位也。
司射遂袒執弓,挾一個,?撲,北面于三耦之南,命三耦及衆賓勝者:“皆袒、決、遂,執張弓。
(執張弓,言能用之也。
右手執弦,如卒射。
) [疏]“司射”至“張弓”。
○注“執張”至“卒射”。
○釋曰:雲“右手執弦,如卒射”者,上文卒射,執弓不挾,右執弦,矢盡故也。
此非卒射,亦執
雲“取誘射之矢,挾五個”者,以其前拾取矢皆進三挾一個,乃反位。
此則先取四矢,亦?三挾一個,乃并取誘射四矢,兼挾之,故五個也。
雲“弟子逆受于東面位之後”者,弟子即納射器者,因留主授受于堂西西方,今見下耦将司射矢來向位,仍西面,弟子即往逆受之訖,下射乃反東面,故雲“授有司于西方而後反位”,謂反向東面位,是以鄭亦雲“弟子逆受于東面位之後”也。
衆賓未拾取矢,皆袒、決、遂,執弓,?三挾一個,由堂西進,繼三耦之南而立,東面,北上,大夫之耦為上。
(未猶不也。
衆賓不拾者,未射,無??上矢也。
言此者,嫌衆賓三耦同倫,初時有射者,後乃射有拾取矢,禮也。
) [疏]“衆賓”至“為上”。
○注“未猶”至“禮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未猶不也”者,若言未,謂此第一番初時,未有拾取矢,禮以其第一番唯有三耦射,無賓射法,不得雲未。
是以轉為不以其全,不拾取矢也。
雲“言此者,嫌衆賓三耦同倫,初時有射”者,此解經雲衆賓不拾之意有此嫌,故明之。
雲“後乃射有拾取矢,禮也”者,據第三番衆賓乃射,自然有??上拾取矢禮,後文見之也。
司射作射如初,一耦揖升如初。
司馬命去侯,獲者許諾。
司馬降,釋弓反位。
司射猶挾一個,去撲,與司馬交于階前,升,請釋獲于賓。
(猶,有故之辭。
司射既誘射,恒執弓挾矢以掌射事,備尚未知,當教之也。
今三耦卒射,衆足以知之矣。
猶挾之者,君子不必也。
) [疏]“司射”至“于賓”。
○注“猶有”至“必也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共而俟”,論第二番射之事。
案《大射》第二番射,司馬命去侯雲如初。
此司馬命去侯,不言如初者,此臣禮,威儀省。
司馬初命去侯時,獲者許諾,聲不絕,以至于乏。
再番、三番命去侯,獲者直許諾,無不絕聲,故不言如初。
《大射》君禮,威儀多,故第二番與前同,獲者以宮商趨之,故言如初。
于第三番禮殺,複不以宮商,直許諾,又不得言如初。
雲“今三耦卒射,衆足以知之矣。
猶挾矢者,君子不必也”者,三耦教射者,三耦卒射,衆賓足知射禮,猶挾矢教之者,君子不必也者。
案《論語》孔子雲君子“無必、無固、無我”,以不必即知,故仍教之。
賓許,降,?撲,西面立于所設中之東,北面命釋獲者設中,遂視之。
(視之,當教之。
) [疏]“賓許”至“視之”。
○注“視之當教之”。
○釋曰:雲“當教之”者,謂教其釋?,安置左右,及數?告勝負之事,亦教之也。
釋獲者執鹿中,一人執?以從之。
(鹿中,謂射于謝也,于庠當兕中。
) [疏]“釋獲”至“從之”。
○注“鹿中”至“兕中”。
○釋曰:以州長是士,射于榭;鄉大夫是大夫,為之射于庠。
下記雲“士則鹿中,大夫兕中”,故雲“鹿中謂射于榭也,于庠當兕中也”。
釋獲者坐設中,南當??,西當西序,東面,興受?,坐實八?于中,橫委其馀于中西,南末。
興,共而俟。
(興還北面受?,反東面實之。
) [疏]“釋獲”至“而俟”。
○注“興還”至“實之”。
○釋曰:雲“設中,南當??”,南北節,西當西序,東西節。
雲“興還北面受?,反東面實之”者,以其所納射器皆在堂西,執中與?,皆從堂西來,向西序之南,南面,執中者既東面坐,設訖,興,還向北面受?,回向東面實之也。
司射遂進,由堂下,北面命曰:“不貫不釋。
”(貫猶中也。
不中正不釋?也。
古文貫作關。
) [疏]“司射”至“不釋”。
○注“貫猶”至“作關”。
○釋曰:言“不貫”者,以其以布為侯,故中者貫穿布侯,故以中為貫也。
是以鄭雲貫猶中也。
中則貫也。
上射揖。
司射退反位。
釋獲者坐取中之八?,改實八?于中,興,執而俟。
(執所取?。
) [疏]“上射”至“而俟”。
○注“執所取?”。
○釋曰:八?者,人四矢,一耦八矢。
雖不知中否,要須一矢則一?,改實八?,拟後來者用之。
乃射。
若中,則釋獲者坐而釋獲,每一個釋一?。
上射于右,下射于左,若有馀?,則反委之。
(委馀?,禮尚異也。
委之,合于中西。
) [疏]“乃射”至“委之”。
○注“委馀”至“中西”。
○釋曰:雲“上射于右,下射于左”者,以釋?者東面為正,依投壺禮,賓黨于右,主黨于左,是以上射于右,賓黨也;下射于左,主黨也。
雲“委馀?,禮尚異也”者,手中馀?未知有幾,不可盡中所有,馀亦得于後釋,要委馀于地,别取中内八?者,禮尚異,故不用馀者。
雲“委之,合于中西”者,?法多少視射人多少不定,要橫委其馀于中西,手中馀者與之合也。
又取中之八?,改實八?于中,興,執而俟。
三耦卒射。
賓、主人、大夫揖,皆由其階降,揖。
主人堂東袒、決、遂,執弓,?三挾一年。
賓于堂西亦如之。
皆由其階,階下揖,升堂揖。
主人為下射,皆當其物,北面揖,及物揖,乃射。
卒,南面揖,皆由其階,階上揖,降階揖。
賓序西,主人序東,皆釋弓,說決、拾,襲,反位,升,及階揖,升堂揖,皆就席。
(或言堂,或言序,亦為庠謝互言也。
賓主人射,大夫止于堂西。
) [疏]“又取”至“就席”。
○注“或言”至“堂西”。
○釋曰:上雲“榭則鈎楹内”,謂射于榭者也;“堂則由楹外”,謂射于庠者也。
此當有鄉大夫射于庠,亦有州長射于序,故互見其義。
互言者,今袒、決、遂,則言堂東西,見在庠,在榭亦然。
釋弓說決、拾,則言序東、序西,序則榭也,在庠亦然。
故言互言之,周公省文,欲兩見之也。
雲“大夫止于堂西”者,上賓、主人、大夫俱降,無堂西之文,下雲大夫袒、決、遂,就其耦,故知此時止于堂西,故記雲“大夫降,立于堂西以俟射”也。
大夫袒、決、遂,執弓,?三挾一個,由堂西出于司射之西,就其耦。
大夫為下射,揖進,耦少退。
揖如三耦。
及階,耦先升。
卒射,揖如升射,耦先降。
降階,耦少退。
皆釋弓于堂西,襲。
耦遂止于堂西,大夫升就席。
(耦于庭,不并行,尊大夫也。
在堂如上射之儀,近其事,得申。
) [疏]“大夫”至“就席”。
○注“耦于”至“得申”。
○釋曰:言“在堂如上射之儀”者,謂耦先升,是如上射身先升法,以其近射事,故得申也。
衆賓繼射,釋獲皆如初。
司射所作,唯上耦。
(于是言唯上耦者,嫌賓、主人射亦作之。
《大射》三耦卒射,司射請于公及賓。
) [疏]“衆賓”至“上耦”。
○注“于是”至“及賓”。
○釋曰:雲“于是言唯上耦者,嫌賓、主人射亦作之”,鄭言此者,若二耦射,下即言所作唯上耦,則賓、主人射作之未可知,故于衆賓射訖乃言此,明賓、主射不作可知,故于此乃言“所作唯上耦”,明除賓、主矣。
故鄭雲:“于是言唯上耦,嫌賓主射亦作之。
”引《大射》者,公尊,公與賓射,不作直請,記雲:“賓、主人射,則司射擯升降。
”是雖不作,猶為擯相之,但不請也。
卒射,釋獲者遂以所執馀獲,升自西階,盡階,不升堂,告于賓曰:“左右卒射。
”降,反位,坐委馀獲于中西,興,共而俟。
(司射不告卒射者,釋獲者于是有事,宜終之也。
馀獲,馀?也,無馀?則空手耳。
俟,俟數也。
) [疏]“卒射”至“而俟”。
○注“司射”至“數也”。
○釋曰:雲:“宜終之也”者,決前番射,司射告卒射,此二番射不告卒,使獲者告,是宜終之也。
雲“馀獲,馀?”者,一耦不必盡中,故有馀?也。
雲“無馀?則空手耳”者,或賓、主八矢盡中,釋八?,故空手告也。
司馬袒、決,執弓升,命取矢,如初。
獲者許諾,以旌負侯,如初。
司馬降,釋弓,反位。
弟子委矢,如初。
大夫之矢,則兼束之以茅,上握焉。
(兼束大夫矢,優之,是以不拾也。
束于握上,則兼取之,順羽便也。
握,謂中央也。
不束主人矢,不可以殊于賓也。
言大夫之矢,則矢有題識也。
肅慎氏貢椐矢,銘其括。
今文上作尚。
) [疏]“司馬”至“握馬”。
○注“兼束”至“作尚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司馬乘矢”,論取矢之事。
雲“束于握上,則兼取之,順羽便也”者,握上則兼取之順持之處,全束于握之上,取持于中央,握之向下順羽便,故乘矢總束之也。
雲“不束主人矢,不可以殊于賓也”者,主人鄉大夫,則是大夫官當束之,不敢殊别于賓,若主人是州長,則士自然不束也。
肅慎氏者,《國語》文。
引之者,證矢有題識,以有題識,故束者得知是大夫之矢也。
司馬乘矢如初。
司射遂?西階西,釋弓,去撲,襲,進由中東,立于中南,北面視?。
(釋弓去撲,射事已。
) [疏]“司馬”至“視?”。
○注“釋弓”至“事已”。
○釋曰:凡言“遂”者,因上事。
司射于上無事,而言“遂?”者,以司射與司馬遞行事,今以司馬進乘矢,司射遂?西階西,釋弓去撲也。
雲“射事已”,此始再番射未已,而言已者,前番不釋獲,今據第二釋獲之,功成則為已,是以下記雲:“司射釋弓矢,視?,與獻釋獲者釋弓矢。
”注雲:“唯此二事,休武主文。
”休武者,射訖數?,主文者,洗爵獻釋獲者是也。
釋獲者東面于中西坐,先數右獲。
(固東面矣,複言之者,為其少南就右獲。
) [疏]“釋獲”至“右獲”。
○注“固東”至“右獲”。
○釋曰:釋獲者在中西東面。
釋?之時,賓黨于右,主黨于左。
今将數?,宜就之,是以少南就右獲,更東面也。
二?為純。
(純猶全也。
耦陰陽。
) [疏]“二?為純”。
○注“純猶”至“陰陽”。
○釋曰:雲“耦陰陽”者,陰陽對合,故二?為耦陰陽也。
一純以取,實于左手,十純則縮而委之。
(縮,從也。
于數者東西為從。
古文縮皆為蹙。
) [疏]注“縮從”至“為蹙”。
○釋曰:凡言“從”、“橫”者,南北為從,東西為橫。
今釋?者東面而言從橫,則據數?東為正,是以東西者為從,南北者為橫,故鄭雲“于數者東西為從”也。
每委異之。
(易校數。
) 有馀純,則橫于下。
(又異之也,自近為下。
) [疏]“有馀”至“于下”。
○釋曰:此則以南北為橫也。
一?為奇,奇則又縮諸純下。
(奇猶虧也。
又從之。
) 興,自前?左,東面。
(起由中東就左獲,少北于故,東面鄉之。
) [疏]注“少北”至“鄉之”。
○釋曰:雲“少北于故”,故則右?也。
又移至左?之後,東面鄉之,是以雲少北于故。
坐,兼斂?,實于左手,一純以委,十則異之。
(變于右。
) [疏]注“變于右”。
○釋曰:雲“變于右”者,右則一一取之于地,實于左手。
此則總斂于左手,一一取之于左手,委于地是變也。
必變之者,禮以變為敬也。
其馀如右獲。
(謂所縮所橫。
) 司射複位,釋獲者遂進取賢獲,執以升,自西階,盡階,不升堂,告于賓。
(賢獲,勝黨之?也。
齊之而取其馀。
) [疏]“司射”至“于賓”。
○注“賢獲”至“其馀”。
○釋曰:雲“齊之而取其馀”者,解經“取賢獲”,以?為獲,以其唱獲則釋?,故名?為獲。
左右數齊,有馀則賢獲,故以告也。
若右勝,則曰“右賢于左”。
若左勝,則曰“左賢于右”。
以純數告。
若有奇者,亦曰奇。
(賢猶勝也。
言賢者,射之以中為俊也。
假如右勝,告曰右賢于左,若幹純、若幹奇。
) [疏]“若右”至“曰奇”。
○注“賢猶”至“幹奇”。
○釋曰:“若幹”者,數不定之辭。
凡數法,一二已上得稱若幹,奇則一也,一外無若幹。
鄭亦言若幹者,因純有若幹,奇亦言若幹,奇言若幹者,衍字也。
若左右鈞,則左右皆執一?以告,曰:“左右鈞。
”降複位,坐,兼斂?,實八?于中,委其馀于中西,興,共而俟。
[疏]“若左”至“而俟”。
○釋曰:此将為第三番射,故豫設之。
或實或委,一如前法也。
司射?堂西,命弟子設豐。
(将飲不勝者,設豐所以承其爵也。
豐形蓋似豆而卑。
) [疏]“司射”至“設豐”。
○注“将飲”至“而卑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徹豐與觯”,論罰爵之事。
雲“設豐所以承其爵也”者,案《燕禮》君尊有豐,此雲承爵,豐則兩用之。
《燕禮》注:“豐形似豆,卑而大。
”此不言大,彼以承尊,故言大。
此承爵,不言大,或小耳。
弟子奉豐升,設于西楹之西,乃降。
勝者之弟子洗觯,升酌,南面坐奠于豐上。
降,袒執弓,反位。
(勝者之弟子,其少者也。
耦不酌,下無能也。
酌者不授爵,略之也。
執弓反射位,不俟其黨,已酌有事。
) [疏]“弟子”至“反位”。
○注“勝者”至“有事”。
○釋曰:知弟子是“少者”,以其執弟子禮使令,故知少者也。
雲“執弓反射位,不待其黨,已酌有事”者,以此弟子由堂西,固在射賓中矣。
黨即衆賓是也。
案下文“三耦及衆射者皆與其耦進,立于射位”,今酌者不待其黨與俱進,而先反射位者,由已酌酒有事訖,其黨未得司射命,又無事,不得共酌者同就射位,故酌者先得反射位也。
司射遂袒執弓,挾一個,?撲,北面于三耦之南,命三耦及衆賓勝者:“皆袒、決、遂,執張弓。
(執張弓,言能用之也。
右手執弦,如卒射。
) [疏]“司射”至“張弓”。
○注“執張”至“卒射”。
○釋曰:雲“右手執弦,如卒射”者,上文卒射,執弓不挾,右執弦,矢盡故也。
此非卒射,亦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