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十一 鄉射禮第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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越内弦,右手相”者,案《鄉飲酒》注雲“内弦側擔之”者,據瑟體而言。
《燕禮》注雲“内弦弦為主”者,據弦體而說。
此言“内弦右手相,由便”,語異義同也。
雲“前越言執者,内有弦結,手入之淺也”者,瑟體首寬尾狹,内越孔雖長,廣狹亦等,但弦居瑟上,近首鼓處則寬,近尾不鼓處并而狹。
側持之法,近鼓持之入則近,手入則深,是以通與《燕禮》言面鼓,則雲執之手入淺也。
《大射》與《鄉飲酒》言後首,則雲挎越,手入深故也。
雲“相者降,立西方”者,其相者是弟子,位在西者,是以下文雲:“樂正?西方,命弟子贊工遷樂于下。
”故知此相工是弟子,故降立還于西方也。
笙入,立于縣中,西面。
(堂下樂相從也。
縣中,磬東立,西面。
) [疏]“笙入”至“西面”。
○注“堂下”至“西面”。
○釋曰:雲“堂下樂相從也”者,案上文雲“縣于洗東北西面”,此雲“立于縣中”,明是堂下相從,皆在東方也。
雲“縣中,磬東立,西面”者,謂在磬東,當磬之東。
鄭知不在磬西,西面者,若磬西、西面,則笙者背磬,不可,故知在磬東,西面也。
乃合樂,《周南·關雎》、《葛覃》、《卷耳》,《召南·鵲巢》、《采蘩》、《采?》。
(不歌、不笙、不?,志在射,略于樂也。
不略合樂者,《周南》、《召南》之風,鄉樂也,不可略其正也。
昔大王、王季、文王始居岐山之陽,躬行《召南》之教,以成王業,至三分天下,乃宣《周南》、《召南》之化,本其德之初,“刑于寡妻,至于兄弟,以禦于家邦”,故謂之鄉樂。
用之房中以及朝廷《飨》、《燕》、《鄉射》、《飲酒》,此六篇其風化之原也。
是以合金石絲竹而歌之。
) [疏]“乃合”至“采?”。
○釋曰:言“乃”者,以其作樂之法,先歌後乃合樂。
今不歌、不笙、不?,唯合樂,故言乃以見非常故也。
○注“不歌”至“歌之”。
○釋曰:據《鄉飲酒》、《燕禮》作樂有四節,今不歌、不笙、不?,唯有合樂,故雲“志在射略于樂也”。
雲“合樂者,《周南》、《召南》之風,鄉樂也”者,上注已雲《頌》及《大雅》天子樂,《小雅》諸侯樂,此《二南》鄉大夫樂,但《鄉飲酒》、《鄉射》是大夫、士為主人,故大夫、士樂為鄉樂者也。
雲“不可略其正也”者,《二南》是大夫、士之鄉樂,己之正樂,故雲不可略其正者也。
雲“昔大王”已下,于《鄉飲酒》注己說,義具于彼,此注略言之耳。
若然者,《燕禮》與《鄉飲酒》文同,注又與《燕禮》不異者,以其《鄉射》與《鄉飲酒》同是大夫、士禮,卿大夫、士行《射禮》,先行《鄉飲酒禮》,《鄉飲酒》與《鄉射》自為首尾,故《鄉飲酒》注具,于此略。
言《燕禮》是諸侯禮,天子、諸侯射先行《燕禮》,則《燕禮》與《大射》自為首尾,是以《燕禮》歌、笙、?、合鄭亦具注之,《大射》又略言之也。
工不興,告于樂正曰:“正歌備。
”(不興者,瞽?蒙禮略也。
) [疏]“工不”至“歌備”。
○注“不興”至“略也”。
○釋曰:言“正歌”者,升歌也。
升歌,《鹿鳴》是上歌。
諸侯樂非己正樂,故以《二南》為正歌也。
言“備”者,凡作樂皆三終,此備明亦三終也。
雲“不興者,瞽?蒙禮略也”者,以工告樂正,以卑告尊當興,今以瞽?蒙無目,不可責其備禮,故不興者,于禮略也。
樂正告于賓,乃降。
(樂正降者,堂上正樂畢也。
降立西階東,北面。
) [疏]“樂正”至“乃降”。
○注“樂正”至“北面”。
○釋曰:言“告于賓”者,作樂主為樂賓,今歌備,故告賓,言歌備也。
言“樂正降者,堂上正樂畢也”者,以其《鄉飲酒》、《燕禮》但升歌、笙、?合樂皆是正歌,今略去升歌、笙、?三者,唯有合樂于堂上,故雲堂上正樂畢也。
雲正樂者,對後無?樂非正樂也。
下射雖歌《驺虞》,亦是堂下,非堂上,故以堂上決之也。
雲“降立西階東,北面”者,此無正文,約堂上樂正位在西階東,北面,今降亦當在西階東,北面也。
主人取爵于上篚,獻工。
大師,則為之洗。
(尊之也。
君賜大夫樂,又從之以其人,謂之大師。
) [疏]“主人”至“之洗”。
○注“尊之”至“大師”。
○釋曰:自此至“反升就席”,論主人獻工笙之事。
但天子、諸侯官備,有大師、少師、瞽人作樂之長,大夫、士官不備,不合有大師,君有賜大夫、士樂器之法,故《春秋左氏》雲:晉侯歌锺二肆,取半以賜魏绛,魏绛于是乎始有金石之樂,禮也。
時以樂人賜之,故鄭雲“君賜大夫樂,又從之以其人,謂之大師”也。
賓降,主人辭降。
(大夫不降,尊也。
) [疏]“賓降主人辭降”。
○注“大夫不降尊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大夫不降,尊也”者,此賓降,大夫若降,直與賓共文,今不言大夫降,《鄉飲酒》亦雲賓介,不言大夫降,明大夫皆不降,以其尊故也。
工不辭洗。
卒洗,升實爵。
工不興,左瑟,一人拜受爵。
(左瑟,辟主人授爵也。
一人,無大師,則工之長者。
) [疏]“工不”至“受爵”。
○釋曰:此言工不辭洗,及一人拜受爵,皆上大師也。
不言大師,言工一人者,欲見有大師,則大師不辭洗,拜受爵;若無大師,則凡工不辭洗,拜受爵,故變言工與一人。
假令大師左瑟先獻,若歌則後獻,亦先獻工一人,是以鄭雲一人無大師則工之長者。
以《鄉飲酒》獻工時雲“一人不興受爵”,注雲:“一人,工之長也。
”大師為歌者未得獻,先獻瑟工之長者也。
主人阼階上拜送爵。
薦脯醢。
使人相祭。
(人,相者。
) [疏]“主人”至“相祭”。
○注“人相者”。
○釋曰:雲“人,相者”,則弟子相之,既相工,明祭亦相之可知。
工飲,不拜既爵,授主人爵。
衆工不拜受爵,祭飲,辯有脯醢,不祭。
(祭飲,不興受爵,坐祭,坐飲。
) [疏]“工飲”至“不祭”。
○注“祭飲”至“坐飲”。
○釋曰:雲“工飲,不拜既爵”者,還是上一人拜受爵者,雖不拜,既爵仍拜受也。
下衆工又對上一人拜受爵,衆工不拜受爵也。
鄭雲“祭飲,不興受爵,坐祭,坐飲”者,對上賓主坐祭,立飲,故雲“坐祭,坐飲”,亦不拜既爵可知也。
不洗,遂獻笙于西階上。
(不洗者,賤也。
衆工而不洗矣,而着笙不洗者,笙賤于衆工,正君賜之,猶不洗也。
) [疏]“不洗”至“階上”。
○注“不洗”至“洗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衆工而不洗矣,而着笙不洗者,笙賤于衆工,正君賜之,猶不洗也”,鄭雲此者,欲見工在上貴,君賜之大師為之洗,笙賤位在下,正謂君賜之,笙人猶不為之洗,況衆笙乎?欲取賜笙人不為之洗之意,不取衆笙不為洗也。
笙一人拜于下,盡階,不升堂。
受爵,主人拜送爵。
階前坐祭,立飲,不拜既爵,升,授主人爵。
衆笙不拜,受爵,坐祭,立飲,辯有脯醢,不祭。
主人以爵降,奠于篚。
[疏]“笙一”至“于篚”。
○釋曰:此經總獻,笙人雖賤,中亦有尊卑,故一人升階受爵,馀者不升,不拜既爵則同也。
反升,就席。
(亦揖讓以賓升,衆賓皆升。
) [疏]“反升就席”。
○注“亦揖”至“皆升”。
○釋曰:雲“亦揖讓以賓升,衆賓皆升”者,謂亦前大夫若有遵者,則入門左,主人降,賓及衆賓皆降,主人共大夫行禮訖,主人揖讓以賓升,大夫及衆賓皆升就席相似,故雲“亦”。
若然,上賓降時雖不言衆賓降,衆賓卑,從降可知,故今從賓升也。
主人降席自南方,(禮殺,由便。
) [疏]“主人”至“南方”。
○注“禮殺由便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未旅”,論立司正之事也。
雲“禮殺,由便”者,對上文主人受作爵時禮盛,故主人降席自北方,啐酒于席末亦然,今此立司正禮殺,故降席自南方,故雲禮殺由便也。
側降。
(賓不從降。
) [疏]“側降”。
○注“賓不從降”。
○釋曰:側降猶特降,故雲“賓不從降”也。
作相為司正。
司正禮辭,許諾,主人再拜,司正答拜。
(爵備樂畢,将留賓以事,為有解倦失禮,立司正以監之,察儀法也。
《詩》雲:“既立之監,或佐之史。
”) [疏]“作相”至“答拜”。
○注“爵備”至“之史”。
○釋曰:雲“爵備”者,謂賓及衆賓與尊者并工笙并得獻,是爵備也。
雲“樂畢”者,合樂訖是樂畢。
以無升笙與?,故不言樂成而雲畢而已也。
雲“将留賓以事”者,下有射事,射訖,行旅無?之事,故須立司正以監之。
但中?為射系變司正為司馬。
射訖,反為司正,以監察儀法也。
引《詩》者,證監與正為一物,皆察儀法也。
主人升就席。
司正洗觯,升自西階,由楹内?阼階上,北面受命于主人。
(洗觯者,當酌以表其位,顯其事也。
楹内,楹北。
) [疏]“主人”至“主人”。
○注“洗觯”至“楹北”。
○釋曰:雲“受命于主人”者,謂受主人請安賓之命,是以下雲“請安于賓”,鄭注雲:“傳主人之命也。
” 西階上北面請安于賓。
(傳主人之命。
)賓禮辭,許。
司正告于主人,遂立于楹?以相拜。
(相,謂贊主人及賓相拜之辭。
)主人阼階上再拜,賓西階上答再拜,皆揖就席。
(為己安也。
今文揖為升。
) 司正實觯,降自西階,中庭北面坐奠觯,興,退,少立。
(奠觯,表其位也。
少立,自修正,慎其位也。
古文曰少退立。
) [疏]“司正”至“少立”。
○注“奠觯”至“退立”。
○釋曰:此雲“北面坐奠觯”,《鄉飲酒》亦然者,此二者皆臣禮,故北面奠觯。
《燕禮》、《大射》皆司正南面奠觯者,彼是君禮,欲取還不背君,故南面奠觯。
故《大射》雲:“南面坐奠觯,興,右還,北面少立。
坐取觯,興,坐,不祭,卒觯,奠之,興,再拜稽首,左還,南面坐取觯,洗,南面反奠于其所,北面立。
”注雲:“皆所以自昭明于衆也。
将于觯南北面則右還,于觯北南面則左還。
如是,得從觯西往來也。
必從觯西往來者,為君在阼,不背之也。
”又取威儀多。
此及《鄉飲酒》在阼,非君直北面奠觯,又威儀簡故也。
進,坐取觯,興,反坐,不祭,遂卒觯,興。
坐奠觯,拜,執觯興,洗,北面坐奠于其所。
(今文坐取觯,無進。
又曰坐奠之拜。
) 興,少退,北面立于觯南。
(立觯南,亦其故擯位。
)
《燕禮》注雲“内弦弦為主”者,據弦體而說。
此言“内弦右手相,由便”,語異義同也。
雲“前越言執者,内有弦結,手入之淺也”者,瑟體首寬尾狹,内越孔雖長,廣狹亦等,但弦居瑟上,近首鼓處則寬,近尾不鼓處并而狹。
側持之法,近鼓持之入則近,手入則深,是以通與《燕禮》言面鼓,則雲執之手入淺也。
《大射》與《鄉飲酒》言後首,則雲挎越,手入深故也。
雲“相者降,立西方”者,其相者是弟子,位在西者,是以下文雲:“樂正?西方,命弟子贊工遷樂于下。
”故知此相工是弟子,故降立還于西方也。
笙入,立于縣中,西面。
(堂下樂相從也。
縣中,磬東立,西面。
) [疏]“笙入”至“西面”。
○注“堂下”至“西面”。
○釋曰:雲“堂下樂相從也”者,案上文雲“縣于洗東北西面”,此雲“立于縣中”,明是堂下相從,皆在東方也。
雲“縣中,磬東立,西面”者,謂在磬東,當磬之東。
鄭知不在磬西,西面者,若磬西、西面,則笙者背磬,不可,故知在磬東,西面也。
乃合樂,《周南·關雎》、《葛覃》、《卷耳》,《召南·鵲巢》、《采蘩》、《采?》。
(不歌、不笙、不?,志在射,略于樂也。
不略合樂者,《周南》、《召南》之風,鄉樂也,不可略其正也。
昔大王、王季、文王始居岐山之陽,躬行《召南》之教,以成王業,至三分天下,乃宣《周南》、《召南》之化,本其德之初,“刑于寡妻,至于兄弟,以禦于家邦”,故謂之鄉樂。
用之房中以及朝廷《飨》、《燕》、《鄉射》、《飲酒》,此六篇其風化之原也。
是以合金石絲竹而歌之。
) [疏]“乃合”至“采?”。
○釋曰:言“乃”者,以其作樂之法,先歌後乃合樂。
今不歌、不笙、不?,唯合樂,故言乃以見非常故也。
○注“不歌”至“歌之”。
○釋曰:據《鄉飲酒》、《燕禮》作樂有四節,今不歌、不笙、不?,唯有合樂,故雲“志在射略于樂也”。
雲“合樂者,《周南》、《召南》之風,鄉樂也”者,上注已雲《頌》及《大雅》天子樂,《小雅》諸侯樂,此《二南》鄉大夫樂,但《鄉飲酒》、《鄉射》是大夫、士為主人,故大夫、士樂為鄉樂者也。
雲“不可略其正也”者,《二南》是大夫、士之鄉樂,己之正樂,故雲不可略其正者也。
雲“昔大王”已下,于《鄉飲酒》注己說,義具于彼,此注略言之耳。
若然者,《燕禮》與《鄉飲酒》文同,注又與《燕禮》不異者,以其《鄉射》與《鄉飲酒》同是大夫、士禮,卿大夫、士行《射禮》,先行《鄉飲酒禮》,《鄉飲酒》與《鄉射》自為首尾,故《鄉飲酒》注具,于此略。
言《燕禮》是諸侯禮,天子、諸侯射先行《燕禮》,則《燕禮》與《大射》自為首尾,是以《燕禮》歌、笙、?、合鄭亦具注之,《大射》又略言之也。
工不興,告于樂正曰:“正歌備。
”(不興者,瞽?蒙禮略也。
) [疏]“工不”至“歌備”。
○注“不興”至“略也”。
○釋曰:言“正歌”者,升歌也。
升歌,《鹿鳴》是上歌。
諸侯樂非己正樂,故以《二南》為正歌也。
言“備”者,凡作樂皆三終,此備明亦三終也。
雲“不興者,瞽?蒙禮略也”者,以工告樂正,以卑告尊當興,今以瞽?蒙無目,不可責其備禮,故不興者,于禮略也。
樂正告于賓,乃降。
(樂正降者,堂上正樂畢也。
降立西階東,北面。
) [疏]“樂正”至“乃降”。
○注“樂正”至“北面”。
○釋曰:言“告于賓”者,作樂主為樂賓,今歌備,故告賓,言歌備也。
言“樂正降者,堂上正樂畢也”者,以其《鄉飲酒》、《燕禮》但升歌、笙、?合樂皆是正歌,今略去升歌、笙、?三者,唯有合樂于堂上,故雲堂上正樂畢也。
雲正樂者,對後無?樂非正樂也。
下射雖歌《驺虞》,亦是堂下,非堂上,故以堂上決之也。
雲“降立西階東,北面”者,此無正文,約堂上樂正位在西階東,北面,今降亦當在西階東,北面也。
主人取爵于上篚,獻工。
大師,則為之洗。
(尊之也。
君賜大夫樂,又從之以其人,謂之大師。
) [疏]“主人”至“之洗”。
○注“尊之”至“大師”。
○釋曰:自此至“反升就席”,論主人獻工笙之事。
但天子、諸侯官備,有大師、少師、瞽人作樂之長,大夫、士官不備,不合有大師,君有賜大夫、士樂器之法,故《春秋左氏》雲:晉侯歌锺二肆,取半以賜魏绛,魏绛于是乎始有金石之樂,禮也。
時以樂人賜之,故鄭雲“君賜大夫樂,又從之以其人,謂之大師”也。
賓降,主人辭降。
(大夫不降,尊也。
) [疏]“賓降主人辭降”。
○注“大夫不降尊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大夫不降,尊也”者,此賓降,大夫若降,直與賓共文,今不言大夫降,《鄉飲酒》亦雲賓介,不言大夫降,明大夫皆不降,以其尊故也。
工不辭洗。
卒洗,升實爵。
工不興,左瑟,一人拜受爵。
(左瑟,辟主人授爵也。
一人,無大師,則工之長者。
) [疏]“工不”至“受爵”。
○釋曰:此言工不辭洗,及一人拜受爵,皆上大師也。
不言大師,言工一人者,欲見有大師,則大師不辭洗,拜受爵;若無大師,則凡工不辭洗,拜受爵,故變言工與一人。
假令大師左瑟先獻,若歌則後獻,亦先獻工一人,是以鄭雲一人無大師則工之長者。
以《鄉飲酒》獻工時雲“一人不興受爵”,注雲:“一人,工之長也。
”大師為歌者未得獻,先獻瑟工之長者也。
主人阼階上拜送爵。
薦脯醢。
使人相祭。
(人,相者。
) [疏]“主人”至“相祭”。
○注“人相者”。
○釋曰:雲“人,相者”,則弟子相之,既相工,明祭亦相之可知。
工飲,不拜既爵,授主人爵。
衆工不拜受爵,祭飲,辯有脯醢,不祭。
(祭飲,不興受爵,坐祭,坐飲。
) [疏]“工飲”至“不祭”。
○注“祭飲”至“坐飲”。
○釋曰:雲“工飲,不拜既爵”者,還是上一人拜受爵者,雖不拜,既爵仍拜受也。
下衆工又對上一人拜受爵,衆工不拜受爵也。
鄭雲“祭飲,不興受爵,坐祭,坐飲”者,對上賓主坐祭,立飲,故雲“坐祭,坐飲”,亦不拜既爵可知也。
不洗,遂獻笙于西階上。
(不洗者,賤也。
衆工而不洗矣,而着笙不洗者,笙賤于衆工,正君賜之,猶不洗也。
) [疏]“不洗”至“階上”。
○注“不洗”至“洗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衆工而不洗矣,而着笙不洗者,笙賤于衆工,正君賜之,猶不洗也”,鄭雲此者,欲見工在上貴,君賜之大師為之洗,笙賤位在下,正謂君賜之,笙人猶不為之洗,況衆笙乎?欲取賜笙人不為之洗之意,不取衆笙不為洗也。
笙一人拜于下,盡階,不升堂。
受爵,主人拜送爵。
階前坐祭,立飲,不拜既爵,升,授主人爵。
衆笙不拜,受爵,坐祭,立飲,辯有脯醢,不祭。
主人以爵降,奠于篚。
[疏]“笙一”至“于篚”。
○釋曰:此經總獻,笙人雖賤,中亦有尊卑,故一人升階受爵,馀者不升,不拜既爵則同也。
反升,就席。
(亦揖讓以賓升,衆賓皆升。
) [疏]“反升就席”。
○注“亦揖”至“皆升”。
○釋曰:雲“亦揖讓以賓升,衆賓皆升”者,謂亦前大夫若有遵者,則入門左,主人降,賓及衆賓皆降,主人共大夫行禮訖,主人揖讓以賓升,大夫及衆賓皆升就席相似,故雲“亦”。
若然,上賓降時雖不言衆賓降,衆賓卑,從降可知,故今從賓升也。
主人降席自南方,(禮殺,由便。
) [疏]“主人”至“南方”。
○注“禮殺由便”。
○釋曰:自此盡“未旅”,論立司正之事也。
雲“禮殺,由便”者,對上文主人受作爵時禮盛,故主人降席自北方,啐酒于席末亦然,今此立司正禮殺,故降席自南方,故雲禮殺由便也。
側降。
(賓不從降。
) [疏]“側降”。
○注“賓不從降”。
○釋曰:側降猶特降,故雲“賓不從降”也。
作相為司正。
司正禮辭,許諾,主人再拜,司正答拜。
(爵備樂畢,将留賓以事,為有解倦失禮,立司正以監之,察儀法也。
《詩》雲:“既立之監,或佐之史。
”) [疏]“作相”至“答拜”。
○注“爵備”至“之史”。
○釋曰:雲“爵備”者,謂賓及衆賓與尊者并工笙并得獻,是爵備也。
雲“樂畢”者,合樂訖是樂畢。
以無升笙與?,故不言樂成而雲畢而已也。
雲“将留賓以事”者,下有射事,射訖,行旅無?之事,故須立司正以監之。
但中?為射系變司正為司馬。
射訖,反為司正,以監察儀法也。
引《詩》者,證監與正為一物,皆察儀法也。
主人升就席。
司正洗觯,升自西階,由楹内?阼階上,北面受命于主人。
(洗觯者,當酌以表其位,顯其事也。
楹内,楹北。
) [疏]“主人”至“主人”。
○注“洗觯”至“楹北”。
○釋曰:雲“受命于主人”者,謂受主人請安賓之命,是以下雲“請安于賓”,鄭注雲:“傳主人之命也。
” 西階上北面請安于賓。
(傳主人之命。
)賓禮辭,許。
司正告于主人,遂立于楹?以相拜。
(相,謂贊主人及賓相拜之辭。
)主人阼階上再拜,賓西階上答再拜,皆揖就席。
(為己安也。
今文揖為升。
) 司正實觯,降自西階,中庭北面坐奠觯,興,退,少立。
(奠觯,表其位也。
少立,自修正,慎其位也。
古文曰少退立。
) [疏]“司正”至“少立”。
○注“奠觯”至“退立”。
○釋曰:此雲“北面坐奠觯”,《鄉飲酒》亦然者,此二者皆臣禮,故北面奠觯。
《燕禮》、《大射》皆司正南面奠觯者,彼是君禮,欲取還不背君,故南面奠觯。
故《大射》雲:“南面坐奠觯,興,右還,北面少立。
坐取觯,興,坐,不祭,卒觯,奠之,興,再拜稽首,左還,南面坐取觯,洗,南面反奠于其所,北面立。
”注雲:“皆所以自昭明于衆也。
将于觯南北面則右還,于觯北南面則左還。
如是,得從觯西往來也。
必從觯西往來者,為君在阼,不背之也。
”又取威儀多。
此及《鄉飲酒》在阼,非君直北面奠觯,又威儀簡故也。
進,坐取觯,興,反坐,不祭,遂卒觯,興。
坐奠觯,拜,執觯興,洗,北面坐奠于其所。
(今文坐取觯,無進。
又曰坐奠之拜。
) 興,少退,北面立于觯南。
(立觯南,亦其故擯位。
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