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十 鄉飲酒禮第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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酢主人者也。
坐卒爵者拜既爵,立卒爵者不拜既爵。
(降殺各從其宜,不使相錯,唯工不從此禮。
) [疏]“坐卒”至“既爵”。
○注“降殺”至“此禮”。
○釋曰:以其工無目,不使立卒爵,唯坐卒爵,不拜既爵與立卒爵者,同故雲“唯工不從此禮”也。
凡奠者于左,(不飲者,不欲其妨。
) [疏]“凡奠者于左”。
○注“不飲”至“其妨”。
○釋曰:奠于左者,謂主人酬賓之觯,主人奠于薦右,客不盡主人之歡,奠之于左,是不欲其妨後奠爵也。
将舉,于右。
(便也。
) [疏]“将舉于右”。
○注“便也”。
○釋曰:謂若上文一人舉觯為旅酬始,二人舉觯為無?爵始,皆奠于右,是其将舉者于右,以右手舉之便也。
衆賓之長一人辭洗,如賓禮。
(于三人之中,複差有尊者,馀二人雖為之洗,不敢辭,其下不洗。
) [疏]“衆賓”至“賓禮”。
○注“于三”至“不洗”。
○釋曰:此記上主人獻衆賓時,主人揖升,坐取爵于西楹下,降洗爵,衆賓長一人降,亦進,東向辭洗,如賓禮。
是于三人之中複差尊者得辭洗,馀二人雖為之洗,不敢辭也。
雲“其下不洗”者,謂其堂下立者不為之洗,獻之而已。
立者東面北上。
若有北面者,則東上。
(賢者衆寡無常也。
或統于堂,或統于門。
) [疏]“立者”至“東上”。
○注“賢者”至“于門”。
○釋曰:此謂堂下立者,鄉人賢者或多或少。
若少,則東面北上,統于堂也;若多,東面立不盡,即門西,北面東上,統于門也。
樂正與立者,皆薦以齒。
(謂其飲之次也。
尊樂正同于賓黨,不言飲而言薦,以明飲也。
既飲,皆薦于其位,樂正位西階東,北面。
) [疏]“樂正”至“以齒”。
○注“謂其”至“北面”。
○釋曰:雲“謂其飲之次也”者,謂樂正與立者以齒受旅,是飲之次也。
雲薦者以先飲乃薦,依飲之次而薦之,故明飲也。
必有飲薦相将者,案上經雲“衆賓偏有脯醢”,鄭注雲:“以每獻薦于其位,位在下。
”此言樂正與立者皆薦以齒,明受獻乃薦于衆賓,在下者同也。
凡舉爵,三作而不徒爵。
(謂獻賓、獻大夫、獻工,皆有薦。
) [疏]“凡舉”至“徒爵”。
○釋曰:徒,空也。
謂獻賓、獻大夫、獻工,不空以爵,獻之而已,皆有薦脯醢。
樂作,大夫不入。
(後樂賢者。
) [疏]“樂作大夫不入”。
○注“後樂賢者”。
○釋曰:大夫之入,當一人舉觯之後,未樂作之前,以助主人樂賢。
若樂作之後,後樂賢者,故不入也。
獻工與笙,取爵于上篚。
既獻,奠于下篚。
(明其異器,敬也。
如是,則獻大夫亦然。
上篚三爵。
) [疏]“獻工”至“下篚”。
○注“明其”至“三爵”。
○釋曰:鄭知“上篚三爵”者,以上經初主人獻賓時,雲取爵于篚,降洗,獻賓,受酢,主人奠爵于序端,酬賓訖,又取爵于東序端以獻介,受酢訖,奠爵于西楹南,降,三拜衆賓訖,猶升,取爵于西楹下,獻堂上堂下衆賓訖,主人以爵降,奠于篚。
是其上篚一爵也。
此記又雲“獻工與笙,取爵于上篚,既獻,奠于下篚”,是上篚二爵也。
又《鄉射禮》獻大夫雲:“主人揖讓,以大夫升,拜至,大夫答拜,主人以爵降。
”洗獻大夫,此篇亦有大夫,故知上篚有三爵也。
其笙,則獻諸西階上。
(謂主人拜送爵也。
于工拜于阼階上者,以其坐于西階東也。
古文無上。
) [疏]“其笙”至“階上”。
○注“謂主”至“無上”。
○釋曰:上經主人獻笙于西階上,此記人又言之者,為拜送送爵而言也,故鄭雲“主人拜送爵”也。
雲“于工拜于阼階上者,以其坐于西階東也”者,以工坐于西階東,主人不得西階上拜送爵故也。
此笙在西階,獻于西階,工嫌亦阼階拜送,故此明之也。
磬,階?縮ニ,北面鼓之。
(縮,從也。
ニ以東西為從。
鼓猶擊也。
大夫而特縣,方賓鄉人之賢者,從士禮也。
射則磬在東。
古文縮為蹙。
) [疏]“磬階”至“鼓之”。
○注“縮從”至“為蹙”。
○釋曰:言“大夫而特縣”者,案《周禮·小胥》“半為堵,全為肆”,鄭注雲:“锺磬者,縮縣之,二八十六枚而在一ね謂之堵。
锺一堵、磬一堵謂之肆。
半之者,謂諸侯之卿、大夫、士也。
”諸侯之卿、大夫西縣锺,東縣磬。
今諸侯、卿、大夫合锺磬俱有,今直雲磬,是以鄭雲:大夫而特縣,方賓鄉人之賢者,從士禮也。
雲“射則磬在東”者,據《鄉射》而言,避射位,故在東,與此階?異也。
主人、介,凡升席自北方,降自南方。
(席南上,升由下,降由上,由便。
) [疏]“主人”至“南方”。
○注“席南”至“由便”。
○釋曰:案《曲禮》雲:“席南鄉、北鄉,以西方為上,東鄉、西鄉,以南方為上。
”鄭注雲:“坐在陽則上左,在陰則上右。
”是以主人與介席南方為上,故升由下,降由上者,便也。
若然,席坐在陰,以東為上者,統于主人也。
司正,既舉觯而薦諸其位。
(司正,主人之屬也。
無獻,因其舉觯而薦之。
) [疏]“司正”至“其位”。
○注“司正”至“薦之”。
○釋曰:案下文雲“主人之贊者西面北上,不與,無?爵然後與”。
是其無獻也,故因舉觯薦諸其位。
凡旅,不洗。
(敬禮殺也。
) [疏]“凡旅不洗”。
○注“敬禮殺也”。
○釋曰:案上二人舉觯皆為旅始,不可不自?,故洗。
自此以後,旅酬皆不洗,故雲“凡旅不洗”也。
不洗者不祭。
(不甚?也。
) 既旅,士不入。
(後正禮也,既旅則将燕矣。
) [疏]“既旅士不入”。
○注“後正”至“燕矣”。
○釋曰:旅謂旅酬,所酬獻皆拜受,故雲“正禮”。
既旅之後無?爵,行燕飲之法,非正禮,故士不入,後正禮故也。
徹俎,賓、介、遵者之俎,受者以降,遂出授從者。
(以送之。
) [疏]“徹俎”至“從者”。
○釋曰:以上文正經賓、介、遵者之俎直雲降自西階,無出之文,故記之。
上之必授從者,以其己所當得也。
主人之俎,以東。
(藏于東方。
) [疏]“主人之俎以東”。
○注“藏于東方”。
○釋曰:已上文三雲主人授弟子俎,弟子以降自西階,不言以東,故記人辨之。
雲“藏于東方”者,以其主人,故雲藏之。
樂正命奏《陔》,賓出,至于階,《陔》作。
[疏]“樂正”至“陔作”。
○釋曰:《陔》謂《陔夏》,《詩》篇名。
命擊鼓者,賓降自西階,恐賓醉失禮,故至階奏之。
若有諸公,則大夫于主人之北,西面。
(其西面者,北上,統于公。
) [疏]“若有”至“北面”。
○注“其西”至“于公”。
○釋曰:若無諸公,則大夫南面西上,統于遵也。
主人之贊者西面,北上,不與。
(贊,佐也。
謂主人之屬,佐助主人禮事,徹?,沃盥,設薦俎者。
西面北上,統于堂也。
與,及也。
不及謂不獻酒。
) [疏]“主人”至“不與”。
○注“贊佐”至“獻酒”。
○釋曰:雲“西面北上,統于堂也”者,以其主人之屬故也。
無?爵,然後與。
(燕乃及之。
) [疏]注“燕乃及之”。
○釋曰:以其主人之屬,非主人所敬,故無?爵乃得酒也。
坐卒爵者拜既爵,立卒爵者不拜既爵。
(降殺各從其宜,不使相錯,唯工不從此禮。
) [疏]“坐卒”至“既爵”。
○注“降殺”至“此禮”。
○釋曰:以其工無目,不使立卒爵,唯坐卒爵,不拜既爵與立卒爵者,同故雲“唯工不從此禮”也。
凡奠者于左,(不飲者,不欲其妨。
) [疏]“凡奠者于左”。
○注“不飲”至“其妨”。
○釋曰:奠于左者,謂主人酬賓之觯,主人奠于薦右,客不盡主人之歡,奠之于左,是不欲其妨後奠爵也。
将舉,于右。
(便也。
) [疏]“将舉于右”。
○注“便也”。
○釋曰:謂若上文一人舉觯為旅酬始,二人舉觯為無?爵始,皆奠于右,是其将舉者于右,以右手舉之便也。
衆賓之長一人辭洗,如賓禮。
(于三人之中,複差有尊者,馀二人雖為之洗,不敢辭,其下不洗。
) [疏]“衆賓”至“賓禮”。
○注“于三”至“不洗”。
○釋曰:此記上主人獻衆賓時,主人揖升,坐取爵于西楹下,降洗爵,衆賓長一人降,亦進,東向辭洗,如賓禮。
是于三人之中複差尊者得辭洗,馀二人雖為之洗,不敢辭也。
雲“其下不洗”者,謂其堂下立者不為之洗,獻之而已。
立者東面北上。
若有北面者,則東上。
(賢者衆寡無常也。
或統于堂,或統于門。
) [疏]“立者”至“東上”。
○注“賢者”至“于門”。
○釋曰:此謂堂下立者,鄉人賢者或多或少。
若少,則東面北上,統于堂也;若多,東面立不盡,即門西,北面東上,統于門也。
樂正與立者,皆薦以齒。
(謂其飲之次也。
尊樂正同于賓黨,不言飲而言薦,以明飲也。
既飲,皆薦于其位,樂正位西階東,北面。
) [疏]“樂正”至“以齒”。
○注“謂其”至“北面”。
○釋曰:雲“謂其飲之次也”者,謂樂正與立者以齒受旅,是飲之次也。
雲薦者以先飲乃薦,依飲之次而薦之,故明飲也。
必有飲薦相将者,案上經雲“衆賓偏有脯醢”,鄭注雲:“以每獻薦于其位,位在下。
”此言樂正與立者皆薦以齒,明受獻乃薦于衆賓,在下者同也。
凡舉爵,三作而不徒爵。
(謂獻賓、獻大夫、獻工,皆有薦。
) [疏]“凡舉”至“徒爵”。
○釋曰:徒,空也。
謂獻賓、獻大夫、獻工,不空以爵,獻之而已,皆有薦脯醢。
樂作,大夫不入。
(後樂賢者。
) [疏]“樂作大夫不入”。
○注“後樂賢者”。
○釋曰:大夫之入,當一人舉觯之後,未樂作之前,以助主人樂賢。
若樂作之後,後樂賢者,故不入也。
獻工與笙,取爵于上篚。
既獻,奠于下篚。
(明其異器,敬也。
如是,則獻大夫亦然。
上篚三爵。
) [疏]“獻工”至“下篚”。
○注“明其”至“三爵”。
○釋曰:鄭知“上篚三爵”者,以上經初主人獻賓時,雲取爵于篚,降洗,獻賓,受酢,主人奠爵于序端,酬賓訖,又取爵于東序端以獻介,受酢訖,奠爵于西楹南,降,三拜衆賓訖,猶升,取爵于西楹下,獻堂上堂下衆賓訖,主人以爵降,奠于篚。
是其上篚一爵也。
此記又雲“獻工與笙,取爵于上篚,既獻,奠于下篚”,是上篚二爵也。
又《鄉射禮》獻大夫雲:“主人揖讓,以大夫升,拜至,大夫答拜,主人以爵降。
”洗獻大夫,此篇亦有大夫,故知上篚有三爵也。
其笙,則獻諸西階上。
(謂主人拜送爵也。
于工拜于阼階上者,以其坐于西階東也。
古文無上。
) [疏]“其笙”至“階上”。
○注“謂主”至“無上”。
○釋曰:上經主人獻笙于西階上,此記人又言之者,為拜送送爵而言也,故鄭雲“主人拜送爵”也。
雲“于工拜于阼階上者,以其坐于西階東也”者,以工坐于西階東,主人不得西階上拜送爵故也。
此笙在西階,獻于西階,工嫌亦阼階拜送,故此明之也。
磬,階?縮ニ,北面鼓之。
(縮,從也。
ニ以東西為從。
鼓猶擊也。
大夫而特縣,方賓鄉人之賢者,從士禮也。
射則磬在東。
古文縮為蹙。
) [疏]“磬階”至“鼓之”。
○注“縮從”至“為蹙”。
○釋曰:言“大夫而特縣”者,案《周禮·小胥》“半為堵,全為肆”,鄭注雲:“锺磬者,縮縣之,二八十六枚而在一ね謂之堵。
锺一堵、磬一堵謂之肆。
半之者,謂諸侯之卿、大夫、士也。
”諸侯之卿、大夫西縣锺,東縣磬。
今諸侯、卿、大夫合锺磬俱有,今直雲磬,是以鄭雲:大夫而特縣,方賓鄉人之賢者,從士禮也。
雲“射則磬在東”者,據《鄉射》而言,避射位,故在東,與此階?異也。
主人、介,凡升席自北方,降自南方。
(席南上,升由下,降由上,由便。
) [疏]“主人”至“南方”。
○注“席南”至“由便”。
○釋曰:案《曲禮》雲:“席南鄉、北鄉,以西方為上,東鄉、西鄉,以南方為上。
”鄭注雲:“坐在陽則上左,在陰則上右。
”是以主人與介席南方為上,故升由下,降由上者,便也。
若然,席坐在陰,以東為上者,統于主人也。
司正,既舉觯而薦諸其位。
(司正,主人之屬也。
無獻,因其舉觯而薦之。
) [疏]“司正”至“其位”。
○注“司正”至“薦之”。
○釋曰:案下文雲“主人之贊者西面北上,不與,無?爵然後與”。
是其無獻也,故因舉觯薦諸其位。
凡旅,不洗。
(敬禮殺也。
) [疏]“凡旅不洗”。
○注“敬禮殺也”。
○釋曰:案上二人舉觯皆為旅始,不可不自?,故洗。
自此以後,旅酬皆不洗,故雲“凡旅不洗”也。
不洗者不祭。
(不甚?也。
) 既旅,士不入。
(後正禮也,既旅則将燕矣。
) [疏]“既旅士不入”。
○注“後正”至“燕矣”。
○釋曰:旅謂旅酬,所酬獻皆拜受,故雲“正禮”。
既旅之後無?爵,行燕飲之法,非正禮,故士不入,後正禮故也。
徹俎,賓、介、遵者之俎,受者以降,遂出授從者。
(以送之。
) [疏]“徹俎”至“從者”。
○釋曰:以上文正經賓、介、遵者之俎直雲降自西階,無出之文,故記之。
上之必授從者,以其己所當得也。
主人之俎,以東。
(藏于東方。
) [疏]“主人之俎以東”。
○注“藏于東方”。
○釋曰:已上文三雲主人授弟子俎,弟子以降自西階,不言以東,故記人辨之。
雲“藏于東方”者,以其主人,故雲藏之。
樂正命奏《陔》,賓出,至于階,《陔》作。
[疏]“樂正”至“陔作”。
○釋曰:《陔》謂《陔夏》,《詩》篇名。
命擊鼓者,賓降自西階,恐賓醉失禮,故至階奏之。
若有諸公,則大夫于主人之北,西面。
(其西面者,北上,統于公。
) [疏]“若有”至“北面”。
○注“其西”至“于公”。
○釋曰:若無諸公,則大夫南面西上,統于遵也。
主人之贊者西面,北上,不與。
(贊,佐也。
謂主人之屬,佐助主人禮事,徹?,沃盥,設薦俎者。
西面北上,統于堂也。
與,及也。
不及謂不獻酒。
) [疏]“主人”至“不與”。
○注“贊佐”至“獻酒”。
○釋曰:雲“西面北上,統于堂也”者,以其主人之屬故也。
無?爵,然後與。
(燕乃及之。
) [疏]注“燕乃及之”。
○釋曰:以其主人之屬,非主人所敬,故無?爵乃得酒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