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十一 鄉射禮第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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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疏]《鄉射禮》第五。

    ○鄭《目錄》雲:“州長春秋以禮會民,而射于州序之禮。

    謂之鄉者,州,鄉之屬,鄉大夫或在焉,不改其禮。

    射禮于五禮屬嘉禮。

    《大戴》十一,《小戴》及《别錄》皆第五。

    ”○釋曰:鄭雲“州長春秋以禮會人,而射于州序”者,《周禮·地官·州長職》文也,鄭引之者,證此鄉射是州長射法。

    雲“謂之鄉”者,欲見州長射,得名《鄉射》之意。

    雲“州,鄉之屬”者,《周禮·大司徒職》雲:“五州為鄉。

    ”是州屬鄉,故雲州鄉之屬。

    雲“鄉大夫或在焉”者,一鄉管五州,鄉大夫或宅居一州之内,則鄭注《禮記》雲“或則鄉之所居州黨,而鄉大夫來臨此射禮”,是為鄉大夫在焉,則名《鄉射》。

    又鄉大夫三年大比,興賢者能者訖,而以鄉射之禮五物詢衆庶,亦行此州長射禮以詢之,亦是鄉大夫在焉,故名為《鄉射》。

    雲“不改其禮”者,雖鄉大夫在,其禮仍依州長射禮,故雲不改其禮。

    案經鄉大夫射于庠,雲堂則由楹外,又雲堂則物當楣,又雲大夫用兕中,其禮與士射于序别,而雲不改者,《大射》鄉大夫、士射,先行鄉飲酒禮,及未旅而射,為不改其實,亦有少異也。

    鄭雲“射禮于五禮屬嘉禮”者,案《周禮·大宗伯》雲:“以嘉禮親萬民。

    ”下有“以賓射之禮親故舊朋友”,故知屬嘉禮也。

     鄉射之禮。

    主人戒賓。

    賓出迎,再拜。

    主人答再拜,乃請。

    (主人,州長也。

    鄉大夫若在焉,則稱鄉大夫也。

    戒猶警也,語也。

    出迎,出門也。

    請,告也。

    告賓以射事,不言拜辱,此為習民以禮樂,不主為賓己也。

    不謀賓者時,不獻賢能,事輕也。

    今郡國行此禮以季春。

    《周禮》鄉老及鄉大夫,三年正月獻賢能之書于王,退而以鄉射之禮五物詢衆庶。

    諸侯之鄉大夫既貢士于其君,亦用此禮射而詣衆庶乎?) [疏]“鄉射”至“乃請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自此至“無介”,論州長将射,先戒賓之事。

    案大射前三日,宰夫戒宰及司馬,又射前一日,樂人宿縣。

    此不言日數,則戒賓與射同日矣,禮同鄉飲酒也。

    以其鄉射先行鄉飲酒,鄉飲酒戒賓與飲酒同日,知此《鄉射》戒賓,與射亦同日也。

    ○注“主人”至“庶乎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案鄉大夫是諸侯鄉大夫,則此州長亦諸侯之州長,以士為之。

    是以經雲:“釋獲者執鹿中。

    ”記雲“士鹿中”,是皆為此州長射而言,是諸侯州長可知。

    若天子州長,中大夫為之,若然,記雲“大夫兕中”者,為鄉大夫詢衆庶而言也。

    雲“鄉大夫若在焉,則稱鄉大夫也”者,謂大夫來臨禮之時,州長戒賓不自稱,稱鄉大夫以戒賓也。

    雲“出迎,出門也”者,謂出序之學門,亦如鄉飲酒出庠門,皆有一門,入門即至堂耳。

    雲“不言拜辱者,此為習民以禮樂,不主為賓己也”者,對鄉飲酒主人戒賓,賓拜辱者,彼為賓也,非為習民以禮樂故也。

    雲“不謀賓者時,不獻賢能,事輕也”者,還決鄉飲酒獻賢能,故須就先生而謀賓、介,禮重,對此不獻賢能為輕,故不謀賓也。

    雲“今郡國行此禮以季春”者,漢時雖無諸侯國,而置郡為守,其王之子弟猶名國,其君曰相,故鄭注《禮記》雲“如今從大守相臨之禮”是也。

    引之者,證時節與周異也。

    雲“《周禮》”至“衆庶”,皆《周禮·鄉大夫職》文。

    引之者,證此鄉射中兼有鄉大夫行射禮,故有射于堂及兕中之事。

    雲“五物”者,案彼雲:“一曰和,二曰容,三曰主皮,四曰和容,五曰興舞。

    ”鄭注雲“和載六德,容包六行也。

    庶民無射禮,因田獵分禽則有主皮。

    主皮者,張皮射之,無侯也。

    主皮、和容、興舞,則六藝之射與禮樂與?當射之時,民必觀焉,因詢之也”是也。

    鄭雲和載六德者,和是六德之下,六德大,故舉下以載上也。

    容為孝者,人有孝行則性行含容,故以孝為容。

    孝是六行中之大,故舉上以包下,故雲容包六行也。

    雲主皮六藝之射者,但六藝中,射總言諸射,不專據主皮。

    但三物教萬民,射唯有主皮,此詢衆庶,不兼士已上,故以主皮為六藝之射。

    以和容為禮者,禮之用,和為貴。

    又行禮有容儀,是以漢時謂禮為容,故以禮為和容也。

    以樂為興舞者,為樂必興舞,故興舞以表樂也。

    若然,六德與六行在身所有,故可舉少以兼多,六藝施于外,非獨身所行,不可舉一以包六。

    但六者之中,禦與書、數三者,于施化民為緩,故特舉禮、樂與射而言之。

    鄭以主皮、和容、興舞,非射及禮樂之正名,故雲“乎”以疑也。

     賓禮辭,許。

    主人再拜,賓答再拜。

    主人退,賓送,再拜。

    (退,還射宮,省錄射事。

    ) [疏]注“退還”至“射事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射宮者,鄉庠、州序是也。

    知“省錄射事”者,即下文雲“乃張侯”之等是也。

    下言飲酒之事,知不為飲酒事者,以飲酒者止為射事,故以射為主也。

     無介。

    (雖先飲酒,主于射也,其序賓之禮略。

    ) [疏]“無介”。

    ○注“雖先”至“禮略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鄭雲“雖先飲酒”者,自此已下,先言飲酒,獻後乃射,以是《禮記·射義》雲“古者諸侯之射也,必先行燕禮,卿、大夫、士之射也,必先行《鄉飲酒》之禮”是也。

    但《鄉飲酒》之禮有介一人以輔賓,此無介者,主于射,序賓之禮略,故無介以輔賓也。

     乃席賓,南面,東上。

    (不言于戶牖之?者,此射于序。

    ) [疏]“乃席”至“東上”。

    ○注“不言”至“于序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自此以下至“羹定”,論将射,預前設席位、尊?、樂懸及張侯之事也。

    雲“不言于戶牖之?”者,此射于序者,決鄉飲酒在庠,以其序無室,庠有室,此據州長射于序,以其無室、無戶牖,設席亦當戶牖之處耳。

    言“東上”,亦主人在東,故席端在東,不得以《曲禮》“席南向北向,西方為上”,因陰陽解之也。

     衆賓之席繼而西。

    (言繼者,甫欲習衆庶,未有所殊别。

    ) [疏]“衆賓”至“而西”。

    ○注“言繼”至“殊别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甫,始也。

    言始欲習衆庶,未有所殊别,此決《鄉飲酒》三賓之席不屬殊别,彼有德之人,故各自特,不繼,有所殊别。

     席主人于阼階上,西面。

    (阼階,東階。

    ) 尊于賓席之東,兩壺,斯禁。

    左玄酒,皆加勺。

    篚在其南,東肆。

    (斯禁,禁切地無足者也。

    設尊者北面,西曰左,尚之也。

    肆,陳也。

    ) [疏]“尊于”至“東肆”。

    ○注“斯禁”至“陳也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雲“斯禁,禁切地無足者也”者,案州長是士,應言禁制,不言者,其中兼有卿、大夫禮,故舉大夫斯禁,與《鄉飲酒》同。

    雲“設尊者北面,西曰左,尚之也”者,經雲“左玄酒”,據人設尊,北面,故以西為左。

    若據酒,則以南面為正,地道尊右,以西為右,玄酒在右,故雲尚之。

    若然,雲左,據設尊,又雲尚之,據酒尊也。

     設洗于阼階東南,南北以堂深,東西當東榮。

    水在洗東,篚在洗西,南肆。

    (榮,屋異也。

    ) 縣于洗東北,西面。

    (此縣謂磬也。

    縣于東方,辟射位也。

    但縣磬者,半天子之士,無锺。

    ) [疏]注“此縣”至“無锺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雲“此縣謂磬也”者,對《大射》縣锺、磬、钅?具有也。

    雲“縣于東方,辟射位也”者,此言決《鄉飲酒》無射事,縣于階?也。

    雲“但縣磬者,半天子之士,無锺”者,案《周禮·小胥職》雲:“半為堵,全為肆。

    ”鄭雲:“锺磬者,編縣之二八十六枚而在一ね謂之堵。

    锺一堵、磬一堵謂之肆。

    半之者,謂諸侯之卿、大夫、士也,諸侯之卿、大夫半天子之卿、大夫。

    ”天子之卿、大夫判縣者,東西各有锺磬為肆。

    諸侯之卿、大夫判縣者,分一肆于兩廂,東縣磬,西縣锺。

    若天子之士特縣者,直東廂有锺磬,二ね為一肆,諸侯之士分取磬而已。

    縣于東方為特縣,故雲無锺,對大夫及天子士有锺。

    若然,此既兼鄉大夫詢衆庶,當為判縣,宜有锺,而總雲無锺者,方以禮樂化民,雖大夫亦同士特縣也。

    若《鄉飲酒》方賓鄉人之賢者,從士禮也。

    其天子諸侯锺、磬、钅?具,卿、大夫、天子士已下亦無钅?。

    知者,以其諸侯卿、大夫、士半天子卿、大夫、士,若有钅?,添锺、磬為三,半不得,故知卿大夫已下皆無钅?也。

     乃張侯,下綱不及地武。

    (侯,謂所射布也。

    綱,持舌繩也。

    武,迹也。

    中人之迹尺二寸。

    侯象人,綱即其足也,是以取數焉。

    ) [疏]“乃張”至“地武”。

    ○注“侯謂”至“數焉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此已下,論預張侯之事。

    鄭知侯用布,案下記雲獸侯,大夫士皆言布侯。

    則馀賓射、大射,其侯皆用布,此鄉射采侯二正,亦用布可知。

    雲“綱,持舌繩也”者,《周禮·梓人》雲:“上綱與下綱出舌尋,纟員寸焉”。

    注雲:“綱所以系侯于植者也。

    ”故雲綱持舌繩也。

    雲“武,迹也。

    中人之迹尺二寸”者,無正文,蓋目驗當時而言,似雲中人定扼圍九寸也。

    漢禮雲五武成步,步六尺,或據此而言也。

    雲“侯象人”者,案鄭注《梓人》雲:“上下皆出舌一尋者,亦人張手之節也。

    ”以其張侯之法,下兩舌半上舌,兩頭綱皆出一尋,即是上廣下狹,象人張足六尺,張臂八尺,故雲象人也。

    雲“綱即其足也”者,謂經下綱象足。

    雲“是以取數焉”者,以下綱象足,張之六尺,是取數于武也。

     不系左下綱,中掩束之。

    (事未至也。

    ) [疏]“不系”至“束之”。

    ○注“事未至也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案下記雲:“東方謂之右個。

    ”注雲:“侯以向堂為面也。

    ”則此左下綱以西畔而言。

    雲“中掩束之”者,案記雲:鄉侯一丈,“倍中以為躬”;躬二丈,“倍躬以為左右舌”;舌四丈,兩舌各出一丈。

    又雲“下舌半上舌”,則左右各出五尺。

    今将此五尺與下綱不系者,中掩左廂向東,待将射乃解之,故雲“事未至”也。

     乏參侯道,居侯黨之一,西五步。

    (容謂之乏,所以為獲者禦矢也。

    侯道五十步,此乏去侯北十丈,西三丈。

    ) [疏]“乏參”至“五步”。

    ○注“容謂”至“三丈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乏參侯道者,謂三分侯道。

    雲“居侯黨之一”者,黨,旁也。

    謂在侯西北邪向之,故以旁言之。

    其居旁之一者,謂侯道内三分之,居一分之地十丈也。

    雲“西五步”者,據侯之正北落西有五步,即三丈也。

    雲“容謂之乏”者,案《周禮·射人職》雲:“王以六耦射三侯,三獲三容。

    五正。

    ”彼據王三侯有三容。

    容者以革為之,可以容身,故雲容也。

    雲“乏”者,謂矢于此匮乏不去,故雲乏也。

    雲“獲者禦矢也”者,謂唱獲者恐矢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