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十 鄉飲酒禮第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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鄉射》雲:“不鼓不釋。
”明無锺可知。
此且語锺鼓,若用九夏則尊卑不同,天子則九夏俱作,諸侯則不用《王夏》,得奏其《肆夏》以下,大夫以下,據此文用《陔夏》,其馀無文。
雲“蓋建于阼階之西,南鼓”者,據此奏《陔夏》之時,其鼓約《大射》建鼓在阼階西、南鼓而知。
無正文,故雲“蓋”。
彼注雲:鼓不在東縣,南為君也。
此鄉大夫無東縣,直有一鼓而已,故縣在阼階之西,南鄉主人也。
引《鄉射》者,證賓出遠近《陔》作之義。
雲“賓出,衆賓皆出”者,經賓據正賓,不言衆賓與介,則賓出之時,衆賓與介俱出可知。
主人送于門外,再拜。
(門東,西面拜也。
賓介不答拜,禮有終也。
) [疏]“主人”至“再拜”。
○注“門東”至“終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門東,西面拜也”者,此約主人迎賓之時門東西面拜,今送賓,還依此位立也。
雲“賓介不答拜,禮有終也”者,于迎賓介時,賓介答拜,今送賓,主人再拜,若賓介答拜,是行禮無終畢,故賓介不答,是禮有終也。
不言衆賓者,迎送俱不拜,故不言也。
賓若有遵者,諸公、大夫,則既一人舉觯,乃入。
(不幹,主人正禮也。
遵者,諸公大夫也。
謂之賓者,同從外來耳。
大國有孤,四命謂之公。
) [疏]“賓若”至“乃入”。
○釋曰:自此已下至“不加席”,論鄉内有諸公、大夫來觀禮,主人迎之與行禮事也。
○注“不幹”至“謂之公”。
○釋曰:言“不幹,主人正禮”者,正禮,謂賓主獻酢是也。
是以一人舉觯為旅酬始,乃入。
若然,即是作樂前入,而于此篇末乃言之者,以其無常,或來或不來,故于後言之也。
雲“遵者,諸公大夫也”者,孤隻一人,而言諸者,案鄭注《燕禮》雲:“諸公者,謂大國之孤也。
孤一人,言諸者,容牧下三監。
”案《王制》雲:“天子使其大夫監于方伯之國,國三人。
”《王制》所陳是殷法,言容者,周公制禮時因而不改,故雲容也。
雲“大國有孤,四命”者,《周禮·典命》文。
謂之公者,若天子有三公也。
席于賓東,公三重,大夫再重。
(席此二者于賓東,尊之,不與鄉人齒也。
天子之國,三命者不齒。
于諸侯之國,爵為大夫則不齒矣。
不言遵者,遵者亦卿大夫。
) [疏]“席于”至“再重”。
○注“席此”至“大夫”。
○釋曰:言“三重”、“再重”者,席有地可依,若衣裳在身,一領即為一重,再重、三重猶二領、三領也。
雲“席此二者于賓東”者,賓在戶牖之?,酒尊又在戶東席,此二者又在酒尊之東,但繼賓而言耳。
雲“尊之,不與鄉人齒也”者,鄉人謂衆賓之席,在賓西,故雲不與鄉人齒。
案上注雲此篇無正齒位之事,今此言齒者,彼雲無正齒位者,對黨正飲酒,鄉人五十已上、九十已下有齒法。
《鄉飲酒》貢士以德為次,故雲無正齒位之禮。
此言齒者,謂士已上來觀禮,乃有齒法。
雲“天子之國,三命者不齒”者,案《周禮·黨正職》雲:“國索鬼神而祭祀,則以禮屬民而飲酒于序,以正齒位。
壹命齒于鄉裡,再命齒于父族,三命不齒。
”彼是天子黨正飲酒法,故知天子之國三命不齒。
此是天子貢人鄉飲酒法,鄭引之為證者,欲見天子鄉飲酒三命不齒同也。
雲“于諸侯之國,爵為大夫則不齒矣”者,以此篇及《鄉射》皆雲若有大夫不辨命數,故知爵為大夫即不齒也。
皆謂《鄉射》、《鄉飲酒》之禮,若黨正飲酒則與此異。
案《文王世子》雲:“其朝于公,内朝則東面北上,臣有貴者以齒。
”下文雲“庶子治之,雖有三命,不逾父兄”,鄭注雲:“治之,治公族之禮也。
唯于内朝則然,其馀會聚之事則與庶姓同。
”又引黨正飲酒雲:“一命齒于鄉裡,再命齒于父族,三命不齒。
不齒者,特為位不在父兄行列中。
”但《文王世子》是諸侯之法,即諸侯黨正飲酒還與天子同。
但諸侯之國一命已上,至三命大夫、士具有言“一命齒于鄉裡”者,公、侯、伯之士一命與堂下鄉人齒,以其士立堂下故也。
子、男之士不命,與一命之士同齒于階下。
子、男之大夫一命,坐于上,與六十已上齒于堂。
再命齒于父族者,謂子、男之卿與公、侯、伯之大夫以父族為賓,則與之齒,異姓為賓,則不與之齒,席于尊東。
三命不齒者,謂公、侯、伯之卿雖父族為賓,亦不與之齒,席于尊東也。
雲“不言遵者,遵者亦卿大夫”者,案上文賓若有遵者,與諸公、大夫雖文異,諸公、大夫則遵也。
故鄭雲遵者,諸公、大夫也。
明此經不言遵者,亦卿、大夫可知。
公如大夫入,主人降,賓、介降,衆賓皆降,複初位。
主人迎,揖讓升。
公升如賓禮,辭一席,使一人去之。
(如,讀若今之若。
主人迎之于門内也。
辭一席,謙自同于大夫。
) [疏]“公如”至“去之”。
○釋曰:此據諸公、大夫入,賓、介與衆賓皆避之,降,複西階下東面位。
○注“如讀”至“大夫”。
○釋曰:鄭曰“如讀若今之若”者,前無大夫入,直以大夫與主人為禮是其當,公則非當,故鄭讀如若今之若,謂大夫之于公,更無異禮矣。
雲“主人迎于門内”者,以經公如大夫,主人不言出,故知迎于門内也。
雲“辭一席,謙自同于大夫”者,大夫再重,公三重,故辭去一席,同于大夫再重。
大夫則如介禮,有諸公,則辭加席,委于席端,主人不徹。
無諸公,則大夫辭加席,主人對,不去加席。
(加席,上席也。
大夫席再重。
) [疏]“大夫”至“加席”。
○釋曰:雲“大夫則如介禮”者,以其公如賓,故大夫則如介禮。
主人迎賓,賓厭介,此公與大夫同入,公亦厭大夫,故雲大夫如介禮。
雲“有諸公,則辭加席,委于席端,主人不徹”者,大夫再重是其正,大夫以公在,故謙,委加席于席端,主人不徹也。
○注“加席”至“再重”。
○釋曰:雲“加席,上席也”者,以其再重、三重,席皆一種,故雲上席也。
記雲“蒲筵缁布純”,明無異也。
以其鄉大夫賢者,公與大夫來觀禮而已,故俱加重,數更無異席也。
《公食大夫禮》異國之客有别席,是以《公食大夫》雲:“宰夫設筵,加席幾。
”又記雲:“司宮具幾與蒲筵常,缁布純,加萑席尋。
”又上注雲:謂三命大夫也。
孤為賓,則莞筵紛純,加藻席畫純,是與當國之大夫異也。
《燕禮》雲“司宮筵賓于戶西東上,無加席”也者,以其燕私故也。
《大射》雲:“司宮設賓席于戶西,南面,有加席。
”與公侯同者,以其《大射》辨尊卑故也。
明日,賓服鄉服以拜賜。
(拜賜,謝恩惠。
鄉服,昨日與鄉大夫飲酒之朝服也。
不言朝服,未服以朝也。
今文曰賓服鄉服。
) [疏]“明日”至“拜賜”。
○注“拜賜”至“鄉服”。
○釋曰:鄭知鄉服是朝服者,下記雲“朝服而謀賓介”是也。
此賓言鄉服,其《鄉射》賓言朝服,不同者,案《鄉射》記雲:“大夫與,則以公士為賓。
”謂在朝着朝服是其常,此賓是鄉人子弟,未仕,雖着朝服,仍以鄉服言之,故鄭雲“不言朝服未服以朝也”。
主人如賓服以拜辱。
(拜賓複自屈辱也。
《鄉射禮》曰:“賓朝服以拜賜于門外,主人不見。
如賓服,遂從之,拜辱于門外,乃退。
”) [疏]“主人”至“拜辱”。
○注“拜賓”至“乃退”。
○釋曰:引《鄉射》者,于此文不具,故引以為證,明彼此賓主皆不相見,造門外拜謝而已。
主人
”明無锺可知。
此且語锺鼓,若用九夏則尊卑不同,天子則九夏俱作,諸侯則不用《王夏》,得奏其《肆夏》以下,大夫以下,據此文用《陔夏》,其馀無文。
雲“蓋建于阼階之西,南鼓”者,據此奏《陔夏》之時,其鼓約《大射》建鼓在阼階西、南鼓而知。
無正文,故雲“蓋”。
彼注雲:鼓不在東縣,南為君也。
此鄉大夫無東縣,直有一鼓而已,故縣在阼階之西,南鄉主人也。
引《鄉射》者,證賓出遠近《陔》作之義。
雲“賓出,衆賓皆出”者,經賓據正賓,不言衆賓與介,則賓出之時,衆賓與介俱出可知。
主人送于門外,再拜。
(門東,西面拜也。
賓介不答拜,禮有終也。
) [疏]“主人”至“再拜”。
○注“門東”至“終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門東,西面拜也”者,此約主人迎賓之時門東西面拜,今送賓,還依此位立也。
雲“賓介不答拜,禮有終也”者,于迎賓介時,賓介答拜,今送賓,主人再拜,若賓介答拜,是行禮無終畢,故賓介不答,是禮有終也。
不言衆賓者,迎送俱不拜,故不言也。
賓若有遵者,諸公、大夫,則既一人舉觯,乃入。
(不幹,主人正禮也。
遵者,諸公大夫也。
謂之賓者,同從外來耳。
大國有孤,四命謂之公。
) [疏]“賓若”至“乃入”。
○釋曰:自此已下至“不加席”,論鄉内有諸公、大夫來觀禮,主人迎之與行禮事也。
○注“不幹”至“謂之公”。
○釋曰:言“不幹,主人正禮”者,正禮,謂賓主獻酢是也。
是以一人舉觯為旅酬始,乃入。
若然,即是作樂前入,而于此篇末乃言之者,以其無常,或來或不來,故于後言之也。
雲“遵者,諸公大夫也”者,孤隻一人,而言諸者,案鄭注《燕禮》雲:“諸公者,謂大國之孤也。
孤一人,言諸者,容牧下三監。
”案《王制》雲:“天子使其大夫監于方伯之國,國三人。
”《王制》所陳是殷法,言容者,周公制禮時因而不改,故雲容也。
雲“大國有孤,四命”者,《周禮·典命》文。
謂之公者,若天子有三公也。
席于賓東,公三重,大夫再重。
(席此二者于賓東,尊之,不與鄉人齒也。
天子之國,三命者不齒。
于諸侯之國,爵為大夫則不齒矣。
不言遵者,遵者亦卿大夫。
) [疏]“席于”至“再重”。
○注“席此”至“大夫”。
○釋曰:言“三重”、“再重”者,席有地可依,若衣裳在身,一領即為一重,再重、三重猶二領、三領也。
雲“席此二者于賓東”者,賓在戶牖之?,酒尊又在戶東席,此二者又在酒尊之東,但繼賓而言耳。
雲“尊之,不與鄉人齒也”者,鄉人謂衆賓之席,在賓西,故雲不與鄉人齒。
案上注雲此篇無正齒位之事,今此言齒者,彼雲無正齒位者,對黨正飲酒,鄉人五十已上、九十已下有齒法。
《鄉飲酒》貢士以德為次,故雲無正齒位之禮。
此言齒者,謂士已上來觀禮,乃有齒法。
雲“天子之國,三命者不齒”者,案《周禮·黨正職》雲:“國索鬼神而祭祀,則以禮屬民而飲酒于序,以正齒位。
壹命齒于鄉裡,再命齒于父族,三命不齒。
”彼是天子黨正飲酒法,故知天子之國三命不齒。
此是天子貢人鄉飲酒法,鄭引之為證者,欲見天子鄉飲酒三命不齒同也。
雲“于諸侯之國,爵為大夫則不齒矣”者,以此篇及《鄉射》皆雲若有大夫不辨命數,故知爵為大夫即不齒也。
皆謂《鄉射》、《鄉飲酒》之禮,若黨正飲酒則與此異。
案《文王世子》雲:“其朝于公,内朝則東面北上,臣有貴者以齒。
”下文雲“庶子治之,雖有三命,不逾父兄”,鄭注雲:“治之,治公族之禮也。
唯于内朝則然,其馀會聚之事則與庶姓同。
”又引黨正飲酒雲:“一命齒于鄉裡,再命齒于父族,三命不齒。
不齒者,特為位不在父兄行列中。
”但《文王世子》是諸侯之法,即諸侯黨正飲酒還與天子同。
但諸侯之國一命已上,至三命大夫、士具有言“一命齒于鄉裡”者,公、侯、伯之士一命與堂下鄉人齒,以其士立堂下故也。
子、男之士不命,與一命之士同齒于階下。
子、男之大夫一命,坐于上,與六十已上齒于堂。
再命齒于父族者,謂子、男之卿與公、侯、伯之大夫以父族為賓,則與之齒,異姓為賓,則不與之齒,席于尊東。
三命不齒者,謂公、侯、伯之卿雖父族為賓,亦不與之齒,席于尊東也。
雲“不言遵者,遵者亦卿大夫”者,案上文賓若有遵者,與諸公、大夫雖文異,諸公、大夫則遵也。
故鄭雲遵者,諸公、大夫也。
明此經不言遵者,亦卿、大夫可知。
公如大夫入,主人降,賓、介降,衆賓皆降,複初位。
主人迎,揖讓升。
公升如賓禮,辭一席,使一人去之。
(如,讀若今之若。
主人迎之于門内也。
辭一席,謙自同于大夫。
) [疏]“公如”至“去之”。
○釋曰:此據諸公、大夫入,賓、介與衆賓皆避之,降,複西階下東面位。
○注“如讀”至“大夫”。
○釋曰:鄭曰“如讀若今之若”者,前無大夫入,直以大夫與主人為禮是其當,公則非當,故鄭讀如若今之若,謂大夫之于公,更無異禮矣。
雲“主人迎于門内”者,以經公如大夫,主人不言出,故知迎于門内也。
雲“辭一席,謙自同于大夫”者,大夫再重,公三重,故辭去一席,同于大夫再重。
大夫則如介禮,有諸公,則辭加席,委于席端,主人不徹。
無諸公,則大夫辭加席,主人對,不去加席。
(加席,上席也。
大夫席再重。
) [疏]“大夫”至“加席”。
○釋曰:雲“大夫則如介禮”者,以其公如賓,故大夫則如介禮。
主人迎賓,賓厭介,此公與大夫同入,公亦厭大夫,故雲大夫如介禮。
雲“有諸公,則辭加席,委于席端,主人不徹”者,大夫再重是其正,大夫以公在,故謙,委加席于席端,主人不徹也。
○注“加席”至“再重”。
○釋曰:雲“加席,上席也”者,以其再重、三重,席皆一種,故雲上席也。
記雲“蒲筵缁布純”,明無異也。
以其鄉大夫賢者,公與大夫來觀禮而已,故俱加重,數更無異席也。
《公食大夫禮》異國之客有别席,是以《公食大夫》雲:“宰夫設筵,加席幾。
”又記雲:“司宮具幾與蒲筵常,缁布純,加萑席尋。
”又上注雲:謂三命大夫也。
孤為賓,則莞筵紛純,加藻席畫純,是與當國之大夫異也。
《燕禮》雲“司宮筵賓于戶西東上,無加席”也者,以其燕私故也。
《大射》雲:“司宮設賓席于戶西,南面,有加席。
”與公侯同者,以其《大射》辨尊卑故也。
明日,賓服鄉服以拜賜。
(拜賜,謝恩惠。
鄉服,昨日與鄉大夫飲酒之朝服也。
不言朝服,未服以朝也。
今文曰賓服鄉服。
) [疏]“明日”至“拜賜”。
○注“拜賜”至“鄉服”。
○釋曰:鄭知鄉服是朝服者,下記雲“朝服而謀賓介”是也。
此賓言鄉服,其《鄉射》賓言朝服,不同者,案《鄉射》記雲:“大夫與,則以公士為賓。
”謂在朝着朝服是其常,此賓是鄉人子弟,未仕,雖着朝服,仍以鄉服言之,故鄭雲“不言朝服未服以朝也”。
主人如賓服以拜辱。
(拜賓複自屈辱也。
《鄉射禮》曰:“賓朝服以拜賜于門外,主人不見。
如賓服,遂從之,拜辱于門外,乃退。
”) [疏]“主人”至“拜辱”。
○注“拜賓”至“乃退”。
○釋曰:引《鄉射》者,于此文不具,故引以為證,明彼此賓主皆不相見,造門外拜謝而已。
主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