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九 鄉飲酒禮第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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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人立于西階東”者,始獻介之時近西,在介右,今于設薦之時,主人無事,稍近東。
案上獻賓薦設之時,主人雲“疑立”,此不言者,文略也。
雲“主人介右答拜”者,還近西于前立處答拜也。
介降洗,主人複阼階,降辭如初。
(如賓酢之時。
) [疏]“介降”至“如初”。
○注“如賓酢之時”。
○釋曰:自此至“介降立于賓南”,論介酢主人之事。
雲“主人複阼階,降辭如初”者,如賓酢主人之時,介辭主人從己降,主人辭介為己洗,一皆如之也。
卒洗,主人盥。
(盥者,當為介酌。
) [疏]“卒洗主人盥”。
○注“盥者當為介酌”。
○釋曰:此主人自飲而盥者,尊介也。
是以《鄉射》雲:大夫将酢,主人卒洗,“主人盥”。
注雲:“盥者,雖将酌自飲,尊大夫,不敢亵。
”是其類也。
介揖讓升,授主人爵于兩楹之?。
(就尊南授之。
介不自酌,下賓。
酒者,賓主共之。
) [疏]“介揖”至“之間”。
○釋曰:“揖讓升”者,謂一揖一讓升也。
雲“授主人爵于兩楹之間”,以爵授主人也。
○注“就尊”至“共之”。
○釋曰:知兩楹間是尊南者,以上雲尊于房戶?,房戶?當兩楹之北,故雲“就尊南授之”也。
雲“介不自酌,下賓”者,以其賓親酌以酢主人,此不自酌,故雲下賓也。
雲“酒者,賓主共之”者,此鄭解酒賓主共之,故賓自酌以酢主人,介卑,故不敢酌,是以《鄉飲酒義》雲“尊于房戶之?,賓主共之”是也。
介西階上立。
主人實爵,酢于西階上,介右坐奠爵,遂拜,執爵興。
介答拜。
主人坐祭,遂飲,卒爵,興,坐奠爵,遂拜,執爵興。
介答拜。
主人坐奠爵于西楹南,介右再拜崇酒。
介答拜。
(奠爵西楹南,以當獻衆賓。
) [疏]“介西”至“答拜”。
○釋曰:此主人既受爵,介無事,故于西階上立。
不言疑立,可知也,亦省文。
○注“奠爵”至“衆賓”。
○釋曰:知此奠爵為衆賓者,案下文雲“主人揖升坐取爵于西楹下”是也。
鄉射無介,故獻衆賓時于東序端,取爵獻訖,奠爵于篚也。
主人複阼階,揖降。
介降立于賓南。
[疏]“主人”至“賓南”。
○釋曰:向來主人與介行禮于西階上,事訖,故複阼階揖讓降。
介降立于賓南者,以将獻衆賓,故介無事,就賓南也。
主人西南面三拜衆賓,衆賓皆答壹拜。
(三拜、壹拜,示遍,不備禮也。
不升拜,賤也。
) [疏]“主人”至“壹拜”。
○注“三拜”至“賤也”。
○釋曰:自此已下至“奠于篚”,論獻衆賓之事。
雲“西南面”者,以其主人在阼階下,衆賓在賓、介之南,故西南向拜之。
雲“三拜、壹拜,示遍,不備禮也”者,衆賓各得主人一拜,主人亦遍得一拜,是不備禮,故《鄉射》雲:“三拜衆賓,衆賓皆答壹拜。
”彼注雲:“三拜,示遍也。
壹拜,不備禮也。
”大夫禮皆然,故《少牢》雲:“主人三拜A2者,A2者皆答拜。
”鄭雲:“三拜,旅之示遍也。
”又《有司徹》雲:“主人降南面,拜衆賓于門東,三拜衆賓,門東北面,皆答壹拜。
”大夫尊,故也。
士則答再拜,故《特牲》雲:主人“三拜衆賓,衆賓答再拜。
”鄭雲“衆賓再拜者,士賤,旅之,得備禮”是也。
雲“不升拜,賤也”者,此決上主人與賓、介行禮皆升堂拜,至此三拜,賓賤,故不升拜至也。
主人揖升,坐取爵于西楹下,降洗,升實爵,于西階上獻衆賓。
衆賓之長升拜受者三人。
(長,其老者,言三人,則衆賓多矣。
) [疏]“主人”至“三人”。
○注“長其”至“多矣”。
○釋曰:雲“主人揖升”者,從三人為首,一一揖之而升也。
雲“降洗,升實爵”者,以下不更言洗,則以下因此不複洗矣。
雲“西階上獻衆賓”者,下别言衆賓之長三人,則衆賓之中兼言堂下衆賓,故鄭雲“衆賓多矣”。
自三人已下,于下便以次曆言之矣。
雲“拜受者三人”,則堂下衆賓不拜受矣。
主人拜送。
(于衆賓右。
) [疏]“主人拜送”。
○注“于衆賓右”。
○釋曰:知在衆賓右,拜送者約上文介右而知也。
坐祭,立飲,不拜既爵。
授主人爵,降複位。
(既,卒也。
卒爵不拜,立飲,立授,賤者禮簡。
) [疏]“坐祭”至“複位”。
○注“既卒”至“禮簡”。
○釋曰:雲“卒爵不拜,立飲,立授,爵賤者禮簡”者,賓賢能,以賢者為賓,其次為介,不間長幼。
其三賓德劣于賓、介,則數年之長幼,故上衆賓之長也。
賓介則坐祭,坐飲,又拜既爵,此三賓則坐祭,與賓、介同不拜既爵、立飲、立授則異,賤,故禮簡也。
衆賓獻,則不拜受爵,坐祭,立飲。
(次三人以下也,不拜,禮彌簡。
) [疏]“衆賓”至“立飲”。
○注“次三”至“彌簡”。
○釋曰:此據堂下衆賓不拜受,簡于三人,故雲“禮彌簡”也。
每一人獻,則薦諸其席。
(謂三人也。
) [疏]“每一”至“其席”。
○注“謂三人也”。
○釋曰:上已雲獻,此以下别言薦。
雲每一人,還發三人而言。
雲“每一人獻則薦諸、其席”,則一一得獻,即薦之,以其言席,又下别言衆賓,則此三是三人,故鄭雲“三人”也。
衆賓辯有脯醢。
(亦每獻薦于其位,位在下。
今文辯皆作遍。
) [疏]“衆賓辯有脯醢”。
○注“亦每”至“作遍”。
○釋曰:雲“亦每獻薦于其位”者,如上三人,一一薦之。
知位在下者,以其言堂下立侍,不合有席,既不言席,故位在下,既不言其數,則鄉人有學識者,皆來觀禮,皆入飲酒之内。
是以《鄉射》雲:旅酬堂上,“辯,卒受者興,以旅在下者”,明衆賓在堂下也。
主人以爵降,奠于篚。
(不複用也。
) [疏]“主人”至“于篚”。
○釋曰:以此合一獻遍,不複用,故以主人爵降,奠于篚也。
揖讓升。
賓厭介升,介厭衆賓升,衆賓序升,即席。
(序,次也。
即,就也。
今文厭皆為揖。
) [疏]“揖讓”至“即席”。
○注“序次”至“為揖”。
○釋曰:自此至“舉觯者降”,論遍獻衆賓訖,将以旅酬之事。
雲“衆賓序升”者,謂三賓堂上有席者,以年長為首,以次即席也。
雲“今文厭皆為揖”,不從者,以賓相引以手,不得為揖故也。
一人洗,升,舉觯于賓。
(一人,主人之吏。
發酒端曰舉。
) [疏]“一人”至“于賓”。
○注“一人”至“曰舉”。
○釋曰:此一人舉觯,為旅酬也。
雲“發酒端曰舉”者,從上至下遍飲訖,又從上而起,是發酒端曰舉也。
實觯,西階上坐奠觯,遂拜,執觯興,賓席末答拜。
坐祭,遂飲,卒觯興,坐奠觯,遂拜,執觯興,賓答拜。
降洗,升實觯,立于西階上,賓拜。
(賓拜,拜将受觯。
) [疏]“實觯”至“賓拜”。
○注“賓拜拜将受觯”。
○釋曰:雲“賓席末答拜”者,謂于席西南面,非謂席上,近西為末,以其無席上拜法也。
已下賓拜皆然。
進,坐奠觯于薦西。
賓辭,坐受以興。
(舉觯不授,下主人也。
言坐受者,明行事相接,若親受,謙也。
) [疏]“進坐”至“以興”。
○注“舉觯”至“謙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舉觯不授,下主人也”者,決上主人獻賓皆親授而奠之,今不親授,是下主人。
《鄉射》注雲:“不授,賤不敢也。
”下主人明。
此亦賤不敢授也。
雲“言坐受者,明行事相接,若親受,謙也”者,若于人手相授受,名為受,不于人取之,不得言受。
今于地取之而言受者,以主人奠之,賓取之而無隔絕,雖于地,若手受之,故雲明行事相接若親受之謙也。
舉觯者西階上拜送,賓坐奠觯于其所。
(所,薦西也。
) [疏]“舉觯”至“其所”。
○注“所薦西也”。
○釋曰:賓奠于其所者,待作樂後立司正,賓乃取此觯以酬主人,以其将舉,故且奠之于右也。
舉觯者降。
(事已。
) [疏]“舉觯者降”。
○注“事已”。
○釋曰:案《鄉射》“舉觯者降”後有大夫,此不言者,大夫觀禮之人,或來或否,故不言也。
設席于堂廉,東上。
(為工布席也。
側邊曰廉,《燕禮》曰:“席工于西階上少東,樂正先升,北面。
”此言樂正先升,立于西階東,則工席在階東。
) [疏]“設席”至“東上”。
○注“為工”至“階東”。
○釋曰:自此下至“樂正告于賓乃降”,論主人樂賓之事。
大判總為作樂,其中别有四節之殊:有歌,有笙,有間,有合,次第不同也。
案《燕禮》“席工于西階上”,即雲“樂正先升”,《大射》亦雲“席工于西階上,工六人四瑟”,始雲“小樂正從之”,不同者,《燕禮》主于歡心,尚樂,故先雲樂正先升,《大射》主于射,略于樂,故辨
案上獻賓薦設之時,主人雲“疑立”,此不言者,文略也。
雲“主人介右答拜”者,還近西于前立處答拜也。
介降洗,主人複阼階,降辭如初。
(如賓酢之時。
) [疏]“介降”至“如初”。
○注“如賓酢之時”。
○釋曰:自此至“介降立于賓南”,論介酢主人之事。
雲“主人複阼階,降辭如初”者,如賓酢主人之時,介辭主人從己降,主人辭介為己洗,一皆如之也。
卒洗,主人盥。
(盥者,當為介酌。
) [疏]“卒洗主人盥”。
○注“盥者當為介酌”。
○釋曰:此主人自飲而盥者,尊介也。
是以《鄉射》雲:大夫将酢,主人卒洗,“主人盥”。
注雲:“盥者,雖将酌自飲,尊大夫,不敢亵。
”是其類也。
介揖讓升,授主人爵于兩楹之?。
(就尊南授之。
介不自酌,下賓。
酒者,賓主共之。
) [疏]“介揖”至“之間”。
○釋曰:“揖讓升”者,謂一揖一讓升也。
雲“授主人爵于兩楹之間”,以爵授主人也。
○注“就尊”至“共之”。
○釋曰:知兩楹間是尊南者,以上雲尊于房戶?,房戶?當兩楹之北,故雲“就尊南授之”也。
雲“介不自酌,下賓”者,以其賓親酌以酢主人,此不自酌,故雲下賓也。
雲“酒者,賓主共之”者,此鄭解酒賓主共之,故賓自酌以酢主人,介卑,故不敢酌,是以《鄉飲酒義》雲“尊于房戶之?,賓主共之”是也。
介西階上立。
主人實爵,酢于西階上,介右坐奠爵,遂拜,執爵興。
介答拜。
主人坐祭,遂飲,卒爵,興,坐奠爵,遂拜,執爵興。
介答拜。
主人坐奠爵于西楹南,介右再拜崇酒。
介答拜。
(奠爵西楹南,以當獻衆賓。
) [疏]“介西”至“答拜”。
○釋曰:此主人既受爵,介無事,故于西階上立。
不言疑立,可知也,亦省文。
○注“奠爵”至“衆賓”。
○釋曰:知此奠爵為衆賓者,案下文雲“主人揖升坐取爵于西楹下”是也。
鄉射無介,故獻衆賓時于東序端,取爵獻訖,奠爵于篚也。
主人複阼階,揖降。
介降立于賓南。
[疏]“主人”至“賓南”。
○釋曰:向來主人與介行禮于西階上,事訖,故複阼階揖讓降。
介降立于賓南者,以将獻衆賓,故介無事,就賓南也。
主人西南面三拜衆賓,衆賓皆答壹拜。
(三拜、壹拜,示遍,不備禮也。
不升拜,賤也。
) [疏]“主人”至“壹拜”。
○注“三拜”至“賤也”。
○釋曰:自此已下至“奠于篚”,論獻衆賓之事。
雲“西南面”者,以其主人在阼階下,衆賓在賓、介之南,故西南向拜之。
雲“三拜、壹拜,示遍,不備禮也”者,衆賓各得主人一拜,主人亦遍得一拜,是不備禮,故《鄉射》雲:“三拜衆賓,衆賓皆答壹拜。
”彼注雲:“三拜,示遍也。
壹拜,不備禮也。
”大夫禮皆然,故《少牢》雲:“主人三拜A2者,A2者皆答拜。
”鄭雲:“三拜,旅之示遍也。
”又《有司徹》雲:“主人降南面,拜衆賓于門東,三拜衆賓,門東北面,皆答壹拜。
”大夫尊,故也。
士則答再拜,故《特牲》雲:主人“三拜衆賓,衆賓答再拜。
”鄭雲“衆賓再拜者,士賤,旅之,得備禮”是也。
雲“不升拜,賤也”者,此決上主人與賓、介行禮皆升堂拜,至此三拜,賓賤,故不升拜至也。
主人揖升,坐取爵于西楹下,降洗,升實爵,于西階上獻衆賓。
衆賓之長升拜受者三人。
(長,其老者,言三人,則衆賓多矣。
) [疏]“主人”至“三人”。
○注“長其”至“多矣”。
○釋曰:雲“主人揖升”者,從三人為首,一一揖之而升也。
雲“降洗,升實爵”者,以下不更言洗,則以下因此不複洗矣。
雲“西階上獻衆賓”者,下别言衆賓之長三人,則衆賓之中兼言堂下衆賓,故鄭雲“衆賓多矣”。
自三人已下,于下便以次曆言之矣。
雲“拜受者三人”,則堂下衆賓不拜受矣。
主人拜送。
(于衆賓右。
) [疏]“主人拜送”。
○注“于衆賓右”。
○釋曰:知在衆賓右,拜送者約上文介右而知也。
坐祭,立飲,不拜既爵。
授主人爵,降複位。
(既,卒也。
卒爵不拜,立飲,立授,賤者禮簡。
) [疏]“坐祭”至“複位”。
○注“既卒”至“禮簡”。
○釋曰:雲“卒爵不拜,立飲,立授,爵賤者禮簡”者,賓賢能,以賢者為賓,其次為介,不間長幼。
其三賓德劣于賓、介,則數年之長幼,故上衆賓之長也。
賓介則坐祭,坐飲,又拜既爵,此三賓則坐祭,與賓、介同不拜既爵、立飲、立授則異,賤,故禮簡也。
衆賓獻,則不拜受爵,坐祭,立飲。
(次三人以下也,不拜,禮彌簡。
) [疏]“衆賓”至“立飲”。
○注“次三”至“彌簡”。
○釋曰:此據堂下衆賓不拜受,簡于三人,故雲“禮彌簡”也。
每一人獻,則薦諸其席。
(謂三人也。
) [疏]“每一”至“其席”。
○注“謂三人也”。
○釋曰:上已雲獻,此以下别言薦。
雲每一人,還發三人而言。
雲“每一人獻則薦諸、其席”,則一一得獻,即薦之,以其言席,又下别言衆賓,則此三是三人,故鄭雲“三人”也。
衆賓辯有脯醢。
(亦每獻薦于其位,位在下。
今文辯皆作遍。
) [疏]“衆賓辯有脯醢”。
○注“亦每”至“作遍”。
○釋曰:雲“亦每獻薦于其位”者,如上三人,一一薦之。
知位在下者,以其言堂下立侍,不合有席,既不言席,故位在下,既不言其數,則鄉人有學識者,皆來觀禮,皆入飲酒之内。
是以《鄉射》雲:旅酬堂上,“辯,卒受者興,以旅在下者”,明衆賓在堂下也。
主人以爵降,奠于篚。
(不複用也。
) [疏]“主人”至“于篚”。
○釋曰:以此合一獻遍,不複用,故以主人爵降,奠于篚也。
揖讓升。
賓厭介升,介厭衆賓升,衆賓序升,即席。
(序,次也。
即,就也。
今文厭皆為揖。
) [疏]“揖讓”至“即席”。
○注“序次”至“為揖”。
○釋曰:自此至“舉觯者降”,論遍獻衆賓訖,将以旅酬之事。
雲“衆賓序升”者,謂三賓堂上有席者,以年長為首,以次即席也。
雲“今文厭皆為揖”,不從者,以賓相引以手,不得為揖故也。
一人洗,升,舉觯于賓。
(一人,主人之吏。
發酒端曰舉。
) [疏]“一人”至“于賓”。
○注“一人”至“曰舉”。
○釋曰:此一人舉觯,為旅酬也。
雲“發酒端曰舉”者,從上至下遍飲訖,又從上而起,是發酒端曰舉也。
實觯,西階上坐奠觯,遂拜,執觯興,賓席末答拜。
坐祭,遂飲,卒觯興,坐奠觯,遂拜,執觯興,賓答拜。
降洗,升實觯,立于西階上,賓拜。
(賓拜,拜将受觯。
) [疏]“實觯”至“賓拜”。
○注“賓拜拜将受觯”。
○釋曰:雲“賓席末答拜”者,謂于席西南面,非謂席上,近西為末,以其無席上拜法也。
已下賓拜皆然。
進,坐奠觯于薦西。
賓辭,坐受以興。
(舉觯不授,下主人也。
言坐受者,明行事相接,若親受,謙也。
) [疏]“進坐”至“以興”。
○注“舉觯”至“謙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舉觯不授,下主人也”者,決上主人獻賓皆親授而奠之,今不親授,是下主人。
《鄉射》注雲:“不授,賤不敢也。
”下主人明。
此亦賤不敢授也。
雲“言坐受者,明行事相接,若親受,謙也”者,若于人手相授受,名為受,不于人取之,不得言受。
今于地取之而言受者,以主人奠之,賓取之而無隔絕,雖于地,若手受之,故雲明行事相接若親受之謙也。
舉觯者西階上拜送,賓坐奠觯于其所。
(所,薦西也。
) [疏]“舉觯”至“其所”。
○注“所薦西也”。
○釋曰:賓奠于其所者,待作樂後立司正,賓乃取此觯以酬主人,以其将舉,故且奠之于右也。
舉觯者降。
(事已。
) [疏]“舉觯者降”。
○注“事已”。
○釋曰:案《鄉射》“舉觯者降”後有大夫,此不言者,大夫觀禮之人,或來或否,故不言也。
設席于堂廉,東上。
(為工布席也。
側邊曰廉,《燕禮》曰:“席工于西階上少東,樂正先升,北面。
”此言樂正先升,立于西階東,則工席在階東。
) [疏]“設席”至“東上”。
○注“為工”至“階東”。
○釋曰:自此下至“樂正告于賓乃降”,論主人樂賓之事。
大判總為作樂,其中别有四節之殊:有歌,有笙,有間,有合,次第不同也。
案《燕禮》“席工于西階上”,即雲“樂正先升”,《大射》亦雲“席工于西階上,工六人四瑟”,始雲“小樂正從之”,不同者,《燕禮》主于歡心,尚樂,故先雲樂正先升,《大射》主于射,略于樂,故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