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七 士相見禮第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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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拜主人。
”并不問爵之大小,唯以相尊敬為先後,故雖兩士,亦得雲相尊敬,不敢空手,須以摯相見。
若無摯相見,是則大簡略也。
主人對曰:“某不足以習禮,敢固辭。
”(言不足習禮者,不敢當其崇禮來見己。
) [疏]注“言不”至“見己”。
○釋曰:案上經賓雲某不以摯不敢見,是賓以崇禮來見主人。
今主人不敢當其崇禮來見己,故變文言“不足以習禮”,故鄭雲言不足習禮者,不敢當其崇禮來見已也。
賓對曰:“某也不依于摯不敢見,固以請。
”(言依于摯,謙自卑也。
今文無也。
) [疏]注“言依”至“卑也”。
○釋曰:凡相見之禮,以卑見尊必依摯。
《禮記·檀弓》雲“魯人有周豐也者,哀公執摯請見之”者,是下賢,非正法。
今《士相見》雲“不依于摯不敢見”,謙自卑也。
主人對曰:“某也固辭,不得命,敢不敬從!”出迎于門外,再拜。
賓答再拜。
主人揖,入門右。
賓奉摯,入門左。
主人再拜受。
賓再拜送摯,出。
(右,就右也。
左,就左也。
受摯于庭,既拜受,送則出矣。
不受摯于堂,下人君也。
今文無。
) [疏]注“右就”至“無文”。
○釋曰:凡門出,則以西為右,以東為左;入門則以東為右,以西為左,依賓西主東之位也。
知“受摯于庭”者,以其入門左右,不言揖讓而升之事,故知在庭也。
雲“既拜,送則出矣”者,欲見賓拜送摯訖而言出,則去還家,無意得待主人留己也。
雲“不受摯于堂,下人君也”者,《聘禮》賓升堂緻命授玉,又下雲君在堂升見無方階,亦是升堂見君法,故雲不升堂下人君也。
主人請見,賓反見,退。
主人送于門外,再拜。
(請見者,為賓崇禮來,相接以矜莊,歡心未交也。
賓反見,則燕矣。
下雲“凡燕見于君”至“凡侍坐于君子”,博記反見之燕義,臣初見于君,再拜,奠摯而出。
) [疏]“主人請見”至“再拜”。
○注“請見”至“而出”。
○釋曰:鄭解主人留賓之意。
雲“請見”者,為賓崇禮來相接,則執摯來是也。
雲“以矜莊,歡心未交也”者,正謂入門拜受,拜送時賓主俱矜莊相敬,歡心未交也。
雲“賓反見,則燕矣”者,上《士冠》禮賓、《士昏》納采之等,《禮記》皆有禮賓、飨賓之事,明此行禮,主人留必不虛,宜有歡燕,故雲則燕矣。
以摯相見,非聘問之禮。
燕既在寝,明前相見亦在寝之庭矣。
若諸文有留賓者,多是禮賓之事,知此不行禮賓而雲燕者,彼諸文皆是為馀事相見,以其事重,故為禮賓。
此直當身相見,其事輕,故直有燕矣。
是以諸文禮賓,此燕賓,故直雲“請見”也。
雲“‘凡燕見于君’至‘反見之燕義’”者,凡燕見,或反見,或本來侍坐,非反見,下注雲“此謂特見圖事,非立賓主之燕”是也。
侍坐于君子之下,乃有侍坐、問夜、膳葷、賜食爵之等,不引證燕見者,彼直是侍坐法,非燕見之禮故也。
雲“臣初見于君,再拜,奠摯而出”者,鄭欲見自“燕見于君”下至“凡侍坐于君子”皆反見燕法,其中仍有臣見于君法,臣始事見于君法,禮畢,奠摯而出,君亦當遣人留之燕也。
若然,下有他邦之人則還摯,雖不見反燕,臣尚燕他邦,有燕可知,但文不具也。
主人複見之,以其摯,曰:“?者吾子辱,使某見。
請還摯于将命者。
”(複見之者,禮尚往來也。
以其摯,謂?時所執來者也。
?,曩也。
将猶傳也。
傳命者,謂擯相者。
) [疏]“主人”至“命者”。
○釋曰:自此至“賓退送再拜”論主人還于賓之事。
○注“複見”至“相者”。
○釋曰:雲“複見之者,禮尚往來也”者,鄭解主人還摯之意,雲“禮尚往來”,《曲禮》文。
五等諸侯,身自出朝及遣臣出聘,以其圭璋重,不可遙複,朝聘訖,即還之。
璧琮财輕,故不還。
彼朝聘用玉,自為一禮,有不還之義,其在國之臣,自執摯相見,雖禽摯皆還之。
臣見于君,則不還。
義與朝聘異,不可相決也。
雲“将猶傳也。
傳命者,謂擯相者”者,謂出接賓曰擯,入诏禮曰相,一也。
故《聘禮》與《冠義》皆雲每一門止一相,是謂擯介為相也。
主人對曰:“某也既得見矣,敢辭。
”(讓其來答己也。
) [疏]“主人”至“敢辭”。
○釋曰:上言主人,此亦言主人者,上言主人者據前為主人而言。
此雲主人者,謂前賓今在己家而說也。
賓對曰:“某也非敢求見,請還摯于将命者。
”(言不敢求見,嫌亵主人,不敢當也。
今文無也。
) [疏]注“言不”至“當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嫌亵主人,不敢當也”者,?者主人見己,今即來見主人,賓主頻見,是亵也。
今雲“非敢求見”,嫌亵主人,不敢更相見也,故不敢當相見之法,直雲“還摯”而已。
主人對曰:“某也既得見矣,敢固辭。
”(固,如故也。
)賓對曰:“某不敢以聞,固以請于将命者。
”(言不敢以聞,又益不敢當。
) [疏]注“言不敢”至“敢當”。
○釋曰:上雲“非敢求見”,已是不敢當,此雲“不敢以聞”,耳聞疏于目見,故雲“又益不敢當”也。
主人對曰:“某也固辭,不得命,敢不從。
”(許受之也。
異日則出迎,同日則否。
) [疏]注“異日”至“則否”。
○釋曰:下雲“賓奉摯入”,不言主人出迎,又不言厥明,是與前相見同日。
知異日出迎者,《鄉飲酒禮》雲:明日,乃息司正,主人出迎之。
司正猶迎之,況同僚乎,是知異日出迎也。
若然,《聘禮》公迎于大門内,至禮賓又出迎者,彼初是公迎,彼初之命不為迎賓身,故至醴賓身,雖同日亦出迎之,故鄭注雲公出迎者,已之禮更端是也。
《昏禮》賓為男家使,初時出迎,至醴賓身,雖同日亦出迎也。
《有司徹》前為屍,後為賓,所為異,故雲雖同日亦出迎。
此二者亦是更端之義也。
案《鄉飲酒》及《公食大夫》皆于戒賓之時,未行賓主之禮,是以賓至乃迎之,故雖同日,亦迎賓,非更端之義也。
賓奉摯入,主人再拜受。
賓再拜送摯,出。
主人送于門外,再拜。
士見于大夫,終辭其摯。
于其入也,一拜其辱也。
賓退,送,再拜。
(終辭其摯,以将不親答也。
凡不答而受其摯,唯君于臣耳。
大夫于士,不出迎。
入一拜,正禮也。
送再拜,尊賓。
) [疏]“士見于大夫”至“再拜”。
○注“終辭”至“尊賓”。
○釋曰:雲“以将不親答也”者,事未至謂之将,如上《士相見》賓來見士,後将親答就士家,則辭而受其摯。
此則以将不親答,終不受也。
若然,經直雲“終辭其摯”,不言一辭、再辭,亦有可知,但略而不言也。
又《少儀》雲始見君子曰“願聞名”此不言願聞,亦文不具也。
雲“凡不答而受其摯,唯君于臣耳”者,見下文“他邦之人則使擯者還其摯”,見己君不言還摯。
又文有三辭:初辭、中辭、終辭。
初辭之時,則雲“使某”,中辭雲“命某”,以辭在中者,傳言而已,故雲“命某”。
然使某者是尊君卑臣之義,其心重。
若雲“命某”者,尊君卑臣,稍淺漸輕之義,故鄭雲或言命某傳言耳。
必知有此義者,案僖九年《左傳》曰:“天子有事于文武,使孔賜伯舅胙。
”以伯舅耋老,加勞賜一級,無下拜,是尊君。
稱使傳言,雲命有輕重之義也。
若嘗為臣者,則禮辭其摯,曰:“某也辭,不得命,不敢固辭。
”(禮辭,一辭其摯而許也。
将不答而聽其以摯入,有臣道也。
)賓入,奠摯,再拜。
主人答壹
”并不問爵之大小,唯以相尊敬為先後,故雖兩士,亦得雲相尊敬,不敢空手,須以摯相見。
若無摯相見,是則大簡略也。
主人對曰:“某不足以習禮,敢固辭。
”(言不足習禮者,不敢當其崇禮來見己。
) [疏]注“言不”至“見己”。
○釋曰:案上經賓雲某不以摯不敢見,是賓以崇禮來見主人。
今主人不敢當其崇禮來見己,故變文言“不足以習禮”,故鄭雲言不足習禮者,不敢當其崇禮來見已也。
賓對曰:“某也不依于摯不敢見,固以請。
”(言依于摯,謙自卑也。
今文無也。
) [疏]注“言依”至“卑也”。
○釋曰:凡相見之禮,以卑見尊必依摯。
《禮記·檀弓》雲“魯人有周豐也者,哀公執摯請見之”者,是下賢,非正法。
今《士相見》雲“不依于摯不敢見”,謙自卑也。
主人對曰:“某也固辭,不得命,敢不敬從!”出迎于門外,再拜。
賓答再拜。
主人揖,入門右。
賓奉摯,入門左。
主人再拜受。
賓再拜送摯,出。
(右,就右也。
左,就左也。
受摯于庭,既拜受,送則出矣。
不受摯于堂,下人君也。
今文無。
) [疏]注“右就”至“無文”。
○釋曰:凡門出,則以西為右,以東為左;入門則以東為右,以西為左,依賓西主東之位也。
知“受摯于庭”者,以其入門左右,不言揖讓而升之事,故知在庭也。
雲“既拜,送則出矣”者,欲見賓拜送摯訖而言出,則去還家,無意得待主人留己也。
雲“不受摯于堂,下人君也”者,《聘禮》賓升堂緻命授玉,又下雲君在堂升見無方階,亦是升堂見君法,故雲不升堂下人君也。
主人請見,賓反見,退。
主人送于門外,再拜。
(請見者,為賓崇禮來,相接以矜莊,歡心未交也。
賓反見,則燕矣。
下雲“凡燕見于君”至“凡侍坐于君子”,博記反見之燕義,臣初見于君,再拜,奠摯而出。
) [疏]“主人請見”至“再拜”。
○注“請見”至“而出”。
○釋曰:鄭解主人留賓之意。
雲“請見”者,為賓崇禮來相接,則執摯來是也。
雲“以矜莊,歡心未交也”者,正謂入門拜受,拜送時賓主俱矜莊相敬,歡心未交也。
雲“賓反見,則燕矣”者,上《士冠》禮賓、《士昏》納采之等,《禮記》皆有禮賓、飨賓之事,明此行禮,主人留必不虛,宜有歡燕,故雲則燕矣。
以摯相見,非聘問之禮。
燕既在寝,明前相見亦在寝之庭矣。
若諸文有留賓者,多是禮賓之事,知此不行禮賓而雲燕者,彼諸文皆是為馀事相見,以其事重,故為禮賓。
此直當身相見,其事輕,故直有燕矣。
是以諸文禮賓,此燕賓,故直雲“請見”也。
雲“‘凡燕見于君’至‘反見之燕義’”者,凡燕見,或反見,或本來侍坐,非反見,下注雲“此謂特見圖事,非立賓主之燕”是也。
侍坐于君子之下,乃有侍坐、問夜、膳葷、賜食爵之等,不引證燕見者,彼直是侍坐法,非燕見之禮故也。
雲“臣初見于君,再拜,奠摯而出”者,鄭欲見自“燕見于君”下至“凡侍坐于君子”皆反見燕法,其中仍有臣見于君法,臣始事見于君法,禮畢,奠摯而出,君亦當遣人留之燕也。
若然,下有他邦之人則還摯,雖不見反燕,臣尚燕他邦,有燕可知,但文不具也。
主人複見之,以其摯,曰:“?者吾子辱,使某見。
請還摯于将命者。
”(複見之者,禮尚往來也。
以其摯,謂?時所執來者也。
?,曩也。
将猶傳也。
傳命者,謂擯相者。
) [疏]“主人”至“命者”。
○釋曰:自此至“賓退送再拜”論主人還于賓之事。
○注“複見”至“相者”。
○釋曰:雲“複見之者,禮尚往來也”者,鄭解主人還摯之意,雲“禮尚往來”,《曲禮》文。
五等諸侯,身自出朝及遣臣出聘,以其圭璋重,不可遙複,朝聘訖,即還之。
璧琮财輕,故不還。
彼朝聘用玉,自為一禮,有不還之義,其在國之臣,自執摯相見,雖禽摯皆還之。
臣見于君,則不還。
義與朝聘異,不可相決也。
雲“将猶傳也。
傳命者,謂擯相者”者,謂出接賓曰擯,入诏禮曰相,一也。
故《聘禮》與《冠義》皆雲每一門止一相,是謂擯介為相也。
主人對曰:“某也既得見矣,敢辭。
”(讓其來答己也。
) [疏]“主人”至“敢辭”。
○釋曰:上言主人,此亦言主人者,上言主人者據前為主人而言。
此雲主人者,謂前賓今在己家而說也。
賓對曰:“某也非敢求見,請還摯于将命者。
”(言不敢求見,嫌亵主人,不敢當也。
今文無也。
) [疏]注“言不”至“當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嫌亵主人,不敢當也”者,?者主人見己,今即來見主人,賓主頻見,是亵也。
今雲“非敢求見”,嫌亵主人,不敢更相見也,故不敢當相見之法,直雲“還摯”而已。
主人對曰:“某也既得見矣,敢固辭。
”(固,如故也。
)賓對曰:“某不敢以聞,固以請于将命者。
”(言不敢以聞,又益不敢當。
) [疏]注“言不敢”至“敢當”。
○釋曰:上雲“非敢求見”,已是不敢當,此雲“不敢以聞”,耳聞疏于目見,故雲“又益不敢當”也。
主人對曰:“某也固辭,不得命,敢不從。
”(許受之也。
異日則出迎,同日則否。
) [疏]注“異日”至“則否”。
○釋曰:下雲“賓奉摯入”,不言主人出迎,又不言厥明,是與前相見同日。
知異日出迎者,《鄉飲酒禮》雲:明日,乃息司正,主人出迎之。
司正猶迎之,況同僚乎,是知異日出迎也。
若然,《聘禮》公迎于大門内,至禮賓又出迎者,彼初是公迎,彼初之命不為迎賓身,故至醴賓身,雖同日亦出迎之,故鄭注雲公出迎者,已之禮更端是也。
《昏禮》賓為男家使,初時出迎,至醴賓身,雖同日亦出迎也。
《有司徹》前為屍,後為賓,所為異,故雲雖同日亦出迎。
此二者亦是更端之義也。
案《鄉飲酒》及《公食大夫》皆于戒賓之時,未行賓主之禮,是以賓至乃迎之,故雖同日,亦迎賓,非更端之義也。
賓奉摯入,主人再拜受。
賓再拜送摯,出。
主人送于門外,再拜。
士見于大夫,終辭其摯。
于其入也,一拜其辱也。
賓退,送,再拜。
(終辭其摯,以将不親答也。
凡不答而受其摯,唯君于臣耳。
大夫于士,不出迎。
入一拜,正禮也。
送再拜,尊賓。
) [疏]“士見于大夫”至“再拜”。
○注“終辭”至“尊賓”。
○釋曰:雲“以将不親答也”者,事未至謂之将,如上《士相見》賓來見士,後将親答就士家,則辭而受其摯。
此則以将不親答,終不受也。
若然,經直雲“終辭其摯”,不言一辭、再辭,亦有可知,但略而不言也。
又《少儀》雲始見君子曰“願聞名”此不言願聞,亦文不具也。
雲“凡不答而受其摯,唯君于臣耳”者,見下文“他邦之人則使擯者還其摯”,見己君不言還摯。
又文有三辭:初辭、中辭、終辭。
初辭之時,則雲“使某”,中辭雲“命某”,以辭在中者,傳言而已,故雲“命某”。
然使某者是尊君卑臣之義,其心重。
若雲“命某”者,尊君卑臣,稍淺漸輕之義,故鄭雲或言命某傳言耳。
必知有此義者,案僖九年《左傳》曰:“天子有事于文武,使孔賜伯舅胙。
”以伯舅耋老,加勞賜一級,無下拜,是尊君。
稱使傳言,雲命有輕重之義也。
若嘗為臣者,則禮辭其摯,曰:“某也辭,不得命,不敢固辭。
”(禮辭,一辭其摯而許也。
将不答而聽其以摯入,有臣道也。
)賓入,奠摯,再拜。
主人答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