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六 士昏禮第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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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期之等,皆有門外賓與擯者傳辭。
及升堂緻命,主人對,或理有不須而言,或理須辭而文不具以情商度,義可皆知也。
○注“某使”至“之女”。
○釋曰:知“某,使者名也”者,以使者對主人稱某,既受命,明是使者之名也。
雲“誰氏者,謙也”者,以其下達乃納采,則知女之姓矣。
今乃更問主人女為誰氏者,恐非主人之女,假外人之女收養之,是謙,不敢必其主人之女也。
其本雲問名,而雲誰氏者,婦人不以名行,明本不問女之三月名,此名即姓号之名。
若《尚書》孔注雲:“虞氏,舜名。
”舜為谥号,猶為名解之,明氏姓亦得為名。
若然,本問名上氏姓,故雲誰氏也。
對曰:“吾子有命,且以備數而擇之,某不敢辭。
”(卒曰某氏,不記之者,明為主人之女。
) [疏]“對曰”至“敢辭”。
○釋曰:雲“吾子有命”者,正謂行納采、問名,使者将命來,是已有命來擇,即是且以備數而擇之也。
○注“卒曰”至“之女”。
○釋曰:雲“卒曰某氏”者,主人終卒對客之辭,當雲某氏對使也。
雲“不記之”者,明為主人之女者。
若是他女,當稱女氏以答。
今不言之者,明是主人之女。
容舊知之,故不對,是以雲“明為主人之女”也。
醴,曰:“子為事故,至于某之室。
某有先人之禮,請醴從者。
”(言從者,謙不敢斥也。
今文于為于。
)對曰:“某既得将事矣,敢辭。
”(将,行)“先人之禮,敢固以請。
”(主人辭,固,如故。
)“某辭不得命,敢不從也。
”(賓辭也,不得命者,不得許己之命,) 納吉,曰:“吾子有贶命,某加諸蔔,占曰吉,使某也敢告。
”(贶,賜也。
賜命,謂許以女名也。
某,婿父名。
) [疏]注“贶賜”至“父名”。
○釋曰:知某是婿父名者,以其雲“命某加諸蔔”是婿父蔔,故知某是婿父名。
對曰:“某之子不教,唯恐弗堪。
子有吉,我與在,某不敢辭。
”(與猶兼也。
古文與為豫。
) [疏]“對曰”至“敢辭”。
○注“與猶兼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我與在”,以其夫婦一體,夫既得吉,婦吉可知,故雲我兼在,占吉中也。
納徵,曰:“吾子有嘉命,贶室某也。
某有先人之禮,俪皮束帛,使某也請納徵。
”緻命,曰:“某敢納徵。
”對曰:“吾子順先典,贶某重禮,某不敢辭,敢不承命!”(典,常也,法也。
) [疏]“納徵”至“承命”。
○釋曰:吾子有命以下至“請納徵”,是門外向擯者辭也。
雲緻“命曰,某敢納徵”者,是所升堂緻命辭也。
雲“對曰”者,是堂上主人對辭也。
請期,曰:“吾子有賜命,某既申受命矣。
惟是三族之不虞,使某也請吉日。
”(三族,謂父昆弟、已昆弟、子昆弟。
虞,度也。
不億度,謂卒有死喪,此三族者,己及子皆為服期,期服則逾年,欲及今之吉也。
《雜記》曰:“大功之末,可以冠子、嫁子。
”) [疏]“請期”至“吉日”。
○釋曰:雲“某既申受命矣”者,申,重也。
謂前納采已後,每度重受主人之命也。
雲“惟是三族之不虞,使某也請吉日”者,今将成昏,須及吉時,但吉兇不相幹,若值兇,不得行吉禮,故雲惟是三族。
死生不可億度之事,若值死時,則不得娶,及今吉時,使某請吉日以成昏禮也。
○注“三族”至“嫁子”。
○釋曰:鄭知三族是父、己、子三者之昆弟者,若大功之喪服内不廢成禮,若期,親内則廢,故舉合廢者而言。
以其父昆弟則伯、叔及伯、叔母,己昆弟則已之親兄弟,子昆弟則己之?子、庶子者,皆己之齊衰期服之内親故,三族據三者之昆弟也。
引《雜記》者,見大功小功之末,既葬,則可以嫁子、娶妻,經曰三族,不據之矣。
今據父之昆弟期,于子小功,不得與子娶妻。
若于子期,于父小功,亦不得娶妻。
知今皆據婿之父而言。
若然,己、父昆弟于子為小功而言,此三族者,己與子皆為服期者,亦據大判而言耳。
對曰:“某既前受命矣,唯命是聽。
”(前受命者,申前事也。
)曰:“某命某聽命于吾子。
”(曰某,婿父名也。
)對曰:“某固唯命是聽。
”使者曰:“某使某受命,吾子不許,某敢不告期!”曰某日。
(某,吉日之甲乙。
) [疏]注“某吉日之甲乙”。
○釋曰:雲“曰某日”者,是使者付主人吉日之辭。
雲“某,吉日之甲乙”者,謂以十日配十二辰,若雲甲子、乙醜、丙寅、丁卯之類,故鄭略舉甲乙而言之也。
對曰:“某敢不敬須!”(須,待) 凡使者歸,反命,曰:“某既得将事矣,敢以禮告。
”(告,禮所執脯。
) [疏]注“告禮所執脯”。
○釋曰:知禮是所執脯者,上文禮賓,賓皆北面取脯,降授從者。
今此雲歸以反命,故知禮是所執脯也。
主人曰:“聞命矣。
” 父醮子,(子,婿。
) [疏]“父醮子”。
○釋曰:女父禮女用醴,又在廟。
父醮子用酒,又在寝。
不同者,父禮女者,以先祖遺體許人,以?他族,婦人外成,故重之而用醴,複在廟告先祖也。
男子直取婦入室,無不反之,故輕之,而用酒在寝。
知醮子亦不在廟者,若在廟以禮,筵于戶西,右幾布神位,今不言,故在寝可知也。
命之,曰:“往迎爾相,承我宗事。
(相,助也。
宗事,宗廟之事。
)勖帥以敬先妣之嗣,若則有常。
”(勖,勉也。
若猶女也。
勉帥婦道,以敬其為先妣之嗣。
女之行則當有常,深戒之。
《詩》雲:“大姒嗣徽音。
”) [疏]“勖帥”至“有常”。
○注“勖勉”至“徽音”。
○釋曰:雲“以敬其為先妣之嗣”者,謂婦人入室,使之代姑祭也。
“《詩》雲大姒嗣徽音”者,《大雅·文王》詩。
大姒者,文王妃。
嗣,繼。
徽,美也。
娶大姒,明以繼先妣美音也。
引之者,證敬其為先妣之嗣也。
子曰:“諾。
唯恐弗堪,不敢忘命。
” 賓至,擯者請,對曰:“吾子命某,以茲初昏,使某将,請承命。
”(賓,婿也。
命某,某,婿父名。
茲,此也。
将,行也。
使某行昏禮來迎。
) [疏]“賓至”至“承命”。
○注“賓婿”至“來迎”。
○釋曰:雲“命某,某,婿父名”者,以其經有二某,命某者,是婿自稱之,以對擯者也。
經雲“使某”者,是婿名,故不言也。
對曰:“某固敬具以須。
” 父送女,命之,曰:“戒之敬之,夙夜?違命。
”(夙,早也,早起夜卧。
命,舅姑之教命。
古文?為無。
) [疏]“父送”至“違命”。
○釋曰:上送女之時,父母俱戒訖,今此記人又雲此戒者,當同是送女時,并有此戒,續成前語。
庶母所戒亦然。
以前後語時不同,故記人兩處記之。
但父戒之,使無違舅命;母戒之,使無違姑命,故父雲“命”,母雲“戒”也。
然若此注有雲“命舅姑之教”,命有“姑”字者,傳寫誤也。
雲“古文?為無”,不從者,以許氏《說文》毋為禁辭,故從經今文毋為正也。
母施衿結?,曰:“勉之敬之,夙夜無違宮事。
”(?,佩巾。
) [疏]“宮事”。
○釋曰:則姑命婦之事,若《内宰職》雲後教六宮,婦人稱宮故也。
庶母及門内,施ひ,申之以父母之命,命之曰:“敬恭聽,宗爾父母之言。
夙夜無愆,視諸衿ひ。
”(庶母,父之妾也。
ひ,ひ囊也。
男ひ革,女ひ絲,所以盛?巾之屬,為謹敬。
申,重也。
宗,尊也。
愆,過也。
諸,之也。
示之以衿ひ者,皆?戒使識之也。
不示之以衣笄者,尊者之戒,不嫌忘之。
視乃正字,今文作示,俗誤行之。
) [疏]“庶母”至“衿ひ”。
○注“庶母”至“行之”。
○釋曰:雲“男ひ革,女ひ絲”者,《内則》文。
男女用物不同,故并引男子ひ革,于經無所當也。
雲“所以盛?巾之屬,為謹敬”者,案
及升堂緻命,主人對,或理有不須而言,或理須辭而文不具以情商度,義可皆知也。
○注“某使”至“之女”。
○釋曰:知“某,使者名也”者,以使者對主人稱某,既受命,明是使者之名也。
雲“誰氏者,謙也”者,以其下達乃納采,則知女之姓矣。
今乃更問主人女為誰氏者,恐非主人之女,假外人之女收養之,是謙,不敢必其主人之女也。
其本雲問名,而雲誰氏者,婦人不以名行,明本不問女之三月名,此名即姓号之名。
若《尚書》孔注雲:“虞氏,舜名。
”舜為谥号,猶為名解之,明氏姓亦得為名。
若然,本問名上氏姓,故雲誰氏也。
對曰:“吾子有命,且以備數而擇之,某不敢辭。
”(卒曰某氏,不記之者,明為主人之女。
) [疏]“對曰”至“敢辭”。
○釋曰:雲“吾子有命”者,正謂行納采、問名,使者将命來,是已有命來擇,即是且以備數而擇之也。
○注“卒曰”至“之女”。
○釋曰:雲“卒曰某氏”者,主人終卒對客之辭,當雲某氏對使也。
雲“不記之”者,明為主人之女者。
若是他女,當稱女氏以答。
今不言之者,明是主人之女。
容舊知之,故不對,是以雲“明為主人之女”也。
醴,曰:“子為事故,至于某之室。
某有先人之禮,請醴從者。
”(言從者,謙不敢斥也。
今文于為于。
)對曰:“某既得将事矣,敢辭。
”(将,行)“先人之禮,敢固以請。
”(主人辭,固,如故。
)“某辭不得命,敢不從也。
”(賓辭也,不得命者,不得許己之命,) 納吉,曰:“吾子有贶命,某加諸蔔,占曰吉,使某也敢告。
”(贶,賜也。
賜命,謂許以女名也。
某,婿父名。
) [疏]注“贶賜”至“父名”。
○釋曰:知某是婿父名者,以其雲“命某加諸蔔”是婿父蔔,故知某是婿父名。
對曰:“某之子不教,唯恐弗堪。
子有吉,我與在,某不敢辭。
”(與猶兼也。
古文與為豫。
) [疏]“對曰”至“敢辭”。
○注“與猶兼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我與在”,以其夫婦一體,夫既得吉,婦吉可知,故雲我兼在,占吉中也。
納徵,曰:“吾子有嘉命,贶室某也。
某有先人之禮,俪皮束帛,使某也請納徵。
”緻命,曰:“某敢納徵。
”對曰:“吾子順先典,贶某重禮,某不敢辭,敢不承命!”(典,常也,法也。
) [疏]“納徵”至“承命”。
○釋曰:吾子有命以下至“請納徵”,是門外向擯者辭也。
雲緻“命曰,某敢納徵”者,是所升堂緻命辭也。
雲“對曰”者,是堂上主人對辭也。
請期,曰:“吾子有賜命,某既申受命矣。
惟是三族之不虞,使某也請吉日。
”(三族,謂父昆弟、已昆弟、子昆弟。
虞,度也。
不億度,謂卒有死喪,此三族者,己及子皆為服期,期服則逾年,欲及今之吉也。
《雜記》曰:“大功之末,可以冠子、嫁子。
”) [疏]“請期”至“吉日”。
○釋曰:雲“某既申受命矣”者,申,重也。
謂前納采已後,每度重受主人之命也。
雲“惟是三族之不虞,使某也請吉日”者,今将成昏,須及吉時,但吉兇不相幹,若值兇,不得行吉禮,故雲惟是三族。
死生不可億度之事,若值死時,則不得娶,及今吉時,使某請吉日以成昏禮也。
○注“三族”至“嫁子”。
○釋曰:鄭知三族是父、己、子三者之昆弟者,若大功之喪服内不廢成禮,若期,親内則廢,故舉合廢者而言。
以其父昆弟則伯、叔及伯、叔母,己昆弟則已之親兄弟,子昆弟則己之?子、庶子者,皆己之齊衰期服之内親故,三族據三者之昆弟也。
引《雜記》者,見大功小功之末,既葬,則可以嫁子、娶妻,經曰三族,不據之矣。
今據父之昆弟期,于子小功,不得與子娶妻。
若于子期,于父小功,亦不得娶妻。
知今皆據婿之父而言。
若然,己、父昆弟于子為小功而言,此三族者,己與子皆為服期者,亦據大判而言耳。
對曰:“某既前受命矣,唯命是聽。
”(前受命者,申前事也。
)曰:“某命某聽命于吾子。
”(曰某,婿父名也。
)對曰:“某固唯命是聽。
”使者曰:“某使某受命,吾子不許,某敢不告期!”曰某日。
(某,吉日之甲乙。
) [疏]注“某吉日之甲乙”。
○釋曰:雲“曰某日”者,是使者付主人吉日之辭。
雲“某,吉日之甲乙”者,謂以十日配十二辰,若雲甲子、乙醜、丙寅、丁卯之類,故鄭略舉甲乙而言之也。
對曰:“某敢不敬須!”(須,待) 凡使者歸,反命,曰:“某既得将事矣,敢以禮告。
”(告,禮所執脯。
) [疏]注“告禮所執脯”。
○釋曰:知禮是所執脯者,上文禮賓,賓皆北面取脯,降授從者。
今此雲歸以反命,故知禮是所執脯也。
主人曰:“聞命矣。
” 父醮子,(子,婿。
) [疏]“父醮子”。
○釋曰:女父禮女用醴,又在廟。
父醮子用酒,又在寝。
不同者,父禮女者,以先祖遺體許人,以?他族,婦人外成,故重之而用醴,複在廟告先祖也。
男子直取婦入室,無不反之,故輕之,而用酒在寝。
知醮子亦不在廟者,若在廟以禮,筵于戶西,右幾布神位,今不言,故在寝可知也。
命之,曰:“往迎爾相,承我宗事。
(相,助也。
宗事,宗廟之事。
)勖帥以敬先妣之嗣,若則有常。
”(勖,勉也。
若猶女也。
勉帥婦道,以敬其為先妣之嗣。
女之行則當有常,深戒之。
《詩》雲:“大姒嗣徽音。
”) [疏]“勖帥”至“有常”。
○注“勖勉”至“徽音”。
○釋曰:雲“以敬其為先妣之嗣”者,謂婦人入室,使之代姑祭也。
“《詩》雲大姒嗣徽音”者,《大雅·文王》詩。
大姒者,文王妃。
嗣,繼。
徽,美也。
娶大姒,明以繼先妣美音也。
引之者,證敬其為先妣之嗣也。
子曰:“諾。
唯恐弗堪,不敢忘命。
” 賓至,擯者請,對曰:“吾子命某,以茲初昏,使某将,請承命。
”(賓,婿也。
命某,某,婿父名。
茲,此也。
将,行也。
使某行昏禮來迎。
) [疏]“賓至”至“承命”。
○注“賓婿”至“來迎”。
○釋曰:雲“命某,某,婿父名”者,以其經有二某,命某者,是婿自稱之,以對擯者也。
經雲“使某”者,是婿名,故不言也。
對曰:“某固敬具以須。
” 父送女,命之,曰:“戒之敬之,夙夜?違命。
”(夙,早也,早起夜卧。
命,舅姑之教命。
古文?為無。
) [疏]“父送”至“違命”。
○釋曰:上送女之時,父母俱戒訖,今此記人又雲此戒者,當同是送女時,并有此戒,續成前語。
庶母所戒亦然。
以前後語時不同,故記人兩處記之。
但父戒之,使無違舅命;母戒之,使無違姑命,故父雲“命”,母雲“戒”也。
然若此注有雲“命舅姑之教”,命有“姑”字者,傳寫誤也。
雲“古文?為無”,不從者,以許氏《說文》毋為禁辭,故從經今文毋為正也。
母施衿結?,曰:“勉之敬之,夙夜無違宮事。
”(?,佩巾。
) [疏]“宮事”。
○釋曰:則姑命婦之事,若《内宰職》雲後教六宮,婦人稱宮故也。
庶母及門内,施ひ,申之以父母之命,命之曰:“敬恭聽,宗爾父母之言。
夙夜無愆,視諸衿ひ。
”(庶母,父之妾也。
ひ,ひ囊也。
男ひ革,女ひ絲,所以盛?巾之屬,為謹敬。
申,重也。
宗,尊也。
愆,過也。
諸,之也。
示之以衿ひ者,皆?戒使識之也。
不示之以衣笄者,尊者之戒,不嫌忘之。
視乃正字,今文作示,俗誤行之。
) [疏]“庶母”至“衿ひ”。
○注“庶母”至“行之”。
○釋曰:雲“男ひ革,女ひ絲”者,《内則》文。
男女用物不同,故并引男子ひ革,于經無所當也。
雲“所以盛?巾之屬,為謹敬”者,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