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六 士昏禮第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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幾。
從者二人坐持幾,相對。
(持幾者,重慎之。
) [疏]“婦乘以幾”。
○注“持幾者重慎之”。
○釋曰:上經雖雲“婦乘以幾”,不見從者二人持之,故記之也。
此幾謂将上車時而登,若王後則履石,大夫、諸侯亦應有物履之,但無文以言。
今人猶用台,是石幾之類也。
婦入寝門,贊者徹尊幂,酌玄酒,三屬于尊,棄馀水于堂下階?,加勺。
(屬,注也。
玄酒,氵兌水貴新,昏禮又貴新,故事至乃取之,三注于尊中。
) [疏]“婦入”至“加勺”。
○釋曰:經中唯置酒尊,不見徹幂以下事,故記之。
○注“屬注”至“尊中”。
○釋曰:經雲“酌玄酒三注于尊”,謂于外器中酌取。
此氵兌水三度注于玄酒尊中,禮成于三,故三注之也。
雲“玄酒,氵兌水貴新”者,案《郊特牲》雲:“明水氵兌齊,貴新也。
”又雲:“凡氵兌,新之也。
”是禮有貴新也。
今昏禮,事至乃取之,故雲貴新也。
若然,禮有玄酒、氵兌水、明水三者,各逐事物生。
名玄酒,據色而言,氵兌水據新取為号,其實一也。
以上古無酒,用水為酒,後代雖有酒,用之配尊,不忘本故也。
明水者,案《周禮·秋官·司ピ氏》雲“以陰鑒取明水于月”,《郊特牲》雲:“其謂之明水也,由主人之?着此水也。
”注雲:“着猶成也。
言主人齊?,此水乃成可得也。
”配尊之酒,三酒加玄酒,郁鬯與五齊皆用明水配之。
《郊特牲》雲五齊加明水,三酒加玄酒,不言郁鬯者,記人文略也。
相對,玄酒與明水别;通而言之,明水亦名玄酒。
故《禮運》雲“玄酒在室”,彼配郁鬯,五齊是明水,名為玄酒也。
以其俱是水,故通言水也。
若天子、諸侯祭祀,得郁鬯與五齊、三酒并用。
卿大夫、士祭直用三酒與玄酒,無五齊與郁鬯。
又明水若生人相禮不忘本,亦得用,以其用醴醴,則五齊之中醴齊之類也。
?,缁被?裡,加于橋。
舅答拜,宰徹?。
(被,表也。
?有衣者,婦見舅姑,以飾為敬。
橋,所以??,其制未聞。
今文橋為鎬。
) [疏]“?缁”至“徹?”。
○釋曰:上經雖雲?,不言表裡加飾之事,故記之也。
婦席薦馔于房。
(醴婦,飨婦之席薦也。
) [疏]“婦席薦馔于房”。
○注“醴婦”至“薦也”。
○釋曰:此亦于經不見,故記之。
但醴婦時唯席與薦,無俎,其飨婦非直有席薦,并有俎。
俎則不馔于房,從鼎升于俎,入設于席前。
今據醴婦時,同有席與薦馔于房中者而言也。
飨婦,姑薦焉。
(舅姑共飨婦,舅獻爵,姑薦脯醢。
) [疏]“飨婦姑薦焉”。
○釋曰:經直言“舅姑共飨婦,以一獻之禮”,時同自明,不言姑薦,故記之也。
婦洗在北堂,直室東隅,篚在東,北面盥。
(洗在北堂,所謂北洗。
北堂,房中半以北。
洗南北直室東隅,東西直房戶與隅?。
) [疏]“婦洗”至“面盥”。
○釋曰:經唯言“北洗”,不言洗處及篚,故記之也。
○注“洗在”至“隅?”。
○釋曰:房與室相連為之房,無北壁,故得北堂之名,故雲“洗在北堂”也。
雲“所謂北洗”者,所謂經中北洗也。
雲“北堂,房半以北”者,以其南堂是戶外,半以南得堂名,則堂是戶外之稱,則知此房半以北得堂名也。
知房無北戶者,見上文雲尊于房戶之東,房有南戶矣。
《燕禮》、《大射》皆雲羞膳者升自北階,立于房中。
不言入房,是無北壁而無戶,是以得設洗直室東隅也。
雲“洗南北直室東隅”者,是南北節也。
雲“東西直房戶與隅?”者,是東西節也。
婦酢舅,更爵,自薦。
(更爵,男女不相因也。
) [疏]“婦酢舅更爵自薦”。
○釋曰:謂舅姑飨婦獻時,舅姑薦。
今婦酢舅,婦自薦之,嫌别人薦,故記之也。
不敢辭洗,舅降則辟于房,不敢拜洗。
(不敢與尊者為禮。
) [疏]“不敢”至“拜洗”。
○釋曰:此事當在婦酢舅之上,退之在下者,欲見酬酒洗時亦不辭,故也。
此對《士冠》、《鄉飲酒》之等主與賓為禮,皆辭洗,此則不敢也。
此事于經不見,故記之也。
凡婦人相飨,無降。
(姑飨婦人送者于房,無降者,以北洗篚在上。
) [疏]“凡婦人相飨無降”。
○注“姑飨”至“在上”。
○釋曰:本設北洗,為婦人有事不下堂。
今以北洗及篚在上,故不降。
經不言,故記之也。
言“凡”者,欲見舅姑共飨婦及姑飨婦人送者皆然,故言凡也。
婦入三月,然後祭行。
(入夫之室三月之後,于祭乃行,謂助祭也。
) [疏]“婦入”至“祭行”。
○注“入夫”至“祭也”。
○釋曰:此據舅在無姑,或舅沒姑老者。
若舅在無姑,三月不須廟見,則助祭。
案《内則》雲“舅沒則姑老”者,謂姑六十亦傳家事,任長婦。
婦入三月廟見,祭菜之後亦得助夫祭,故鄭雲“謂助祭也”。
此亦謂?婦,其庶婦無此事。
亦以經不見,故記之也。
庶婦,則使人醮之,婦不饋。
(庶婦,庶子之婦也。
使人醮之,不飨也。
酒不酬酢曰醮,亦有脯醢。
?婦酌之以醴,尊之。
庶婦酌之以酒,卑之。
其儀則同。
不饋者,共養統于?也。
) [疏]“庶婦”至“不饋”。
○注“庶婦”至“?也”。
○釋曰:不飨者,以?婦不醮而有飨。
今使人醮之,以醮替飨,故使人醮之,不飨也。
雲“酒不酬酢曰醮”者,亦如庶子醮。
然知“亦有脯醢”者,以其飨婦及醮子皆有脯醢,故知亦有脯醢也。
雲“其儀則同”者,?婦用醴于客位,東面拜受醴,贊者北面拜送。
今庶婦雖于房外之西,亦東面拜受,醮者亦北面拜送,故雲其儀則同也。
雲“不饋者,共養統于?也”者,謂不盥饋特豚,以其共養統于?婦也。
昏辭曰:“吾子有惠,贶室某也。
(昏辭,擯者請事告之辭。
吾子,謂女父也。
稱有惠,明下達。
贶,賜也。
室猶妻也。
子謂公冶長可妻也。
某,婿名) [疏]“昏辭”至“某也”。
○注“昏辭”至“婿名”。
○釋曰:鄭知昏辭是“擯者請事告之辭”者,以其言“吾子有惠贶室某也”,是使告主人之辭,明知是擯者出門請事,使者告之辭也。
知“吾子,謂女父”者,請事告擯者,稱前已有惠,贶其妻于婿某,申明是女父,乃得以女許人,故知吾子女父也。
雲“明下達”者,此擯者稱有惠贶室,即婿家舊已有辭下達女家,見許,今得言贶室也,故引上文下達以釋此也。
引“子謂公冶長可妻也”者,證以女許人稱贶室,室猶妻也。
某有先人之禮,使某也請納采。
”(某,婿父名也。
某也,使名也。
) [疏]“某有”至“納采”。
○注“某婿”至“名也”。
○釋曰:此亦是使者門外,通連上語告擯者之辭也。
以其使者稱向主人擯者,故知上某是婿父,下某是使者名也。
對曰:“某之子?愚,又弗能教。
吾子命之,某不敢辭。
”(對曰者,擯出納賓之辭。
某,女父名也。
吾子,謂使者。
今文弗為不,無能字。
) [疏]“對曰”至“敢辭”。
○注“對曰”至“能字”。
○釋曰:鄭知“對曰者,擯出納賓之辭”者,以其上文賓告擯者辭,下經緻命主人,明此是中?擯者出領賓告者辭,下經緻語入告主人擯者,又領主人此語,以告使者知也。
緻命,曰:“敢納采。
”問名,曰:“某既受命,将加諸蔔,敢請女為誰氏?”(某,使者名也。
誰氏者,謙也,不必其主人之女。
) [疏]“緻命曰:“敢納采”。
○釋曰:此使者升堂,緻命于主人辭。
若然,亦當有主人對辭,如納徵緻命,主人對辭,不言之者,文不具也。
問名,賓在門外請問名,主人許。
無辭者,納采、問名同使,前已相親于納采,許昏訖,故于問名略,不言主人所傳辭也。
是以于此直見賓升堂,緻命主人之辭也。
自此已下有納吉、納徵、
從者二人坐持幾,相對。
(持幾者,重慎之。
) [疏]“婦乘以幾”。
○注“持幾者重慎之”。
○釋曰:上經雖雲“婦乘以幾”,不見從者二人持之,故記之也。
此幾謂将上車時而登,若王後則履石,大夫、諸侯亦應有物履之,但無文以言。
今人猶用台,是石幾之類也。
婦入寝門,贊者徹尊幂,酌玄酒,三屬于尊,棄馀水于堂下階?,加勺。
(屬,注也。
玄酒,氵兌水貴新,昏禮又貴新,故事至乃取之,三注于尊中。
) [疏]“婦入”至“加勺”。
○釋曰:經中唯置酒尊,不見徹幂以下事,故記之。
○注“屬注”至“尊中”。
○釋曰:經雲“酌玄酒三注于尊”,謂于外器中酌取。
此氵兌水三度注于玄酒尊中,禮成于三,故三注之也。
雲“玄酒,氵兌水貴新”者,案《郊特牲》雲:“明水氵兌齊,貴新也。
”又雲:“凡氵兌,新之也。
”是禮有貴新也。
今昏禮,事至乃取之,故雲貴新也。
若然,禮有玄酒、氵兌水、明水三者,各逐事物生。
名玄酒,據色而言,氵兌水據新取為号,其實一也。
以上古無酒,用水為酒,後代雖有酒,用之配尊,不忘本故也。
明水者,案《周禮·秋官·司ピ氏》雲“以陰鑒取明水于月”,《郊特牲》雲:“其謂之明水也,由主人之?着此水也。
”注雲:“着猶成也。
言主人齊?,此水乃成可得也。
”配尊之酒,三酒加玄酒,郁鬯與五齊皆用明水配之。
《郊特牲》雲五齊加明水,三酒加玄酒,不言郁鬯者,記人文略也。
相對,玄酒與明水别;通而言之,明水亦名玄酒。
故《禮運》雲“玄酒在室”,彼配郁鬯,五齊是明水,名為玄酒也。
以其俱是水,故通言水也。
若天子、諸侯祭祀,得郁鬯與五齊、三酒并用。
卿大夫、士祭直用三酒與玄酒,無五齊與郁鬯。
又明水若生人相禮不忘本,亦得用,以其用醴醴,則五齊之中醴齊之類也。
?,缁被?裡,加于橋。
舅答拜,宰徹?。
(被,表也。
?有衣者,婦見舅姑,以飾為敬。
橋,所以??,其制未聞。
今文橋為鎬。
) [疏]“?缁”至“徹?”。
○釋曰:上經雖雲?,不言表裡加飾之事,故記之也。
婦席薦馔于房。
(醴婦,飨婦之席薦也。
) [疏]“婦席薦馔于房”。
○注“醴婦”至“薦也”。
○釋曰:此亦于經不見,故記之。
但醴婦時唯席與薦,無俎,其飨婦非直有席薦,并有俎。
俎則不馔于房,從鼎升于俎,入設于席前。
今據醴婦時,同有席與薦馔于房中者而言也。
飨婦,姑薦焉。
(舅姑共飨婦,舅獻爵,姑薦脯醢。
) [疏]“飨婦姑薦焉”。
○釋曰:經直言“舅姑共飨婦,以一獻之禮”,時同自明,不言姑薦,故記之也。
婦洗在北堂,直室東隅,篚在東,北面盥。
(洗在北堂,所謂北洗。
北堂,房中半以北。
洗南北直室東隅,東西直房戶與隅?。
) [疏]“婦洗”至“面盥”。
○釋曰:經唯言“北洗”,不言洗處及篚,故記之也。
○注“洗在”至“隅?”。
○釋曰:房與室相連為之房,無北壁,故得北堂之名,故雲“洗在北堂”也。
雲“所謂北洗”者,所謂經中北洗也。
雲“北堂,房半以北”者,以其南堂是戶外,半以南得堂名,則堂是戶外之稱,則知此房半以北得堂名也。
知房無北戶者,見上文雲尊于房戶之東,房有南戶矣。
《燕禮》、《大射》皆雲羞膳者升自北階,立于房中。
不言入房,是無北壁而無戶,是以得設洗直室東隅也。
雲“洗南北直室東隅”者,是南北節也。
雲“東西直房戶與隅?”者,是東西節也。
婦酢舅,更爵,自薦。
(更爵,男女不相因也。
) [疏]“婦酢舅更爵自薦”。
○釋曰:謂舅姑飨婦獻時,舅姑薦。
今婦酢舅,婦自薦之,嫌别人薦,故記之也。
不敢辭洗,舅降則辟于房,不敢拜洗。
(不敢與尊者為禮。
) [疏]“不敢”至“拜洗”。
○釋曰:此事當在婦酢舅之上,退之在下者,欲見酬酒洗時亦不辭,故也。
此對《士冠》、《鄉飲酒》之等主與賓為禮,皆辭洗,此則不敢也。
此事于經不見,故記之也。
凡婦人相飨,無降。
(姑飨婦人送者于房,無降者,以北洗篚在上。
) [疏]“凡婦人相飨無降”。
○注“姑飨”至“在上”。
○釋曰:本設北洗,為婦人有事不下堂。
今以北洗及篚在上,故不降。
經不言,故記之也。
言“凡”者,欲見舅姑共飨婦及姑飨婦人送者皆然,故言凡也。
婦入三月,然後祭行。
(入夫之室三月之後,于祭乃行,謂助祭也。
) [疏]“婦入”至“祭行”。
○注“入夫”至“祭也”。
○釋曰:此據舅在無姑,或舅沒姑老者。
若舅在無姑,三月不須廟見,則助祭。
案《内則》雲“舅沒則姑老”者,謂姑六十亦傳家事,任長婦。
婦入三月廟見,祭菜之後亦得助夫祭,故鄭雲“謂助祭也”。
此亦謂?婦,其庶婦無此事。
亦以經不見,故記之也。
庶婦,則使人醮之,婦不饋。
(庶婦,庶子之婦也。
使人醮之,不飨也。
酒不酬酢曰醮,亦有脯醢。
?婦酌之以醴,尊之。
庶婦酌之以酒,卑之。
其儀則同。
不饋者,共養統于?也。
) [疏]“庶婦”至“不饋”。
○注“庶婦”至“?也”。
○釋曰:不飨者,以?婦不醮而有飨。
今使人醮之,以醮替飨,故使人醮之,不飨也。
雲“酒不酬酢曰醮”者,亦如庶子醮。
然知“亦有脯醢”者,以其飨婦及醮子皆有脯醢,故知亦有脯醢也。
雲“其儀則同”者,?婦用醴于客位,東面拜受醴,贊者北面拜送。
今庶婦雖于房外之西,亦東面拜受,醮者亦北面拜送,故雲其儀則同也。
雲“不饋者,共養統于?也”者,謂不盥饋特豚,以其共養統于?婦也。
昏辭曰:“吾子有惠,贶室某也。
(昏辭,擯者請事告之辭。
吾子,謂女父也。
稱有惠,明下達。
贶,賜也。
室猶妻也。
子謂公冶長可妻也。
某,婿名) [疏]“昏辭”至“某也”。
○注“昏辭”至“婿名”。
○釋曰:鄭知昏辭是“擯者請事告之辭”者,以其言“吾子有惠贶室某也”,是使告主人之辭,明知是擯者出門請事,使者告之辭也。
知“吾子,謂女父”者,請事告擯者,稱前已有惠,贶其妻于婿某,申明是女父,乃得以女許人,故知吾子女父也。
雲“明下達”者,此擯者稱有惠贶室,即婿家舊已有辭下達女家,見許,今得言贶室也,故引上文下達以釋此也。
引“子謂公冶長可妻也”者,證以女許人稱贶室,室猶妻也。
某有先人之禮,使某也請納采。
”(某,婿父名也。
某也,使名也。
) [疏]“某有”至“納采”。
○注“某婿”至“名也”。
○釋曰:此亦是使者門外,通連上語告擯者之辭也。
以其使者稱向主人擯者,故知上某是婿父,下某是使者名也。
對曰:“某之子?愚,又弗能教。
吾子命之,某不敢辭。
”(對曰者,擯出納賓之辭。
某,女父名也。
吾子,謂使者。
今文弗為不,無能字。
) [疏]“對曰”至“敢辭”。
○注“對曰”至“能字”。
○釋曰:鄭知“對曰者,擯出納賓之辭”者,以其上文賓告擯者辭,下經緻命主人,明此是中?擯者出領賓告者辭,下經緻語入告主人擯者,又領主人此語,以告使者知也。
緻命,曰:“敢納采。
”問名,曰:“某既受命,将加諸蔔,敢請女為誰氏?”(某,使者名也。
誰氏者,謙也,不必其主人之女。
) [疏]“緻命曰:“敢納采”。
○釋曰:此使者升堂,緻命于主人辭。
若然,亦當有主人對辭,如納徵緻命,主人對辭,不言之者,文不具也。
問名,賓在門外請問名,主人許。
無辭者,納采、問名同使,前已相親于納采,許昏訖,故于問名略,不言主人所傳辭也。
是以于此直見賓升堂,緻命主人之辭也。
自此已下有納吉、納徵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