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六 士昏禮第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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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往來,未成交親,故《曲禮》雲:“非受币,不交不親。

    ”鄭據納徵,唯未行請期、親迎也,二者要待女二十為之。

    雲“笄女之禮,猶冠男也,使主婦女賓執其禮”者,案《雜記》雲:“女雖未許嫁,年二十而笄,禮之,婦人執其禮。

    ”鄭注雲:“言婦人執其禮,明非許嫁之笄。

    ”彼以非許嫁笄輕,故無主婦女賓,使婦人而已。

    明許嫁笄,當使主婦對女賓執其禮,其儀如冠男也。

    又許嫁者,用醴禮之;不許嫁者,當用酒醮之,敬其早得禮也。

     祖廟未毀,教于公宮,三月。

    若祖廟已毀,則教于宗室。

    (祖廟,女高祖為君者之廟也。

    以有缌麻之親,就尊者之宮,教以婦德、婦言、婦容、婦功。

    宗室,大宗之家。

    ) [疏]“祖廟”至“宗室”。

    ○注“祖廟”至“之家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此謂諸侯同族之女将嫁之前教成之法。

    經直雲“祖廟”,鄭知“女高祖為君者之廟也,以有缌麻之親”者,以其諸侯立五廟,大祖之廟不毀,親廟四,以次毀之。

    經雲“未毀”與“已毀”,是據高祖之廟而言,故雲“祖廟,女高祖為君者之廟也”。

    共承高祖,是四世缌麻之親。

    若三世共曾祖曾祖,小功之親。

    若共祖,大功之親。

    若共祢廟,是齊衰之親,則皆教于公宮。

    今直言“缌麻”者,舉最疏而言親者,自然教于公宮可知也。

    雲“教以婦德、婦言、婦容、婦功”者,《昏義》文,鄭彼注雲:“婦德,貞順也。

    婦言,辭令也。

    婦容,婉娩也。

    婦功,絲麻也。

    ”雲“宗室,大宗之家”者,案《喪服小記》“繼别為宗”,謂别子之世?長子族人來宗事之者,謂之宗者,收族者也。

    高祖之廟既毀,與君絕服者,則皆于大宗之家教之。

    又小宗有四,或繼祖,或繼祢,或繼曾祖,或繼高祖,此等至五代皆遷不就之教者,小宗卑故也。

     問名,主人受雁,還,西面對。

    賓受命乃降。

    (受雁于兩楹?,南面,還于阼階上,對賓以女名。

    ) [疏]“問名”至“乃降”。

    ○注“受雁”至“女名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此亦記經不具者。

    案經直雲“問名,如納采之禮”,納采禮中無主人西面對事,故記之也。

    知“受雁于兩楹?,南面”者,納采時賓“當阿東面緻命,主人阼階上北面再拜”,又雲“授于楹?南面”,問名如納采之禮,故亦楹?南面授雁,于彼唯不雲“西面”,故記之也。

    雲“還于阼階上,對賓以女名”者,此即西面對,與拜時北面異處也。

     祭醴,始扌及壹祭,又扌及再祭。

    賓右取脯,左奉之,乃歸,執以反命。

    (反命,謂使者問名、納吉、納徵、請期,還報于婿父。

    ) [疏]“祭醴”至“反命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雲“祭醴”者,謂贊醴婦之時,禮成于三,其為三祭之時。

    始祭醴雲“初”,故始扌及壹祭,後祭醴又扌及為再祭也。

    雲“賓右取脯,左奉之,乃歸”者,經直雲“降筵北面坐取脯”,不言用左右手,故記之也。

    雲“右取脯,左奉之”者,謂先用右手取得脯,乃用左手兼奉之,以降授從者于西階下,乃歸,執以反命。

    ○注“反命”至“婿父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知反命是此問名、納吉、納徵、請期者,以下雲:“凡使者歸,反命曰‘某既得将事矣,敢以禮告’。

    ”言“凡”非一,則知四者皆有反命也。

    以納采與問名同使,親迎又無使者,故據此四者而言也。

     納徵,執皮,攝之,内文,兼執足,左首。

    随入,西上,參分庭一在南。

    (攝猶辟也。

    兼執足者,左手執前兩足,右手執後兩足。

    左首,象生。

    《曲禮》曰:“執禽者左首。

    ”随入,為門中?厄狹。

    西上,中庭位并。

    ) [疏]“納徵”至“在南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案經直雲“納徵,玄?束帛、俪皮,如納吉禮”,則授币得如授雁之禮,至于庭實之皮,無可相如,故記之。

    ○注“攝猶”至“位并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執皮者相随而入,至庭北面,皆以西為左,一手執兩足,毛在内,故雲“内文”。

    雲“左首,象生”者,案《聘禮》“執皮者皆左首”,此亦執皮而左首,故雲象生。

    與執禽者同,故引《曲禮》“執禽者左首”為證。

    必象生者,取婦人生息之義。

    雲“随入為門中?厄狹”者,皮皆橫執之。

    案《匠人》雲“廟門容大扃七個”,注雲:“大扃,牛鼎之扃,長三尺,每扃為一個,七個二丈一尺。

    ”彼天子廟門。

    此士之廟門降殺,甚小,故雲門中?厄狹,故随入得并也。

    雲“西上,中庭位并”者,俱北面西上也。

     賓緻命,釋外足見文。

    主人受币。

    士受皮者自東出于後,自左受,遂坐攝皮,逆退,?東壁。

    (賓緻命,主人受币,庭實所用為節。

    士,謂若中士、下士不命者,以主人為官長。

    自,由也。

    ) [疏]“賓緻”至“東壁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此亦為經不見主人之士受皮之事,故記之也。

    雲“釋外足”者,據人北面以足向上執之,足遠身為外,釋之則文見,故釋外足見文也。

    雲“士受皮”者,取皮自東方,出于後者,謂自東方出于執皮者之後,至于左北面受之,故雲也。

    雲“逆退”者,二人相随,自東而西,今以後者先向東行,故雲逆退也。

    ○注“賓緻”至“由也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雲“賓緻命,主人受币,庭實所用為節”者,以其上經納徵、授币如納吉之禮,其目已具。

    今言之者,為執皮者釋外足見文,及士受皮時節不見,故雲賓堂上緻命時,庭中執皮者釋外足見文;主人堂上受币時,主人之士于堂下受取皮,是其庭實所用為節也。

    雲“士,謂若中士、下士不命者”,但諸侯之士,國皆二十七人。

    依《周禮·典命》:侯伯之士一命,子男之士不命。

    命與不命,國皆分為三等:上九,中九,下九。

    案《周禮》三百六十官,皆有官長,其下皆有屬官。

    但天子之士,上士三命,中士再命,下士一命,與諸侯之士異。

    若諸侯上、中、下士同命。

    今言士,謂若中士、下士不命者,據上士為官長者。

    若主人是中士,則士是下士;若主人是下士,則士是不命之士、府史之等。

    此不命與子男之士不命者别,彼雖不得君簡策之命,仍得人君口命為士。

    此則不得君命,是官長自辟除者也。

    案《既夕》宰舉币是士之府史,則庭實胥徒為之。

    雲“自,由也”者,謂由執皮者之左受之也。

     父醴女而俟迎者,母南面于房外。

    (女既次純衣,父醴之于房中,南面,蓋母薦焉,重昏禮也。

    女奠爵于薦東,立于位而俟婿。

    婿至,父出,使擯者請事。

    母出南面房外,示親授婿,且當戒女也。

    ) [疏]“公醴”至“房外”。

    ○注“女既”至“女也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此亦前經不具,故記之。

    雲“女既次純衣,父醴之于房中,南面”者,見于上文。

    雲“蓋母薦焉”者,舅姑共飨,婦姑薦脯醢,故知父母醴女亦母薦脯醢,重昏禮,故母薦也。

    雲“女奠爵于薦東,立于位而俟婿”者,案《士冠禮》子與醮子及此篇禮賓、禮婦皆奠爵于薦東,明此亦奠薦東也。

    雲“婿至,父出,使擯者請事”者,見于上文。

    雲“母出南面房外,示親授婿,且當戒女也”者,并參下文而言也。

     女出于母左,父西面戒之,必有正焉。

    若衣、若笄,母戒諸西階上,不降。

    (必有正焉者,以?戒使不忘。

    ) [疏]“女出”至“不降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此記亦經不具。

    以母出房戶之西南面,女出房西行,故雲“出于母左”。

    父在阼階上西面,故因而戒之。

    雲“母戒諸西階上”者,母初立房西,女出房,母行至西階上,乃戒之也。

    ○注“必有”至“不忘”。

    ○釋曰:雲“?戒使不忘”者,謂?衣笄恒在身而不忘,持戒亦然,故戒使不忘也。

    下文父母及庶母重行戒者,并與此文相續成也。

    此士禮,父母不降送。

    案桓公三年經書:“九月,齊侯送姜氏于ん。

    ”《?梁傳》曰:“禮,送女,父不下堂,母不出祭門。

    ”祭門則廟門,言不出廟門,則似得下堂者,彼諸侯禮,與此異。

    以其大夫、諸侯、天子各有昏禮,故不同也。

     婦乘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