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四 士昏禮第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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往女家告日,是期由男家來。
今以男家執謙,故遣使者請女家。
若雲期由女氏,故雲“請期”。
女氏知陽倡陰和,當由男家出,故主人辭之。
使者既見主人辭,遂告主人期日也。
是以下記雲:“使者曰:某使某受命吾子,不許,某敢不告!期曰某日。
”注雲:“某吉日之甲乙。
”是告期之辭,故鄭雲“辭即告”也。
期,初昏,陳三鼎于寝門外東方,北面,北上。
其實特豚,合升,去蹄。
舉肺脊二,祭肺二,魚十有四,臘一肫,髀不升。
皆饪。
設扃?。
(期,取妻之日。
鼎三者,升豚、魚、臘也。
寝,婿之室也。
北面,鄉内也。
特猶一也。
合升,合左右胖升于鼎也。
去蹄,蹄甲不用也。
舉肺、脊者,食時所先舉也。
肺者,氣之主也,周人尚焉。
脊者,體之正也,食時則祭之,飯必舉之,貴之也。
每皆二者,夫婦各一耳。
凡魚之正,十五而鼎,減一為十四者,欲其敵偶也。
臘,兔臘也。
肫,或作純,純,全也,凡臘用全。
髀不升者,近竅,賤也。
饪,孰也。
扃,所以扛鼎。
?,覆之。
古文純為鈞,髀為脾。
今文扃作铉,?皆作密。
) [疏]“期初”至“扃?”。
○釋曰:此文下盡“合卺”一節,論夫家欲迎婦之時,豫陳同牢之馔也。
雲“陳三鼎于寝門外東方,北面北上”者,謂在夫寝門外也。
言“東方”、“北面”,是禮之正。
但數鼎,故雲“北面,北上”,則此及《少牢》皆是也。
《特牲“陳鼎于門外,北面北上”,當門而不在東方者,辟大夫故也。
今此亦東方,不辟大夫者,重昏禮,攝盛也。
鼎不言“北上”,直言“北面”,《士冠》所雲是也。
凡鼎陳于外者,北面為正。
阼階下,西面為正。
《士喪禮》小斂陳一鼎于門外西面者,喪禮少變,在東方者,未忍異于生。
于大斂大奠及朔月奠,《既夕》陳鼎,皆如大斂奠。
門外皆西面者,亦是《喪禮》、《既夕》變也。
《士虞》陳三鼎于門外之右,北面,北上,入設于西階前,東面,北上。
不在東者,既葬,鬼事之反吉故也。
《公食》陳鼎七,當門南面西上者,以賓是外人,向外統之。
○注“期取”至“作密”。
○釋曰:雲“期,娶妻之日”者,此陳同牢之馔。
下雲親迎之禮,其中無厥明之文,明是娶婦之日也。
雲“鼎三者,升豚、魚、臘也”者,即經文自顯也。
雲“寝,婿之室也”者,命士以上之父子異宮,自然别有寝。
若不命之士,父子同宮,雖大院同居,其中亦隔别,各有門戶,故經總雲“寝門外”也。
雲“合升,合左右胖升于鼎也”者,以夫婦各一,故左右胖俱升,若祭,則升右也。
雲“去蹄,蹄甲不用也”者,以其踐地,穢惡也。
雲“舉肺、脊者,食時所先舉”者,案下文“贊者告具,揖婦,即對筵,皆坐祭,祭薦、黍、稷、肺”,即此祭肺也。
下又雲“贊爾黍稷”,授肺脊,皆食,以氵音醬,皆祭舉,食舉也”,即此舉肺、脊也。
祭時二肺俱有,生人唯有舉肺,皆祭。
今此得有祭肺者,《禮記·郊特牲》論娶婦“玄冕齊戒,鬼神陰陽也”,故與祭祀同二肺也。
據下文先用祭肺,後用舉肺,此經先言舉肺,後言祭肺者,以舉肺脊長大,故先言。
是以《特牲》、《少牢》入鼎時舉肺脊在前。
雲“肺者,氣之主也,周人尚焉”者,案《禮記·明堂位》雲:“有虞氏祭首,夏後氏祭心,殷祭肝,周祭肺。
”鄭注雲:“氣主盛也。
”但所尚不同,故雲周人尚焉。
雲“脊者,體之正也,食時則祭之”者,對祭肺未食時祭也。
雲“飯必舉之,貴之也”者,但一身之上體總有二十一節,前有肩、臂、?,後有肫、胳、脊,在中央有三脊:正、?廷、橫脊,而取中央正脊,故雲體之正。
凡雲先以對後,案《特牲》舉肺脊後食?骼,注雲:“肺,氣之主也。
脊,正體之貴者,先食啖之,所以導食通氣。
”此不言先食啖之,從彼可知也。
雲“每皆二者,夫婦各一耳”者,釋經多之義。
雲“凡魚之正,十五而鼎,減一為十四”者,據《特牲》記雲“魚十有五”,注雲:“魚,水物,以頭枚數,陰中之物,重數于月十有五日而盈。
《少牢饋食禮》亦雲十有五而俎。
尊卑同。
”則是尊卑同用十五而同鼎也。
雲“欲其敵偶也”者,夫婦各有七也。
此夫婦鬼神陰陽,故同祭禮十五而去一,若平生人則與此異,故《公食太夫》一命者七魚,再命者九魚,三命者十有一魚,天子諸侯無文,或諸侯十三魚,天子十五魚也。
雲“臘,免臘也”者,《少牢》用麋臘,士兔臘可知,故《曲禮》雲“兔曰明視”也。
雲“肫,或作純。
純,全也,凡臘用全”者,此或《少牢》文,案《少牢》“臘一純”,注雲:“純猶全也。
”凡牲體則用一胖不得雲全,其臘則左右體脅相配,共為一體,故得全名也。
《特牲》、《少牢》亦用全,《士喪》大斂與《士虞》皆用左胖,不全者,《喪禮》略文。
今文?皆作密者,鄭以省文,故兼下?幂總疊之,故雲“皆”也。
設洗于阼階東南。
(洗,所以承盥洗之器棄水者。
) 馔于房中,醯醬二豆,菹醢四豆,兼巾之。
黍稷四敦,皆蓋。
(醯醬者,以醯和醬,生人尚亵味。
兼巾之者,六豆共巾也。
巾為禦塵,蓋為尚溫。
《周禮》曰:“食齊視春時。
”) [疏]“馔于”至“皆蓋”。
○注“醯醬”至“春時”。
○釋曰:鄭知“以醯和醬”者,得醯者無醬,得醬者無醯,若和之,則夫妻皆有,是以知以醯和醬也。
雲“生人尚亵味”者,此文與《公食》皆以醯和醬,《少牢》、《特牲》不言之,故雲然也。
引《周禮》釋敦皆有蓋者,飯宜溫,比春時故也。
大羹氵音在爨。
(大羹氵音,煮肉汁也。
大古之羹無鹽菜。
爨,火上。
《周禮》曰:“羹齊視夏時。
”今文氵音皆作汁。
) [疏]“大羹氵音在爨”。
○注“大羹”至“作汁”。
○釋曰:氵音與汁一也。
知“大古之羹無鹽菜”者,《左傳》桓二年臧哀伯雲:“大羹不緻。
”《禮記·郊特牲》雲“大羹不和”,謂不緻五味,故知不和鹽菜。
唐虞以上曰大古,有此羹。
三王以來更有?羹,則緻以五味。
雖有?羹,猶存大羹,不忘古也。
引《周禮》者,證大羹須熱,故在爨,臨食乃取也。
尊于室中北墉下,有禁。
玄酒在西。
?幂,加勺,皆南枋。
(墉,牆也。
禁,所以?С者。
玄酒不忘古也。
?,粗葛。
今文枋作柄。
) [疏]“尊于”至“南枋”。
○注“墉牆”至“作柄”。
○釋曰:雲“禁所以?С”者,《士冠》雲С,此亦士禮,雖不言С,然此尊亦С也。
?承于С。
雲“禁”者,因為酒戒,故以禁言之也。
雲“玄酒不忘古也”者,古謂黃帝已前,以《禮運》雲“污尊而А飲”,謂神農時雖有黍稷未有酒醴,則神農以上以水為玄酒也。
《禮運》又雲:“後聖有作,以為醴酪。
”據黃帝以後,雖有酒醴,猶是不忘古也。
尊于房戶之東,無玄酒。
篚在南,實四爵合卺。
(無玄酒者,略之也。
夫婦酌于内尊,其馀酌于外尊。
合卺,破匏也。
四爵兩卺凡六,為夫婦各三?。
一升曰爵。
) [疏]“尊于”至“合卺”。
○注“無玄”至“曰爵”。
○釋曰:雲“無玄酒者,略之”者,此對上文夫婦之尊有玄酒,此尊非為夫婦,故略之也。
雲“夫婦酌于内尊,其馀酌于外尊”者,據上文玄
今以男家執謙,故遣使者請女家。
若雲期由女氏,故雲“請期”。
女氏知陽倡陰和,當由男家出,故主人辭之。
使者既見主人辭,遂告主人期日也。
是以下記雲:“使者曰:某使某受命吾子,不許,某敢不告!期曰某日。
”注雲:“某吉日之甲乙。
”是告期之辭,故鄭雲“辭即告”也。
期,初昏,陳三鼎于寝門外東方,北面,北上。
其實特豚,合升,去蹄。
舉肺脊二,祭肺二,魚十有四,臘一肫,髀不升。
皆饪。
設扃?。
(期,取妻之日。
鼎三者,升豚、魚、臘也。
寝,婿之室也。
北面,鄉内也。
特猶一也。
合升,合左右胖升于鼎也。
去蹄,蹄甲不用也。
舉肺、脊者,食時所先舉也。
肺者,氣之主也,周人尚焉。
脊者,體之正也,食時則祭之,飯必舉之,貴之也。
每皆二者,夫婦各一耳。
凡魚之正,十五而鼎,減一為十四者,欲其敵偶也。
臘,兔臘也。
肫,或作純,純,全也,凡臘用全。
髀不升者,近竅,賤也。
饪,孰也。
扃,所以扛鼎。
?,覆之。
古文純為鈞,髀為脾。
今文扃作铉,?皆作密。
) [疏]“期初”至“扃?”。
○釋曰:此文下盡“合卺”一節,論夫家欲迎婦之時,豫陳同牢之馔也。
雲“陳三鼎于寝門外東方,北面北上”者,謂在夫寝門外也。
言“東方”、“北面”,是禮之正。
但數鼎,故雲“北面,北上”,則此及《少牢》皆是也。
《特牲“陳鼎于門外,北面北上”,當門而不在東方者,辟大夫故也。
今此亦東方,不辟大夫者,重昏禮,攝盛也。
鼎不言“北上”,直言“北面”,《士冠》所雲是也。
凡鼎陳于外者,北面為正。
阼階下,西面為正。
《士喪禮》小斂陳一鼎于門外西面者,喪禮少變,在東方者,未忍異于生。
于大斂大奠及朔月奠,《既夕》陳鼎,皆如大斂奠。
門外皆西面者,亦是《喪禮》、《既夕》變也。
《士虞》陳三鼎于門外之右,北面,北上,入設于西階前,東面,北上。
不在東者,既葬,鬼事之反吉故也。
《公食》陳鼎七,當門南面西上者,以賓是外人,向外統之。
○注“期取”至“作密”。
○釋曰:雲“期,娶妻之日”者,此陳同牢之馔。
下雲親迎之禮,其中無厥明之文,明是娶婦之日也。
雲“鼎三者,升豚、魚、臘也”者,即經文自顯也。
雲“寝,婿之室也”者,命士以上之父子異宮,自然别有寝。
若不命之士,父子同宮,雖大院同居,其中亦隔别,各有門戶,故經總雲“寝門外”也。
雲“合升,合左右胖升于鼎也”者,以夫婦各一,故左右胖俱升,若祭,則升右也。
雲“去蹄,蹄甲不用也”者,以其踐地,穢惡也。
雲“舉肺、脊者,食時所先舉”者,案下文“贊者告具,揖婦,即對筵,皆坐祭,祭薦、黍、稷、肺”,即此祭肺也。
下又雲“贊爾黍稷”,授肺脊,皆食,以氵音醬,皆祭舉,食舉也”,即此舉肺、脊也。
祭時二肺俱有,生人唯有舉肺,皆祭。
今此得有祭肺者,《禮記·郊特牲》論娶婦“玄冕齊戒,鬼神陰陽也”,故與祭祀同二肺也。
據下文先用祭肺,後用舉肺,此經先言舉肺,後言祭肺者,以舉肺脊長大,故先言。
是以《特牲》、《少牢》入鼎時舉肺脊在前。
雲“肺者,氣之主也,周人尚焉”者,案《禮記·明堂位》雲:“有虞氏祭首,夏後氏祭心,殷祭肝,周祭肺。
”鄭注雲:“氣主盛也。
”但所尚不同,故雲周人尚焉。
雲“脊者,體之正也,食時則祭之”者,對祭肺未食時祭也。
雲“飯必舉之,貴之也”者,但一身之上體總有二十一節,前有肩、臂、?,後有肫、胳、脊,在中央有三脊:正、?廷、橫脊,而取中央正脊,故雲體之正。
凡雲先以對後,案《特牲》舉肺脊後食?骼,注雲:“肺,氣之主也。
脊,正體之貴者,先食啖之,所以導食通氣。
”此不言先食啖之,從彼可知也。
雲“每皆二者,夫婦各一耳”者,釋經多之義。
雲“凡魚之正,十五而鼎,減一為十四”者,據《特牲》記雲“魚十有五”,注雲:“魚,水物,以頭枚數,陰中之物,重數于月十有五日而盈。
《少牢饋食禮》亦雲十有五而俎。
尊卑同。
”則是尊卑同用十五而同鼎也。
雲“欲其敵偶也”者,夫婦各有七也。
此夫婦鬼神陰陽,故同祭禮十五而去一,若平生人則與此異,故《公食太夫》一命者七魚,再命者九魚,三命者十有一魚,天子諸侯無文,或諸侯十三魚,天子十五魚也。
雲“臘,免臘也”者,《少牢》用麋臘,士兔臘可知,故《曲禮》雲“兔曰明視”也。
雲“肫,或作純。
純,全也,凡臘用全”者,此或《少牢》文,案《少牢》“臘一純”,注雲:“純猶全也。
”凡牲體則用一胖不得雲全,其臘則左右體脅相配,共為一體,故得全名也。
《特牲》、《少牢》亦用全,《士喪》大斂與《士虞》皆用左胖,不全者,《喪禮》略文。
今文?皆作密者,鄭以省文,故兼下?幂總疊之,故雲“皆”也。
設洗于阼階東南。
(洗,所以承盥洗之器棄水者。
) 馔于房中,醯醬二豆,菹醢四豆,兼巾之。
黍稷四敦,皆蓋。
(醯醬者,以醯和醬,生人尚亵味。
兼巾之者,六豆共巾也。
巾為禦塵,蓋為尚溫。
《周禮》曰:“食齊視春時。
”) [疏]“馔于”至“皆蓋”。
○注“醯醬”至“春時”。
○釋曰:鄭知“以醯和醬”者,得醯者無醬,得醬者無醯,若和之,則夫妻皆有,是以知以醯和醬也。
雲“生人尚亵味”者,此文與《公食》皆以醯和醬,《少牢》、《特牲》不言之,故雲然也。
引《周禮》釋敦皆有蓋者,飯宜溫,比春時故也。
大羹氵音在爨。
(大羹氵音,煮肉汁也。
大古之羹無鹽菜。
爨,火上。
《周禮》曰:“羹齊視夏時。
”今文氵音皆作汁。
) [疏]“大羹氵音在爨”。
○注“大羹”至“作汁”。
○釋曰:氵音與汁一也。
知“大古之羹無鹽菜”者,《左傳》桓二年臧哀伯雲:“大羹不緻。
”《禮記·郊特牲》雲“大羹不和”,謂不緻五味,故知不和鹽菜。
唐虞以上曰大古,有此羹。
三王以來更有?羹,則緻以五味。
雖有?羹,猶存大羹,不忘古也。
引《周禮》者,證大羹須熱,故在爨,臨食乃取也。
尊于室中北墉下,有禁。
玄酒在西。
?幂,加勺,皆南枋。
(墉,牆也。
禁,所以?С者。
玄酒不忘古也。
?,粗葛。
今文枋作柄。
) [疏]“尊于”至“南枋”。
○注“墉牆”至“作柄”。
○釋曰:雲“禁所以?С”者,《士冠》雲С,此亦士禮,雖不言С,然此尊亦С也。
?承于С。
雲“禁”者,因為酒戒,故以禁言之也。
雲“玄酒不忘古也”者,古謂黃帝已前,以《禮運》雲“污尊而А飲”,謂神農時雖有黍稷未有酒醴,則神農以上以水為玄酒也。
《禮運》又雲:“後聖有作,以為醴酪。
”據黃帝以後,雖有酒醴,猶是不忘古也。
尊于房戶之東,無玄酒。
篚在南,實四爵合卺。
(無玄酒者,略之也。
夫婦酌于内尊,其馀酌于外尊。
合卺,破匏也。
四爵兩卺凡六,為夫婦各三?。
一升曰爵。
) [疏]“尊于”至“合卺”。
○注“無玄”至“曰爵”。
○釋曰:雲“無玄酒者,略之”者,此對上文夫婦之尊有玄酒,此尊非為夫婦,故略之也。
雲“夫婦酌于内尊,其馀酌于外尊”者,據上文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