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二 士冠禮第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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飾七,子男?基飾五,玉亦三采。
孤則?基飾四,三命之卿?基飾三,再命之大夫?基飾二,玉亦二采。
弁?之弁,其辟積如冕缫之就然。
庶人吊者素委貌。
一命之大夫冕而無ヵ,士變冕為爵弁。
其韋弁、皮弁之會無結飾,弁?之弁不辟積。
”彼經文具言之,今此注略引以證士皮弁無玉,以象為飾之意,不取于韋弁、弁?及依命數之事,故不具引之。
雲“缁布冠,今小吏冠其遺象也”者,但缁布冠,士為初加之冠,冠訖則弊之不用,庶人則常着之。
故《詩》雲“台笠缁撮”,是庶人以布冠常服者。
以漢之小吏亦常服之,故舉為況。
雲“<匚算>,竹器名,今之冠箱也”者,此亦舉漢法為況。
雲“執之者有司也”者,則上雲有司如主人服,有司不主一事,故知此亦有司也。
雲“坫在堂角”者,但坫有二文,一者謂若《明堂位》雲“崇坫亢圭”,及《論語》雲“兩君之好,有反坫”之等,在廟中有之,以亢反爵之屬。
此篇之内言坫者,皆據堂上角為名,故雲堂角。
雲“古文<匚算>為纂,坫作檐”者,皆從經今文,故疊古文也。
主人玄端爵?,立于阼階下,直東序,西面。
(玄端,士入廟之服也。
阼猶酢也。
東階,所以答酢賓客也。
堂東西牆謂之序。
) [疏]“主人”至“西面”。
○釋曰:上文已陳衣冠器物,自此以下至“外門外”,論賓主兄弟等着服及位處也。
雲“玄端爵?”者,主人之服與上所陳子加冠玄端服亦一也。
雲“立于阼階下”者,時欲與賓行禮之事也。
雲“直東序”者,直,當也。
謂當堂上東序牆也。
○注“玄端”至“之序”。
○釋曰:案《特牲》士禮祭服用玄端,此亦士之加冠在廟,故與祭同服,故雲“士入廟之服也”。
雲“東西牆謂之序”者,《爾雅·釋宮》文。
兄弟畢衤?玄,立于洗東,西面,北上。
(兄弟,主人親戚也。
畢猶盡也。
衤?,同也。
玄者,玄衣、玄裳也。
缁帶?。
位在洗東,退于主人,不爵?者,降于主人也。
古文衤?為均也。
) [疏]“兄弟”至“北上”。
○釋曰:此論兄弟來觀禮之服也。
○注“兄弟”至“均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兄弟,主人親戚也”者,既雲兄弟,故是親戚。
雲“衤?,同也。
玄者,玄衣、玄裳也。
缁帶?”者,以其同玄,故知上下皆玄。
雲缁帶?者,缁亦玄之類,因士有缁帶,故?亦言缁,實亦玄也。
雲“位在洗東,退于主人”者,主人當序南,西面,洗當榮,兄弟又在洗東,故雲退于主人也。
雲“不爵?者,降于主人也”者,爵弁同色,主人尊,故也。
兄弟用缁?,不用爵?,兄弟卑,故雲降于主人也。
擯者玄端,負東塾。
(東塾,門内東堂,負之北面。
) [疏]“擯者”至“東塾”。
○釋曰:擯者不言如主人服,别言玄端,則與主人不同可知。
主人與兄弟不同,故特言玄端,與下贊者玄端從之同言玄,則此擯者是主人之屬中士若下士也,故直舉玄端,不言裳也。
○注“東塾”至“北面”。
○釋曰:知是擯者是主人擯,相事在門内,故知在門内東堂。
負之北面,向主人也。
将冠者采衣,?,在房中,南面。
(采衣,未冠者所服。
《玉藻》曰:“童子之節也,缁布衣,錦緣,錦紳,并紐,錦束發,皆朱錦也。
”?,結發。
古文?為結。
) [疏]“将冠”至“南面”。
○注“采衣”至“為結”。
○釋曰:“将冠者”,即童子二十之人也。
以其冠事未至,故言将冠者也。
雲“缁布衣,錦緣”者,以其童子不帛襦?,不衣裘裳,故雲缁布衣,以錦為缁布衣之緣也。
雲“錦紳”者,以錦為大帶也。
雲“并紐”者,亦以錦為紐紳之垂也。
雲“錦束發”者,以錦為總。
雲“皆朱錦也”者,童子之錦皆朱錦也。
雲“?,結發”者,則《詩》雲“總角?兮”是也。
以童子尚華飾,故衣此也。
賓如主人服,贊者玄端從之,立于外門之外。
(外門,大門外。
) [疏]“賓如”至“之外”。
○注“外門大門外”。
○釋曰:雲“賓如主人服”者,以其賓與主人尊卑同,故得如之。
贊者皆降主人一等,其衣冠雖同,其裳則異,故不得如主人服,故别玄端也。
若然,此冠兄弟及賓贊皆得玄端。
《特牲》主人與屍,祝、佐食玄端,自馀皆朝服者,彼助祭在廟,緣孝子之心,欲得尊嘉賓以事其祖祢,故朝服與主異也。
擯者告。
(告者,出請入告。
) [疏]“擯者告”。
○注“告者出請入告”。
○釋曰:“出請入告”者,告主人也。
主人迎,出門左,西面再拜。
賓答拜。
(左,東也。
出以東為左,入以東為右。
) [疏]“主人”至“答拜”。
○注“左東”至“為右”。
○釋曰:“出以東為左,入以東為右”,據主人在西,出則以西為右,入以西為左也。
主人揖贊者,與賓揖,先入。
(贊者賤,揖之而已。
又與賓揖,先入道之,贊者随賓。
) [疏]“主人”至“先入”。
○注“贊者”至“随賓”。
○釋曰:雲“贊者賤,揖之而已”者,正謂贊者降于主人,與賓一等,為賤也。
雲“又與賓揖”者,對前為賓拜訖,今又揖者,為主人将先入,故又與賓揖,乃入也。
雲“贊者随賓”者,後不見更與贊者為禮,故知随賓入也。
每曲揖。
(周左宗廟,入外門,将東曲,揖;直廟,将北曲,又揖。
) [疏]“每曲揖”。
○注“周左”至“又揖”。
○釋曰:“周左宗廟”者,《祭義》與《小宗伯》俱有比文,對殷右宗廟也。
言此,皆欲見入大門東向入廟。
雲“入外門,将東曲,揖”者,主人在南,賓在北,俱東向,是一曲,故一揖也。
至廟南,主人在東,北面,賓在西,北面,是曲為二揖,故雲“直廟将北曲又揖”也。
通下将入廟又揖,三也。
至于廟門,揖入。
三揖,至于階,三讓。
(入門将右曲,揖;将北曲,揖;當碑,揖。
) [疏]“至于”至“三讓”。
○注“入門”至“碑揖”。
○釋曰:經直雲入門揖,鄭知此為三揖者,以上雲“每曲揖”,據入門東行時。
此入廟門三揖,是據主人将右,欲背客,宜揖;将北曲,與客相見,又揖。
雲“當碑揖”者,碑是庭中之大節,又宜揖。
是知三揖,據此而言也。
案《昏禮》注:“入三揖者,至内ニ,将曲,揖;既曲,北面,揖;當碑,揖。
”及《聘禮》、《鄉飲酒》“入三揖”注雖不同。
皆據此三節為三揖,義不異也。
主人升,立于序端,西面,賓西序,東面。
(主人、賓俱升,立相鄉。
) [疏]“主人”至“東面”。
○注“主人”至“相鄉”。
○釋曰:此文主人與賓立相鄉,位定,将行冠禮者也。
主人升堂不拜至者,冠子為賓客,故異于《鄉飲酒》之等也。
贊者盥于洗西,升,立于房中,西面,南上。
(盥于洗西,由賓階升也。
立于房中,近其事也。
南上,尊于主人之贊者。
古文盥皆作浣。
) [疏]“贊者”至“南上”。
○注“盥于”至“作浣”。
○釋曰:此賓者之贊冠者不在堂,升即位于房中,與主人贊者并立者,以其與主人贊者俱是執勞役之事,故先入房并立待事,故鄭雲“近事”也。
雲“盥于洗西,由賓階升也”者,贊者盥于洗西無正文,案《鄉飲酒》主人在洗北、南面,賓在洗南、北面,如此相鄉。
又主人從内,賓從外來之,便贊者亦從之。
又卑不可與賓并,明在洗西、東面,及向賓階,便知在洗西也。
雲由賓階升者,以與主人、贊者在房并立,恐由阼階,故明之,同于賓客也。
雲“南上,尊于主人之贊”者,以其賓主贊者俱降一等,兩贊尊卑同而雲尊者,直以主人尊,敬賓之贊,故雲尊于主人之贊。
又知與主人、贊并立者,以贊冠一人而已,而雲南上,明與主人為序也。
主人之贊者筵于東序,少北,西面。
(主人之贊者,其屬中士若下士。
筵,布席也。
東序,主人位也。
?子冠于阼,少北,辟主人。
) [疏]“主人”至“西面”。
○注“主人”至“主人”。
○釋曰:雲“主人之贊者,其屬中士若下士”者,以主人上士為正,故雲其屬中士。
若主人是中士,贊是其屬下士為之。
賓與贊冠者同。
雲“筵,布席也”者,謂布冠者席也。
雲“東序,主人位也”者,引《冠義》雲“?子冠于阼”為證是也。
将冠者出房,南面。
(南面立于房外之西,待賓命。
) [疏]“将冠”至“南面”。
○注“南面”至“賓命”。
○釋曰:知在房外之西,不在東者,以房外之東南當阼階,是知房外者皆在房外之西。
故《昏禮》“女出于母左”,母在房外之西,故得出時在母左也。
雲“待賓命”者,以其下文有“賓揖将冠”,則賓有命也。
贊者奠纟麗、笄、栉于筵南端。
(贊者,賓之贊冠者也。
奠,停也。
古文栉為節。
) [疏]“贊者”至“南端”。
○注“贊者”至“為節”。
○釋曰:前?項已下六物同一箧,陳于房,今将用之,故贊冠者取置于将冠之席南,拟用。
若然,六者俱用,不言纓、?等四物,大略其實皆有,可知。
不言栉盛于箪,今亦并箪将來置于席南端也。
服不将來置于席南者,皆加冠訖,宜房中隐處加服訖,乃見容體也。
知贊者是其賓之贊冠者也者,以其贊冠者主為冠事而來,故知取笄、纟麗是賓之贊冠者。
若非賓之贊者,則雲主人以别之,故上雲主人之贊者是也。
賓揖将冠者,将冠者即筵坐。
贊者坐,栉,設纟麗。
(即,就。
設,施。
) [疏]“賓揖”至“設纟麗”。
○釋曰:此二者勞役之事,故贊者為之也。
賓降
孤則?基飾四,三命之卿?基飾三,再命之大夫?基飾二,玉亦二采。
弁?之弁,其辟積如冕缫之就然。
庶人吊者素委貌。
一命之大夫冕而無ヵ,士變冕為爵弁。
其韋弁、皮弁之會無結飾,弁?之弁不辟積。
”彼經文具言之,今此注略引以證士皮弁無玉,以象為飾之意,不取于韋弁、弁?及依命數之事,故不具引之。
雲“缁布冠,今小吏冠其遺象也”者,但缁布冠,士為初加之冠,冠訖則弊之不用,庶人則常着之。
故《詩》雲“台笠缁撮”,是庶人以布冠常服者。
以漢之小吏亦常服之,故舉為況。
雲“<匚算>,竹器名,今之冠箱也”者,此亦舉漢法為況。
雲“執之者有司也”者,則上雲有司如主人服,有司不主一事,故知此亦有司也。
雲“坫在堂角”者,但坫有二文,一者謂若《明堂位》雲“崇坫亢圭”,及《論語》雲“兩君之好,有反坫”之等,在廟中有之,以亢反爵之屬。
此篇之内言坫者,皆據堂上角為名,故雲堂角。
雲“古文<匚算>為纂,坫作檐”者,皆從經今文,故疊古文也。
主人玄端爵?,立于阼階下,直東序,西面。
(玄端,士入廟之服也。
阼猶酢也。
東階,所以答酢賓客也。
堂東西牆謂之序。
) [疏]“主人”至“西面”。
○釋曰:上文已陳衣冠器物,自此以下至“外門外”,論賓主兄弟等着服及位處也。
雲“玄端爵?”者,主人之服與上所陳子加冠玄端服亦一也。
雲“立于阼階下”者,時欲與賓行禮之事也。
雲“直東序”者,直,當也。
謂當堂上東序牆也。
○注“玄端”至“之序”。
○釋曰:案《特牲》士禮祭服用玄端,此亦士之加冠在廟,故與祭同服,故雲“士入廟之服也”。
雲“東西牆謂之序”者,《爾雅·釋宮》文。
兄弟畢衤?玄,立于洗東,西面,北上。
(兄弟,主人親戚也。
畢猶盡也。
衤?,同也。
玄者,玄衣、玄裳也。
缁帶?。
位在洗東,退于主人,不爵?者,降于主人也。
古文衤?為均也。
) [疏]“兄弟”至“北上”。
○釋曰:此論兄弟來觀禮之服也。
○注“兄弟”至“均也”。
○釋曰:雲“兄弟,主人親戚也”者,既雲兄弟,故是親戚。
雲“衤?,同也。
玄者,玄衣、玄裳也。
缁帶?”者,以其同玄,故知上下皆玄。
雲缁帶?者,缁亦玄之類,因士有缁帶,故?亦言缁,實亦玄也。
雲“位在洗東,退于主人”者,主人當序南,西面,洗當榮,兄弟又在洗東,故雲退于主人也。
雲“不爵?者,降于主人也”者,爵弁同色,主人尊,故也。
兄弟用缁?,不用爵?,兄弟卑,故雲降于主人也。
擯者玄端,負東塾。
(東塾,門内東堂,負之北面。
) [疏]“擯者”至“東塾”。
○釋曰:擯者不言如主人服,别言玄端,則與主人不同可知。
主人與兄弟不同,故特言玄端,與下贊者玄端從之同言玄,則此擯者是主人之屬中士若下士也,故直舉玄端,不言裳也。
○注“東塾”至“北面”。
○釋曰:知是擯者是主人擯,相事在門内,故知在門内東堂。
負之北面,向主人也。
将冠者采衣,?,在房中,南面。
(采衣,未冠者所服。
《玉藻》曰:“童子之節也,缁布衣,錦緣,錦紳,并紐,錦束發,皆朱錦也。
”?,結發。
古文?為結。
) [疏]“将冠”至“南面”。
○注“采衣”至“為結”。
○釋曰:“将冠者”,即童子二十之人也。
以其冠事未至,故言将冠者也。
雲“缁布衣,錦緣”者,以其童子不帛襦?,不衣裘裳,故雲缁布衣,以錦為缁布衣之緣也。
雲“錦紳”者,以錦為大帶也。
雲“并紐”者,亦以錦為紐紳之垂也。
雲“錦束發”者,以錦為總。
雲“皆朱錦也”者,童子之錦皆朱錦也。
雲“?,結發”者,則《詩》雲“總角?兮”是也。
以童子尚華飾,故衣此也。
賓如主人服,贊者玄端從之,立于外門之外。
(外門,大門外。
) [疏]“賓如”至“之外”。
○注“外門大門外”。
○釋曰:雲“賓如主人服”者,以其賓與主人尊卑同,故得如之。
贊者皆降主人一等,其衣冠雖同,其裳則異,故不得如主人服,故别玄端也。
若然,此冠兄弟及賓贊皆得玄端。
《特牲》主人與屍,祝、佐食玄端,自馀皆朝服者,彼助祭在廟,緣孝子之心,欲得尊嘉賓以事其祖祢,故朝服與主異也。
擯者告。
(告者,出請入告。
) [疏]“擯者告”。
○注“告者出請入告”。
○釋曰:“出請入告”者,告主人也。
主人迎,出門左,西面再拜。
賓答拜。
(左,東也。
出以東為左,入以東為右。
) [疏]“主人”至“答拜”。
○注“左東”至“為右”。
○釋曰:“出以東為左,入以東為右”,據主人在西,出則以西為右,入以西為左也。
主人揖贊者,與賓揖,先入。
(贊者賤,揖之而已。
又與賓揖,先入道之,贊者随賓。
) [疏]“主人”至“先入”。
○注“贊者”至“随賓”。
○釋曰:雲“贊者賤,揖之而已”者,正謂贊者降于主人,與賓一等,為賤也。
雲“又與賓揖”者,對前為賓拜訖,今又揖者,為主人将先入,故又與賓揖,乃入也。
雲“贊者随賓”者,後不見更與贊者為禮,故知随賓入也。
每曲揖。
(周左宗廟,入外門,将東曲,揖;直廟,将北曲,又揖。
) [疏]“每曲揖”。
○注“周左”至“又揖”。
○釋曰:“周左宗廟”者,《祭義》與《小宗伯》俱有比文,對殷右宗廟也。
言此,皆欲見入大門東向入廟。
雲“入外門,将東曲,揖”者,主人在南,賓在北,俱東向,是一曲,故一揖也。
至廟南,主人在東,北面,賓在西,北面,是曲為二揖,故雲“直廟将北曲又揖”也。
通下将入廟又揖,三也。
至于廟門,揖入。
三揖,至于階,三讓。
(入門将右曲,揖;将北曲,揖;當碑,揖。
) [疏]“至于”至“三讓”。
○注“入門”至“碑揖”。
○釋曰:經直雲入門揖,鄭知此為三揖者,以上雲“每曲揖”,據入門東行時。
此入廟門三揖,是據主人将右,欲背客,宜揖;将北曲,與客相見,又揖。
雲“當碑揖”者,碑是庭中之大節,又宜揖。
是知三揖,據此而言也。
案《昏禮》注:“入三揖者,至内ニ,将曲,揖;既曲,北面,揖;當碑,揖。
”及《聘禮》、《鄉飲酒》“入三揖”注雖不同。
皆據此三節為三揖,義不異也。
主人升,立于序端,西面,賓西序,東面。
(主人、賓俱升,立相鄉。
) [疏]“主人”至“東面”。
○注“主人”至“相鄉”。
○釋曰:此文主人與賓立相鄉,位定,将行冠禮者也。
主人升堂不拜至者,冠子為賓客,故異于《鄉飲酒》之等也。
贊者盥于洗西,升,立于房中,西面,南上。
(盥于洗西,由賓階升也。
立于房中,近其事也。
南上,尊于主人之贊者。
古文盥皆作浣。
) [疏]“贊者”至“南上”。
○注“盥于”至“作浣”。
○釋曰:此賓者之贊冠者不在堂,升即位于房中,與主人贊者并立者,以其與主人贊者俱是執勞役之事,故先入房并立待事,故鄭雲“近事”也。
雲“盥于洗西,由賓階升也”者,贊者盥于洗西無正文,案《鄉飲酒》主人在洗北、南面,賓在洗南、北面,如此相鄉。
又主人從内,賓從外來之,便贊者亦從之。
又卑不可與賓并,明在洗西、東面,及向賓階,便知在洗西也。
雲由賓階升者,以與主人、贊者在房并立,恐由阼階,故明之,同于賓客也。
雲“南上,尊于主人之贊”者,以其賓主贊者俱降一等,兩贊尊卑同而雲尊者,直以主人尊,敬賓之贊,故雲尊于主人之贊。
又知與主人、贊并立者,以贊冠一人而已,而雲南上,明與主人為序也。
主人之贊者筵于東序,少北,西面。
(主人之贊者,其屬中士若下士。
筵,布席也。
東序,主人位也。
?子冠于阼,少北,辟主人。
) [疏]“主人”至“西面”。
○注“主人”至“主人”。
○釋曰:雲“主人之贊者,其屬中士若下士”者,以主人上士為正,故雲其屬中士。
若主人是中士,贊是其屬下士為之。
賓與贊冠者同。
雲“筵,布席也”者,謂布冠者席也。
雲“東序,主人位也”者,引《冠義》雲“?子冠于阼”為證是也。
将冠者出房,南面。
(南面立于房外之西,待賓命。
) [疏]“将冠”至“南面”。
○注“南面”至“賓命”。
○釋曰:知在房外之西,不在東者,以房外之東南當阼階,是知房外者皆在房外之西。
故《昏禮》“女出于母左”,母在房外之西,故得出時在母左也。
雲“待賓命”者,以其下文有“賓揖将冠”,則賓有命也。
贊者奠纟麗、笄、栉于筵南端。
(贊者,賓之贊冠者也。
奠,停也。
古文栉為節。
) [疏]“贊者”至“南端”。
○注“贊者”至“為節”。
○釋曰:前?項已下六物同一箧,陳于房,今将用之,故贊冠者取置于将冠之席南,拟用。
若然,六者俱用,不言纓、?等四物,大略其實皆有,可知。
不言栉盛于箪,今亦并箪将來置于席南端也。
服不将來置于席南者,皆加冠訖,宜房中隐處加服訖,乃見容體也。
知贊者是其賓之贊冠者也者,以其贊冠者主為冠事而來,故知取笄、纟麗是賓之贊冠者。
若非賓之贊者,則雲主人以别之,故上雲主人之贊者是也。
賓揖将冠者,将冠者即筵坐。
贊者坐,栉,設纟麗。
(即,就。
設,施。
) [疏]“賓揖”至“設纟麗”。
○釋曰:此二者勞役之事,故贊者為之也。
賓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