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 士冠禮第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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吏,吏、史亦一也。
故舉漢法為證。
又《周禮》鄭注雲:“官長所自辟除。
”此雲主人者,以此經雲主人,故依經而直雲主人,主亦為長者也。
又此注以有司為群吏,案《特牲》以有司為士屬吏,不同者,言群吏則為府吏胥徒也;言屬吏則謂君命之士。
是以下文“宿贊冠者”注雲:“謂賓若他官之屬,中士若下士也。
”又主人贊者,亦雲“其屬中士若下士”,是言屬者尊之義。
《特牲》之“有司,士之屬吏”亦親類也。
《特牲》有司之上有子姓,此文無者,彼祭祀事重,故子姓皆來;此冠事稍輕,故容有不至,故不言。
筮與席、所卦者,具馔于西塾。
(筮,所以問吉兇,謂蓍也。
所卦者,所以畫地記爻,《易》曰:“六畫而成卦。
”馔,陳也。
具,俱也。
西塾,門外西堂也。
) [疏]“筮與”至“西塾”。
○釋曰:下雲“布席于門中?西阈外”,彼據筮。
此雲西塾,據陳處。
○注“筮所”至“堂也”。
○釋曰:“筮,所以問吉兇,謂蓍也”者,案《曲禮》雲:“龜為蔔,策為筮。
”故知問吉兇謂蓍。
案《易》筮法用四十九蓍,“分之為二以象兩,卦一以象三,揲之以四以象四時。
歸奇于扌力以象閏”,“十有八變而成卦”是也。
雲“所卦者,所以畫地記爻”者,筮法,依七八九六之爻而記之,但古用木畫地,今則用錢。
以三少為重錢,重錢則九也。
三多為交錢,交錢則六也。
兩多一少為單錢,單錢則七也。
兩少一多為拆錢,拆錢則八也。
案《少牢》雲:“卦者在左坐,卦以木。
”故知古者畫卦以木也。
雲“《易》曰六畫而成卦”者,《說卦》文,彼雲:“昔者聖人之作《易》也,将以順性命之理,是以立天之道曰陰與陽,立地之道曰柔與剛,立人之道曰仁與義。
兼三才而兩之,故《易》六畫成卦。
”注雲:三才,天、地、人之道,六畫,畫六爻。
引之者,證畫地識爻之法。
雲“西塾,門外西堂也”者,案《爾雅》雲:“門側之堂謂之塾。
”即《士虞禮》雲“羞燔俎在内西塾上,南順”是也。
筮在門外,故知此經西塾門外西堂也。
布席于門中,?西阈外,西面。
(?,門橛。
阈,阃也。
古文?為{執木},阈為蹙。
) [疏]“布席”至“西面”。
○釋曰:此所布之席拟蔔筮之事。
言在“門中”者,以大分言之。
雲“?西阈外”者,指陳席處也。
○注“?門”至“為蹙”。
○釋曰:雲“?,門橛”者,?,一名橛也。
雲“阈,阃也”者,《曲禮》雲“外言不入于阃”,阃,門限,與阈為一也。
雲“古文?為{執木},阈為蹙”者,遭于暴秦,燔滅典籍,漢興,求錄遺文之後,有古書、今文。
《漢書》雲:魯人高堂生為漢博士,傳《儀禮》十七篇。
是今文也。
至武帝之末,魯恭王壞孔子宅,得古《儀禮》五十六篇,其字皆以篆書,是為古文也。
古文十七篇與高堂生所傳者同,而字多不同,其馀三十九篇絕無師說,秘在于館。
鄭注《禮》之時,以今、古二字并之。
若從今文不從古文,即今文在經,?阈之等是也,于注内疊出古文,{執木}蹙之屬是也。
若從古文不從今文,則古文在經,注内疊出今文,即下文“孝友時格”,鄭注雲:“今文格為嘏。
”又《喪服》注“今文無冠布纓”之等是也。
此注不從古文{執木}蹙者,以{執木}蹙非門限之義,故從今不從古也。
《儀禮》之内,或從今,或從古,皆逐義強者從之。
若二字俱合義者,則互挽見之,即下文雲“壹揖壹讓升”,注雲:“古文壹皆作一。
”《公食大夫》“三牲之肺不離贊者辯取之一以授賓”,注雲:“古文一為壹。
”是大小注皆疊。
今古文二者俱合義,故兩從之。
又鄭疊古今之文者,皆釋經義盡乃言之。
若疊今古之文說,須别釋馀義者,則在後乃言之,即下文“孝友時格”注雲“今文格為嘏”,又雲“凡醮不祝”之類是也。
若然,下記雲“章甫殷道”,鄭雲:“章,明也。
殷質,言以表明丈夫也。
甫,或為父,今文為斧。
”事相違,故因疊出今文也。
筮人執?,抽上?賣,兼執之,進受命于主人。
(筮人,有司主三《易》者。
?賣,藏筮之器。
今時藏弓矢者謂之?賣丸也。
兼,并也。
進,前也,自西方而前。
受命者,當知所筮也。
) [疏]“筮人”至“主人”。
○釋曰:此經所陳,據筮時之事。
案《少牢》雲:史“左執筮,右抽上?賣、兼與筮執之,東面受命于主人”。
得主人命訖,“史曰:諾。
西面于門西,抽下?賣,左執筮,右兼執?賣以擊筮”。
乃立筮。
此雲?,彼雲筮,一也。
但筮法不殊,此亦應不異。
《少牢》具陳,此不言者,文不具,當與彼同。
案《三正記》,大夫蓍五尺,故立筮;七之蓍三尺,當坐筮。
與彼異也。
○注“筮人”至“筮也”。
○釋曰:案《周禮·春官》:“筮人掌《三易》:一曰《連山》,二曰《歸藏》,三曰《周易》。
”注雲:“問蓍曰筮,其占《易》。
”是筮人主《三易》者也。
雲“?賣,藏?之器”者,?賣有二,其一從下向上承之,其一從上向下韬之也。
雲“今時藏弓矢者謂之?賣丸也”者,此舉漢法為況,亦欲見韬弓矢者以皮為之,故《詩》雲”象弭魚服“,是以魚皮為矢服,則此?賣亦用皮也。
知“自西方而前”者,上雲“即位于西方”,故知前向東方受命也。
雲“受命者,當知所筮也”者,謂執之不知以請筮何事,宰遂命之也。
凡蔔筮之法,案《洪範》雲:“七稽疑,擇建立蔔筮人”,三人占,從二人之言”。
又案《尚書·金?》雲:“乃蔔三龜,一習吉。
”則天子、諸侯蔔時三龜并用,于玉、瓦、原三人各占一兆也。
筮時,《連山》、《歸藏》、《周易》亦《三易》并用。
夏殷以不變為占,《周易》以變者為占,亦三人各占一《易》,筮皆三占從二。
三者,三吉為大吉,一兇為小吉,三兇為大兇,一吉為小兇。
案《士喪禮》筮宅,“卒筮,執卦以示命筮者,命筮者受視,反之,東面,旅占”。
注雲:“旅,衆也。
反與其屬共占之,謂掌《連山》、《歸藏》、《周易》者。
”又蔔葬日雲:“占者三人在其南。
”注雲:“占者三人,掌玉兆、瓦兆、原兆者也。
”《少牢》,大夫禮,亦雲三人占。
鄭既雲反與其屬占之,則鄭意大夫蔔筮同用一龜、一《易》,三人共占之矣。
其用一龜、一《易》,則三代顆用,不專一代。
故《春秋緯演孔圖》雲:“孔子?《春秋》,九月而成。
蔔之,得《陽豫》之卦。
”宋均注雲:“《陽豫》,夏殷之卦名。
”故今《周易》無文。
是孔子用異代之筮。
則大夫蔔筮,皆不常據一代者也。
宰自右少退,贊命。
(宰,有司主政教者。
自,由也。
贊,佐也。
命,告也。
佐主人告所以筮也。
《少儀》曰:“贊币自左,诏辭自右。
”) [疏]“宰自”至“贊命”。
○注“宰有”至“自右”。
○釋曰:知宰是有司主政教者,士雖無臣,以屬吏為宰,若諸侯使司徒兼冢宰以出政教之類,故雲“主政教者”。
引《少儀》者,取證贊命在右之義,以其地道尊右,故贊命皆在右。
是以《士喪禮》亦雲:“命筮者在主人之右。
”注雲:“命尊者宜由右出。
”《特牲》雲:“宰自主人之左贊命。
”不由右者,為神求吉變故也。
《士喪》在右不在左者,以其始死,未忍異于生,故在右也。
《少牢》宰不贊命,大夫尊屈,士卑不嫌,故使人贊命也。
筮人許諾,右還,即席坐,西面,卦者在左。
(即,就也。
東面受命,右還北行就席。
卦者,有司主畫地識爻者。
) [疏]“筮人”至“在左”。
○釋曰:此言筮人于主人受命訖,行筮事也。
但即席坐西面者,主人為筮人而言作坐,文宜在西面下。
今退西面于下者,欲西面之文下就畫卦者,亦西向故也。
○注“即就”至“爻者”。
○釋曰:鄭知“東面受命”者,以其上文有司在西方東面,主人在門東西面,今從門西東面,主人之宰命之,故東面受命可知也。
知“右還北行就席”者,以其主人在門外之東南,席在門中,故知右還北行,乃得西面就席坐也。
雲“卦者,有司主畫地識爻者”,上雲所卦者,謂于此雲卦者,據人以杖畫地,記識爻之七八九六者也。
卒筮,書卦,執以示主人。
(卒,已也。
書卦者,筮人以方寫所得之卦。
) [疏]“卒筮”至“主人”。
○釋曰:此言
故舉漢法為證。
又《周禮》鄭注雲:“官長所自辟除。
”此雲主人者,以此經雲主人,故依經而直雲主人,主亦為長者也。
又此注以有司為群吏,案《特牲》以有司為士屬吏,不同者,言群吏則為府吏胥徒也;言屬吏則謂君命之士。
是以下文“宿贊冠者”注雲:“謂賓若他官之屬,中士若下士也。
”又主人贊者,亦雲“其屬中士若下士”,是言屬者尊之義。
《特牲》之“有司,士之屬吏”亦親類也。
《特牲》有司之上有子姓,此文無者,彼祭祀事重,故子姓皆來;此冠事稍輕,故容有不至,故不言。
筮與席、所卦者,具馔于西塾。
(筮,所以問吉兇,謂蓍也。
所卦者,所以畫地記爻,《易》曰:“六畫而成卦。
”馔,陳也。
具,俱也。
西塾,門外西堂也。
) [疏]“筮與”至“西塾”。
○釋曰:下雲“布席于門中?西阈外”,彼據筮。
此雲西塾,據陳處。
○注“筮所”至“堂也”。
○釋曰:“筮,所以問吉兇,謂蓍也”者,案《曲禮》雲:“龜為蔔,策為筮。
”故知問吉兇謂蓍。
案《易》筮法用四十九蓍,“分之為二以象兩,卦一以象三,揲之以四以象四時。
歸奇于扌力以象閏”,“十有八變而成卦”是也。
雲“所卦者,所以畫地記爻”者,筮法,依七八九六之爻而記之,但古用木畫地,今則用錢。
以三少為重錢,重錢則九也。
三多為交錢,交錢則六也。
兩多一少為單錢,單錢則七也。
兩少一多為拆錢,拆錢則八也。
案《少牢》雲:“卦者在左坐,卦以木。
”故知古者畫卦以木也。
雲“《易》曰六畫而成卦”者,《說卦》文,彼雲:“昔者聖人之作《易》也,将以順性命之理,是以立天之道曰陰與陽,立地之道曰柔與剛,立人之道曰仁與義。
兼三才而兩之,故《易》六畫成卦。
”注雲:三才,天、地、人之道,六畫,畫六爻。
引之者,證畫地識爻之法。
雲“西塾,門外西堂也”者,案《爾雅》雲:“門側之堂謂之塾。
”即《士虞禮》雲“羞燔俎在内西塾上,南順”是也。
筮在門外,故知此經西塾門外西堂也。
布席于門中,?西阈外,西面。
(?,門橛。
阈,阃也。
古文?為{執木},阈為蹙。
) [疏]“布席”至“西面”。
○釋曰:此所布之席拟蔔筮之事。
言在“門中”者,以大分言之。
雲“?西阈外”者,指陳席處也。
○注“?門”至“為蹙”。
○釋曰:雲“?,門橛”者,?,一名橛也。
雲“阈,阃也”者,《曲禮》雲“外言不入于阃”,阃,門限,與阈為一也。
雲“古文?為{執木},阈為蹙”者,遭于暴秦,燔滅典籍,漢興,求錄遺文之後,有古書、今文。
《漢書》雲:魯人高堂生為漢博士,傳《儀禮》十七篇。
是今文也。
至武帝之末,魯恭王壞孔子宅,得古《儀禮》五十六篇,其字皆以篆書,是為古文也。
古文十七篇與高堂生所傳者同,而字多不同,其馀三十九篇絕無師說,秘在于館。
鄭注《禮》之時,以今、古二字并之。
若從今文不從古文,即今文在經,?阈之等是也,于注内疊出古文,{執木}蹙之屬是也。
若從古文不從今文,則古文在經,注内疊出今文,即下文“孝友時格”,鄭注雲:“今文格為嘏。
”又《喪服》注“今文無冠布纓”之等是也。
此注不從古文{執木}蹙者,以{執木}蹙非門限之義,故從今不從古也。
《儀禮》之内,或從今,或從古,皆逐義強者從之。
若二字俱合義者,則互挽見之,即下文雲“壹揖壹讓升”,注雲:“古文壹皆作一。
”《公食大夫》“三牲之肺不離贊者辯取之一以授賓”,注雲:“古文一為壹。
”是大小注皆疊。
今古文二者俱合義,故兩從之。
又鄭疊古今之文者,皆釋經義盡乃言之。
若疊今古之文說,須别釋馀義者,則在後乃言之,即下文“孝友時格”注雲“今文格為嘏”,又雲“凡醮不祝”之類是也。
若然,下記雲“章甫殷道”,鄭雲:“章,明也。
殷質,言以表明丈夫也。
甫,或為父,今文為斧。
”事相違,故因疊出今文也。
筮人執?,抽上?賣,兼執之,進受命于主人。
(筮人,有司主三《易》者。
?賣,藏筮之器。
今時藏弓矢者謂之?賣丸也。
兼,并也。
進,前也,自西方而前。
受命者,當知所筮也。
) [疏]“筮人”至“主人”。
○釋曰:此經所陳,據筮時之事。
案《少牢》雲:史“左執筮,右抽上?賣、兼與筮執之,東面受命于主人”。
得主人命訖,“史曰:諾。
西面于門西,抽下?賣,左執筮,右兼執?賣以擊筮”。
乃立筮。
此雲?,彼雲筮,一也。
但筮法不殊,此亦應不異。
《少牢》具陳,此不言者,文不具,當與彼同。
案《三正記》,大夫蓍五尺,故立筮;七之蓍三尺,當坐筮。
與彼異也。
○注“筮人”至“筮也”。
○釋曰:案《周禮·春官》:“筮人掌《三易》:一曰《連山》,二曰《歸藏》,三曰《周易》。
”注雲:“問蓍曰筮,其占《易》。
”是筮人主《三易》者也。
雲“?賣,藏?之器”者,?賣有二,其一從下向上承之,其一從上向下韬之也。
雲“今時藏弓矢者謂之?賣丸也”者,此舉漢法為況,亦欲見韬弓矢者以皮為之,故《詩》雲”象弭魚服“,是以魚皮為矢服,則此?賣亦用皮也。
知“自西方而前”者,上雲“即位于西方”,故知前向東方受命也。
雲“受命者,當知所筮也”者,謂執之不知以請筮何事,宰遂命之也。
凡蔔筮之法,案《洪範》雲:“七稽疑,擇建立蔔筮人”,三人占,從二人之言”。
又案《尚書·金?》雲:“乃蔔三龜,一習吉。
”則天子、諸侯蔔時三龜并用,于玉、瓦、原三人各占一兆也。
筮時,《連山》、《歸藏》、《周易》亦《三易》并用。
夏殷以不變為占,《周易》以變者為占,亦三人各占一《易》,筮皆三占從二。
三者,三吉為大吉,一兇為小吉,三兇為大兇,一吉為小兇。
案《士喪禮》筮宅,“卒筮,執卦以示命筮者,命筮者受視,反之,東面,旅占”。
注雲:“旅,衆也。
反與其屬共占之,謂掌《連山》、《歸藏》、《周易》者。
”又蔔葬日雲:“占者三人在其南。
”注雲:“占者三人,掌玉兆、瓦兆、原兆者也。
”《少牢》,大夫禮,亦雲三人占。
鄭既雲反與其屬占之,則鄭意大夫蔔筮同用一龜、一《易》,三人共占之矣。
其用一龜、一《易》,則三代顆用,不專一代。
故《春秋緯演孔圖》雲:“孔子?《春秋》,九月而成。
蔔之,得《陽豫》之卦。
”宋均注雲:“《陽豫》,夏殷之卦名。
”故今《周易》無文。
是孔子用異代之筮。
則大夫蔔筮,皆不常據一代者也。
宰自右少退,贊命。
(宰,有司主政教者。
自,由也。
贊,佐也。
命,告也。
佐主人告所以筮也。
《少儀》曰:“贊币自左,诏辭自右。
”) [疏]“宰自”至“贊命”。
○注“宰有”至“自右”。
○釋曰:知宰是有司主政教者,士雖無臣,以屬吏為宰,若諸侯使司徒兼冢宰以出政教之類,故雲“主政教者”。
引《少儀》者,取證贊命在右之義,以其地道尊右,故贊命皆在右。
是以《士喪禮》亦雲:“命筮者在主人之右。
”注雲:“命尊者宜由右出。
”《特牲》雲:“宰自主人之左贊命。
”不由右者,為神求吉變故也。
《士喪》在右不在左者,以其始死,未忍異于生,故在右也。
《少牢》宰不贊命,大夫尊屈,士卑不嫌,故使人贊命也。
筮人許諾,右還,即席坐,西面,卦者在左。
(即,就也。
東面受命,右還北行就席。
卦者,有司主畫地識爻者。
) [疏]“筮人”至“在左”。
○釋曰:此言筮人于主人受命訖,行筮事也。
但即席坐西面者,主人為筮人而言作坐,文宜在西面下。
今退西面于下者,欲西面之文下就畫卦者,亦西向故也。
○注“即就”至“爻者”。
○釋曰:鄭知“東面受命”者,以其上文有司在西方東面,主人在門東西面,今從門西東面,主人之宰命之,故東面受命可知也。
知“右還北行就席”者,以其主人在門外之東南,席在門中,故知右還北行,乃得西面就席坐也。
雲“卦者,有司主畫地識爻者”,上雲所卦者,謂于此雲卦者,據人以杖畫地,記識爻之七八九六者也。
卒筮,書卦,執以示主人。
(卒,已也。
書卦者,筮人以方寫所得之卦。
) [疏]“卒筮”至“主人”。
○釋曰:此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