定公卷二十五(起元年,盡五年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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乎殺母弟者,文公為之也”。

    然則彼乃晉文之執衛侯,實得伯讨之義,而稱人者,正由文公惡衛侯太深,愛叔武太甚,故緻此禍,是以貶之稱人,故曰以佗罪舉也。

    今此晉人執仲幾,亦得為伯讨之義,而貶稱人,故欲問其稱人之狀矣。

     不與大夫專執也。

    曷為不與?(據伯讨。

    )實與,(言于京師是也。

    )而文不與。

    (文不與者,貶稱人是也。

    )文曷為不與?大夫之義,不得專執也。

    (大夫不得專相執,辟諸侯也。

    不言歸者,諸侯當決于天子,犯之惡甚,故錄所歸。

    大夫當決主獄爾,犯之罪從外小惡,不複别也。

    無例不在常書,又月者,善為天子執之。

    ○别,彼列反。

    ) [疏]“文曷為不與”。

    ○解雲:據實與,但何氏省文,不複言大夫之義不得專執,則其曰實與之何?上無天子,下無方伯,天下大夫有為無道者,力能執之則執之可也,異僖元年、二年“救邢”“城楚丘”之傳者,正以諸侯相執,伯者之常事;大夫相執,例之所略,詳尊略卑之義也。

    ○注“不言”至“别也”。

    ○解雲:正以僖二十八年冬,“晉人執衛侯歸之于京師”;成十五年春,“晉侯執曹伯歸之于京師”,襄十六年春,“晉人執莒子、邾婁子以歸”者,是諸侯相執,錄其所歸之文。

    所以然者,正以諸侯尊貴,當決于天子,若其犯之,其惡深大,故須錄其歸之所在,即執衛侯、曹伯歸于京師,是其得正;執莒子、邾婁子以歸其國者,失所明矣。

    彼注雲“錄以歸者,甚惡晉也。

    有罪無罪,皆當歸京師,不得自治之”是也。

    若然,案襄十九年春,“晉人執邾婁子”,亦是諸侯相執,而不錄其所歸者,正以會上執之,即會上釋之,實無所歸,甯得錄之也?若執大夫,當于主獄之人耳。

    若其犯之,但為小惡,故從外小惡例,不複分别之也。

    若然,所見之世,錄外小惡,而言從外小惡不複别之者,正謂時時錄之,以見太平之世,諸夏小惡在治之限,文不盡錄,故得然解。

    ○注“無例”至“執之”。

    ○解雲:欲道《春秋》上下,更無大夫相執之義,即是無其比例,不在常書之限。

    今而書之,又書其月詳錄之,與諸侯相執同例者,善為天子執故也。

    知諸侯相執例書月者,正以襄十六年三月,“晉人執莒子、邾婁子”;十九年正月,“晉人執邾婁子”之屬,皆書月故也。

    舊雲此事所以無歸于以歸之例,正由大夫相執,不在當書故也。

    既不在當書而書月以執之者,善為天子執之故也。

     夏,六月,癸亥,公之喪至自乾侯。

    (至自乾侯者,非公事齊不專,中去之晉,竟不見容,死于乾侯。

    ) 戊辰,公即位。

    癸亥,公之喪至自乾侯,則曷為以戊辰之日然後即位?(據癸亥得入巳可知。

    )正棺于兩楹之間,然後即位。

    (正棺者,象既小斂夷于堂。

    昭公死于外,不得以君臣禮治其喪,故示盡始死之禮。

    禮,始死于北牖下,浴于中ニ,飯含于牖下,小斂于戶内,夷于兩楹之間;大斂于阼階,殡于西階之上,祖于庭,葬于墓,奪孝子之恩動以遠也。

    禮,天子五日小斂,七日大斂;諸侯三日小斂,五日大斂;卿大夫二日小斂,三日大斂,夷而?,殡而成服,故戊辰然後即位。

    凡喪,三日授子杖,五日授大夫杖,七日授士杖,童子、婦人不杖,不能病故也。

    ○小斂,力驗反,下皆同。

    北墉,音容,本又作“牖”。

    ニ,力又反。

    飯,扶晚反。

    含,戶暗反。

    阼,才故反。

    ) [疏]注“正棺”至“故也”。

    ○解雲:《喪大記》雲“小斂,主人即位于戶内,主婦東面,乃斂。

    卒斂,主人馮之踴,主婦亦如之”,“徹帷,男女奉屍夷于堂,降拜”,鄭注“夷之言屍也”,“主人主婦以下從而奉之,孝敬之心。

    降拜,拜賓也”是也。

    雲故示盡始死之禮者,示字亦有作“不”字者,誤也。

    雲禮,始死于北牖下者,即《喪大記》“疾病”,“寝東首于北牖下”是也。

    雲浴于中ニ雲雲者,即《坊記》雲“子雲‘賓禮每進以讓,喪禮每加以遠。

    浴于中ニ,飯于牖下,小斂于戶内,大斂于阼,殡于客位,祖于庭,葬于墓,所以示遠也’”是也。

    而言夷于兩楹之間者,即此傳雲“正棺于兩楹之間”是也。

    雲奪孝子之恩動以遠也者,何氏以意言之也;言此者,欲陳始死禮。

    雲天子五日雲雲者,何氏差約古禮而言之,欲道始死之禮,五日大斂而殡,殡訖成服;今欲示盡始死之禮,故雲公之喪癸亥日,至于丁卯,殡而成服,戊辰之日乃即位矣。

    雲凡喪三日雲雲者,即《喪服四制》雲“杖者何也?爵也。

    三日授子杖,五日授大夫杖,七日授士杖:或曰擔主,或曰輔病:婦人、童子不杖,不能病也”是也。

    鄭注《喪大記》雲“三日者,死之後三日也。

    為君杖不同日,人君禮大,可以見親疏也”,引之者,欲道喪入五日,嗣子、大夫授杖巳訖,可以即位正其臣矣。

     子沈子曰:“定君乎國,(定昭公之喪禮于國。

    )然後即位。

    ”即位不日,此何以日?(據即位皆不日。

    )錄乎内也。

    (内事詳錄,善得五日變禮,或說危不得以逾年正月即位,故日。

    主書者,重五始也。

    ) [疏]注“詳錄”至“始也”。

    ○解雲:書日所以得變禮者,癸亥之日公喪,乃至戊辰之日然後君即位,象五日殡訖即位之禮,故錄日以明之,言其變而合禮矣。

     秋,七月,癸巳,葬我君昭公。

    ○九月,大雩。

    (定公得立,尢喜而不恤民之應。

    ) 立炀宮。

    炀宮者何?(據十二公無炀公。

    ○炀,馀亮反。

    ) [疏]“炀宮者何”。

    ○解雲:正以《春秋》之内,更無炀公之稱,而立其宮,故執不知問。

     炀公之宮也。

    (春秋前炀公也。

    )立者何?立者不宜立也。

    立炀宮,非禮也。

    (不日嫌得禮,故複問立也。

    不日者,所見之世諱深,使若比武宮惡愈,故不日。

    ) [疏]“立者何”。

    解雲:欲言是禮,不應言立;欲言非禮,複不書日,故執不知問。

    ○“立者何”至“立也”。

    ○解雲:隐四年冬“衛人立晉”之下,傳雲“立者何?立者不宜立也”;成六年春“二月,辛巳,立武宮”之下,傳雲“立者何?立者不宜立也”。

    然則《春秋》之内,三發此文者,“公子晉”之下發之,是《春秋》之首;成六年“立武宮”之下發之,嫌立宮與諸侯異例;此複發之者,正以“立武宮”書日,此不書日,故同之。

    昭二十二年秋,“尹氏立王子朝”,不複發之者,從立晉之傳可知。

    ○“不日”至“立也”。

    ○解雲:《春秋》之例,失禮于宗廟例書日,故此不日嫌得禮也。

    注言此者,正以成六年巳有此傳,今複發之,故解雲耳。

    ○“不日”至“不日”。

    ○解雲:例既書日,而不日者,正以當所見之世故也。

    若然,案莊二十三年“秋,丹桓宮楹”,何氏雲“失禮宗廟例時”,與向說違者,蓋失禮于鬼神例日,故隐五年“初獻六羽”之下,何氏雲“失禮鬼神例日”是也。

    若失禮?營于宗廟,則例書時,即莊二十三年“秋,丹桓宮楹”,何氏雲“失禮宗廟例時”是也。

    莊二十四年“春,王三月,刻桓宮桷”書月者,何氏雲“月者,功重于丹楹”是也。

    若其失禮始造宗廟者,例書日,即成六年“春,王二月,辛巳,立武宮”是也。

    所以然者,刻桷功重于丹楹,猶變例以書月,況于始造宗廟,為費實深,甯不日乎?例既宜日而不日者,正以當所見之世,為内諱深,使若惡愈于武宮故也。

     冬,十月,?霜殺菽。

    何以書?記異也。

    (菽,大豆。

    時猶殺菽,不殺他物,故為異。

    ○?,于敏反。

    ) [疏]注“時殺”至“為異”。

    ○解雲:知獨殺菽,不殺他物者,正以此經特舉殺菽,傳雲記異故也。

    若更殺他物,則經直雲?霜,不舉?名。

    傳雲“記災也”,即桓元年“秋,大水”,傳雲“何以書?記災也”,彼注雲“災傷二?以上”是也。

    此則但傷一?,既不成災,故謂之異。

     此災菽也,曷為以異書?(據無麥苗以災書。

    ) [疏]注“據無”至“災書”。

    解雲:即莊七年“秋,大水。

    無麥苗”,傳雲“何以書?記災也”是也。

    然則大水殺麥苗,傳雲記災;今此?霜殺菽,傳雲記異,故據而難之。

    若然,向解若更殺他物,則經直言?霜,不舉?名,何故莊七年經雲“秋,大水,無麥苗”者,彼傳雲“一災不書,待無麥,然後書無苗”,彼注雲“明君子不以一過責人,水、旱、螟、?,皆以傷二?乃書。

    然不書?名,至麥苗獨書者,民食最重”是也。

    然則一災不書,今此書者,示以早當誅季氏,故不得不錄也。

     異大乎災也。

    (異者,所以為人戒也。

    重異不重災,君子所以貴教化而賤刑罰也。

    周十月,夏八月,微霜用事,未可殺菽。

    菽者,少類,為稼強,季氏象也。

    是時定公喜于得位,而不念父黜逐之恥,反為淫祀立炀宮,故天示以當早誅季氏。

    ) [疏]“異大乎災也”。

    ○解雲:雖曰但傷一物,若以害物言之,災而必書者,正以異重于災故也,何者?隐三年傳何注雲“異者,非常而可怪,先事而至者”,隐五年作注雲“災者,有害于人物,随事而至者”。

    然則正由先事而至,可以為戒,若其變改,竟不害人物,若似君父教戒臣子之義,故但謂之異而貴之矣。

    災者,随事而至,害于人物,雖言變改,亦無所及,若似刑罰一施,不可追更之義,故謂之災而不重之,故注雲“重異不重災,君子所以貴教化而賤刑罰也”。

    然則直是美大此異,故言異大于災,不論害物與否。

    《五行傳》雲“害物為災,不害物為異”,亦通于此矣。

    ○注“菽者”至“象也”。

    ○解雲:菽季不同,而得為其象者,正以菽為第三之稱,故為少類。

    季氏于叔孟為第,亦是少之義,故得為其象。

    菽雖第三,為稼最強;季氏雖幼,︹于叔孟,故曰菽者,少類,為嫁強,季氏之象也。

    ○注“是時”至“炀宮”。

    ○解雲:何氏以為定公者,昭公之子,與賈、服異。

    既為昭公之子而喜于得位者,正以父見放逐,薨于乾侯,雠人秉政有年歲矣,為道亦何可知,忽然而立,甯不喜乎?是以忘其恥辱,欲求福于淫祀,天怪其所為,故示之戒也。

    舊雲定公為昭公弟,立非其次,是以喜之。

    而謂昭公為父者,臣子一例故也。

    雲故天示以早當誅季氏也者,天戒若曰,等欲勞心作淫祀之時,不如作意早誅季氏。

    所以然者,雖作淫祀,終竟無福,早誅季氏,可以複雠去患故也。

     二年,春,王正月。

     夏,五月,壬辰,雉門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