成公卷十八(起十一年,盡十八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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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書緻,今此亦不得意而反緻,故難之。
不恥也。
曷為不恥?(據扈之會公失序恥。
)公幼也。
(因公幼殺恥為諱辭,不書行父執者,公不見見已重矣。
) [疏]注“因公幼殺恥為諱辭”。
○解雲:實不見,今而緻會,詐若得意然,故言為諱辭耳。
○注“不書行父執者”。
○解雲:是時累代公執,而下經但書其一,故此注“不書行父執者,公不見見己重矣”。
公會尹子、晉侯、齊國佐、邾婁人伐鄭。
曹伯歸自京師。
執而歸者名,曹伯何以不名?而不言複歸于曹何?(據曹伯襄複歸于曹。
) [疏]注“據曹伯襄複歸于曹”。
○解雲:在僖二十八年冬。
易也。
(易故末言之,不複舉國名。
○易,以豉反,注及下同。
複,扶又反,下“而複”同。
)其易奈何?公子喜時在内也。
公子喜時在内,則何以易?(據本篡喜時也。
○喜時,《左傳》作“欣時”。
)公子喜時者,仁人也,内平其國而待之,(和平其臣民,令專心于負刍。
○令,力呈反。
)外治諸京師而免之。
(訟治于京師,解免使來歸。
)其言自京師何?(據僖二十八年晉人執衛侯歸之于京師,後複歸于衛,俱天子所歸,不言自京師。
不連歸問者,嫌自京師天子有力文,言甚易,欲并問力文,與上說喜時錯。
) [疏]注“據僖二十八年”至“言自京師”。
○解雲:即僖二十八年冬,“晉人執衛侯歸之于京師”;三十年秋,“衛侯鄭歸于衛”是也。
○注“不連歸問”至“喜時錯”。
○解雲:問者之意,欲道僖三十年“衛侯鄭歸于衛”,亦是天子所歸,不言自京師。
今曹伯亦為天子所歸,獨言自京師,文相違背,故問之。
若連歸問雲“其言歸自京師何,即嫌歸自京師者,乃是天子有力之文,似若僖二十八年冬,“衛元?亘自晉複歸于衛”,傳雲“自者何?有力焉者也”。
然上說言其所以易,正由公子喜時之力。
若此處并問天子有力之文,即與上說喜時之力自相違。
言甚易也,舍是無難矣。
(言歸自京師者,與内據臣子緻公同文,欲言甚易也。
舍此所從還,無危難矣。
主所以見曹伯歸,本據喜時平國反之書,非錄京師有力也。
執歸書者,賢喜時為兄所篡,終無怨心,而複深推精誠,憂免其難,非至仁莫能行之,故書起其功也。
○舍是,音舍,注同,下傳“舍臣”放此。
無難,乃旦反,注同。
) [疏]注“言歸自京師者”至“緻公同文”。
○解雲:與上十三年“公至自京師”相似。
○注“執歸書者”至“起其功也”。
○解正以僖十九年“宋人執滕子嬰齊”,二十一年“執宋公”之屬,皆不書其歸也。
若然,僖二十八年春,晉侯“執曹伯以畀宋人”,冬,“晉人執衛侯歸之于京師”,“曹伯襄複歸于曹”;三十年秋,“衛侯鄭複歸于衛”,皆是被執而書之者,曹伯之下注雲“執歸不書。
書者,名惡當見”,衛侯之下注雲“執歸不書。
主書者,名惡當見”是也。
九月,晉人執季孫行父,舍之于招丘。
執未可言舍之者,此其言舍之何?仁之也。
曰在招丘,忄希矣。
(忄希,悲也。
仁之者,若曰在招丘,可悲矣。
闵錄之辭。
○招丘,章遙反,又上饒反,二傳作“苕丘”。
忄希,音希,悲也。
)執未有言仁之者,此其言仁之何?代公執也。
其代公執奈何?前此者,晉人來乞師而不與。
(不書者,不與無惡。
) [疏]注“不書者,不與無惡”。
○解雲:若其書之,宜言晉侯使栾?來乞師,公不許之。
今無此經,故言不與不書也。
言不與無惡者,僖二十六年“公子遂如楚乞師”之下,傳雲“乞者何?卑辭也。
曷為以外内同若辭?重師也。
曷為重師?師出不正反,戰不正勝也”,何氏雲“兵,兇器;戰,危事,不得已而用之爾,乃以假人,故重而不暇别外内也”者,是其不與無惡之義。
公會晉侯,(會沙随也。
)将執公。
季孫行父曰:“此臣之罪也。
”于是執季孫行父。
成公将會厲公,(謂上伐鄭。
言谥者,别嬰齊所請也。
明言公會晉侯者,嬰齊所請事也,故下與嬰齊傳合同。
○别,彼列反。
) [疏]“于是執季孫行父”。
○解雲:此以上,道今年秋會于沙随之時事。
○注“謂上伐鄭”至“傳合同”。
解雲:下十七年“公孫嬰齊卒于?轸”之下,傳雲“前此者,嬰齊走之晉。
公會晉侯,将執公。
嬰齊為公請,公許之反為大夫。
歸,至于?轸而卒”。
然則上言公會晉侯,将執公者,乃是上經沙随之事,故下與嬰齊傳文合。
言成公将會晉厲公,言谥者欲别于嬰齊所請之事,明其是上伐鄭時也。
案此傳沙随之事,時行父亦請,而特言嬰齊所請事者,欲言行父再請,而嬰齊三請,俱在沙随故也。
會不當期,将執公。
季孫行父曰:“臣有罪,執其君;子有罪,執其父,此聽失之大者也,今此臣之罪也,舍臣之身而執臣之君,吾恐聽失之為宗廟羞也。
”于是執季孫行父。
(善其過則稱已,美則稱君,累代公執,在危殆之地。
故地言舍而月之者,痛傷忠臣不得其所。
為代公執不稱行人者,在君側,非出使。
○出使,所吏反。
) [疏]“此聽失之大者也”。
○解雲:言聽獄者失之大者矣。
○注“故地言舍”至“得其所”。
○解雲:言故地言舍而月之者,即經書“九月,晉人執季孫行父,舍之于招丘”是也。
言月則為傷痛之文者,正以凡執例時故也,即僖四年夏,“齊人執陳袁濤塗”;五年“冬,晉人執虞公”之屬是也。
○注“為代公”至“非出使”。
○解雲:正以文十四年冬,“齊人執單伯”之下,傳雲“執者曷為或稱行人?或不稱行人”,注雲“此問諸侯相執大夫所稱例”;傳雲“稱行人而執者,以其事執也”,注雲“以其銜奉國事執之,‘晉人執我行人叔孫舍’是也”;傳又雲“不稱行人而執者,以已執也”,注雲“已者,已大夫。
自以大夫之罪執之。
分别之者,罪惡當各歸其本”。
以此言之,則知自為己執者,乃不稱行人。
今此行父為代公執,而亦不稱行人者,正以其在君側,非出使故也。
冬,十月,乙亥,叔孫僑如出奔齊。
十有二月,乙醜,季孫行父及晉?州盟于扈。
(行父執釋不緻者,舉公至為重。
) [疏]注“行父執釋不緻者,舉公至為重”。
○解雲:正以昭十三年秋,“晉人執季孫隐如以歸”;十四年“春隐如至自晉”;二十三春,“晉人執我行人叔孫舍”;二十四年春,“叔孫舍至自晉”,皆書其至。
今此不書至,故言舉公至為重。
公至自會。
乙酉,剌公子偃。
[疏]“乙酉,剌公子偃”。
○解雲:即僖二十八年注雲“内殺大夫例,有罪不日,無罪日”者,正謂此文是也。
考諸舊本,此經之下悉皆無注,若有注者衍字耳。
十有七年,春,衛北宮結率師侵鄭。
夏,公會尹子、單子、晉侯、齊侯、宋公、衛侯、曹伯、邾婁人伐鄭。
六月,乙酉,同盟于柯陵。
(○柯,古河反。
) 秋,公至自會。
齊高無咎出奔莒。
九月,辛醜,用郊。
用者何?用者不宜用也。
九月,非所用郊也。
(周之九月,夏之七月,天氣上升,地氣下降,又非郊時,故加用之。
) [疏]“用者何”。
○解雲:正以上下之郊,例不言用,此獨違例,故執不知問。
然則郊曷用?郊用正月上辛。
(魯郊博蔔春三月,言正月者,因見百王正所當用也。
三王之郊,一用夏正。
言正月者,《春秋》之制也;正月者,歲首;上辛尤始新,皆取其首先之意。
日者,明用辛例,不郊則不日。
○因見,賢遍反,下同。
) [疏]注“魯郊博”至“所當用”。
○解雲:僖三十一年傳雲“魯郊,非禮也”,彼注雲“以魯郊非禮,故蔔爾。
昔武王既沒,成王幼少,周公居攝,行天子事,制禮作樂,緻太平,有王
不恥也。
曷為不恥?(據扈之會公失序恥。
)公幼也。
(因公幼殺恥為諱辭,不書行父執者,公不見見已重矣。
) [疏]注“因公幼殺恥為諱辭”。
○解雲:實不見,今而緻會,詐若得意然,故言為諱辭耳。
○注“不書行父執者”。
○解雲:是時累代公執,而下經但書其一,故此注“不書行父執者,公不見見己重矣”。
公會尹子、晉侯、齊國佐、邾婁人伐鄭。
曹伯歸自京師。
執而歸者名,曹伯何以不名?而不言複歸于曹何?(據曹伯襄複歸于曹。
) [疏]注“據曹伯襄複歸于曹”。
○解雲:在僖二十八年冬。
易也。
(易故末言之,不複舉國名。
○易,以豉反,注及下同。
複,扶又反,下“而複”同。
)其易奈何?公子喜時在内也。
公子喜時在内,則何以易?(據本篡喜時也。
○喜時,《左傳》作“欣時”。
)公子喜時者,仁人也,内平其國而待之,(和平其臣民,令專心于負刍。
○令,力呈反。
)外治諸京師而免之。
(訟治于京師,解免使來歸。
)其言自京師何?(據僖二十八年晉人執衛侯歸之于京師,後複歸于衛,俱天子所歸,不言自京師。
不連歸問者,嫌自京師天子有力文,言甚易,欲并問力文,與上說喜時錯。
) [疏]注“據僖二十八年”至“言自京師”。
○解雲:即僖二十八年冬,“晉人執衛侯歸之于京師”;三十年秋,“衛侯鄭歸于衛”是也。
○注“不連歸問”至“喜時錯”。
○解雲:問者之意,欲道僖三十年“衛侯鄭歸于衛”,亦是天子所歸,不言自京師。
今曹伯亦為天子所歸,獨言自京師,文相違背,故問之。
若連歸問雲“其言歸自京師何,即嫌歸自京師者,乃是天子有力之文,似若僖二十八年冬,“衛元?亘自晉複歸于衛”,傳雲“自者何?有力焉者也”。
然上說言其所以易,正由公子喜時之力。
若此處并問天子有力之文,即與上說喜時之力自相違。
言甚易也,舍是無難矣。
(言歸自京師者,與内據臣子緻公同文,欲言甚易也。
舍此所從還,無危難矣。
主所以見曹伯歸,本據喜時平國反之書,非錄京師有力也。
執歸書者,賢喜時為兄所篡,終無怨心,而複深推精誠,憂免其難,非至仁莫能行之,故書起其功也。
○舍是,音舍,注同,下傳“舍臣”放此。
無難,乃旦反,注同。
) [疏]注“言歸自京師者”至“緻公同文”。
○解雲:與上十三年“公至自京師”相似。
○注“執歸書者”至“起其功也”。
○解正以僖十九年“宋人執滕子嬰齊”,二十一年“執宋公”之屬,皆不書其歸也。
若然,僖二十八年春,晉侯“執曹伯以畀宋人”,冬,“晉人執衛侯歸之于京師”,“曹伯襄複歸于曹”;三十年秋,“衛侯鄭複歸于衛”,皆是被執而書之者,曹伯之下注雲“執歸不書。
書者,名惡當見”,衛侯之下注雲“執歸不書。
主書者,名惡當見”是也。
九月,晉人執季孫行父,舍之于招丘。
執未可言舍之者,此其言舍之何?仁之也。
曰在招丘,忄希矣。
(忄希,悲也。
仁之者,若曰在招丘,可悲矣。
闵錄之辭。
○招丘,章遙反,又上饒反,二傳作“苕丘”。
忄希,音希,悲也。
)執未有言仁之者,此其言仁之何?代公執也。
其代公執奈何?前此者,晉人來乞師而不與。
(不書者,不與無惡。
) [疏]注“不書者,不與無惡”。
○解雲:若其書之,宜言晉侯使栾?來乞師,公不許之。
今無此經,故言不與不書也。
言不與無惡者,僖二十六年“公子遂如楚乞師”之下,傳雲“乞者何?卑辭也。
曷為以外内同若辭?重師也。
曷為重師?師出不正反,戰不正勝也”,何氏雲“兵,兇器;戰,危事,不得已而用之爾,乃以假人,故重而不暇别外内也”者,是其不與無惡之義。
公會晉侯,(會沙随也。
)将執公。
季孫行父曰:“此臣之罪也。
”于是執季孫行父。
成公将會厲公,(謂上伐鄭。
言谥者,别嬰齊所請也。
明言公會晉侯者,嬰齊所請事也,故下與嬰齊傳合同。
○别,彼列反。
) [疏]“于是執季孫行父”。
○解雲:此以上,道今年秋會于沙随之時事。
○注“謂上伐鄭”至“傳合同”。
解雲:下十七年“公孫嬰齊卒于?轸”之下,傳雲“前此者,嬰齊走之晉。
公會晉侯,将執公。
嬰齊為公請,公許之反為大夫。
歸,至于?轸而卒”。
然則上言公會晉侯,将執公者,乃是上經沙随之事,故下與嬰齊傳文合。
言成公将會晉厲公,言谥者欲别于嬰齊所請之事,明其是上伐鄭時也。
案此傳沙随之事,時行父亦請,而特言嬰齊所請事者,欲言行父再請,而嬰齊三請,俱在沙随故也。
會不當期,将執公。
季孫行父曰:“臣有罪,執其君;子有罪,執其父,此聽失之大者也,今此臣之罪也,舍臣之身而執臣之君,吾恐聽失之為宗廟羞也。
”于是執季孫行父。
(善其過則稱已,美則稱君,累代公執,在危殆之地。
故地言舍而月之者,痛傷忠臣不得其所。
為代公執不稱行人者,在君側,非出使。
○出使,所吏反。
) [疏]“此聽失之大者也”。
○解雲:言聽獄者失之大者矣。
○注“故地言舍”至“得其所”。
○解雲:言故地言舍而月之者,即經書“九月,晉人執季孫行父,舍之于招丘”是也。
言月則為傷痛之文者,正以凡執例時故也,即僖四年夏,“齊人執陳袁濤塗”;五年“冬,晉人執虞公”之屬是也。
○注“為代公”至“非出使”。
○解雲:正以文十四年冬,“齊人執單伯”之下,傳雲“執者曷為或稱行人?或不稱行人”,注雲“此問諸侯相執大夫所稱例”;傳雲“稱行人而執者,以其事執也”,注雲“以其銜奉國事執之,‘晉人執我行人叔孫舍’是也”;傳又雲“不稱行人而執者,以已執也”,注雲“已者,已大夫。
自以大夫之罪執之。
分别之者,罪惡當各歸其本”。
以此言之,則知自為己執者,乃不稱行人。
今此行父為代公執,而亦不稱行人者,正以其在君側,非出使故也。
冬,十月,乙亥,叔孫僑如出奔齊。
十有二月,乙醜,季孫行父及晉?州盟于扈。
(行父執釋不緻者,舉公至為重。
) [疏]注“行父執釋不緻者,舉公至為重”。
○解雲:正以昭十三年秋,“晉人執季孫隐如以歸”;十四年“春隐如至自晉”;二十三春,“晉人執我行人叔孫舍”;二十四年春,“叔孫舍至自晉”,皆書其至。
今此不書至,故言舉公至為重。
公至自會。
乙酉,剌公子偃。
[疏]“乙酉,剌公子偃”。
○解雲:即僖二十八年注雲“内殺大夫例,有罪不日,無罪日”者,正謂此文是也。
考諸舊本,此經之下悉皆無注,若有注者衍字耳。
十有七年,春,衛北宮結率師侵鄭。
夏,公會尹子、單子、晉侯、齊侯、宋公、衛侯、曹伯、邾婁人伐鄭。
六月,乙酉,同盟于柯陵。
(○柯,古河反。
) 秋,公至自會。
齊高無咎出奔莒。
九月,辛醜,用郊。
用者何?用者不宜用也。
九月,非所用郊也。
(周之九月,夏之七月,天氣上升,地氣下降,又非郊時,故加用之。
) [疏]“用者何”。
○解雲:正以上下之郊,例不言用,此獨違例,故執不知問。
然則郊曷用?郊用正月上辛。
(魯郊博蔔春三月,言正月者,因見百王正所當用也。
三王之郊,一用夏正。
言正月者,《春秋》之制也;正月者,歲首;上辛尤始新,皆取其首先之意。
日者,明用辛例,不郊則不日。
○因見,賢遍反,下同。
) [疏]注“魯郊博”至“所當用”。
○解雲:僖三十一年傳雲“魯郊,非禮也”,彼注雲“以魯郊非禮,故蔔爾。
昔武王既沒,成王幼少,周公居攝,行天子事,制禮作樂,緻太平,有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