僖公卷十一(起八年,盡二十一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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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年,春,王正月,公會王人、齊侯、宋公、衛侯、許男、曹伯、陳世子款、鄭世子華盟于洮。
王人者何?微者也。
曷為序乎諸侯之上?先王命也。
(銜王命會諸侯,諸侯當北面受之,故尊序于上。
時桓公德衰,甯?之盟常會者不至,而陳、鄭又遣世子,故上假王人之重以自助。
○洮,他刀反。
) [疏]注“甯?”至“不至”。
○解雲:在上七年傳也。
其常會者不至,正以衛侯、許男巳下不至也。
○注“而陳”至“世子”。
○解雲:即世子款、世子華之屬是也。
鄭伯乞盟。
乞盟者何?處其所而請與也。
(以不序也。
) [疏]“乞盟者何”。
○解雲:正以盟是常事,自應得與今而言乞,故執不知問。
其處其所而請與奈何?蓋酌之也。
(酌,挹也。
時鄭伯欲與楚,不肯自來盟,處其國,遣使挹取其血而請與之約束,無汲汲慕中國之心,故抑之使若叩頭乞盟者也。
不錄使者,方抑鄭伯,使若自來也。
不盟不為大惡者,古者不盟也。
○遣使,所吏反,下“錄使”同。
) [疏]注“不盟不為大惡”。
○解雲:知非大惡者,正以鄭伯不貶不絕故也。
若其是大惡,宜如陳佗之貶爵而書名也。
知古者不盟者,桓三年傳雲“古者不盟,結言而退”是也。
夏,狄伐晉。
秋,七月,?于太廟,用緻夫人。
用者何?用者不宜用也。
緻者何?緻者不宜緻也。
?用緻夫人,非禮也。
(以緻文在廟下,不使入廟,知非禮也。
禮,夫人始見廟,當特祭,而因?諸公廟見,欲以省煩勞,不謹敬,故譏之。
不日者,下用失禮明。
○大,音泰。
始見,賢遍反,下同。
省,所景反。
) [疏]“用者何”。
○解雲:欲言失禮,而經不明;欲言得禮,而文言用,故執不知問。
○“緻者何”。
○解雲:見夫見廟禮當特祭,?而言緻,故執不知問。
○注“禮夫”至“特祭”。
○解雲:正以三月見廟,見廟期限,明其不得因事為之,故知然也。
○注“不日”至“禮明”。
○解雲:正以隐五年“考仲子之宮”下,注雲“失禮鬼神例日”。
然則此亦失禮,而不書日,故知用在廟下,失禮已明,不勞舉日也。
夫人何以不稱姜氏?貶,曷為貶?(據夫人姜氏入不貶。
) [疏]注“據夫”至“不貶”。
○解雲:即莊二十四年“八月,丁醜,夫人姜氏入”是也。
譏以妾為妻也。
(以逆不書,入廟當稱婦姜,而稱夫人者,夫人當坐篡嫡也。
妾之事嫡,猶臣之事君同。
○篡嫡,初患反;下音的,下同。
) [疏]“以逆”至“不書”。
○解雲:欲道傳家知以妾為妻者,正以初逆不書,與桓、莊之屬夫人文異故也。
○“入廟當”至“嫡也”。
○解雲:言入廟當稱婦者,正以婦者,服也,對舅姑服從之辭也。
今而稱夫人,作不服之稱,明其有篡嫡之心,欲得為夫人,是以稱之曰夫人,見其當有篡嫡之罪矣。
猶如桓、宣篡弑得即位,是以《春秋》亦如其意,書其即位,明其本意耳。
○注“妾之事嫡,猶臣之與君同”。
○解雲:注言此者,欲道妾之篡嫡欲得為夫人,而《春秋》書之曰夫人,猶如臣子篡君欲得即位,而《春秋》亦書其即位之義矣。
其言以妾為妻奈何?蓋脅于齊媵女之先至者也。
(以不緻楚女,及夫人至皆不書也。
僖公本聘楚女為嫡,齊女為媵,齊先緻其女,脅僖公使用為嫡,故緻父母辭言緻。
不書夫人及楚女至者,起齊先緻其女,然後脅魯立也。
楚女未至而豫廢,故皆不得以夫人至書也。
) [疏]注“僖公”至“為媵”。
○解雲:《春秋說》文。
○注“故從”至“言緻”。
○解雲:即成九年“夏,季孫行父如宋緻女”是也。
○注“起齊”至“書也”。
○解雲:皆欲道若齊女未至,而已脅魯之時,可以書其至。
今先緻其女,乃後脅魯為夫人,其初至之時乃為媵妾,是以不得書其至矣。
冬十有二月,丁未天王崩。
(惠王也。
) 九年,春,王三月,丁醜,宋公禦說卒。
何以不書葬?為襄公諱也。
(襄公背殡出會宰周公,有不子之惡,後有征齊憂中國尊周室之心,功足以除惡,故諱不書葬,使若非背殡也。
○說,音悅。
為襄,于僞反,下注“為天”、“為桓”皆同。
) [疏]“何以不書葬”。
解雲:正以隐十一年“公薨”之下,傳雲“何以不書葬”,彼注雲“據莊公書葬”。
然則彼巳有解,故不重釋。
○注“襄公”至“周公”。
○解雲:在下經文。
○注“後有”至“殡也”。
○解雲:即下十八年傳雲“曷為不使齊主之?與襄公之征齊也”,桓公死,豎刀、易牙争權不葬,為是故伐之也”,是為齊之文也。
夏,公會宰周公、齊侯、宋子、衛侯、鄭伯、許男、曹伯于葵丘。
宰周公者何?天子之為政者也。
(宰,猶治也,三公之職号尊名也。
以加宰,知其職大尊重,當與天子參聽萬機,而下為諸侯所會,惡不勝其任也。
宋未葬不稱子某者,出會諸侯,非屍柩之前,故不名。
○惡不,烏路反。
勝,音升。
) [疏]“宰周公者何”。
○解雲:欲言三公,而文加宰;欲言卿士,經書周公,故執不知問。
○注“宰猶治也”。
○解雲:正以宰者,和治之名,得為治事之義。
○注“而下”至“其任也”。
○解雲:如此注者,欲決上五年首戴之會,總序諸侯,乃言會王世子。
若以世子為會主,緻諸侯于此,會而會之然也。
今此宰周公,文與彼異,故知下為諸侯所會。
○注“宋未葬”至“不名”。
○解雲:莊三十二年傳雲“君存稱世子,君薨稱子某,既葬稱子,逾年稱公”。
然則宋未葬,宜稱子某,而章稱子者,非屍柩之前,無父前子名,君前臣名之義。
知宋未葬者,正以宋公之卒在上三月,下有七月之文,當此之時未滿五月,是以知其未葬。
若然,案桓公十一年“鄭忽出奔”,傳雲“忽何以名”,注雲“據宋子既葬稱子”者,正以其非居屍柩前,故作既葬之稱,非謂葬訖。
其說在彼。
秋,七月,乙酉,伯姬卒。
此未?人,何以卒?(據杞叔姬不卒。
) [疏]“此未?人,何以卒”。
○解雲:正以文無所系,知其未?人。
○注“據杞叔姬不卒”。
解雲:宜作伯姬字,即莊二十七年“春,公會杞伯姬于洮”,注雲“伯姬不卒者,蓋不與卒于無服”。
此未?人,何以卒乎?故難之也。
案《春秋》之内,唯有“杞叔姬來歸”,成八年冬,“杞叔姬卒”,更無叔姬不卒之事,故如此解。
許嫁矣。
婦人許嫁,字而笄之。
(字者,尊而不洩,所以遠别也。
笄者,簪也,所以系持發,象男子飾也。
服此者,明系屬于人,所以養貞一也。
《婚禮》曰:“女子許嫁,笄而醴之,稱字。
”○笄,古兮反。
洩,息列反。
别,被列反。
簪,莊林反。
) [疏]注“字者”至“遠别也”。
○解雲:正以字尊于名,故言尊而不洩。
所以遠别者,正以内之公子為大夫者,卒皆稱名;而内女許嫁,卒而稱字者,所以遠别之故也。
○注“婚禮曰”至“稱字”。
○解雲:《士婚禮記》文。
彼注雲“許嫁,巳受納微禮也。
笄女之禮,猶冠男也,使主婦女賓執其禮”是也。
死則以成人之喪治之。
(不以殇禮降也。
許嫁卒者,當為諸侯夫人,有即貴之漸,猶俠卒也。
日者,恩尤重于未命大夫,故從諸侯夫人例。
○俠,音協。
) [疏]注“許嫁卒者”至“夫人”。
○解雲:則知許嫁于大夫者不卒之,何者?為大夫妻者賤,雖至其家,卒猶不書,況其許嫁乎!○注“猶俠卒也”。
○解雲:在隐九年春三月,“俠卒”,彼傳雲“俠者何?吾大夫之未命者也”,彼注雲“未命所以卒之者,賞疑從重。
然則未命大夫所以卒之,以其将為大夫,有即貴之漸,賞疑從重,故錄之”。
今此許嫁之女,亦有将為諸侯夫人之漸,故得書之。
○注“日者”至“夫人例”。
○解雲:以俠卒不日,故言日者恩尤重于未命大夫,故從諸侯夫人之卒例,皆書日,成八年“冬,十月,癸卯,杞叔姬卒”之屬是也,故言從諸侯夫人例。
九月,戊辰,諸侯盟于葵丘。
桓之盟不日,此何以日?危之也。
何危爾?貫澤之會,桓公有憂中國之心。
不召而至者,江人、黃人也。
葵丘之會,桓公震而矜之,叛者九國。
(下伐厲善義兵是也。
會不書者,叛也。
叛不書者,為天子親遣三公會之而見叛,故上為天子,下為桓公諱也。
會盟一事不舉重者,時宰周公不與盟。
○不預,音豫。
) [疏]“貫澤之會”。
○解雲:即上二年“秋,九月,齊侯、宋公、江人、黃人盟于貫”是也。
而此言于貫澤者,蓋地有二名。
然則案彼經盟,此言會者,舉其初會而言也。
彼直書盟者,舉重故也。
○注“下伐”至“是也”。
○解雲:即下十五年“秋,七月,齊師、曹師伐厲”,注雲“月者,善錄義兵,厲,葵丘之會叛天子之命也”者是也。
○注“會不”至“叛也”。
○解雲:言厲等九國,亦在于會,而葵丘之會不書之者,以其叛天子之命,故不錄之,但書曹伯以上于會。
○注“會盟”至“不與盟”。
○解雲:正以文十四年“公會宋公”已下,“同盟于新城”。
然則彼是會盟一事,舉盟以為重,不言會于某,今此會盟并舉,故須兩解之。
言宰周公是時實不與盟,若言公會宰周公、齊侯巳下盟于葵丘,則是文害其義。
不舉盟,直書上會,會輕于盟,失舉重之例矣。
以此之故,必須兩舉,書雲諸侯盟于葵丘,則知周公不與盟矣。
震之者何?猶曰振振然。
(亢陽之貌。
) [疏]“震之者何”。
解雲:欲言是善,而盟書日;欲言其惡,賢伯所為,故執不知問。
矜之者何?猶曰莫若我也。
(色自美大之貌。
) [疏]“矜之者何”。
○解雲:既名賢伯,美見天下;而取誇矜,異于本行,故執不知問。
○注“色自美大之貌”。
○解雲:謂其顔色自有美大之勢。
甲戌,晉侯詭諸卒。
(不書葬者,殺世子也。
○詭,九委反。
) [疏]注“不書葬者,殺世子也”。
○解雲:在上五年春。
凡君殺無罪大夫,例去其葬以絕之。
冬,晉裡克弑其君之子奚齊。
此未逾年之君,其言弑其君之子奚齊何?(據弑其君舍,不連先君。
連名者,上不書葬子某,弑君名未明也。
○殺其,音試,下及注放此。
) [疏]注“據弑”至“先君”。
○解雲:即文十四年“齊公子商人弑其君舍”是也。
○注“連名”至“未明也”。
○解雲:言名未明者,弟子本意,正欲問弑其君之子,而連奚齊何之者,恐人不知奚齊之名,為是先君未葬稱子某,似若子般、子野之屬是也;為是被弑之故稱名,似若諸兒、卓子之屬是也,是以将名連弑問之,欲使後人知其稱名之義。
殺未逾年君之号也。
(欲言弑其子奚齊,嫌無君文,與殺大夫同;欲言弑其君,又嫌與弑成君同,故引先君冠子之上,則弑未逾年君之号定,而坐之輕重見矣。
加之者,起先君之子。
不解名者,解言殺,從弑名可知也。
弑未逾年君,例當月,不月者,不正遇禍,終始惡明,故略之。
○冠,古亂反。
見,賢遍反。
) [疏]注“則弑”至“見矣”。
○解雲:言罪差于成君,與殺大夫異矣。
○注“加之”至“之子”。
○解雲:若不加之,嫌是君子為一人故。
○注“不解名”至“知也”。
○解雲:正以傳雲“弑未逾年君之号”,止答上雲“其言弑其君之子何”之文,故雲不解名矣。
既解言弑,則書奚齊之名,由弑之故明矣,是以不複答之
王人者何?微者也。
曷為序乎諸侯之上?先王命也。
(銜王命會諸侯,諸侯當北面受之,故尊序于上。
時桓公德衰,甯?之盟常會者不至,而陳、鄭又遣世子,故上假王人之重以自助。
○洮,他刀反。
) [疏]注“甯?”至“不至”。
○解雲:在上七年傳也。
其常會者不至,正以衛侯、許男巳下不至也。
○注“而陳”至“世子”。
○解雲:即世子款、世子華之屬是也。
鄭伯乞盟。
乞盟者何?處其所而請與也。
(以不序也。
) [疏]“乞盟者何”。
○解雲:正以盟是常事,自應得與今而言乞,故執不知問。
其處其所而請與奈何?蓋酌之也。
(酌,挹也。
時鄭伯欲與楚,不肯自來盟,處其國,遣使挹取其血而請與之約束,無汲汲慕中國之心,故抑之使若叩頭乞盟者也。
不錄使者,方抑鄭伯,使若自來也。
不盟不為大惡者,古者不盟也。
○遣使,所吏反,下“錄使”同。
) [疏]注“不盟不為大惡”。
○解雲:知非大惡者,正以鄭伯不貶不絕故也。
若其是大惡,宜如陳佗之貶爵而書名也。
知古者不盟者,桓三年傳雲“古者不盟,結言而退”是也。
夏,狄伐晉。
秋,七月,?于太廟,用緻夫人。
用者何?用者不宜用也。
緻者何?緻者不宜緻也。
?用緻夫人,非禮也。
(以緻文在廟下,不使入廟,知非禮也。
禮,夫人始見廟,當特祭,而因?諸公廟見,欲以省煩勞,不謹敬,故譏之。
不日者,下用失禮明。
○大,音泰。
始見,賢遍反,下同。
省,所景反。
) [疏]“用者何”。
○解雲:欲言失禮,而經不明;欲言得禮,而文言用,故執不知問。
○“緻者何”。
○解雲:見夫見廟禮當特祭,?而言緻,故執不知問。
○注“禮夫”至“特祭”。
○解雲:正以三月見廟,見廟期限,明其不得因事為之,故知然也。
○注“不日”至“禮明”。
○解雲:正以隐五年“考仲子之宮”下,注雲“失禮鬼神例日”。
然則此亦失禮,而不書日,故知用在廟下,失禮已明,不勞舉日也。
夫人何以不稱姜氏?貶,曷為貶?(據夫人姜氏入不貶。
) [疏]注“據夫”至“不貶”。
○解雲:即莊二十四年“八月,丁醜,夫人姜氏入”是也。
譏以妾為妻也。
(以逆不書,入廟當稱婦姜,而稱夫人者,夫人當坐篡嫡也。
妾之事嫡,猶臣之事君同。
○篡嫡,初患反;下音的,下同。
) [疏]“以逆”至“不書”。
○解雲:欲道傳家知以妾為妻者,正以初逆不書,與桓、莊之屬夫人文異故也。
○“入廟當”至“嫡也”。
○解雲:言入廟當稱婦者,正以婦者,服也,對舅姑服從之辭也。
今而稱夫人,作不服之稱,明其有篡嫡之心,欲得為夫人,是以稱之曰夫人,見其當有篡嫡之罪矣。
猶如桓、宣篡弑得即位,是以《春秋》亦如其意,書其即位,明其本意耳。
○注“妾之事嫡,猶臣之與君同”。
○解雲:注言此者,欲道妾之篡嫡欲得為夫人,而《春秋》書之曰夫人,猶如臣子篡君欲得即位,而《春秋》亦書其即位之義矣。
其言以妾為妻奈何?蓋脅于齊媵女之先至者也。
(以不緻楚女,及夫人至皆不書也。
僖公本聘楚女為嫡,齊女為媵,齊先緻其女,脅僖公使用為嫡,故緻父母辭言緻。
不書夫人及楚女至者,起齊先緻其女,然後脅魯立也。
楚女未至而豫廢,故皆不得以夫人至書也。
) [疏]注“僖公”至“為媵”。
○解雲:《春秋說》文。
○注“故從”至“言緻”。
○解雲:即成九年“夏,季孫行父如宋緻女”是也。
○注“起齊”至“書也”。
○解雲:皆欲道若齊女未至,而已脅魯之時,可以書其至。
今先緻其女,乃後脅魯為夫人,其初至之時乃為媵妾,是以不得書其至矣。
冬十有二月,丁未天王崩。
(惠王也。
) 九年,春,王三月,丁醜,宋公禦說卒。
何以不書葬?為襄公諱也。
(襄公背殡出會宰周公,有不子之惡,後有征齊憂中國尊周室之心,功足以除惡,故諱不書葬,使若非背殡也。
○說,音悅。
為襄,于僞反,下注“為天”、“為桓”皆同。
) [疏]“何以不書葬”。
解雲:正以隐十一年“公薨”之下,傳雲“何以不書葬”,彼注雲“據莊公書葬”。
然則彼巳有解,故不重釋。
○注“襄公”至“周公”。
○解雲:在下經文。
○注“後有”至“殡也”。
○解雲:即下十八年傳雲“曷為不使齊主之?與襄公之征齊也”,桓公死,豎刀、易牙争權不葬,為是故伐之也”,是為齊之文也。
夏,公會宰周公、齊侯、宋子、衛侯、鄭伯、許男、曹伯于葵丘。
宰周公者何?天子之為政者也。
(宰,猶治也,三公之職号尊名也。
以加宰,知其職大尊重,當與天子參聽萬機,而下為諸侯所會,惡不勝其任也。
宋未葬不稱子某者,出會諸侯,非屍柩之前,故不名。
○惡不,烏路反。
勝,音升。
) [疏]“宰周公者何”。
○解雲:欲言三公,而文加宰;欲言卿士,經書周公,故執不知問。
○注“宰猶治也”。
○解雲:正以宰者,和治之名,得為治事之義。
○注“而下”至“其任也”。
○解雲:如此注者,欲決上五年首戴之會,總序諸侯,乃言會王世子。
若以世子為會主,緻諸侯于此,會而會之然也。
今此宰周公,文與彼異,故知下為諸侯所會。
○注“宋未葬”至“不名”。
○解雲:莊三十二年傳雲“君存稱世子,君薨稱子某,既葬稱子,逾年稱公”。
然則宋未葬,宜稱子某,而章稱子者,非屍柩之前,無父前子名,君前臣名之義。
知宋未葬者,正以宋公之卒在上三月,下有七月之文,當此之時未滿五月,是以知其未葬。
若然,案桓公十一年“鄭忽出奔”,傳雲“忽何以名”,注雲“據宋子既葬稱子”者,正以其非居屍柩前,故作既葬之稱,非謂葬訖。
其說在彼。
秋,七月,乙酉,伯姬卒。
此未?人,何以卒?(據杞叔姬不卒。
) [疏]“此未?人,何以卒”。
○解雲:正以文無所系,知其未?人。
○注“據杞叔姬不卒”。
解雲:宜作伯姬字,即莊二十七年“春,公會杞伯姬于洮”,注雲“伯姬不卒者,蓋不與卒于無服”。
此未?人,何以卒乎?故難之也。
案《春秋》之内,唯有“杞叔姬來歸”,成八年冬,“杞叔姬卒”,更無叔姬不卒之事,故如此解。
許嫁矣。
婦人許嫁,字而笄之。
(字者,尊而不洩,所以遠别也。
笄者,簪也,所以系持發,象男子飾也。
服此者,明系屬于人,所以養貞一也。
《婚禮》曰:“女子許嫁,笄而醴之,稱字。
”○笄,古兮反。
洩,息列反。
别,被列反。
簪,莊林反。
) [疏]注“字者”至“遠别也”。
○解雲:正以字尊于名,故言尊而不洩。
所以遠别者,正以内之公子為大夫者,卒皆稱名;而内女許嫁,卒而稱字者,所以遠别之故也。
○注“婚禮曰”至“稱字”。
○解雲:《士婚禮記》文。
彼注雲“許嫁,巳受納微禮也。
笄女之禮,猶冠男也,使主婦女賓執其禮”是也。
死則以成人之喪治之。
(不以殇禮降也。
許嫁卒者,當為諸侯夫人,有即貴之漸,猶俠卒也。
日者,恩尤重于未命大夫,故從諸侯夫人例。
○俠,音協。
) [疏]注“許嫁卒者”至“夫人”。
○解雲:則知許嫁于大夫者不卒之,何者?為大夫妻者賤,雖至其家,卒猶不書,況其許嫁乎!○注“猶俠卒也”。
○解雲:在隐九年春三月,“俠卒”,彼傳雲“俠者何?吾大夫之未命者也”,彼注雲“未命所以卒之者,賞疑從重。
然則未命大夫所以卒之,以其将為大夫,有即貴之漸,賞疑從重,故錄之”。
今此許嫁之女,亦有将為諸侯夫人之漸,故得書之。
○注“日者”至“夫人例”。
○解雲:以俠卒不日,故言日者恩尤重于未命大夫,故從諸侯夫人之卒例,皆書日,成八年“冬,十月,癸卯,杞叔姬卒”之屬是也,故言從諸侯夫人例。
九月,戊辰,諸侯盟于葵丘。
桓之盟不日,此何以日?危之也。
何危爾?貫澤之會,桓公有憂中國之心。
不召而至者,江人、黃人也。
葵丘之會,桓公震而矜之,叛者九國。
(下伐厲善義兵是也。
會不書者,叛也。
叛不書者,為天子親遣三公會之而見叛,故上為天子,下為桓公諱也。
會盟一事不舉重者,時宰周公不與盟。
○不預,音豫。
) [疏]“貫澤之會”。
○解雲:即上二年“秋,九月,齊侯、宋公、江人、黃人盟于貫”是也。
而此言于貫澤者,蓋地有二名。
然則案彼經盟,此言會者,舉其初會而言也。
彼直書盟者,舉重故也。
○注“下伐”至“是也”。
○解雲:即下十五年“秋,七月,齊師、曹師伐厲”,注雲“月者,善錄義兵,厲,葵丘之會叛天子之命也”者是也。
○注“會不”至“叛也”。
○解雲:言厲等九國,亦在于會,而葵丘之會不書之者,以其叛天子之命,故不錄之,但書曹伯以上于會。
○注“會盟”至“不與盟”。
○解雲:正以文十四年“公會宋公”已下,“同盟于新城”。
然則彼是會盟一事,舉盟以為重,不言會于某,今此會盟并舉,故須兩解之。
言宰周公是時實不與盟,若言公會宰周公、齊侯巳下盟于葵丘,則是文害其義。
不舉盟,直書上會,會輕于盟,失舉重之例矣。
以此之故,必須兩舉,書雲諸侯盟于葵丘,則知周公不與盟矣。
震之者何?猶曰振振然。
(亢陽之貌。
) [疏]“震之者何”。
解雲:欲言是善,而盟書日;欲言其惡,賢伯所為,故執不知問。
矜之者何?猶曰莫若我也。
(色自美大之貌。
) [疏]“矜之者何”。
○解雲:既名賢伯,美見天下;而取誇矜,異于本行,故執不知問。
○注“色自美大之貌”。
○解雲:謂其顔色自有美大之勢。
甲戌,晉侯詭諸卒。
(不書葬者,殺世子也。
○詭,九委反。
) [疏]注“不書葬者,殺世子也”。
○解雲:在上五年春。
凡君殺無罪大夫,例去其葬以絕之。
冬,晉裡克弑其君之子奚齊。
此未逾年之君,其言弑其君之子奚齊何?(據弑其君舍,不連先君。
連名者,上不書葬子某,弑君名未明也。
○殺其,音試,下及注放此。
) [疏]注“據弑”至“先君”。
○解雲:即文十四年“齊公子商人弑其君舍”是也。
○注“連名”至“未明也”。
○解雲:言名未明者,弟子本意,正欲問弑其君之子,而連奚齊何之者,恐人不知奚齊之名,為是先君未葬稱子某,似若子般、子野之屬是也;為是被弑之故稱名,似若諸兒、卓子之屬是也,是以将名連弑問之,欲使後人知其稱名之義。
殺未逾年君之号也。
(欲言弑其子奚齊,嫌無君文,與殺大夫同;欲言弑其君,又嫌與弑成君同,故引先君冠子之上,則弑未逾年君之号定,而坐之輕重見矣。
加之者,起先君之子。
不解名者,解言殺,從弑名可知也。
弑未逾年君,例當月,不月者,不正遇禍,終始惡明,故略之。
○冠,古亂反。
見,賢遍反。
) [疏]注“則弑”至“見矣”。
○解雲:言罪差于成君,與殺大夫異矣。
○注“加之”至“之子”。
○解雲:若不加之,嫌是君子為一人故。
○注“不解名”至“知也”。
○解雲:正以傳雲“弑未逾年君之号”,止答上雲“其言弑其君之子何”之文,故雲不解名矣。
既解言弑,則書奚齊之名,由弑之故明矣,是以不複答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