蔔筮篇第七十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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佑,奇怪既多,豐、沛子弟,蔔之又吉。
故吉人之體,所緻無不良;兇人之起,所招無不醜。
衛石骀卒,無适子,有庶子六人,蔔所以為後者,曰:“沐浴佩玉則兆。
”五人皆沐浴佩玉。
石祁子曰:“焉有執親之喪而沐浴佩玉!”不沐浴佩玉,石祁子兆。
衛人蔔以龜為有知也。
龜非有知,石祁子自知也。
祁子行善政,有嘉言,言嘉政善,故有明瑞。
使時不蔔,謀之于衆,亦猶稱善。
何則?人心神意同吉兇也。
此言若然,然非蔔筮之實也。
夫鑽龜揲蓍,自有兆數,兆數之見,自有吉兇,而吉兇之人,适與相逢。
吉人與善兆合,兇人與惡數遇,猶吉人行道逢吉事,顧睨見祥物,非吉事祥物為吉人瑞應也。
兇人遭遇兇惡于道,亦如之。
夫見善惡,非天應答,适與善惡相逢遇也。
鑽龜揲蓍有吉兇之兆者,逢吉遭兇之類也。
何以明之?周武王不豫,周公蔔三龜。
公曰:“乃逢是吉。
”魯卿莊叔生子穆叔,以《周易》筮之,遇《明夷》之《謙》。
夫蔔曰逢,筮曰遇,實遭遇所得,非善惡所緻也。
善則逢吉,惡則遇兇,天道自然,非為人也。
推此以論,人君治有吉兇之應,亦猶此也。
君德遭賢,時适當平,嘉物奇瑞偶至。
不肖之君,亦反此焉。
世人言蔔筮者多,得實誠者寡。
論者或謂蓍龜可以參事,不可純用。
夫鑽龜揲蓍,兆數辄見。
見無常占,占者生意。
吉兆而占謂之兇,兇數而占謂之吉,吉兇不效,則謂蔔筮不可信。
周武王伐纣,蔔筮之,逆,占曰:“大兇。
”太公推蓍蹈龜而曰:“枯骨死草,何知而兇?”夫蔔筮兆數,非吉兇誤也,占之不審吉兇,吉兇變亂,變亂,故太公黜之。
夫蓍筮龜蔔,猶聖王治世;蔔筮兆數,猶王治瑞應。
瑞應無常,兆數詭異。
詭異則占者惑,無常則議者疑。
疑則謂〔世〕未治,惑則謂〔占〕不良。
何以明之?夫吉兆數,吉人可遭也;治遇符瑞,聖德之驗也。
周王伐纣,遇烏魚之瑞,其蔔曷為逢不吉之兆?使武王不當起,出不宜逢瑞;使武王命當興,蔔不宜得兇。
由此言之,武王之蔔,不得兇占,謂之兇者,失其實也。
魯将伐越,筮之,得“鼎折足”。
子貢占之以為兇。
何則?鼎而折足,行用足,故謂之兇。
孔子占之以為吉,曰:“越人水居,行用舟不用足,故謂之吉。
”魯伐越,果克之。
夫子貢占鼎折足以為兇,猶周之占蔔者謂之逆矣。
逆中必有吉,猶折鼎足之占,宜以伐越矣。
周多子貢直占之知,寡若孔子詭論之材,故睹非常之兆,不能審也。
世因武王蔔,無非而得兇,故謂蔔筮不可純用,略以助政,示有鬼神,明己不得專。
着書記者,采掇行事,若韓非《飾邪》之篇,明已效之驗,毀蔔訾筮,非世信用。
夫蔔筮非不可用,蔔筮之人,占之誤也。
《洪範》稽疑,蔔筮之變,必問天子卿士,或時審是。
夫不能審占,兆數不驗,則謂蔔筮不可信用。
晉文公與楚子戰,夢與成王搏,成王在上而監其腦,占曰“兇”。
咎犯曰:“吉!君得天,楚伏其罪。
君之腦者,柔之也。
”以戰果勝,如咎犯占。
夫占夢與占龜同。
晉占夢者不見象指,猶周占龜者不見兆者為也。
象無不然,兆無不審。
人之知暗,論之失實也。
傳或言:武王伐纣,蔔之而龜<兆昔>。
占者曰“兇”。
太公曰:“龜<兆昔>,以祭則兇,以戰則勝。
”武王從之,卒克纣焉。
審若此傳,亦複孔子論卦,咎犯占夢之類也。
蓋兆數無不然,而吉兇失實者,占不巧工也。
故吉人之體,所緻無不良;兇人之起,所招無不醜。
衛石骀卒,無适子,有庶子六人,蔔所以為後者,曰:“沐浴佩玉則兆。
”五人皆沐浴佩玉。
石祁子曰:“焉有執親之喪而沐浴佩玉!”不沐浴佩玉,石祁子兆。
衛人蔔以龜為有知也。
龜非有知,石祁子自知也。
祁子行善政,有嘉言,言嘉政善,故有明瑞。
使時不蔔,謀之于衆,亦猶稱善。
何則?人心神意同吉兇也。
此言若然,然非蔔筮之實也。
夫鑽龜揲蓍,自有兆數,兆數之見,自有吉兇,而吉兇之人,适與相逢。
吉人與善兆合,兇人與惡數遇,猶吉人行道逢吉事,顧睨見祥物,非吉事祥物為吉人瑞應也。
兇人遭遇兇惡于道,亦如之。
夫見善惡,非天應答,适與善惡相逢遇也。
鑽龜揲蓍有吉兇之兆者,逢吉遭兇之類也。
何以明之?周武王不豫,周公蔔三龜。
公曰:“乃逢是吉。
”魯卿莊叔生子穆叔,以《周易》筮之,遇《明夷》之《謙》。
夫蔔曰逢,筮曰遇,實遭遇所得,非善惡所緻也。
善則逢吉,惡則遇兇,天道自然,非為人也。
推此以論,人君治有吉兇之應,亦猶此也。
君德遭賢,時适當平,嘉物奇瑞偶至。
不肖之君,亦反此焉。
世人言蔔筮者多,得實誠者寡。
論者或謂蓍龜可以參事,不可純用。
夫鑽龜揲蓍,兆數辄見。
見無常占,占者生意。
吉兆而占謂之兇,兇數而占謂之吉,吉兇不效,則謂蔔筮不可信。
周武王伐纣,蔔筮之,逆,占曰:“大兇。
”太公推蓍蹈龜而曰:“枯骨死草,何知而兇?”夫蔔筮兆數,非吉兇誤也,占之不審吉兇,吉兇變亂,變亂,故太公黜之。
夫蓍筮龜蔔,猶聖王治世;蔔筮兆數,猶王治瑞應。
瑞應無常,兆數詭異。
詭異則占者惑,無常則議者疑。
疑則謂〔世〕未治,惑則謂〔占〕不良。
何以明之?夫吉兆數,吉人可遭也;治遇符瑞,聖德之驗也。
周王伐纣,遇烏魚之瑞,其蔔曷為逢不吉之兆?使武王不當起,出不宜逢瑞;使武王命當興,蔔不宜得兇。
由此言之,武王之蔔,不得兇占,謂之兇者,失其實也。
魯将伐越,筮之,得“鼎折足”。
子貢占之以為兇。
何則?鼎而折足,行用足,故謂之兇。
孔子占之以為吉,曰:“越人水居,行用舟不用足,故謂之吉。
”魯伐越,果克之。
夫子貢占鼎折足以為兇,猶周之占蔔者謂之逆矣。
逆中必有吉,猶折鼎足之占,宜以伐越矣。
周多子貢直占之知,寡若孔子詭論之材,故睹非常之兆,不能審也。
世因武王蔔,無非而得兇,故謂蔔筮不可純用,略以助政,示有鬼神,明己不得專。
着書記者,采掇行事,若韓非《飾邪》之篇,明已效之驗,毀蔔訾筮,非世信用。
夫蔔筮非不可用,蔔筮之人,占之誤也。
《洪範》稽疑,蔔筮之變,必問天子卿士,或時審是。
夫不能審占,兆數不驗,則謂蔔筮不可信用。
晉文公與楚子戰,夢與成王搏,成王在上而監其腦,占曰“兇”。
咎犯曰:“吉!君得天,楚伏其罪。
君之腦者,柔之也。
”以戰果勝,如咎犯占。
夫占夢與占龜同。
晉占夢者不見象指,猶周占龜者不見兆者為也。
象無不然,兆無不審。
人之知暗,論之失實也。
傳或言:武王伐纣,蔔之而龜<兆昔>。
占者曰“兇”。
太公曰:“龜<兆昔>,以祭則兇,以戰則勝。
”武王從之,卒克纣焉。
審若此傳,亦複孔子論卦,咎犯占夢之類也。
蓋兆數無不然,而吉兇失實者,占不巧工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