譏日篇第七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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血之實,何以異于祭祀之牲?獨為祭祀設曆,不為屠工、獄吏立見,世俗用意不實類也。
祭非其鬼,又信非其諱,持二非往求一福,不能得也。
《沐書》曰:“子日沐,令人愛之。
卯日沐,令人白頭。
“夫人之所愛憎,在容貌之好醜;頭發白黑,在年歲之稚老。
使醜如嫫母,以子日沐,能得愛乎?使十五女子以卯日沐,能白發乎?且沐者,去首垢也。
洗去足垢,盥去手垢,浴去身垢,皆去一形之垢,其實等也。
洗、盥、浴不擇日,而沐獨有日。
如以首為最尊,則浴亦治面,面亦首也。
如以發為最尊,則栉亦宜擇日。
栉用木,沐用水,水與木俱五行也。
用木不避忌,用水獨擇日。
如以水尊于木,則諸用水者宜皆擇日。
且水不若火尊,如必以尊卑,則用火者宜皆擇日。
且使子沐,人愛之;卯沐,其首白者,誰也?夫子之性,水也;卯,木也。
水不可愛,木色不白。
子之禽鼠,卯之獸兔也。
鼠不可愛,兔毛不白。
以子日沐,誰使可愛?卯日沐,誰使凝白者?夫如是,沐之日無吉兇,為沐立日曆者,不可用也。
裁衣有書,書有吉兇。
兇日制衣則有禍,吉日則有福。
夫衣與食俱輔人體,食輔其内,衣衛其外。
飲食不擇日,制衣避忌日,豈以衣為于其身重哉?人道所重,莫如食急,故八政一曰食,二曰貨。
衣服,貨也。
如以加之于形為尊重,在身之物,莫大于冠。
造冠無禁,裁衣有忌,是于尊者略,卑者詳也。
且夫沐去頭垢,冠為首飾;浴除身垢,衣衛體寒。
沐有忌,冠無諱;浴無吉兇,衣有利害。
俱為一體,共為一身,或善或惡,所諱不均,欲人淺知,不能實也。
且衣服不如車馬。
九錫之禮,一曰車馬,二曰衣服。
作車不求良辰,裁衣獨求吉日,俗人所重,失輕重之實也。
工伎之書,起宅蓋屋必擇日。
夫屋覆人形,宅居人體,何害于歲月而必擇之?如以障蔽人身者神惡之,則夫裝車、治船、着蓋、施帽,亦當擇日。
如以動地穿土神惡之,則夫鑿溝耕園亦宜擇日。
夫動土擾地神,地神能原人無有惡意,但欲居身自安,則神之聖心,必不忿怒。
不忿怒,雖不擇日,猶無禍也。
如土地之神不能原人之意,苟惡人動擾之,則雖擇日,何益哉?王法禁殺傷人,殺傷人皆伏其罪,雖擇日犯法,終不免罪;如不禁也,雖妄殺傷,終不入法。
縣官之法,猶鬼神之制也;穿鑿之過,猶殺傷之罪也。
人殺傷,不在擇日,繕治室宅何,故有忌? 又學書諱丙日,雲:“倉颉以丙日死也。
”禮不以子卯舉樂,殷、夏以子卯日亡也。
如以丙日書,子卯日舉樂,未必有禍,重先王之亡日,凄怆感動,不忍以舉事也。
忌日之法,蓋丙與子卯之類也,殆有所諱,未必有兇禍也。
堪輿曆,曆上諸神非一,聖人不言,諸子不傳,殆無其實。
天道難知,假令有之,諸神用事之日也,忌之何福?不諱何禍?王者以甲子之日舉事,民亦用之,王者聞之,不刑法也。
夫王者不怒民不與己相避,天神何為獨當責之?王法舉事,以人事之可否,不問日之吉兇。
孔子曰:“蔔其宅兆而安厝之。
”《春秋》祭祀,不言蔔日。
《禮》曰:“内事以柔日,外事以剛日。
”剛柔以慎内外,不論吉兇以為禍福。
祭非其鬼,又信非其諱,持二非往求一福,不能得也。
《沐書》曰:“子日沐,令人愛之。
卯日沐,令人白頭。
“夫人之所愛憎,在容貌之好醜;頭發白黑,在年歲之稚老。
使醜如嫫母,以子日沐,能得愛乎?使十五女子以卯日沐,能白發乎?且沐者,去首垢也。
洗去足垢,盥去手垢,浴去身垢,皆去一形之垢,其實等也。
洗、盥、浴不擇日,而沐獨有日。
如以首為最尊,則浴亦治面,面亦首也。
如以發為最尊,則栉亦宜擇日。
栉用木,沐用水,水與木俱五行也。
用木不避忌,用水獨擇日。
如以水尊于木,則諸用水者宜皆擇日。
且水不若火尊,如必以尊卑,則用火者宜皆擇日。
且使子沐,人愛之;卯沐,其首白者,誰也?夫子之性,水也;卯,木也。
水不可愛,木色不白。
子之禽鼠,卯之獸兔也。
鼠不可愛,兔毛不白。
以子日沐,誰使可愛?卯日沐,誰使凝白者?夫如是,沐之日無吉兇,為沐立日曆者,不可用也。
裁衣有書,書有吉兇。
兇日制衣則有禍,吉日則有福。
夫衣與食俱輔人體,食輔其内,衣衛其外。
飲食不擇日,制衣避忌日,豈以衣為于其身重哉?人道所重,莫如食急,故八政一曰食,二曰貨。
衣服,貨也。
如以加之于形為尊重,在身之物,莫大于冠。
造冠無禁,裁衣有忌,是于尊者略,卑者詳也。
且夫沐去頭垢,冠為首飾;浴除身垢,衣衛體寒。
沐有忌,冠無諱;浴無吉兇,衣有利害。
俱為一體,共為一身,或善或惡,所諱不均,欲人淺知,不能實也。
且衣服不如車馬。
九錫之禮,一曰車馬,二曰衣服。
作車不求良辰,裁衣獨求吉日,俗人所重,失輕重之實也。
工伎之書,起宅蓋屋必擇日。
夫屋覆人形,宅居人體,何害于歲月而必擇之?如以障蔽人身者神惡之,則夫裝車、治船、着蓋、施帽,亦當擇日。
如以動地穿土神惡之,則夫鑿溝耕園亦宜擇日。
夫動土擾地神,地神能原人無有惡意,但欲居身自安,則神之聖心,必不忿怒。
不忿怒,雖不擇日,猶無禍也。
如土地之神不能原人之意,苟惡人動擾之,則雖擇日,何益哉?王法禁殺傷人,殺傷人皆伏其罪,雖擇日犯法,終不免罪;如不禁也,雖妄殺傷,終不入法。
縣官之法,猶鬼神之制也;穿鑿之過,猶殺傷之罪也。
人殺傷,不在擇日,繕治室宅何,故有忌? 又學書諱丙日,雲:“倉颉以丙日死也。
”禮不以子卯舉樂,殷、夏以子卯日亡也。
如以丙日書,子卯日舉樂,未必有禍,重先王之亡日,凄怆感動,不忍以舉事也。
忌日之法,蓋丙與子卯之類也,殆有所諱,未必有兇禍也。
堪輿曆,曆上諸神非一,聖人不言,諸子不傳,殆無其實。
天道難知,假令有之,諸神用事之日也,忌之何福?不諱何禍?王者以甲子之日舉事,民亦用之,王者聞之,不刑法也。
夫王者不怒民不與己相避,天神何為獨當責之?王法舉事,以人事之可否,不問日之吉兇。
孔子曰:“蔔其宅兆而安厝之。
”《春秋》祭祀,不言蔔日。
《禮》曰:“内事以柔日,外事以剛日。
”剛柔以慎内外,不論吉兇以為禍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