儒增篇第二十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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儒書稱:“堯、舜之德,至優至大,天下太平,一人不刑。
“又言:“文、武之隆,遺在成、康,刑錯不用四十餘年。
”是欲稱堯、舜,褒文、武也。
夫為言不益,則美不足稱;為文不渥,則事不足褒。
堯、舜雖優,不能使一人不刑;文、武雖盛,不能使刑不用。
言其犯刑者少,用刑希疏,可也;言其一人不刑,刑錯不用,增之也。
夫能使一人不刑,則能使一國不伐;能使刑錯不用,則能使兵寝不施。
案堯伐丹水,舜征有苗,四子服罪,刑兵設用。
成王之時,四國篡畔,淮夷、徐戎,并為患害。
夫刑人用刀,伐人用兵,罪人用法,誅人用武。
武、法不殊,兵、刀不異。
巧論之人,不能别也。
夫德劣故用兵,犯法故施刑。
刑與兵,猶足與翼也,走用足,飛用翼。
形體雖異,其行身同。
刑之與兵,全衆禁邪,其實一也。
稱兵之用,言刑之不施,是猶人〔身〕缺目完,以目完稱人體全,不可從也。
人桀于刺虎,怯于擊人,而以刺虎稱謂之勇,不可聽也。
身無敗缺,勇無不進,乃為全耳。
今稱“一人不刑,”不言一兵不用;褒“刑錯不用,”不言一人不畔:未得為優,未可謂盛也。
儒書稱:“楚養由基善射,射一楊葉,百發能百中之。
”是稱其巧于射也。
夫言其時射一楊葉中之,可也;言其百發而百中,增之也。
夫一楊葉射而中之,中之一再,行敗穿不可複射矣。
如就葉懸于樹而射之,雖不欲射葉,楊葉繁茂,自中之矣。
是必使上取楊葉,一一更置地而射之也。
射之數十行,足以見巧;觀其射之者亦皆知射工,亦必不至于百,明矣。
言事者好增巧美,數十中之,則言其百中矣。
百與千,數之大者也。
實欲言“十“則言“百”,百則言“千”矣。
是與《書》言“協和萬邦”,《詩》曰“子孫千億”,同一意也。
儒書言:“衛有忠臣弘演,為衛哀公使,未還,狄人攻哀公而殺之,盡食其肉,獨舍其肝。
弘演使還,緻命于肝,痛哀公之死,身肉盡,肝無所附,引刀自刳其腹,盡出其腹實,乃内哀公之肝而死。
”言此者,欲稱其忠矣。
言其自刳内哀公之肝而死,可也;言盡出其腹實乃内哀公之肝,增之也。
人以刃相刺,中五藏辄死。
何則?五藏,氣之主也,猶頭,脈之湊也。
頭一斷,手不能取他人之頭着之于頸,奈何獨能先出其腹實,乃内哀公之肝?腹實出,辄死,則手不能複把矣。
如先内哀公之肝,乃出其腹實,則文當言“内哀公之肝,出其腹實。
”今先言“盡出其腹實,内哀公之肝,”又言“盡”,增其實也。
儒書言:“楚熊渠子出,見寝石,以為伏虎,将弓射之,矢沒其衛。
”或曰:養由基見寝石,以為兕也,射之,矢飲羽。
“或言:“李廣”。
便是熊渠、養由基、李廣主名不審,無實也。
或以為“虎”,或以為“兕”,兕、虎俱猛,一實也。
或言“沒衛”,或言飲羽,羽則衛,言不同耳,要取以寝石似虎、兕,畏懼加精,射之入深也。
夫言以寝石為虎,射之矢入,可也;言其沒衛,增之也。
夫見似虎者,意以為是,張弓射之,盛精加意,則其見真虎,與是無異。
射似虎之石,矢入沒衛,若射真虎之身,矢洞度乎?石之質難射,肉易射也。
以射難沒衛言之,則其射易者洞不疑矣。
善射者能射遠中微,不失毫厘,安能使弓弩更多力乎?養由基從軍,射晉侯中其目。
夫以匹夫射萬乘之主,其加精倍力,必與射寝石等。
當中晉侯之目也,可複洞達于項乎?如洞達于項,晉侯宜死。
車張十石之弩,恐不能入〔石〕一寸,〔矢〕摧為三,況以一人之力,引微弱之弓,雖加精誠,安能沒衛?人之精乃氣也,氣乃力也。
有水火之難,惶惑恐懼,舉徙器物,精誠至矣,素舉一石者,倍舉二石。
然則,見伏石射之,精誠倍故,不過入一寸,如何謂之沒衛乎?如有好用劍者,見寝石,懼而斫之,可複謂能斷石乎?以勇夫空拳而暴虎者,卒然見寝石,以手椎之,能令石有迹乎?巧人之精,與拙人等;古人之誠與今人同。
使
“又言:“文、武之隆,遺在成、康,刑錯不用四十餘年。
”是欲稱堯、舜,褒文、武也。
夫為言不益,則美不足稱;為文不渥,則事不足褒。
堯、舜雖優,不能使一人不刑;文、武雖盛,不能使刑不用。
言其犯刑者少,用刑希疏,可也;言其一人不刑,刑錯不用,增之也。
夫能使一人不刑,則能使一國不伐;能使刑錯不用,則能使兵寝不施。
案堯伐丹水,舜征有苗,四子服罪,刑兵設用。
成王之時,四國篡畔,淮夷、徐戎,并為患害。
夫刑人用刀,伐人用兵,罪人用法,誅人用武。
武、法不殊,兵、刀不異。
巧論之人,不能别也。
夫德劣故用兵,犯法故施刑。
刑與兵,猶足與翼也,走用足,飛用翼。
形體雖異,其行身同。
刑之與兵,全衆禁邪,其實一也。
稱兵之用,言刑之不施,是猶人〔身〕缺目完,以目完稱人體全,不可從也。
人桀于刺虎,怯于擊人,而以刺虎稱謂之勇,不可聽也。
身無敗缺,勇無不進,乃為全耳。
今稱“一人不刑,”不言一兵不用;褒“刑錯不用,”不言一人不畔:未得為優,未可謂盛也。
儒書稱:“楚養由基善射,射一楊葉,百發能百中之。
”是稱其巧于射也。
夫言其時射一楊葉中之,可也;言其百發而百中,增之也。
夫一楊葉射而中之,中之一再,行敗穿不可複射矣。
如就葉懸于樹而射之,雖不欲射葉,楊葉繁茂,自中之矣。
是必使上取楊葉,一一更置地而射之也。
射之數十行,足以見巧;觀其射之者亦皆知射工,亦必不至于百,明矣。
言事者好增巧美,數十中之,則言其百中矣。
百與千,數之大者也。
實欲言“十“則言“百”,百則言“千”矣。
是與《書》言“協和萬邦”,《詩》曰“子孫千億”,同一意也。
儒書言:“衛有忠臣弘演,為衛哀公使,未還,狄人攻哀公而殺之,盡食其肉,獨舍其肝。
弘演使還,緻命于肝,痛哀公之死,身肉盡,肝無所附,引刀自刳其腹,盡出其腹實,乃内哀公之肝而死。
”言此者,欲稱其忠矣。
言其自刳内哀公之肝而死,可也;言盡出其腹實乃内哀公之肝,增之也。
人以刃相刺,中五藏辄死。
何則?五藏,氣之主也,猶頭,脈之湊也。
頭一斷,手不能取他人之頭着之于頸,奈何獨能先出其腹實,乃内哀公之肝?腹實出,辄死,則手不能複把矣。
如先内哀公之肝,乃出其腹實,則文當言“内哀公之肝,出其腹實。
”今先言“盡出其腹實,内哀公之肝,”又言“盡”,增其實也。
儒書言:“楚熊渠子出,見寝石,以為伏虎,将弓射之,矢沒其衛。
”或曰:養由基見寝石,以為兕也,射之,矢飲羽。
“或言:“李廣”。
便是熊渠、養由基、李廣主名不審,無實也。
或以為“虎”,或以為“兕”,兕、虎俱猛,一實也。
或言“沒衛”,或言飲羽,羽則衛,言不同耳,要取以寝石似虎、兕,畏懼加精,射之入深也。
夫言以寝石為虎,射之矢入,可也;言其沒衛,增之也。
夫見似虎者,意以為是,張弓射之,盛精加意,則其見真虎,與是無異。
射似虎之石,矢入沒衛,若射真虎之身,矢洞度乎?石之質難射,肉易射也。
以射難沒衛言之,則其射易者洞不疑矣。
善射者能射遠中微,不失毫厘,安能使弓弩更多力乎?養由基從軍,射晉侯中其目。
夫以匹夫射萬乘之主,其加精倍力,必與射寝石等。
當中晉侯之目也,可複洞達于項乎?如洞達于項,晉侯宜死。
車張十石之弩,恐不能入〔石〕一寸,〔矢〕摧為三,況以一人之力,引微弱之弓,雖加精誠,安能沒衛?人之精乃氣也,氣乃力也。
有水火之難,惶惑恐懼,舉徙器物,精誠至矣,素舉一石者,倍舉二石。
然則,見伏石射之,精誠倍故,不過入一寸,如何謂之沒衛乎?如有好用劍者,見寝石,懼而斫之,可複謂能斷石乎?以勇夫空拳而暴虎者,卒然見寝石,以手椎之,能令石有迹乎?巧人之精,與拙人等;古人之誠與今人同。
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