語增篇第二十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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鐘百觚,大之則為桀、纣,小之則為酒徒,用何以立德成化,表名垂譽乎?世聞“德将毋醉”之言,見聖人有多德之效,則虛增文王以為千鐘,空益孔子以百觚矣。
傳語曰:“纣沉湎于酒,以糟為丘,以酒為池,牛飲者三千人,為長夜之飲,亡其甲子。
”夫纣雖嗜酒,亦欲以為樂。
令酒池在中庭乎?則不當言為長夜之飲。
坐在深室之中,閉窗舉燭,故曰長夜。
令坐于室乎?每當飲者,起之中庭,乃複還坐,則是煩苦相藉,不能甚樂。
令池在深室之中,則三千人宜臨池坐,前俯飲池酒,仰食肴膳,倡樂在前,乃為樂耳。
如審臨池而坐,則前飲害于肴膳,倡樂之作不得在前。
夫飲食既不以禮,臨池牛飲,則其啖肴不複用杯,亦宜就魚肉而虎食。
則知夫酒池牛飲,非其實也。
傳又言:纣懸肉以為林,令男女倮而相逐其間,是為醉樂淫戲無節度也。
夫肉當内于口,口之所食,宜潔不辱。
今言男女倮相逐其間,何等潔者?如以醉而不計潔辱,則當其浴于酒中,而倮相逐于肉間。
何為不肯浴于酒中?以不言浴于酒,知不倮相逐于肉間。
傳者之說,或言:“車行灑,騎行炙,百二十日為一夜。
“夫言:“用酒為池,”則言其車行酒非也;言其“懸肉為林,“即言騎行炙非也。
或時纣沉湎覆酒,滂沲于地,即言以酒為池。
釀酒糟積聚,則言糟為丘。
懸肉以林,則言肉為林。
林中幽冥,人時走戲其中,則言倮相逐。
或時載酒用鹿車,則言車行酒、騎行炙。
或時十數夜,則言其百二十。
或時醉不知問日數,則言其亡甲子。
周公封康叔,告以纣用酒期于悉極,欲以戒之也。
而不言糟丘酒池,懸肉為林,長夜之飲,亡其甲子。
聖人不言,殆非實也。
傳言曰:“纣非時與三千人牛飲于酒池。
”夫夏官百,殷二百,周三百。
纣之所與相樂,非民,必臣也;非小臣,必大官,其數不能滿三千人。
傳書家欲惡纣,故言三千人,增其實也。
傳語曰:“周公執贽下白屋之士。
”謂候之也。
夫三公,鼎足之臣,王者之貞幹也;白屋之士,闾巷之微賤者也。
三公傾鼎足之尊,執贽候白屋之士,非其實也。
時或待士卑恭,不驕白屋,人則言其往候白屋;或時起白屋之士,以璧迎禮之,人則言其執贽以候其家也。
傳語曰:“堯、舜之儉,茅茨不剪,采椽不斫。
夫言茅茨采椽,可也;言不剪不斫,增之也。
《經》曰“弼成五服”。
五服,五采服也。
服五采之服,又茅茨、采椽,何宮室衣服之不相稱也?服五采,畫日月星辰,茅茨、采椽,非其實也。
傳語曰:“秦始皇帝燔燒詩書,坑殺儒士。
”言燔燒詩書,滅去《五經》文書也;坑殺儒士者,言其皆挾經傳文書之人也。
燒其書,坑其人,詩書絕矣。
言燒燔詩書、坑殺儒士,實也;言其欲滅詩書,故坑殺其人,非其誠,又增之也。
秦始皇帝三十四年,置酒鹹陽台,儒士七十人前為壽。
仆射周青臣進頌始皇之德。
齊淳于越進谏始皇不封子弟功臣自為〔挾〕輔,刺周青臣以為面謀。
始皇下其議于丞相李斯。
李斯非淳于越曰:“諸生不師今而學古,以非當世,惑亂黔首。
臣請敕史官,非秦記皆燒之;非博士官所職,天下有敢藏詩書、百家語、諸刑書者;悉詣守尉集燒之;有敢偶語詩書,棄市;以古非今者,族滅;吏見知弗舉,與同罪。
”始皇許之。
明年,三十五年,諸生在鹹陽者,多為妖言。
始皇使禦史案問諸生,諸生傳相告引者,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七人,皆坑之。
燔詩書,起淳于越之谏;坑儒士,起自諸生為妖言,見坑者四百六十七人。
傳增言坑殺儒士,欲絕詩書,又言盡坑之。
此非其實,而又增之。
傳語曰:“町町若荊轲之闾。
”言荊轲為燕太子丹刺秦王,後誅轲九族,其後恚恨不已,複夷轲之一裡,一裡皆滅,故曰町町。
此言增之也。
夫秦雖無道,無為盡誅荊轲之裡。
始皇幸梁山之宮,從山上望見丞相李斯車騎甚盛,恚,出言非之。
其後左右以告李斯,李斯立損車騎。
始皇知左右洩其言,莫知為誰,盡捕諸在旁者皆殺之。
其後墜星下東郡,至地為石,民或刻其石曰“始皇帝死,地分”。
皇帝聞之,令禦史逐問,莫服,盡取石旁人誅之。
夫誅從行于梁山宮及誅石旁人,欲得洩言、刻石者,不能審知,故盡誅之。
荊轲之闾,何罪于秦而盡誅之?如刺秦王在闾中,不知為誰,盡誅之,可也;荊轲已死,刺者有人,一裡之民,何為坐之?始皇二十年,燕使荊轲刺秦王,秦王覺之,體解轲以徇,不言盡誅其闾。
彼或時誅轲九族,九族衆多,同裡而處,誅其九族,一裡且盡,好增事者,則言町町也。
傳語曰:“纣沉湎于酒,以糟為丘,以酒為池,牛飲者三千人,為長夜之飲,亡其甲子。
”夫纣雖嗜酒,亦欲以為樂。
令酒池在中庭乎?則不當言為長夜之飲。
坐在深室之中,閉窗舉燭,故曰長夜。
令坐于室乎?每當飲者,起之中庭,乃複還坐,則是煩苦相藉,不能甚樂。
令池在深室之中,則三千人宜臨池坐,前俯飲池酒,仰食肴膳,倡樂在前,乃為樂耳。
如審臨池而坐,則前飲害于肴膳,倡樂之作不得在前。
夫飲食既不以禮,臨池牛飲,則其啖肴不複用杯,亦宜就魚肉而虎食。
則知夫酒池牛飲,非其實也。
傳又言:纣懸肉以為林,令男女倮而相逐其間,是為醉樂淫戲無節度也。
夫肉當内于口,口之所食,宜潔不辱。
今言男女倮相逐其間,何等潔者?如以醉而不計潔辱,則當其浴于酒中,而倮相逐于肉間。
何為不肯浴于酒中?以不言浴于酒,知不倮相逐于肉間。
傳者之說,或言:“車行灑,騎行炙,百二十日為一夜。
“夫言:“用酒為池,”則言其車行酒非也;言其“懸肉為林,“即言騎行炙非也。
或時纣沉湎覆酒,滂沲于地,即言以酒為池。
釀酒糟積聚,則言糟為丘。
懸肉以林,則言肉為林。
林中幽冥,人時走戲其中,則言倮相逐。
或時載酒用鹿車,則言車行酒、騎行炙。
或時十數夜,則言其百二十。
或時醉不知問日數,則言其亡甲子。
周公封康叔,告以纣用酒期于悉極,欲以戒之也。
而不言糟丘酒池,懸肉為林,長夜之飲,亡其甲子。
聖人不言,殆非實也。
傳言曰:“纣非時與三千人牛飲于酒池。
”夫夏官百,殷二百,周三百。
纣之所與相樂,非民,必臣也;非小臣,必大官,其數不能滿三千人。
傳書家欲惡纣,故言三千人,增其實也。
傳語曰:“周公執贽下白屋之士。
”謂候之也。
夫三公,鼎足之臣,王者之貞幹也;白屋之士,闾巷之微賤者也。
三公傾鼎足之尊,執贽候白屋之士,非其實也。
時或待士卑恭,不驕白屋,人則言其往候白屋;或時起白屋之士,以璧迎禮之,人則言其執贽以候其家也。
傳語曰:“堯、舜之儉,茅茨不剪,采椽不斫。
夫言茅茨采椽,可也;言不剪不斫,增之也。
《經》曰“弼成五服”。
五服,五采服也。
服五采之服,又茅茨、采椽,何宮室衣服之不相稱也?服五采,畫日月星辰,茅茨、采椽,非其實也。
傳語曰:“秦始皇帝燔燒詩書,坑殺儒士。
”言燔燒詩書,滅去《五經》文書也;坑殺儒士者,言其皆挾經傳文書之人也。
燒其書,坑其人,詩書絕矣。
言燒燔詩書、坑殺儒士,實也;言其欲滅詩書,故坑殺其人,非其誠,又增之也。
秦始皇帝三十四年,置酒鹹陽台,儒士七十人前為壽。
仆射周青臣進頌始皇之德。
齊淳于越進谏始皇不封子弟功臣自為〔挾〕輔,刺周青臣以為面謀。
始皇下其議于丞相李斯。
李斯非淳于越曰:“諸生不師今而學古,以非當世,惑亂黔首。
臣請敕史官,非秦記皆燒之;非博士官所職,天下有敢藏詩書、百家語、諸刑書者;悉詣守尉集燒之;有敢偶語詩書,棄市;以古非今者,族滅;吏見知弗舉,與同罪。
”始皇許之。
明年,三十五年,諸生在鹹陽者,多為妖言。
始皇使禦史案問諸生,諸生傳相告引者,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七人,皆坑之。
燔詩書,起淳于越之谏;坑儒士,起自諸生為妖言,見坑者四百六十七人。
傳增言坑殺儒士,欲絕詩書,又言盡坑之。
此非其實,而又增之。
傳語曰:“町町若荊轲之闾。
”言荊轲為燕太子丹刺秦王,後誅轲九族,其後恚恨不已,複夷轲之一裡,一裡皆滅,故曰町町。
此言增之也。
夫秦雖無道,無為盡誅荊轲之裡。
始皇幸梁山之宮,從山上望見丞相李斯車騎甚盛,恚,出言非之。
其後左右以告李斯,李斯立損車騎。
始皇知左右洩其言,莫知為誰,盡捕諸在旁者皆殺之。
其後墜星下東郡,至地為石,民或刻其石曰“始皇帝死,地分”。
皇帝聞之,令禦史逐問,莫服,盡取石旁人誅之。
夫誅從行于梁山宮及誅石旁人,欲得洩言、刻石者,不能審知,故盡誅之。
荊轲之闾,何罪于秦而盡誅之?如刺秦王在闾中,不知為誰,盡誅之,可也;荊轲已死,刺者有人,一裡之民,何為坐之?始皇二十年,燕使荊轲刺秦王,秦王覺之,體解轲以徇,不言盡誅其闾。
彼或時誅轲九族,九族衆多,同裡而處,誅其九族,一裡且盡,好增事者,則言町町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