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十 萬章章句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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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九章。

     孟子曰:“伯夷,目不視惡色,耳不聽惡聲。

    非其君不事,非其民不使。

    治則進,亂則退。

    橫政之所出,橫民之所止,不忍居也。

    思與鄉人處,如以朝衣朝冠坐于塗炭也。

    當纣之時,居北海之濱,以待天下之清也。

    故聞伯夷之風者,頑夫廉,懦夫有立志。

    治,去聲,下同。

    橫,去聲。

    朝,音潮。

    橫,謂不循法度。

    頑者,無知覺。

    廉者,有分辨。

    懦,柔弱也。

    餘并見前篇。

    伊尹曰:‘何事非君?何使非民?’治亦進,亂亦進。

    曰:‘天之生斯民也,使先知覺後知,使先覺覺後覺。

    予,天民之先覺者也;予将以此道覺此民也。

    ’思天下之民匹夫匹婦有不與被堯舜之澤者,若己推而内之溝中,其自任以天下之重也。

    與,音預。

    何事非君,言所事即君。

    何使非民,言所使即民。

    無不可事之君,無不可使之民也。

    餘見前篇。

    柳下惠,不羞污君,不辭小官。

    進不隐賢,必以其道。

    遺佚而不怨,阨窮而不憫。

    與鄉人處,由由然不忍去也。

    ‘爾為爾,我為我,雖袒裼裸裎于我側,爾焉能浼我哉?’故聞柳下惠之風者,鄙夫寬,薄夫敦。

    鄙,狹陋也。

    敦,厚也。

    餘見前篇。

    孔子之去齊,接淅而行;去魯,曰:‘遲遲吾行也。

    ’去父母國之道也。

    可以速而速,可以久而久,可以處而處,可以仕而仕,孔子也。

    ”淅,先曆反。

    接,猶承也。

    淅,漬米水也。

    漬米将炊,而欲去之速,故以手承水取米而行,不及炊也。

    舉此一端,以見其久、速、仕、止,各當其可也。

    或曰:“孔子去魯,不稅冕而行,豈得為遲?”楊氏曰:“孔子欲去之意久矣,不欲苟去,故遲遲其行也。

    膰肉不至,則得以微罪行矣,故不稅冕而行,非速也。

    ”孟子曰:“伯夷,聖之清者也;伊尹,聖之任者也;柳下惠,聖之和者也;孔子,聖之時者也。

    張子曰:“無所雜者清之極,無所異者和之極。

    勉而清,非聖人之清;勉而和,非聖人之和。

    所謂聖者,不勉不思而至焉者也。

    ”孔氏曰:“任者,以天下為己責也。

    ”愚謂孔子仕、止、久、速,各當其可,蓋兼三子之所以聖者而時出之,非如三子之可以一德名也。

    或疑伊尹出處,合乎孔子,而不得為聖之時,何也?程子曰:“終是任底意思在。

    ”孔子之謂集大成。

    集大成也者,金聲而玉振之也。

    金聲也者,始條理也;玉振之也者,終條理也。

    始條理者,智之事也;終條理者,聖之事也。

    此言孔子集三聖之事,而為一大聖之事;猶作樂者,集衆音之小成,而為一大成也。

    成者,樂之一終,書所謂“箫韶九成”是也。

    金,鐘屬。

    聲,宣也,如聲罪緻讨之聲。

    玉,磬也。

    振,收也,如振河海而不洩之振。

    始,始之也。

    終,終之也。

    條理,猶言脈絡,指衆音而言也。

    智者,知之所及;聖者,德之所就也。

    蓋樂有八音:金、石、絲、竹、匏、土、革、木。

    若獨奏一音,則其一音自為始終,而為一小成。

    猶三子之所知偏于一,而其所就亦偏于一也。

    八音之中,金石為重,故特為衆音之綱紀。

    又金始震而玉終诎然也,故并奏八音,則于其未作,而先擊镈鐘以宣其聲;俟其既阕,而後擊特磬以收其韻。

    宣以始之,收以終之。

    二者之間,脈絡通貫,無所不備,則合衆小成而為一大成,猶孔子之知無不盡而德無不全也。

    金聲玉振,始終條理,疑古樂經之言。

    故兒寬雲“惟天子建中和之極,兼總條貫,金聲而玉振之。

    ”亦此意也。

    智,譬則巧也;聖,譬則力也。

    由射于百步之外也,其至,爾力也;其中,非爾力也。

    ”中,去聲。

    此複以射之巧力,發明智、聖二字之義。

    見孔子巧力俱全,而聖智兼備,三子則力有餘而巧不足,是以一節雖至于聖,而智不足以及乎時中也。

    此章言三子之行,各極其一偏;孔子之道,兼全于衆理。

    所以偏者,由其蔽于始,是以缺于終;所以全者,由其知之至,是以行之盡。

    三子猶春夏秋冬之各一其時,孔子則大和元氣之流行于四時也。

     北宮锜問曰:“周室班爵祿也,如之何?”锜,魚绮反。

    北宮,姓;锜,名;衛人。

    班,列也。

    孟子曰:“其詳不可得聞也。

    諸侯惡其害己也,而皆去其籍。

    然而轲也,嘗聞其略也。

    惡,去聲。

    去,上聲。

    當時諸侯兼幷僭竊,故惡周制妨害己之所為也。

    天子一位,公一位,侯一位,伯一位,子、男同一位,凡五等也。

    君一位,卿一位,大夫一位,上士一位,中士一位,下士一位,凡六等。

    此班爵之制也。

    五等通于天下,六等施于國中。

    天子之制,地方千裡,公侯皆方百裡,伯七十裡,子、男五十裡,凡四等。

    不能五十裡,不達于天子,附于諸侯,曰附庸。

    此以下,班祿之制也。

    不能,猶不足也。

    小國之地不足五十裡者,不能自達于天子,因大國以姓名通,謂之附庸,若春秋邾儀父之類是也。

    天子之卿受地視侯,大夫受地視伯,元士受地視子、男。

    視,比也。

    徐氏曰:“王畿之内,亦制都鄙受地也。

    ”元士,上士也。

    大國地方百裡,君十卿祿,卿祿四大夫,大夫倍上士,上士倍中士,中士倍下士,下士與庶人在官者同祿,祿足以代其耕也。

    十,十倍之也。

    四,四倍之也。

    倍,加一倍也。

    徐氏曰:“大國君田三萬二千畝,其入可食二千八百八十人。

    卿田三千二百畝,可食二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