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法解第六十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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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,案之以法,則奸不生。
暴慢之人,誅之以刑,則禍不起。
群臣并進,筴之以數,則私無所立;故明法曰:“動無非法者,所以禁過而外私也。
” 人主之所以制臣下者,威勢也;故威勢在下,則主制于臣。
威勢在上,則臣制于主;夫蔽主者,非塞其門,守其戶也,然而令不行,禁不止,所欲不得者,失其威勢也;故威勢獨在于主,則群臣畏敬。
法政獨出于主,則天下服德;故威勢分于臣,則令不行。
法政出于臣,則民不聽;故明主之治天下也,威勢獨在于主,而不與臣共,法政獨制于主,而不從臣出;故明法曰:“威不二錯,政不二門。
” 明主者,一度量,立表儀,而堅守之,故令下而民從。
法者,天下之程式也,萬事之儀表也。
吏者,民之所懸命也;故明主之治也,當于法者賞之,違于法者誅之,故以法誅罪,則民就死而不怨。
以法量功,則民受賞而無德也,此以法舉錯之功也;故明法曰:“以法治國,則舉錯而已。
” 明主者,有法度之制,故群臣皆出于方正之治,而不敢為奸;百姓知主之從事于法也,故吏之所使者有法,則民從之;無法,則止;民以法與吏相距,下以法與上從事,故軸僞之人不得欺其主,嫉妒之人不得用其賊心,讒谀之人不得施其巧,千裡之外,不敢擅為非;故明法曰:“有法度之制者,不可巧以軸僞。
” 權衡者,所以起輕重之數也,然而人不事者,非心惡利也,權不能為之多少其數,而衡不能為之輕重其量也;人知事權衡之無益,故不事也;故明主在上位,則官不得枉法,吏不得為私,民知事吏之無益,故财貨不行于吏,權衡平正而待物,故奸軸之人不得行其私;故明法曰:“有權衡之稱者。
不可以欺輕重。
” 尺寸尋丈者,所以得長短之情也,故以尺寸量短長,則萬舉而萬不失矣;是故尺寸之度,雖富貴衆強,不為益長;雖貧賤卑辱,不為損短,公平而無所偏,故奸軸之人不能誤也;故明法曰:“有尋丈之數者,不可差以長短。
” 國之所以亂者,廢事情而任非譽也,故明主之聽也,言者責之以其實,譽人者試之以其官,言而無實者誅,吏而亂官者誅,是故虛言不敢進;不肖者不敢受官。
亂主則不然,聽言而不督其實,故群臣以虛譽進其黨,任官而不責其功,故愚污之吏在庭;如此,則群臣相推以美名,相假以功伐,務多其佼,而不為主用,故明法曰:“主釋法以譽進能,則臣離上而下比周矣,以黨舉官,則民務佼而不求用矣。
” 亂主不察臣之功勞,譽衆者則賞之,不審其罪過,毀衆者則罰之。
如此者,則邪臣無功而得賞,忠臣無罪而有罰。
故功多而無賞,則臣不務盡力;行正而有罰,則賢聖無從竭能;行貨财而得爵祿,則污辱之人在官;寄托之人不肖而位尊,則民倍公法而趨有勢,如此,則悫願之人失其職,而廉潔之吏失其治;故明法曰:“官之失其治也,是主以譽為賞而以毀為罰也。
” 平吏之治官也,行法而無私,則奸臣不得其利焉,此奸臣之所務傷也。
人主不參驗其罪過,以無實之言誅之,則奸臣不能無事貴重而求推譽,以避刑罰而受祿賞焉;故明法曰:“喜賞惡罰之人,離公道而行私術矣。
” 奸臣之敗其主也,積漸積微,使主迷惑而不自知也;上則相為候望于主,下則買譽于民,譽其黨而使主尊之,毀不譽者而使主廢之;其所利害者,主聽而行之。
如此,則群臣皆忘主而趨私佼矣。
故明法曰:“比周以相為慝,是故忘主私佼以進其譽。
” 主無術數,則群臣易欺之,國無明法,則百姓輕為非,是故奸邪之人用國事,則群臣仰利害也;如此,則奸人為之視聽者多矣,雖有大義,主無從知之;故明法曰:“佼衆譽多,外内朋黨,雖有大奸,其蔽主多矣。
” 凡所謂忠臣者,務明法術,日夜佐主,明于度數之理以治天下者也。
奸邪之臣,知法術明之必治也,治則奸臣困而法術之士顯;是故邪之所務事者,使法無明,主無悟,而己得所欲也,故方正之臣得用,則奸邪之臣困傷矣,是方正之與奸邪不兩進之勢也。
奸邪在主之側者,不能勿惡也,惟惡之,則必候主閑而日夜危之,人主不察而用其言,則忠臣無罪而困死,奸臣無功而富貴,故明法曰:“忠臣死于非罪,而邪臣起于非功。
” 富貴尊顯,久有天下,人主莫不欲也。
令行禁止,海内無敵,人主莫不欲也。
蔽欺侵淩,人主莫不惡也,失天下,滅宗廟,人主莫不惡
暴慢之人,誅之以刑,則禍不起。
群臣并進,筴之以數,則私無所立;故明法曰:“動無非法者,所以禁過而外私也。
” 人主之所以制臣下者,威勢也;故威勢在下,則主制于臣。
威勢在上,則臣制于主;夫蔽主者,非塞其門,守其戶也,然而令不行,禁不止,所欲不得者,失其威勢也;故威勢獨在于主,則群臣畏敬。
法政獨出于主,則天下服德;故威勢分于臣,則令不行。
法政出于臣,則民不聽;故明主之治天下也,威勢獨在于主,而不與臣共,法政獨制于主,而不從臣出;故明法曰:“威不二錯,政不二門。
” 明主者,一度量,立表儀,而堅守之,故令下而民從。
法者,天下之程式也,萬事之儀表也。
吏者,民之所懸命也;故明主之治也,當于法者賞之,違于法者誅之,故以法誅罪,則民就死而不怨。
以法量功,則民受賞而無德也,此以法舉錯之功也;故明法曰:“以法治國,則舉錯而已。
” 明主者,有法度之制,故群臣皆出于方正之治,而不敢為奸;百姓知主之從事于法也,故吏之所使者有法,則民從之;無法,則止;民以法與吏相距,下以法與上從事,故軸僞之人不得欺其主,嫉妒之人不得用其賊心,讒谀之人不得施其巧,千裡之外,不敢擅為非;故明法曰:“有法度之制者,不可巧以軸僞。
” 權衡者,所以起輕重之數也,然而人不事者,非心惡利也,權不能為之多少其數,而衡不能為之輕重其量也;人知事權衡之無益,故不事也;故明主在上位,則官不得枉法,吏不得為私,民知事吏之無益,故财貨不行于吏,權衡平正而待物,故奸軸之人不得行其私;故明法曰:“有權衡之稱者。
不可以欺輕重。
” 尺寸尋丈者,所以得長短之情也,故以尺寸量短長,則萬舉而萬不失矣;是故尺寸之度,雖富貴衆強,不為益長;雖貧賤卑辱,不為損短,公平而無所偏,故奸軸之人不能誤也;故明法曰:“有尋丈之數者,不可差以長短。
” 國之所以亂者,廢事情而任非譽也,故明主之聽也,言者責之以其實,譽人者試之以其官,言而無實者誅,吏而亂官者誅,是故虛言不敢進;不肖者不敢受官。
亂主則不然,聽言而不督其實,故群臣以虛譽進其黨,任官而不責其功,故愚污之吏在庭;如此,則群臣相推以美名,相假以功伐,務多其佼,而不為主用,故明法曰:“主釋法以譽進能,則臣離上而下比周矣,以黨舉官,則民務佼而不求用矣。
” 亂主不察臣之功勞,譽衆者則賞之,不審其罪過,毀衆者則罰之。
如此者,則邪臣無功而得賞,忠臣無罪而有罰。
故功多而無賞,則臣不務盡力;行正而有罰,則賢聖無從竭能;行貨财而得爵祿,則污辱之人在官;寄托之人不肖而位尊,則民倍公法而趨有勢,如此,則悫願之人失其職,而廉潔之吏失其治;故明法曰:“官之失其治也,是主以譽為賞而以毀為罰也。
” 平吏之治官也,行法而無私,則奸臣不得其利焉,此奸臣之所務傷也。
人主不參驗其罪過,以無實之言誅之,則奸臣不能無事貴重而求推譽,以避刑罰而受祿賞焉;故明法曰:“喜賞惡罰之人,離公道而行私術矣。
” 奸臣之敗其主也,積漸積微,使主迷惑而不自知也;上則相為候望于主,下則買譽于民,譽其黨而使主尊之,毀不譽者而使主廢之;其所利害者,主聽而行之。
如此,則群臣皆忘主而趨私佼矣。
故明法曰:“比周以相為慝,是故忘主私佼以進其譽。
” 主無術數,則群臣易欺之,國無明法,則百姓輕為非,是故奸邪之人用國事,則群臣仰利害也;如此,則奸人為之視聽者多矣,雖有大義,主無從知之;故明法曰:“佼衆譽多,外内朋黨,雖有大奸,其蔽主多矣。
” 凡所謂忠臣者,務明法術,日夜佐主,明于度數之理以治天下者也。
奸邪之臣,知法術明之必治也,治則奸臣困而法術之士顯;是故邪之所務事者,使法無明,主無悟,而己得所欲也,故方正之臣得用,則奸邪之臣困傷矣,是方正之與奸邪不兩進之勢也。
奸邪在主之側者,不能勿惡也,惟惡之,則必候主閑而日夜危之,人主不察而用其言,則忠臣無罪而困死,奸臣無功而富貴,故明法曰:“忠臣死于非罪,而邪臣起于非功。
” 富貴尊顯,久有天下,人主莫不欲也。
令行禁止,海内無敵,人主莫不欲也。
蔽欺侵淩,人主莫不惡也,失天下,滅宗廟,人主莫不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