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法解第六十七
關燈
小
中
大
也。
忠臣之欲明法術以緻主之所欲而除主之所惡者,奸臣之擅主者,有以私危之,則忠臣無從進其公正之數矣。
故明法曰:“所死者非罪,所起者非功,然則為人臣者重私而輕公矣。
” 亂主之行爵祿也,不以法令案功勞;其行刑罰也,不以法令案罪過,而聽重臣之所言;故臣欲有所賞,主為賞之;臣欲有所罰,主為罰之,廢其公法,專聽重臣,如此,故群臣皆務其黨,重臣而忘其主,趨重臣之門而不庭,故明法曰:“十至于私人之門,不一至于庭。
” 明主之治也,明于分職,而督其成事;勝其任者處官,不勝其任者廢免;故群臣皆竭能盡力以治其事。
亂主則不然,故群臣處官位,受厚祿,莫務治國者,期于管國之重而擅其利,牧漁其民以富其家;故明法曰:“百慮其家,不一圖其國。
” 明主在上位,則竟内之衆盡力以奉其主,百官分職緻治,以安國家。
亂主則不然,雖有勇力之士,大臣私之,而非以奉其主也;雖有聖智之士,大臣私之,非以治其國也;故屬數雖衆,不得進也;百官雖具,不得制也;如此者,有人主之名而無其實;故明法曰:“屬數雖衆,非以尊君也。
百官雖具,非以任國也,此之謂國無人。
” 明主者,使下盡力而守法分,故群臣務尊主而不敢顧其家,臣主之分明,上下之位審,故大臣各處其位而不敢相貴;亂主則不然,法制廢而不行,故群臣得務益其家,君臣無分,上下無别,故群臣得務相貴;如此者,非朝臣少也,衆不為用也;故明法曰:“國無人者,非朝臣衰也,家與家務相益,不務尊君也,大臣務相貴,而不任國也。
” 人主之張官置吏也,非徒尊其身,厚奉之而已也。
使之奉主之法,行主之令,以治百姓,而誅盜賊也。
是故其所任官者大,則爵尊而祿厚;其所任官者小,則爵卑而祿薄;爵祿者,人主之所以使吏治官也;亂主之治也,處尊位,受厚祿,養所與佼,而不以官為務,如此者,則官失其能矣;故明法曰:“小臣持祿養佼,不以官為事,故官失職。
” 明主之擇賢人也,言勇者試之以軍,言智者試之以官,試于軍而有功者則舉之,試于官而事治者則用之;故以戰功之事定勇怯,以官職之治定愚智,故勇怯愚智之見也,如白黑之分。
亂主則不然,聽言而不試,故妄言者得用,任人而不官,故不肖者不困;故明主以法案其言而求其實,以官任其身而課其功,專任法不自舉焉;故明法曰:“先王之治國也,使法擇人,不自舉也。
” 凡所謂功者,安主上利萬民者也;夫破軍殺将,戰勝攻取,使主無危亡之憂,而百姓無死虜之患,此軍士之所以為功者也。
奉主法,治竟内,使強不淩弱,衆不暴寡,萬民驩盡其力而奉養其主,此吏之所以為功也。
匡主之過,救主之失,明理義以道其主,主無邪僻之行,蔽欺之患,此臣之所以為功也;故明主之治也,明分職而課功勞,有功者賞,亂法者誅,誅賞之所加,各得其宜,而主不自與焉;故明法曰:“使法量功,不自度也。
” 明主之治也,審是非,察事情,以度量案之,合于法則行,不合于法則止;功充其言則賞,不充其言則誅;故言智能者,必有見功而後舉之;言惡敗者,必有見過而後廢之;如此,則士上通而莫之能妒,不肖者困廢而莫之能舉;故明法曰:“能不可蔽,而敗不可飾也。
” 明主之道,立民所欲,以求其功,故為爵祿以勸之。
立民所惡,以禁其邪,故為刑罰以畏之。
故案其功而行賞,案其罪而行罰;如此,則群臣之舉無功者不敢進也,毀無罪者不能退也,故明法曰:“譽者不能進,而诽者不能退也。
” 制群臣,擅生殺,主之分也。
縣令仰制,臣之分也。
威勢尊顯,主之分也。
卑賤畏敬,臣之分也。
令行禁止,主之分也。
奉法聽從,臣之分也。
故君臣相與,高下之處也。
如天之與地也,其分晝之不同也,如白之與黑也。
故君臣之閑明别,則主尊臣卑,如此,則下之從上也,如響之應聲;臣之法主也,如景之随形;故上令而下應,主行而臣從,以令則行,以禁則止,以求則得,此之謂易治;故明法曰:“君臣之閑,明别則易治。
” 明主操術任臣下,使群臣效其智能,進其長技,故智者效其計,能者進其功,以前言督後事,所效當則賞之,不當則誅之。
張官任吏治民,案法試課成功,守法而法之,身無煩勞而分職,故明法曰:“主雖不身下為,而守法為之可也。
”
忠臣之欲明法術以緻主之所欲而除主之所惡者,奸臣之擅主者,有以私危之,則忠臣無從進其公正之數矣。
故明法曰:“所死者非罪,所起者非功,然則為人臣者重私而輕公矣。
” 亂主之行爵祿也,不以法令案功勞;其行刑罰也,不以法令案罪過,而聽重臣之所言;故臣欲有所賞,主為賞之;臣欲有所罰,主為罰之,廢其公法,專聽重臣,如此,故群臣皆務其黨,重臣而忘其主,趨重臣之門而不庭,故明法曰:“十至于私人之門,不一至于庭。
” 明主之治也,明于分職,而督其成事;勝其任者處官,不勝其任者廢免;故群臣皆竭能盡力以治其事。
亂主則不然,故群臣處官位,受厚祿,莫務治國者,期于管國之重而擅其利,牧漁其民以富其家;故明法曰:“百慮其家,不一圖其國。
” 明主在上位,則竟内之衆盡力以奉其主,百官分職緻治,以安國家。
亂主則不然,雖有勇力之士,大臣私之,而非以奉其主也;雖有聖智之士,大臣私之,非以治其國也;故屬數雖衆,不得進也;百官雖具,不得制也;如此者,有人主之名而無其實;故明法曰:“屬數雖衆,非以尊君也。
百官雖具,非以任國也,此之謂國無人。
” 明主者,使下盡力而守法分,故群臣務尊主而不敢顧其家,臣主之分明,上下之位審,故大臣各處其位而不敢相貴;亂主則不然,法制廢而不行,故群臣得務益其家,君臣無分,上下無别,故群臣得務相貴;如此者,非朝臣少也,衆不為用也;故明法曰:“國無人者,非朝臣衰也,家與家務相益,不務尊君也,大臣務相貴,而不任國也。
” 人主之張官置吏也,非徒尊其身,厚奉之而已也。
使之奉主之法,行主之令,以治百姓,而誅盜賊也。
是故其所任官者大,則爵尊而祿厚;其所任官者小,則爵卑而祿薄;爵祿者,人主之所以使吏治官也;亂主之治也,處尊位,受厚祿,養所與佼,而不以官為務,如此者,則官失其能矣;故明法曰:“小臣持祿養佼,不以官為事,故官失職。
” 明主之擇賢人也,言勇者試之以軍,言智者試之以官,試于軍而有功者則舉之,試于官而事治者則用之;故以戰功之事定勇怯,以官職之治定愚智,故勇怯愚智之見也,如白黑之分。
亂主則不然,聽言而不試,故妄言者得用,任人而不官,故不肖者不困;故明主以法案其言而求其實,以官任其身而課其功,專任法不自舉焉;故明法曰:“先王之治國也,使法擇人,不自舉也。
” 凡所謂功者,安主上利萬民者也;夫破軍殺将,戰勝攻取,使主無危亡之憂,而百姓無死虜之患,此軍士之所以為功者也。
奉主法,治竟内,使強不淩弱,衆不暴寡,萬民驩盡其力而奉養其主,此吏之所以為功也。
匡主之過,救主之失,明理義以道其主,主無邪僻之行,蔽欺之患,此臣之所以為功也;故明主之治也,明分職而課功勞,有功者賞,亂法者誅,誅賞之所加,各得其宜,而主不自與焉;故明法曰:“使法量功,不自度也。
” 明主之治也,審是非,察事情,以度量案之,合于法則行,不合于法則止;功充其言則賞,不充其言則誅;故言智能者,必有見功而後舉之;言惡敗者,必有見過而後廢之;如此,則士上通而莫之能妒,不肖者困廢而莫之能舉;故明法曰:“能不可蔽,而敗不可飾也。
” 明主之道,立民所欲,以求其功,故為爵祿以勸之。
立民所惡,以禁其邪,故為刑罰以畏之。
故案其功而行賞,案其罪而行罰;如此,則群臣之舉無功者不敢進也,毀無罪者不能退也,故明法曰:“譽者不能進,而诽者不能退也。
” 制群臣,擅生殺,主之分也。
縣令仰制,臣之分也。
威勢尊顯,主之分也。
卑賤畏敬,臣之分也。
令行禁止,主之分也。
奉法聽從,臣之分也。
故君臣相與,高下之處也。
如天之與地也,其分晝之不同也,如白之與黑也。
故君臣之閑明别,則主尊臣卑,如此,則下之從上也,如響之應聲;臣之法主也,如景之随形;故上令而下應,主行而臣從,以令則行,以禁則止,以求則得,此之謂易治;故明法曰:“君臣之閑,明别則易治。
” 明主操術任臣下,使群臣效其智能,進其長技,故智者效其計,能者進其功,以前言督後事,所效當則賞之,不當則誅之。
張官任吏治民,案法試課成功,守法而法之,身無煩勞而分職,故明法曰:“主雖不身下為,而守法為之可也。
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