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法解第六十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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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主者,明于術數而不可欺也,審于法禁而不可犯也,察于分職而不可亂也;故群臣不敢行其私,貴臣不得蔽其賤,近者不得塞其遠,孤寡老弱不失其所職,境内明辨而不相踰越,此之謂治國;故明法曰:“所謂治國者,主道明也。

    ” 明主者,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。

    私術者,下之所以侵上亂主也,故法廢而私行,則人主孤特而獨立,人臣群黨而成朋;如此,則主弱而臣強,此之謂亂國;故明法曰:“所謂亂國者,臣術勝也。

    ” 明主在上位,有必治之勢,則群臣不敢為非;是故群臣之不敢欺主者,非以愛主也,以畏主之威勢也;百姓之争用,非以愛主也,以畏主之法令也;故明主操必勝之數,以治必用之民;處必尊之勢,以制必服之臣;故令行禁止,主尊而臣卑;故明法曰:“尊君卑臣,非計親也,以勢勝也。

    ” 明主之治也,縣爵祿以勸其民;民有利于上,故主有以使之;立刑罰以威其下,下有畏于上,故主有以牧之;故無爵祿則主無以勸民;無刑罰則主無以威衆;故人臣之行理奉命者,非以愛主也,且以就利而避害也。

    百官之奉法無奸者,非以愛主也,欲以受爵祿而避刑罰也;故明法曰:“百官論職,非惠也,刑罰必也。

    ” 人主者,擅生殺,處威勢,操令行禁止之柄,以禦其群臣,此主道也。

    人臣者,處卑賤,奉主令,守本任,治分職,此臣道也;故主行臣道則亂,臣行主道則危,故上下無分,君臣共道,亂之本也,故明法曰:“君臣共道則亂。

    ” 人臣之所以畏恐而謹事主者,以欲生而惡死也;使人不欲生,不惡死,則不可得而制也;夫生殺之柄專在大臣,而主不危者,未嘗有也;故治亂不以法斷而決于重臣,生殺之柄不制于主而在群下,此寄生之主也;故人主專以其威勢予人,則必有劫殺之患;專以其法制予人,則必有亂亡之禍;如此者,亡主之道也。

    故明法曰:“專授則失。

    ” 凡為主而不得行其令,廢法而恣群臣,威嚴已廢,權勢已奪,令不得出,群臣弗為用,百姓弗為使,竟内之衆不制,則國非其國,而民非其民,如此者,滅主之道也,故明法曰:“令本不出謂之滅。

    ” 明主之道,卑賤不待尊貴而見,大臣不因左右而進,百官條通,群臣顯見。

    有罰者,主見其罪。

    有賞者,主知其功。

    見知不悖,賞罰不差,有不蔽之術,故無壅遏之患;亂主則不然,法令不得至于民,疏遠鬲閉,而不得聞,如此者,壅遏之道也,故明法曰:“令出而留,謂之壅。

    ” 人臣之所以乘而為奸者,擅主也;臣有擅主者,則主令不得行,而下情不上通,人臣之力,能鬲君臣之閑而使美惡之情不揚,聞禍福之事不通徹,人主迷惑而無從悟,如此者,塞主之道也;故明法曰:“下情不上通,謂之塞。

    ” 明主者,兼聽獨斷,多其門戶;群臣之道,下得明上,賤得言貴,故奸人不敢欺;亂主則不然,聽無術數,斷事不以參伍,故無能之士上通,邪枉之臣專國,主明蔽而聰塞,忠臣之欲謀谏者不得進,如此者,侵主之道也;故明法曰:“下情上而道止。

    謂之侵。

    ” 人主之治國也,莫不有法令;賞罰具,故其法令明,而賞罰之所立者當,則主尊顯而奸不生;其法令逆,而賞罰之所立者不當,則群臣立私而壅塞之,朋黨而劫殺之;故明法曰:“滅塞侵壅之所生,從法之不立也。

    ” 法度者,主之所以制天下而禁奸邪也,所以牧領海内而奉宗廟也。

    私意者,所以生亂長奸而害公正也,所以壅蔽失正而危亡也;故法度行則國治,私意行則國亂。

    明主雖心之所愛,而無功者不賞也;雖心之所憎,而無罪者弗罰也;案法式而驗得失,非法度不留意焉;故明法曰:“先王之治國也,不淫意于法之外。

    ” 明主之治國也,案其當宜,行其正理,故其當賞者,群臣不得辭也。

    其當罰者,群臣不敢避也。

    夫賞功誅罪,所以為天下緻利除害也。

    草茅弗去,則害禾谷。

    盜賊弗誅,則傷良民。

    夫舍公法而行私惠,則是利奸邪而長暴亂也。

    行私惠而賞無功,則是使民偷幸而望于上也。

    行私惠而赦有罪,則是使民輕上而易為非也。

    夫舍公法,用私惠,明主不為也;故明法曰:“不為惠于法之内”。

     凡人主莫不欲其民之用也,使民用者,必法立而令行也;故治國使衆莫如法,禁淫止暴莫如刑;故貧者非不欲奪富者财也,然而不敢者,法不使也。

    強者非不能暴弱也,然而不敢者,畏法誅也;故百官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