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法第十六

關燈
不法法則事毋常,法不法則令不行,令而不行,則令不法也。

    法而不行,則修令者不審也。

    審而不行,則賞罰輕也。

    重而不行,則賞罰不信也。

    信而不行,則不以身先之也。

    故曰:“禁勝于身,則令行于民矣”。

    聞賢而不舉,殆。

    聞善而不索,殆。

    見能而不使,殆。

    親人而不固,殆。

    同謀而離,殆。

    危人而不能,殆。

    廢人而複起,殆。

    可而不為,殆。

    足而不施,殆。

    幾而不密,殆。

    人主不周密,則正言直行之士危。

    正言直行之士危,則人主孤而毋内。

    人主孤而毋内,則人臣黨而成群。

    使人主孤而毋内,人臣黨而成群者,此非人臣之罪也,人主之過也。

    民毋重罪,過不大也;民毋大過,上毋赦也;上赦小過,則民多重罪,積之所生也。

    故曰:“赦出則民不敬,惠行則過日益”。

    惠赦加于民,而囹圄雖實,殺戮雖繁,奸不勝矣。

    故曰:“邪莫如蚤禁之”。

    赦過遺善,則民不勵。

    有過不赦,有善不遺,勵民之道,于此乎用之矣。

    故曰:“明君者事斷者也”。

    君有三欲于民,三欲不節,則上位危。

    三欲者何也?一曰求,二曰禁,三曰令。

    求必欲得,禁必欲止,令必欲行。

    求多者,其得寡,禁多者,其止寡。

    令多者,其行寡。

    求而不得,則威日損。

    禁而不止,則刑罰侮。

    令而不行,則下淩上,故未有能多求而多得者也,未有能多禁而多止者也;未有能多令而多行者也;故曰:“上苛則下不聽”,下不聽而強以刑罰,則為人上者衆謀之矣,為人上而衆謀之,雖欲毋危,不可得也。

    号令已出,又易之。

    禮義已行,又止之。

    度量已制,又颉之。

    刑法已錯,又移之;如是,則慶賞雖重,民不勸也。

    殺戮雖繁,民不畏也。

    故曰:“上無固植,下有疑心。

    國無常經,民力必竭。

    數也。

    ”明君在上位,民毋敢立私議自貴者。

    國毋怪嚴,毋雜俗,毋異禮,士毋私議,倨傲易令,錯儀、畫制、作議者,盡誅,故強者折,銳者挫,堅者破,引之以繩墨繩之以誅戮,故萬民之心皆服而從上,推之而往,引之而來,彼下有立其私議自貴,分争而退者,則令自此不行矣。

    故曰:“私議立則主道卑矣。

    ”況主倨傲易令,錯儀畫制,變易風俗,詭服殊說猶立。

    上不行君令,下不合于鄉裡,變更自為,易國之成俗者,命之曰不牧之民。

    不牧之民,繩之外也,繩之外誅,使賢者食于能,鬥士食于功。

    賢者食于能,則上尊而民從,鬥士食于功,則卒輕患而傲敵,上尊而民從,卒輕患而傲敵,二者設于國,則天下治而主安矣。

     凡赦者,小利而大害者也,故久而不勝其禍。

    毋赦者,小害而大利者也,故久而不勝其福。

    故赦者,奔馬之委辔,毋赦者,痤睢之礦石也。

    爵不尊,祿不重者,不與圖難犯危,以其道為未可以求之也。

    是故先王制軒冕,所以着貴賤不求其美。

    設爵祿,所以守其服,不求其觀也。

    使君子食于道,小人食于力。

    君子食于道,則上尊而民順。

    小人食于力,則财厚而養足。

    上尊而民順,财厚而養足,四者備體,則胥足上尊時而王不難矣。

    文有三侑,武毋一赦。

    惠者多赦者也,先易而後難,久而不勝其禍。

    法者先難而後易,久而不勝其福;故惠者民之仇雠也,法者民之父母也。

    太上以制制度,其次失而能追之,雖有過,亦不甚矣。

    明君制宗廟,足以設賓祀,不求其美。

    為宮室台榭,足以避燥濕寒暑,不求其大。

    為雕文刻镂,足以辨貴賤,不求其觀;故農夫不失其時,百工不失其功,商無廢利,民無遊日,财無砥墆,故曰:“儉其道乎!” 令未布而民或為之,而賞從之,則是上妄予也;上妄予,則功臣怨。

    功臣怨,而愚民操事于妄作。

    愚民操事于妄作,則大亂之本也。

    令未布而罰及之,則是上妄誅也;上妄誅則民輕生,民輕生則暴人興,曹黨起而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