張子正蒙注卷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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異,鬼神無嫌,不必别也。
求之或于室,或于祊也。
于室者,正祭;于祊,繹祭也。
一神而求之多方,神無定在也。
夫婦同幾而不嫌于同,一神兩求而不嫌于異,知分合聚散之理,然後知禮之精義而入神。
祭社稷五祀百神者,以百神之功報天之德爾。
百神,皆天之神所分著者也,随所著而報之。
天德無方體,唯天子飨帝然。
抑分而使人各效其報,以不忘資始之德。
故以天事鬼神,事之至也,理之盡也。
事鬼神而歸本于天,乃窮理以盡人事之至。
淫祀者以鬼事鬼,不當于禮,其黩甚矣。
“天子因生以賜姓,諸侯以字為谥”當是“氏”字之訛,蓋以尊統上、卑統下之義。
天子賜諸侯之姓,推原其所自生,故魯、衛同于姬,齊、紀同于姜,本所自出之帝,統于一尊,所以尊諸侯而上之。
諸侯賜大夫之氏,因王父之字為氏,不得上統于始祖,分族命氏,以明其所自出之卑。
君臣之分,于斯著矣。
“天子因生以賜姓”,難以命于下之人,亦尊統上之道也。
下之人,同姓之大夫也。
天子命其大夫之氏,亦必分而各使為氏,與侯國同。
天子之大夫視侯,然唯諸侯則因生賜姓,而大夫否,尊統于上不得及下也。
子男雖卑,君道也;天子之大夫雖貴,臣道也。
此章舊分為二,今合之。
據《玉藻》,疑天子聽朔于明堂,諸侯則于太廟,就藏朔之處告祖而行。
聽朔,頒朔也。
諸侯奉朔藏于太廟,每月告祖而行。
胡氏曰:“月,王月也。
王者贊天敷治,自己制之,諸侯不敢自專,待命于尊親。
” 受命祖廟,作龜祢宮,次序之宜。
此師行之禮,受命宜于尊者,蔔吉宜于親者。
公之士及大夫之衆臣為“衆臣”,公之卿大夫、卿大夫之室老及家邑之士為“貴臣”。
公之士,公之衆有司也;大夫之衆臣仕于大夫為群有司,非室老,又非宰邑者也。
卿、大夫,公之貴臣;室老、邑宰,大夫之貴臣。
上言“公士”,所以别士于公者也; 此釋喪禮之文。
别士于公,與士于家者也。
士于家,更不在公室衆臣之列,愈賤而服愈降。
下言“室老士”,所以别士于家者也。
别士于家者,于公之士也,公之士不為大夫服。
衆臣杖不以杖即位,疑義與庶子同。
分卑則不得伸其哀。
“適士”,疑諸侯薦于天子之士及王朝爵命之通名。
諸侯所薦,仕于天子而受三命為士者,與諸侯之士有功而王命之者,皆曰適士。
適士,對庶士之稱。
蓋三命方受位天子之朝,于王朝有班位。
一命再命受職受服者,疑官長自辟除,未有位于王朝,故謂之“官師”而已。
官長,六官之長,諸侯自命者亦如之。
“小事則專達”,蓋得自達于其君,不俟聞于長者,禮所謂“達官”者也。
引《周禮》以證《禮記》達官之義。
所謂“達官之長”者,得自達之長也; 官皆統于六官為之長,而達官又各有長,如今制欽天監行人司遙屬禮部,而監正司正又為之長。
所謂“官師”者,次其長者也。
然則達官之長必三命而上者,官師則中士而再命者,庶士則一命為可知。
《周禮》“小事則專達”,天子之官也。
諸侯亦有達官之長,故以《周禮》推之,知其亦有專達之官,而有長有貳,長上士,貳則中、下士,故達官之長,于諸侯為貴臣。
“賜官”,使臣其屬也。
自注:若卿大夫以室老士為貴臣,未賜官則不得臣其士也 明非但諸侯得有其臣,卿大夫既賜官,亦得臣其室老士。
祖廟未毀,教于公宮。
女子許嫁,教之三月。
則知諸侯于有服族人亦引而親之,如家人焉。
女子既然,則男子可知。
諸侯絕期,而雲有服者,以士禮推之,五世内服屬也。
“下而飲”者,不勝者自下堂而受飲也。
其争也,争為謙讓而已。
自安于不能,讓道也。
君子之射,以中為勝,不必以貫革為勝。
侯以布,鹄以革,其不貫革而墜于地者,中鹄為可知矣。
鹄,栖皮于布,侯之中也。
布易貫,革難貫,至革而墜,中可知矣。
此“為力不同科”之一也。
有力則貫,無力則否,先王因材取人而不求備,于《射禮》見其一。
“知死而不知生,傷而不吊。
” 傷,哭也。
畏、厭、溺可傷尤甚,故特緻哀死者, 畏,兵死;厭,木石厭死;溺,沒水死。
不吊生者以異之。
雖知生亦不吊,蓋哀緻于死者,則不暇及于生者。
而緻其親之死于畏、厭、溺,則不孝慈矣,雖與相知,絕之可也。
為君父戰而死者,非畏也,不在不吊之科。
且“如何不淑”之詞,無所施焉。
有故而死,無容問之。
此舊注文,申釋之以明情與文之必稱。
“博依善依”,永而歌樂之也; 習其音調也。
“雜服”,雜習于制數服近之文也。
近,猶習也。
音調文儀,非禮樂之至,然器由道設,舍器而無以見道。
《春秋》大要,天子之事也。
大要,謂褒貶寓刑賞之權。
故曰:“知我者其唯《春秋》乎,罪我者其唯《春秋》乎!” 胡氏之說備矣。
“苗而不秀者”與下“不足畏也”為一說。
一說,猶言一章。
張子正蒙注卷八終
求之或于室,或于祊也。
于室者,正祭;于祊,繹祭也。
一神而求之多方,神無定在也。
夫婦同幾而不嫌于同,一神兩求而不嫌于異,知分合聚散之理,然後知禮之精義而入神。
祭社稷五祀百神者,以百神之功報天之德爾。
百神,皆天之神所分著者也,随所著而報之。
天德無方體,唯天子飨帝然。
抑分而使人各效其報,以不忘資始之德。
故以天事鬼神,事之至也,理之盡也。
事鬼神而歸本于天,乃窮理以盡人事之至。
淫祀者以鬼事鬼,不當于禮,其黩甚矣。
“天子因生以賜姓,諸侯以字為谥”當是“氏”字之訛,蓋以尊統上、卑統下之義。
天子賜諸侯之姓,推原其所自生,故魯、衛同于姬,齊、紀同于姜,本所自出之帝,統于一尊,所以尊諸侯而上之。
諸侯賜大夫之氏,因王父之字為氏,不得上統于始祖,分族命氏,以明其所自出之卑。
君臣之分,于斯著矣。
“天子因生以賜姓”,難以命于下之人,亦尊統上之道也。
下之人,同姓之大夫也。
天子命其大夫之氏,亦必分而各使為氏,與侯國同。
天子之大夫視侯,然唯諸侯則因生賜姓,而大夫否,尊統于上不得及下也。
子男雖卑,君道也;天子之大夫雖貴,臣道也。
此章舊分為二,今合之。
據《玉藻》,疑天子聽朔于明堂,諸侯則于太廟,就藏朔之處告祖而行。
聽朔,頒朔也。
諸侯奉朔藏于太廟,每月告祖而行。
胡氏曰:“月,王月也。
王者贊天敷治,自己制之,諸侯不敢自專,待命于尊親。
” 受命祖廟,作龜祢宮,次序之宜。
此師行之禮,受命宜于尊者,蔔吉宜于親者。
公之士及大夫之衆臣為“衆臣”,公之卿大夫、卿大夫之室老及家邑之士為“貴臣”。
公之士,公之衆有司也;大夫之衆臣仕于大夫為群有司,非室老,又非宰邑者也。
卿、大夫,公之貴臣;室老、邑宰,大夫之貴臣。
上言“公士”,所以别士于公者也; 此釋喪禮之文。
别士于公,與士于家者也。
士于家,更不在公室衆臣之列,愈賤而服愈降。
下言“室老士”,所以别士于家者也。
别士于家者,于公之士也,公之士不為大夫服。
衆臣杖不以杖即位,疑義與庶子同。
分卑則不得伸其哀。
“適士”,疑諸侯薦于天子之士及王朝爵命之通名。
諸侯所薦,仕于天子而受三命為士者,與諸侯之士有功而王命之者,皆曰適士。
適士,對庶士之稱。
蓋三命方受位天子之朝,于王朝有班位。
一命再命受職受服者,疑官長自辟除,未有位于王朝,故謂之“官師”而已。
官長,六官之長,諸侯自命者亦如之。
“小事則專達”,蓋得自達于其君,不俟聞于長者,禮所謂“達官”者也。
引《周禮》以證《禮記》達官之義。
所謂“達官之長”者,得自達之長也; 官皆統于六官為之長,而達官又各有長,如今制欽天監行人司遙屬禮部,而監正司正又為之長。
所謂“官師”者,次其長者也。
然則達官之長必三命而上者,官師則中士而再命者,庶士則一命為可知。
《周禮》“小事則專達”,天子之官也。
諸侯亦有達官之長,故以《周禮》推之,知其亦有專達之官,而有長有貳,長上士,貳則中、下士,故達官之長,于諸侯為貴臣。
“賜官”,使臣其屬也。
自注:若卿大夫以室老士為貴臣,未賜官則不得臣其士也 明非但諸侯得有其臣,卿大夫既賜官,亦得臣其室老士。
祖廟未毀,教于公宮。
女子許嫁,教之三月。
則知諸侯于有服族人亦引而親之,如家人焉。
女子既然,則男子可知。
諸侯絕期,而雲有服者,以士禮推之,五世内服屬也。
“下而飲”者,不勝者自下堂而受飲也。
其争也,争為謙讓而已。
自安于不能,讓道也。
君子之射,以中為勝,不必以貫革為勝。
侯以布,鹄以革,其不貫革而墜于地者,中鹄為可知矣。
鹄,栖皮于布,侯之中也。
布易貫,革難貫,至革而墜,中可知矣。
此“為力不同科”之一也。
有力則貫,無力則否,先王因材取人而不求備,于《射禮》見其一。
“知死而不知生,傷而不吊。
” 傷,哭也。
畏、厭、溺可傷尤甚,故特緻哀死者, 畏,兵死;厭,木石厭死;溺,沒水死。
不吊生者以異之。
雖知生亦不吊,蓋哀緻于死者,則不暇及于生者。
而緻其親之死于畏、厭、溺,則不孝慈矣,雖與相知,絕之可也。
為君父戰而死者,非畏也,不在不吊之科。
且“如何不淑”之詞,無所施焉。
有故而死,無容問之。
此舊注文,申釋之以明情與文之必稱。
“博依善依”,永而歌樂之也; 習其音調也。
“雜服”,雜習于制數服近之文也。
近,猶習也。
音調文儀,非禮樂之至,然器由道設,舍器而無以見道。
《春秋》大要,天子之事也。
大要,謂褒貶寓刑賞之權。
故曰:“知我者其唯《春秋》乎,罪我者其唯《春秋》乎!” 胡氏之說備矣。
“苗而不秀者”與下“不足畏也”為一說。
一說,猶言一章。
張子正蒙注卷八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