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四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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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征讨綏和之義(下) 《左傳》:襄公四年,晉悼公曰:“然則莫如和戎乎?”魏绛曰:“和戎有五利焉,戎狄薦(草也)居(狄人逐水草而居),貴貨易(輕也)土,土可賈焉,一也;邊鄙不聳,民狎(習也)其野,穑人成功,二也;戎狄事晉,四鄰振動,諸侯威懷,三也;以德綏戎,師徒不勤,甲兵不頓(壞也),四也;鑒于後羿而用德度,遠至迩安,五也。

    君其圖之。

    ”公說,使魏绛盟諸戎。

     臣按:此後世和戎之始。

     襄公十一年,鄭人賂晉侯以歌鐘二肆(列也)及其枿磬、女樂二八,晉侯以樂之半賜魏绛,曰:“子教寡人和諸戎狄,以正諸華,八年之中九合諸侯,如樂之和,無所不諧,請與子樂之。

    ”辭曰:“夫和戎狄,國之福也。

    八年之中九合諸侯,諸侯無慝,君之靈也,二三子之勞也,臣何力之有焉?抑臣願君安其樂而思其終也。

    ” 臣按:魏绛所和之戎,戎而入居中國者也,而後世所和之戎則是化外之人,處荒漠不毛之地者也。

     漢高祖八年,匈奴數苦北邊,帝患之,劉敬曰:“天下初定,士卒罷(與疲同)于兵,未可以武服也。

    冒頓弑父代立,妻群母以力為威,未可以仁義說也,獨可以計久遠,子孫為臣耳。

    陛下誠以适長公主妻之,彼必慕以為阏氏,生子必為太子,歲時問遺,谕以禮節,冒頓在固為子婿,死則外孫為單于,可無戰以漸臣也。

    ”帝曰:“善。

    ”欲遣長公主,呂後不可,乃取家人子名為長公主以妻單于,使劉敬往結和親約。

     司馬光曰:“劉敬謂冒頓殘賊,不可以仁義說,而欲與為婚姻,何前後之相違也?帝王之禦外國,服則懷之以德,叛則震之以威,未聞與為昏姻也。

    ” 臣按:齊景公,一列國之諸侯也,畏吳之強,不得已而以女女(去)吳。

    吳,泰伯之後,周之同姓,固在九州之域中也,景公猶且為之涕泣焉。

    堂堂中朝奄有四海之大、土宇之廣、甲兵之強、人士之衆,乃至無策以禦外侮而與之通昏姻。

    嗚呼,景公不得已而為之,高帝則可以已而不已焉。

    夫以創業之君任百戰之将馭戎,豈無他策而必割所愛以遺所惡哉?蓋高帝因劉敬之言,劉敬本魏绛之說,後遂祖之以為馭戎上策。

    夫以闱門窈窕之姿為殊族異鄉之配,田舍翁溺所愛者尚不忍也,孰謂英雄之主如漢高祖、唐太宗者乃忍為之哉?蓋其慕割愛為民之名而不明内外之分、人倫之理故也。

     文帝遣陸賈使南越,賜其王佗書曰:“朕高皇帝側室之子也,棄外,奉北藩于代,道裡遙遠,壅蔽樸愚,未嘗緻書。

    高皇帝棄群臣,孝惠皇帝即世,高後自臨事,不幸有疾,諸呂為變,賴功臣之力,誅之已畢。

    朕以王、侯、吏不釋之故,不得不立,乃者聞王遺将軍隆慮侯書,求親昆弟,請罷長沙兩将軍。

    朕以王書罷将軍博陽侯,親昆弟在真定者已遣人存問,修治先人冢。

    前日聞王發兵于邊,為寇不止,當其時,長沙苦之,南郡尤甚,雖王之國,庸獨利乎!必多殺士卒,傷良将吏,寡人之妻,孤人之子,獨人父母,得一亡十,朕不忍為也。

    得王之地不足以為大,得王之财不足以為富,服領以南,王自治之,雖然,王之号為帝。

    兩帝并立,亡(與無同)一乘之使以通其道,是争也,争而不讓,仁者不為也。

    願與王分棄前惡,終今以來,通使如故。

    ”賈至南越,佗恐,頓首謝罪,願奉明诏長為藩臣,奉貢職。

     胡寅曰:“賢哉,文帝之不欺也,實言之于德無損而聽者心說而誠服矣。

    或者誇大其辭,侈耀其事,假于符谶,托于怪神,欲以懾厭肅衆而不知虛誕之可愧也。

    《易》曰:‘謙尊而光卑,不可逾。

    ’文帝有焉。

    ” 臣按:天下道理最大且真者誠而已,是誠也可以感天地、格鬼神、洞金石、孚禽魚,南越亦人也,孰謂不可以誠感乎?誠之謂言,真實無妄之謂也。

    真則無僞,實則無虛,無妄則誠矣。

    觀漢文帝賜尉佗書,自言其為側室子,而又言高後自臨事,諸呂為變,非但言其身之所自出,而國家不幸之變故亦并及之,千載之下讀之,猶使人心悅而誠服,況同時之人,素不知其故者,一旦得而聞之,甯能不感動其心乎?後世帝王,惟我聖祖開國之初所降诏書與文帝不約而同,一則曰朕本淮右小民,二則曰朕本淮右布衣,其言不一而足,《中庸》謂“惟天下至誠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