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四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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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“大将奏功,率以所愛偏裨多轉官資,而出戰士卒往往不及,不惟無以勸有功,兼亦蠹國。
朕嘗謂行賞當先自下,行罰當先自上。
”趙鼎曰:“聖慮高遠,豈諸将所及。
” 臣按:宋高宗謂“大将奏功率以所愛偏裨多轉官資而出戰士卒往往不及”,此弊匪但宋人有之,唐人之詩亦雲“死是軍人死,功是将軍功”,其弊之來也久矣。
居人上者而能思慮及此,遇有紀錄功次者必加詳審,毋俾将領專有其功而緻士卒之嗟怨,異時複興師旅,凡在戎行者皆奮其勇而不患上之人不已知矣。
以上賞功之格。
臣按:祖宗立為武職專以賞有功之臣,以延及其子孫,世其職而不遷,不計滿限,不用磨勘,父死而子繼,兄亡而弟及,官職簡而階級明,非若宋人遙授遷轉,無定職且無定員也。
今制,十軍立一小旗,五十軍一總旗,兩總旗一百戶,十百戶一千戶,千戶有正有副,千戶以上有指揮,指揮有司,有同知有佥事,此皆世襲之官也,至于都指揮、都督各三等亦如指揮之制,此則擢其有才能者為之,用其才而不世其官者也。
祖宗之制可謂盡善盡美,後世雖有作者不可及已,奈何積日久而人日多,前之積者未銷,後之來者日至,遂至軍少而官多,所任者一人之事而所食者大官之祿,欲國計不屈,難矣。
伏惟我太祖高皇帝于洪武二十九年大赉天下緻仕武臣,論之曰“同立艱難,緻有今日,顧朕子孫保無窮之天下,則爾子孫亦享無窮之爵祿”,一何仁之至也;太宗文皇帝于永樂二年,因法司言征讨官有系獄者,請論功定罪,谕曰“朝廷大公至正之道,有功則賞,有過則刑,刑賞者治天下之大法,不以功掩過,不以私廢公”,一何義之盡也。
仁之至所以報其功,使其世世享爵祿之奉,以衍其家慶;義之盡所以勵其節,使其世世奉法度之公,以保其世祿。
大哉皇言,萬世所當服膺者也。
然祖宗不惟形之言者仁義兼至如此,而又著之于法律以維持警饬之,使吾仁義之澤百世如一日焉。
伏讀律文,有曰“凡内外大小軍民衙門官吏,犯公罪杖罪以上,明立文案,每年一考,紀錄罪名,九年一次通考,所犯次數重輕以憑黜陟”,又曰“若軍官有犯私罪該笞者,附過收贖,杖罪解見任,降等叙用,該罷職不叙者降充總旗,該徒流者照依地裡遠近發各衛充軍。
”嗚呼,太祖定律之意,即太宗垂戒之言也,誠能本太祖立律之文、用太宗垂戒之意,則武臣益知所懼,無有不盡忠守法者矣。
然人之材質不能相同,其間固不能無不忠不謹者焉,因其人之所犯而用國法以遞降之,消之以漸,日減月削,去者去而來者來,今之來者即所以補乎昔之去者焉,則人與官互相稱矣,尚何軍少官多之患哉?臣于此又有見焉,孟子曰“君子之澤五世而斬”,注雲:“父子相繼為一世,四世而缌服之窮也,六世則親屬竭矣。
”夫以大賢君子,功業見乎一世,德澤被乎天下,其沒世之後四世而後子孫尚廢其祀,況彼一介武夫,乘時崛起,因人而成事,随衆以建功,未必真有出奇制勝之智、搴旗斬将之勇、定難拓土之功,錫之以官爵,食之以俸祿,終其身已為多矣,況及其子若孫乎,況無子及孫者又及其旁支别派乎?且開國大臣封國公者六、封侯者十有五,其餘封伯及繼封者又不下數十人,今存者無幾,大功多廢,小功多存,何大功之澤不宄而小功之澤反延哉?今文武官犯入私罪律條久廢,驟而用之,可駭物聽,臣請敕兵部查内府貼黃,将洪武、永樂、宣德年間以來官職從軍升授緣繇,及行内外衛所并各官原籍與舊任去處,通行造冊,開具在任見在親屬若幹、原籍戶口若幹、舊任遺下家屬若幹,要見其人是始初從軍者的派子孫與否,明白詳實,備具以聞,彼此對照無差,然後将前項軍官分為三等,一曰奉天啟運,二曰奉天征讨,其他立功邊庭及随大将平寇者居其次三焉。
啟運、征讨之功,已經五世之後,若不系從軍人的派者,革去職任,其子孫附籍所在世世優免雜差;五世之後仍系從軍的派子孫者,遇有公私過犯,依律遞降,不在赦原之數,無犯者照舊;其不系啟運、征讨及各處立功者,三世之後子孫不系的派者革職,的派子孫三世之後有犯者遞降,三世之後又有加功者不革,否則革之;其五世、三世之後例該革任者,若其間有一世以王事及再加功者,又從此人起計其世數,以上皆優免其子孫。
如此,則禮與律皆協,人知所勸勉而官不至于冗濫矣。
臣愚見如此,非敢犯衆怒而辄興異議,以取張仲瑀之禍,念此乃國家大事,不于無事之時而預有以為之調停,一旦馴緻于無可奈何之地,雖有智者不能善其後矣。
伏望明主闵其愚而察其心,毋使若高觀者得以起異議而生邪心。
朕嘗謂行賞當先自下,行罰當先自上。
”趙鼎曰:“聖慮高遠,豈諸将所及。
” 臣按:宋高宗謂“大将奏功率以所愛偏裨多轉官資而出戰士卒往往不及”,此弊匪但宋人有之,唐人之詩亦雲“死是軍人死,功是将軍功”,其弊之來也久矣。
居人上者而能思慮及此,遇有紀錄功次者必加詳審,毋俾将領專有其功而緻士卒之嗟怨,異時複興師旅,凡在戎行者皆奮其勇而不患上之人不已知矣。
以上賞功之格。
臣按:祖宗立為武職專以賞有功之臣,以延及其子孫,世其職而不遷,不計滿限,不用磨勘,父死而子繼,兄亡而弟及,官職簡而階級明,非若宋人遙授遷轉,無定職且無定員也。
今制,十軍立一小旗,五十軍一總旗,兩總旗一百戶,十百戶一千戶,千戶有正有副,千戶以上有指揮,指揮有司,有同知有佥事,此皆世襲之官也,至于都指揮、都督各三等亦如指揮之制,此則擢其有才能者為之,用其才而不世其官者也。
祖宗之制可謂盡善盡美,後世雖有作者不可及已,奈何積日久而人日多,前之積者未銷,後之來者日至,遂至軍少而官多,所任者一人之事而所食者大官之祿,欲國計不屈,難矣。
伏惟我太祖高皇帝于洪武二十九年大赉天下緻仕武臣,論之曰“同立艱難,緻有今日,顧朕子孫保無窮之天下,則爾子孫亦享無窮之爵祿”,一何仁之至也;太宗文皇帝于永樂二年,因法司言征讨官有系獄者,請論功定罪,谕曰“朝廷大公至正之道,有功則賞,有過則刑,刑賞者治天下之大法,不以功掩過,不以私廢公”,一何義之盡也。
仁之至所以報其功,使其世世享爵祿之奉,以衍其家慶;義之盡所以勵其節,使其世世奉法度之公,以保其世祿。
大哉皇言,萬世所當服膺者也。
然祖宗不惟形之言者仁義兼至如此,而又著之于法律以維持警饬之,使吾仁義之澤百世如一日焉。
伏讀律文,有曰“凡内外大小軍民衙門官吏,犯公罪杖罪以上,明立文案,每年一考,紀錄罪名,九年一次通考,所犯次數重輕以憑黜陟”,又曰“若軍官有犯私罪該笞者,附過收贖,杖罪解見任,降等叙用,該罷職不叙者降充總旗,該徒流者照依地裡遠近發各衛充軍。
”嗚呼,太祖定律之意,即太宗垂戒之言也,誠能本太祖立律之文、用太宗垂戒之意,則武臣益知所懼,無有不盡忠守法者矣。
然人之材質不能相同,其間固不能無不忠不謹者焉,因其人之所犯而用國法以遞降之,消之以漸,日減月削,去者去而來者來,今之來者即所以補乎昔之去者焉,則人與官互相稱矣,尚何軍少官多之患哉?臣于此又有見焉,孟子曰“君子之澤五世而斬”,注雲:“父子相繼為一世,四世而缌服之窮也,六世則親屬竭矣。
”夫以大賢君子,功業見乎一世,德澤被乎天下,其沒世之後四世而後子孫尚廢其祀,況彼一介武夫,乘時崛起,因人而成事,随衆以建功,未必真有出奇制勝之智、搴旗斬将之勇、定難拓土之功,錫之以官爵,食之以俸祿,終其身已為多矣,況及其子若孫乎,況無子及孫者又及其旁支别派乎?且開國大臣封國公者六、封侯者十有五,其餘封伯及繼封者又不下數十人,今存者無幾,大功多廢,小功多存,何大功之澤不宄而小功之澤反延哉?今文武官犯入私罪律條久廢,驟而用之,可駭物聽,臣請敕兵部查内府貼黃,将洪武、永樂、宣德年間以來官職從軍升授緣繇,及行内外衛所并各官原籍與舊任去處,通行造冊,開具在任見在親屬若幹、原籍戶口若幹、舊任遺下家屬若幹,要見其人是始初從軍者的派子孫與否,明白詳實,備具以聞,彼此對照無差,然後将前項軍官分為三等,一曰奉天啟運,二曰奉天征讨,其他立功邊庭及随大将平寇者居其次三焉。
啟運、征讨之功,已經五世之後,若不系從軍人的派者,革去職任,其子孫附籍所在世世優免雜差;五世之後仍系從軍的派子孫者,遇有公私過犯,依律遞降,不在赦原之數,無犯者照舊;其不系啟運、征讨及各處立功者,三世之後子孫不系的派者革職,的派子孫三世之後有犯者遞降,三世之後又有加功者不革,否則革之;其五世、三世之後例該革任者,若其間有一世以王事及再加功者,又從此人起計其世數,以上皆優免其子孫。
如此,則禮與律皆協,人知所勸勉而官不至于冗濫矣。
臣愚見如此,非敢犯衆怒而辄興異議,以取張仲瑀之禍,念此乃國家大事,不于無事之時而預有以為之調停,一旦馴緻于無可奈何之地,雖有智者不能善其後矣。
伏望明主闵其愚而察其心,毋使若高觀者得以起異議而生邪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