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四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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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賞功之格(下) 晉武帝泰始七年,豫州刺史石鑒坐擊吳軍虛張首級,诏曰:“鑒備大臣,吾所取信,而乃下同為詐,義得爾乎!遣歸鄉裡,終身不得複用。

    ” 臣按:虛張首級,此古今之通弊也,然後世人主能如晉武帝以義責其紀功之臣,有犯者痛加罪斥,終身除名,雖有功能亦不複用,則下人皆知所警矣。

     武帝平吳,王浚入建業受吳主降,明日王渾乃濟江,以浚不待己,意甚愧忿,将攻浚,浚送吳主與渾,繇是事得解。

    渾表浚違诏不受節度,渾子濟尚公主,宗黨強盛,有司請檻車征浚,帝弗許,但以诏書責之。

    浚上書曰:“臣前被诏書直造秣陵,以十五日至三山,渾在北岸,遣書邀臣,水軍風發,無緣回船,及以日中至秣陵,暮乃被渾所下當受節度之符,欲令明日還圍石頭,又索諸軍人名定見。

    臣以為皓已來降,無緣空圍石頭,又兵人定見,亦非當今之急,不可承用,非敢忽棄明制也。

    事君之道,苟利社稷,死生以之,若顧嫌避咎則人臣不忠之利,非明主社稷之福也。

    ”浚至京師,有司奏浚違诏,大不敬,請付廷尉,不許。

    渾、浚争功不已,命廷尉劉頌校其事,以渾為上功、浚為中功,帝以頌折法失理,左遷京兆太守。

    乃诏增渾邑八千戶,進爵為公;以浚為輔國大将軍,封縣侯。

    時人鹹以浚功重報輕,為之憤悒,博士秦秀等上表訟之,帝乃遷鎮國大将軍。

     臣按:渾、浚争功,朝廷當俱下廷尉,一以诏書月日為斷,其受節度之诏何日達渾所,渾下節度之符何日達浚所,若诏到渾軍已旬日而不遣人達于浚,浚得符已旬日而不于渾,軍受節制,則渾、浚二人各有當坐之罪;若浚軍猶未抵石頭,吳主猶未出降而浚得渾符而不少待,則惟罪浚可也,然亦當以功而折罪;若夫渾符實未到,及到之時而吳主已降,則渾有遲滞之罪,非浚不受诏旨;設渾受诏而即發其符,符未到而浚受吳主降矣,則彼此皆無罪也。

    校其月日以定其功罪,則兩人者皆無辭矣,惜乎無人以此而告諸武帝也,武帝知罪劉頌之折法失理,而于所請征浚以檻車付廷尉顧乃置之不問,何也?無亦以渾子尚主,宗黨強盛而庇之邪?不然,胡不著其功罪之狀而明白布諸朝廷,使天下曉然知曲直是非之所在,顧不韪欤。

     北魏孝文時,定州刺史陸睿等謀反,有司奏新興公丕應從坐,孝文以丕嘗受诏許以不死,聽免死為民。

    初,丕及睿與仆射李沖、領軍于烈俱受不死之诏,睿既誅,孝文賜沖、烈诏曰:“睿之反逆既異餘犯,雖欲矜恕如何可得,然猶聽自死,免其孥戮。

    丕連坐應死,特恕為民。

    朕本期始終而彼自棄絕,故此别示,想無緻怪,謀反之外皎如白日。

    ”司馬光曰:“夫爵祿廢置、殺生予奪,人君所以馭臣之大柄也,先王之制雖有親故賢能功貴勤賓,苟有其罪不直赦也,必議于槐棘之下,可赦則赦,可宥則宥,可刑則刑,可殺則殺,輕重視情,寬猛随時,故君得以施恩而不失其威,臣得以免罪而不敢自悖。

    及魏不然,勳貴之臣往往豫許之以不死,使彼驕而觸罪,又從而殺之,是以不信之令誘之使陷于死地,刑政之失,無此為大焉。

    ” 臣按:命德、讨罪皆天也,人君當奉天意,不可違天理,而擅予奪。

    諸人亦不可假天威而私用舍諸己,有罪無罪惟其人。

    後世往往許臣下以不死,非天意也,宜著之令曰:“所不死者律文所載雜犯者爾,事關宗社,得罪于天于祖宗者則否。

    ” 孝明帝時,征西将軍張彜之子仲瑀上封事,求铨削選格,排抑武人,不使豫清品。

    于是喧謗盈路,立榜大巷,克期會集,屠害其家,羽林虎贲作亂,殺張彜父子。

    胡太後收掩羽林虎贲兇強者八人斬之,其餘不複窮治,大赦以安之,識者知魏之将亂矣。

    高歡至洛陽,歎曰:“宿衛相帥焚大臣之第,朝廷懼其亂而不問,為政如此,事可知矣。

    ” 臣按:文武無二道,彼此不可相無,而建議者乃欲折抑武人,固非大公至正之道。

    然所言之非,則受抑者明言之以斥其非,以聽朝命可也,而元魏宿衛之士乃至焚言者居而殺其人,朝廷之上乃不痛加懲治,何以為國哉?用是建議之臣,事有涉武人者,一切為之避諱,不敢明白建置,蓋懼禍之及也,蓋此叔季之世、衰亂之時。

    若夫明盛之代,所宜明立典憲,敢有蹈魏人覆轍者,坐其典領之官及主使之人,不徒如魏之女主有所隐忍,以啟奸雄輕蔑之心,則禍亂無從而興矣。

     唐太宗面定勳臣長孫無忌等爵邑,命陳叔達于殿下唱名示之,且曰:“朕叙卿等勳賞或未當,宜各自言。

    ”于是諸将争功紛纭不已,淮安王神通曰:“臣舉兵關西,首應義旗,今房玄齡、杜如晦等專弄刀筆,功居臣上,臣竊不服。

    ”上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