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三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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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出師之律 《易師》之彖曰:“師,衆也。

    貞,正也。

    能以衆正,可以王矣。

    剛中而應,行險而順,以此毒天下而民從之,吉又何咎矣。

    ” 程頤曰:“能使衆人皆正,可以王天下矣。

    得衆心服從而歸正,正道止于是也。

    二以剛處中,剛而得中,道也。

    六五之君為正,應信任之專也,雖行險道而以順動。

    所謂義兵,王者之師也。

    夫師旅之興,無不傷财害人、毒害天下,然而民心從之者,以其義動也。

    ” 朱熹曰:“此以卦體釋師貞之義,以謂能左右之也。

    一陽在下之中而五陰皆為所以也,能以衆正則王者之師矣。

    剛中謂九二,應謂六五,應之行險謂行危道,順謂順人心,此非有老成之德者不能也。

    毒,害也。

    師旅之興不無害于天下,然以其有是才德,是以民悅而從之也。

    ” 臣按:王者之兵,行一不義殺一不辜而得天下不為,故惟能以衆正而後可以王也。

    蓋兵兇戰危,所謂險道也,非正不興師,非順不用衆,是謂王者之師。

    然而不免有殺戮之慘、供需之費,兵戎所至毒害随之,故興師動衆如用毒藥以攻病,非真有沈痼之疾症、瘕之癖,決不可輕用也。

    毒之一言,《易》之垂戒深矣。

     初六,師出以律,否臧兇。

    象曰:“師出以律”,失律兇也。

     程頤曰:“在邦國興師而言合義理,則是以律法也。

    謂以禁亂誅暴而動,苟動不以義則雖善亦兇道也。

    善謂克勝,兇謂殃民害義也。

    在行師而言律,謂号令節制,行師之道以号令節制為本,所以統制于衆不以律,則雖善亦兇,使雖勝捷猶兇道也。

    制師無法幸而不敗且勝者,時有之矣,聖人之所戒也,蓋師出當以律,失律則兇,雖幸而勝亦兇道也。

    ”朱熹曰:“律,法也。

    否臧,謂不善也。

    在卦之初為師之始,出師之道當謹其始,以律則吉,不臧則兇,當謹始而守法也。

    ” 李過曰:“《甘誓》攻左攻右、禦非其馬之正,《牧誓》五步六步七步、五伐六伐七伐皆不可亂,《周官》司馬法坐作進退皆有常節,魯侯撫師牛馬臣妾戒以勿逐,以其亂部分,後不可以為師也。

    ” 臣按:律有二義,有出師之律,有行師之律。

    出師之律當以正以義,行師之律當有号令有節制。

    六四,師左次,無咎。

    象曰:左次無咎,未失常也。

     程頤曰:“師之進以強勇也,知不能進而退,故左次左次退舍也,量宜進退以所當也,故無咎。

    見可而進,知難而退,師之常也。

    惟取其退之得宜,不論其才之能否也,度不能勝而班師以退,愈于覆敗遠矣,可進而退乃為咎也。

    行師之道,因時施宜,故左次未必為失,《易》之發此義以示後世,其仁深矣。

    ” 臣按:聖人作《易》,恐人以退為怯,故明當退而退,退而無所失,雖無功亦無咎也。

    後世一切以文法從事而有行師逗遛之罰,坐于廟堂之中逆料境外之事,惟欲其功之成而不計其勢之可否。

    臣竊以為,帝王之師當出萬全,有行師左次者當計其得失成敗,而不論其進退遲速可也。

     《虞書》:帝曰:“咨,禹。

    惟時有苗弗率,汝徂(往也)征。

    ”禹乃會(征會也)群後,誓(戒也)于師曰:“濟濟(和整衆盛之貌)有衆,鹹聽朕命。

    蠢(動也,無知之貌)茲有苗,昏迷不恭,侮慢自賢,反道敗德,君子在野,小人在位,民棄不保,天降之咎,肆予以爾衆士,奉辭伐罪。

    爾尚一乃心力,其克有勳。

    ” 朱熹曰:“舜咨嗟,言今天下惟是有苗之君不循教命,汝往征之。

    征,正也,往正其罪也。

    禹會諸侯之師而戒誓以征讨之意,言苗民昏迷不敬侮,慢于人,妄自尊大,反戾正道,敗壞常德,用舍颠倒,民怨天怒,故我以爾衆士奉帝之辭,罰苗之罪,爾衆士庶幾同心同力,乃能有功。

    此上禹誓衆之辭也。

    ” 臣按:此人君征蠻夷誓衆之始。

    先儒謂舜時薄海内外皆迪有功,弗率惟有苗耳。

    三苗之君,舜嘗竄之,三苗之民又嘗分之,至此而尤弗率,故征之。

    蓋征之為言正也,必其人有不正之罪,然後人君奉天道以正之,苟在我者有不正則亦無辭以正彼矣。

    觀禹誓師所謂“昏迷不恭,侮慢自賢,反道敗德,君子在野,小人在位,民棄不保”,則三苗之君其所為不正甚矣。

    帝舜奉天命以為華夷主,坐視其不正而不有以正之,則非天意、失君道矣,故命禹以往征之焉。

    大抵人君一身率天下以正道,使天下之人若内若外無間華夷,惟吾正道之是循是遵,苟有一人之弗循王道,則必命其臣以正之,使之鹹歸于正道之中,人君于是奉君之辭而聲其不正之罪以緻伐焉。

    然人非一人,人各一心,而趨向之不同、膂力之不齊,故又必誓之戒之,欲其同心同力,庶幾其功勳之有成也。

    蓋心不一則敵忾之志不專,力不一則擊刺之勇不決,又安能以成功哉? 《甘誓》(誓師于甘故以甘誓名):大戰于甘(地名),乃召六卿(六卿之卿)。

    王曰:“嗟,六事之人,予誓告汝:有扈氏威(暴殄之也)侮(輕忽之也)五行,怠棄(不用正朔)三正(子醜寅),天用剿絕其命,今予惟恭行天之罰。

    左(車左)不攻(治也)于左,汝不恭命;右(車右)不攻于右,汝不恭命;禦非其馬之正,汝不恭命。

    用命賞于祖,不用命戮(殺也)于社,予則孥戮汝。

    ” 蔡沈曰:“誓與禹征苗之誓同義,言其讨叛伐罪之意,嚴其坐作進退之節,所以一衆志而起其怠也。

    有扈,夏同姓之國,《史記》曰‘啟立,有扈不服,遂滅之’。

    有扈氏暴殄天物,輕忽不敬,廢棄正朔,虐下背上,獲罪于天,天用剿絕其命,今我伐之惟敬行天之罰而已。

    左,車左;右,車右也。

    古者車戰之法,甲士三人,一居左以主射,一居右以主擊刺,禦者居中以主馬之馳驅也。

    禦非其馬之正,猶王良所謂詭遇也。

    蓋左右不治其事與禦非其馬之正,皆足以緻敗,故各指其人以責其事,而欲其各盡其職而不敢忽也。

    禮,天子親征必載其遷廟之主與其社主以行,以示賞戮之不敢專也。

    祖左陽也,故賞于祖;社右陰也,故戮于社。

    孥戮言不用命不但戮及汝身,将并汝妻子而戮之。

    戰,危事也,不重其法則無以整肅其衆而使赴功也。

    ” 臣按:先儒謂《甘誓》一篇僅八十字,而其間六軍之制、車乘之法、邦國賞刑之典、誓師之辭靡不明備。

    蓋古人之學,精粗本末不廢,啟雖承禹傳道之後,而幹戈行陳之事亦曾從家學素講明來。

    臣竊以此篇合禹征苗之辭而觀之,啟所以數有扈之罪者無以異于禹之于苗也,然誓之中皆必以天為言,禹之于苗謂天降之咎,今啟于有扈亦謂天用剿絕其命,可見古之帝王所以興師問罪,皆因其得罪于天而奉天讨以正之也。

    苗惟昏迷不恭所以來徂征之師,有扈之侮慢怠棄即苗之不恭也,禹奉辭于帝以征苗,啟恭行天罰以征有扈,夫征者正也,人之不恭故正之,苟在己有不恭與夫左右從事之人不恭命焉,則己不正矣,又何以正人哉?故一篇之中拳拳以恭為言,用命而賞,賞其恭也,不用命而戮,戮其不恭也,賞與戮不敢自專必行之于祖與社,皆所以緻其恭者也。

    恭者敬之别名,乃帝王相傳之心法,啟之恭即禹之祗,承禹之祗承即舜之恭己,堯之欽明也,事有常變而恭敬之心則無往而不存焉。

    大哉恭乎,其行師之本乎。

     《胤征》:惟仲康肇位四海,胤侯命掌六師。

    羲和廢厥職,酒荒于厥邑,胤後承王命徂征。

    告于衆曰:“嗟予有衆,惟時羲和颠覆厥德,沈亂于酒,畔官離次,(始也)擾(亂也)天紀,遐(遠也)棄厥司(所司之事)。

    今予以爾有衆,奉将(行也)天罰,爾衆士同力王室,尚弼予欽承天子威命。

    火炎昆(名山)岡(山瘠也),玉石俱焚。

    天吏逸(過也)德,烈于猛火。

    殲厥渠(大也)魁,脅從罔治,舊染污俗,鹹與維新。

    嗚呼,威克厥愛,允濟;愛克厥威,允罔功。

    其爾衆士,懋戒哉。

    ” 蔡沈曰:“仲康始即位,即命胤侯以掌六師。

    畔官則亂其所治之職,離次則舍其所居之位。

    天紀,即《洪範》所謂歲月日星辰曆數是也。

    又言火炎昆岡,不辨玉石之美惡而焚之,苟為天吏而有過逸之德,不擇人之善惡而戮之,其害有甚于猛火不辨玉石也。

    今我但誅首惡之魁而已,脅從之黨則罔治之,舊染污習之人亦皆赦而新之。

    威者嚴明之謂,愛者姑息之謂,記曰‘軍旅主威’,蓋軍法不可以不嚴,嚴明勝則信其事之必濟,姑息勝則信其功之無成。

    誓師之末而複嗟歎,以是深警之,欲其勉力戒懼而用命也。

    ” 臣按:蔡氏謂天子讨而不伐,諸侯罰而不讨。

    仲康之命胤侯,得天子讨罪之權;胤侯之征羲和,得諸侯敵忾之義。

    其辭直其義明,非若五霸摟諸侯以伐諸侯,其辭曲、其義迂也。

    臣竊以謂篇中所謂“火炎昆岡,玉石俱焚”,可以為萬世濫殺不分者之戒;“殲厥渠魁,脅從罔治”,可以為萬世誅惡宥善者之法;“威克厥愛,允濟;愛克厥威,允罔功”,可以為萬世行師姑息者之戒。

     《湯誓》:王曰(王曰者史臣追述之稱):“格(至也)爾衆,庶悉聽朕言。

    ”又曰:“爾尚輔予一人,緻天之罰,予其大赉(賜與也)汝。

    爾無不信,朕不食言(言已出而反吞之)。

    爾不從誓言,予則孥戮汝,罔有攸赦。

    ” 臣按:誓者臨衆發命,述其所以興師之辭,用之以作士氣、一人心,自禹征苗有誓之後,啟征有扈則有誓,胤侯征義和則有誓,至是湯之伐桀亦有誓焉。

    先儒謂禹之征苗也,曰“爾尚一乃心力,其克有勳”,至啟則曰“用命賞于祖,不用命戮于社,予則孥戮汝”,至湯又益以“朕不食言,罔有攸赦”,可以觀世變矣。

     《泰誓》:王曰(追稱之):“嗟,我友邦(親之也)冢君(尊之也)越(及也)我禦事(治事者)庶士(衆士也),明聽誓。

    予小子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