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二五
關燈
小
中
大
良策也。
” 臣按:唐、宋以茶易馬,多是交互市于境外之夷,我朝于四川置茶馬司一、陝西置茶馬司四,以茶易馬,設官掌之,蓋取之我羁縻之土民,非若前代出境外而與蕃戎交易也。
高宗時,廣西進出格馬,上曰:“此幾似代北所生,廣西亦有此馬,則馬之良者不必西北可知。
”上因論春秋列國不相通,所用之馬皆取于中國而已,申公巫臣使吳與其射禦教吳乘車,則是雖吳亦自有馬,今必于産馬之地而求之,則馬政不修故也。
臣按:宋南渡以後,凡中國宜馬之地皆為金有,然而張、韓、劉、嶽之出戰亦未聞其乏馬。
建炎末,廣西提舉峒丁李棫始請市戰馬赴行在。
紹興初,隸經略司。
三年,即邕州置司提舉,市羅殿、自杞、大理諸蠻。
其後又廢買馬司,以帥臣領其事。
然諸蕃本自無馬,蓋又市之南诏,南诏今大理國也。
洪邁曰:“國家買馬,南邊于邕管、西邊于岷黎,皆置使提督,歲所綱發者蓋逾萬匹。
使臣、将校遷秩轉資,沿道數十州,驿程券食、廄圉薪刍之費其數不赀,而江淮之間本非騎兵所能展奮。
因讀五代舊史,唐明宗問範延光内外馬數,對曰:‘三萬六千匹。
’帝歎曰:‘太祖在太原,騎軍不過七千;先皇自始至終,馬才及萬。
今有鐵馬如是而不能使九州混,一是吾養士練兵之不至也。
’延光對曰:‘國家養馬太多,計一騎士之費可贍步軍五人,三萬五千騎抵十五萬步軍,既無所施,虛耗國力。
’帝曰:‘誠如卿言,肥騎士而瘠吾民,民何負哉?’明宗出于蕃戎,猶能以愛民為念。
李克用父子以馬上立國制勝,然所畜止于此。
今蓋數倍之矣,尺寸之功不建,可不惜哉。
且明宗都洛陽,正臨中州,尚以騎士為無所施,今雖純用步卒,亦未為失計也。
” 臣按:古今馬政,漢人牧于民而用于官,唐人牧于官而給于民,至于宋朝始則牧之在官、後則蓄之于民,又其後則市之于戎狄。
惟我朝則兼用前代之制,在内地則散之于民,即宋人戶馬之令也;在邊地則牧之于官,即唐人監牧之制也;而于川陝又有茶馬之設,豈非宋人之市于夷者乎?請以今日國馬之政言之,在内有禦馬監掌天子十二閑之政,以供乘輿之用,凡立仗而駕辂者皆于是而畜之,其牧放之地則有鄭村等草場,其飼秣之卒則有騰骧等四衛。
國初都金陵,設太仆寺于滁州,其後定都于北,又設太仆寺于京師,凡兩淮及江南馬政則屬于南,其順天等府暨山東、河南馬政則屬于北。
其後又用言者,每府州若縣添設佐貳官一員專管馬政,在外設行太仆寺于山西、陝西、遼東凡三處,苑馬寺亦三處,陝西、甘肅各轄六監二十四苑,遼東僅一監二苑焉。
内地則民牧以給京師之用,外地則官牧以給邊方之用,又于四川、陝西立茶馬司五以茶易蕃戎之馬,亦用以為邊也。
本朝國馬之制大略如此,承平百年無大征伐,遇有征行随用随足,雖不至于大乏絕,然求其如前代之雲錦成群則未焉。
所謂官牧者,是蓋唐人之四十八監、宋人之十八監之遺制也,然唐宋行之于内地,而今日則用之于邊方焉。
其蕃育生息雖不能盡如國初之盛,然惟馬之用不足而已,而害未及于民,一旦按其已然之迹而振舉其廢弛之政,則祖宗之良法善政固在也。
乞命本兵柄大臣講求本朝故事及參究唐、宋之典,以濟今日之所不及,遣知馬政者勘實牧地,其有舊有而今為人所侵欺埋沒者鹹複其舊,或有山林原隰可以開墾以為牧地者開墾之,或附近州縣有空閑地可以增置監苑者增置之,士卒有逃亡者則為之勾補,廄膰有未備者則為之修葺,所畜之馬若牡多而牝少則為之添牝,孳生之牝其種有不良則為之求良,遊牝去特必順其時,騰放調養各有其法,俵散關換鹹定其規,皆一一講求其所以然之故與其所當然之則,立為一定之法,使之永遠遵守,歲時遣官巡視,有不如法者坐以牧放不如法之律,必慎擇其官而優寬士卒,必務臻實效而不為虛文,如此,則邊圉得馬之用矣。
若夫所謂民牧者,是蓋宋王安石新法之遺緒也,方宋神宗初行此法,文彥博極言其不可而不見聽,其後大為民害,神宗有見愧彥博之言而深知安石之誤,而亟罷之,是以在當時雖為民害猶未至于甚也,今日之弊,臣已詳之于前矣,而所以為之處置者亦已具于“制軍伍”之條之下焉。
然所處置者特議以行于畿甸五郡耳,萬一可以通行,請下兵部及兩太仆寺查算天下馬數,某布政司若幹、某府若幹、某州若幹、某縣若幹,及查各府州縣原先有無草場及沒官空閑田地并可以為草場、馬廄者,假如某縣舊額民若幹裡、戶若幹、丁若幹,某縣原額馬若幹匹、群長若幹人,既具其數,遣官親臨州縣勘實以聞,然後因其已然之法而立為救弊之政,必不失其原額,必不拂乎民情,務使官得其用而民無其害,然後行之。
請即一縣言之,其縣舊有裡五十、群長千人、馬千匹,今即就五十裡之中擇其鄉村相依附處,或十村、五村為一大廄,村落相去遠者或五六十家、七八十家為一小廄,每廄就其村居以有物力者一人為廄長,年老者一人為廄老,無力不能養馬者數人為廄卒,每廄各設馬房、倉囷及長槽、大镬,每歲春耕之候廄長遍谕馬戶,每領馬一匹者種稈禾若幹畝、料豆若幹畝,履畝驗之,有不種者聞官責罰,毋使失時,無
” 臣按:唐、宋以茶易馬,多是交互市于境外之夷,我朝于四川置茶馬司一、陝西置茶馬司四,以茶易馬,設官掌之,蓋取之我羁縻之土民,非若前代出境外而與蕃戎交易也。
高宗時,廣西進出格馬,上曰:“此幾似代北所生,廣西亦有此馬,則馬之良者不必西北可知。
”上因論春秋列國不相通,所用之馬皆取于中國而已,申公巫臣使吳與其射禦教吳乘車,則是雖吳亦自有馬,今必于産馬之地而求之,則馬政不修故也。
臣按:宋南渡以後,凡中國宜馬之地皆為金有,然而張、韓、劉、嶽之出戰亦未聞其乏馬。
建炎末,廣西提舉峒丁李棫始請市戰馬赴行在。
紹興初,隸經略司。
三年,即邕州置司提舉,市羅殿、自杞、大理諸蠻。
其後又廢買馬司,以帥臣領其事。
然諸蕃本自無馬,蓋又市之南诏,南诏今大理國也。
洪邁曰:“國家買馬,南邊于邕管、西邊于岷黎,皆置使提督,歲所綱發者蓋逾萬匹。
使臣、将校遷秩轉資,沿道數十州,驿程券食、廄圉薪刍之費其數不赀,而江淮之間本非騎兵所能展奮。
因讀五代舊史,唐明宗問範延光内外馬數,對曰:‘三萬六千匹。
’帝歎曰:‘太祖在太原,騎軍不過七千;先皇自始至終,馬才及萬。
今有鐵馬如是而不能使九州混,一是吾養士練兵之不至也。
’延光對曰:‘國家養馬太多,計一騎士之費可贍步軍五人,三萬五千騎抵十五萬步軍,既無所施,虛耗國力。
’帝曰:‘誠如卿言,肥騎士而瘠吾民,民何負哉?’明宗出于蕃戎,猶能以愛民為念。
李克用父子以馬上立國制勝,然所畜止于此。
今蓋數倍之矣,尺寸之功不建,可不惜哉。
且明宗都洛陽,正臨中州,尚以騎士為無所施,今雖純用步卒,亦未為失計也。
” 臣按:古今馬政,漢人牧于民而用于官,唐人牧于官而給于民,至于宋朝始則牧之在官、後則蓄之于民,又其後則市之于戎狄。
惟我朝則兼用前代之制,在内地則散之于民,即宋人戶馬之令也;在邊地則牧之于官,即唐人監牧之制也;而于川陝又有茶馬之設,豈非宋人之市于夷者乎?請以今日國馬之政言之,在内有禦馬監掌天子十二閑之政,以供乘輿之用,凡立仗而駕辂者皆于是而畜之,其牧放之地則有鄭村等草場,其飼秣之卒則有騰骧等四衛。
國初都金陵,設太仆寺于滁州,其後定都于北,又設太仆寺于京師,凡兩淮及江南馬政則屬于南,其順天等府暨山東、河南馬政則屬于北。
其後又用言者,每府州若縣添設佐貳官一員專管馬政,在外設行太仆寺于山西、陝西、遼東凡三處,苑馬寺亦三處,陝西、甘肅各轄六監二十四苑,遼東僅一監二苑焉。
内地則民牧以給京師之用,外地則官牧以給邊方之用,又于四川、陝西立茶馬司五以茶易蕃戎之馬,亦用以為邊也。
本朝國馬之制大略如此,承平百年無大征伐,遇有征行随用随足,雖不至于大乏絕,然求其如前代之雲錦成群則未焉。
所謂官牧者,是蓋唐人之四十八監、宋人之十八監之遺制也,然唐宋行之于内地,而今日則用之于邊方焉。
其蕃育生息雖不能盡如國初之盛,然惟馬之用不足而已,而害未及于民,一旦按其已然之迹而振舉其廢弛之政,則祖宗之良法善政固在也。
乞命本兵柄大臣講求本朝故事及參究唐、宋之典,以濟今日之所不及,遣知馬政者勘實牧地,其有舊有而今為人所侵欺埋沒者鹹複其舊,或有山林原隰可以開墾以為牧地者開墾之,或附近州縣有空閑地可以增置監苑者增置之,士卒有逃亡者則為之勾補,廄膰有未備者則為之修葺,所畜之馬若牡多而牝少則為之添牝,孳生之牝其種有不良則為之求良,遊牝去特必順其時,騰放調養各有其法,俵散關換鹹定其規,皆一一講求其所以然之故與其所當然之則,立為一定之法,使之永遠遵守,歲時遣官巡視,有不如法者坐以牧放不如法之律,必慎擇其官而優寬士卒,必務臻實效而不為虛文,如此,則邊圉得馬之用矣。
若夫所謂民牧者,是蓋宋王安石新法之遺緒也,方宋神宗初行此法,文彥博極言其不可而不見聽,其後大為民害,神宗有見愧彥博之言而深知安石之誤,而亟罷之,是以在當時雖為民害猶未至于甚也,今日之弊,臣已詳之于前矣,而所以為之處置者亦已具于“制軍伍”之條之下焉。
然所處置者特議以行于畿甸五郡耳,萬一可以通行,請下兵部及兩太仆寺查算天下馬數,某布政司若幹、某府若幹、某州若幹、某縣若幹,及查各府州縣原先有無草場及沒官空閑田地并可以為草場、馬廄者,假如某縣舊額民若幹裡、戶若幹、丁若幹,某縣原額馬若幹匹、群長若幹人,既具其數,遣官親臨州縣勘實以聞,然後因其已然之法而立為救弊之政,必不失其原額,必不拂乎民情,務使官得其用而民無其害,然後行之。
請即一縣言之,其縣舊有裡五十、群長千人、馬千匹,今即就五十裡之中擇其鄉村相依附處,或十村、五村為一大廄,村落相去遠者或五六十家、七八十家為一小廄,每廄就其村居以有物力者一人為廄長,年老者一人為廄老,無力不能養馬者數人為廄卒,每廄各設馬房、倉囷及長槽、大镬,每歲春耕之候廄長遍谕馬戶,每領馬一匹者種稈禾若幹畝、料豆若幹畝,履畝驗之,有不種者聞官責罰,毋使失時,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