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二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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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牧馬之政(下)
保甲養馬者,自熙甯五年始。
先是,中書省樞密院議其事于上前,文彥博、吳充言:“國馬宜不可阙,今法馬死者責償,恐非民願。
”王安石以為令下而京畿投牒者已千五百戶,決非出于驅迫,持論益堅。
帝诏開封府界保甲願牧馬者聽,仍以陝西所市馬選給之。
六年,曾布等承诏上其條約,凡五路義勇保甲願養馬者戶一匹,物力高願養二匹者聽,皆以監牧見馬給之,或官與其直令自市,毋或強與。
府界毋過三千匹,五路毋過五千匹。
襲逐道路外,乘越二百裡者有禁。
在府界者,免體量草二百五十束,加給以錢布;在五路者,歲免折變緣納錢。
三等以上,十戶為一保;四等以下,十戶為一社,以待病斃補償者。
保戶馬斃,保戶獨償之;社戶馬斃,社戶半償之。
歲一閱其肥瘠,禁苛留者。
凡十有四條,先從府界頒焉,五路委監司、經略司、州縣更度之,于是保甲養馬行于諸路矣。
馬端臨曰:“熙甯五年所行者戶馬也,元豐七年所行者保馬也,皆是以官馬責之于民,令其字養。
戶馬則是蠲其科賦,保馬則是蠲其征役。
” 臣按:此宋熙甯保馬之法,大類今日兩京畿、河南、山東編戶養馬之法,但宋人保甲養馬自願者聽及以官馬給之,且免其體量草束及折變緣納錢,今日則論丁養馬,丁及數者與之,不及數者足諸他戶,不問其願與否也,糧草、戶役、征輸如故。
況宋人所謂保甲者不供他役,今日則科賦征役非止一端,而又于郡邑正佐之外加設以官,裡社之外别立群長,民以一身而當二役,既為人而差,複為馬而役,既供刍糧以給公家之用,複備刍秣以為官馬之養,其害比宋為甚矣。
假令百姓竭力破産以飼養馬匹,官得其用,雖曰有損于民而實有益于官,今所養之馬既皆小弱羸瘠,有之若無,驅逐數十裡固已困憊矣,況用以出塞禦戎乎?是官民胥失之也。
夫養馬之令,生必報數、死必責償,一馬之斃未償而一馬又斃,前歲之生未俵而嗣歲又生,生者歲增而供給愈難,死者日繼而陪償無已,民何以為生乎?今日兩京畿、河南、山東之弊政莫此為甚,朝廷建國于北,借此數郡以為根本,而當無事之時首先困之而不為之拯恤,可乎?知治體憂深思遠者,所當為之轸念也。
伏惟聖明明見萬裡之外,仁同一視之中,況此根本重地,不出二三千裡之外者乎?萬乞留神聽察,則宗社生靈不勝大幸。
哲宗嗣位,議者争言保馬之不便,乃下诏以兩路保馬分配諸軍,餘數發赴太仆寺,不堪支配者斥還民戶。
元祐初,議興複廢監,于是诏陝西、河東相視所當置監,又下河北、陝西按行河、渭、并、晉之間牧田以聞,時已罷保甲、教騎兵而還戶馬于民,右司谏王岩叟言:“兵所恃在馬,而能蕃息者牧監也。
昔廢監之初,識者皆知十年之後天下當乏馬,已不待十年其弊已見,此甚非國之利也。
乞收還戶馬,複置監如故,監牧事委之轉運官而不專置使。
今郓州之東平,北京之大名、元城,衛州之淇水,相州之安陽,鞁州之廣平監以及于瀛、定之間栅塞草地疆畫具存,使臣牧卒大半猶在,稍加招集,措置可定,而人免納錢之害,國收牧馬之利,豈非計之得哉?” 臣按:古今牧馬之制,在官、在民二者而已,宋人始制牧監以牧馬,是牧之于官,至其中世改以為戶馬保甲馬之法,則是牧之于民也。
牧之于官雖不能無害而猶得馬之用,牧之于民非獨有害而又不得馬之用焉。
昔王安石行新法而為戶馬之制,文彥博言于神宗不見用,至元豐時其弊一如彥博所言,神宗乃歎曰:“朕于是有愧于文彥博矣。
”雖然,神宗雖知所愧而不能有所改,至哲宗乃罷之而複廢監,百姓如釋重負而出于水火之中。
今日養馬之政不幸馴緻于熙甯之弊,誠能如元祐之改轅易轍,則此數郡之民感戴聖恩如天矣。
嘉祐中,置買馬司于原渭州、德順軍而增為招市之令,後開熙河則更于熙河置買馬司而以秦州買馬司隸焉,又置熙河路買馬坊、六岷州通遠軍等場。
熙甯七年,诏知成都府秦延慶兼提舉戎黎州買馬以經度其事,未幾罷之。
元豐中,複命呂大防同成都府利州路轉運司經制邊郡之可市馬者。
林駉曰:“監牧之置,圉師以蓄之,校人以視之,秣飼以時,部轄有方,則以渥窪之種耳,否則貴市于夷狄而賤棄于中國,此李覺之所以慮也。
” 臣按:自唐以來,中國馬不足往往與戎狄互市,然多費财用而實無益于用。
宋南渡以後,失中原宜馬之地,而所資以為戰騎者求于西南夷,蓋有不得已焉者。
今世全得中原之地,凡西北高寒之所宜馬之地皆為吾所有,苟制置得宜、牧養有道、典掌得人,又何患乎無馬乎?患無其人耳。
神宗元豐四年,郭茂恂言:“承诏議專以茶市馬、以物帛市谷而并茶馬為一司,臣聞頃時以茶易馬兼用金帛亦聽其便,近歲事局既分,專用銀絹錢鈔,非蕃部所欲,且茶、馬二者事實相須,請如诏。
”奏可,仍诏以雅州名山茶為易馬用,至是蕃馬至者愈衆。
六年,買馬司複置,兼茶事。
七年,更诏以買馬隸經制熙河财用司,經制司罷乃複故。
自李杞建議始于提舉茶司兼買馬,其後二職分合不一。
林駉曰:“以摘山之利而易充廄之良,戎人得茶不能為我害,中國得馬足以為我利,亦濟用之
先是,中書省樞密院議其事于上前,文彥博、吳充言:“國馬宜不可阙,今法馬死者責償,恐非民願。
”王安石以為令下而京畿投牒者已千五百戶,決非出于驅迫,持論益堅。
帝诏開封府界保甲願牧馬者聽,仍以陝西所市馬選給之。
六年,曾布等承诏上其條約,凡五路義勇保甲願養馬者戶一匹,物力高願養二匹者聽,皆以監牧見馬給之,或官與其直令自市,毋或強與。
府界毋過三千匹,五路毋過五千匹。
襲逐道路外,乘越二百裡者有禁。
在府界者,免體量草二百五十束,加給以錢布;在五路者,歲免折變緣納錢。
三等以上,十戶為一保;四等以下,十戶為一社,以待病斃補償者。
保戶馬斃,保戶獨償之;社戶馬斃,社戶半償之。
歲一閱其肥瘠,禁苛留者。
凡十有四條,先從府界頒焉,五路委監司、經略司、州縣更度之,于是保甲養馬行于諸路矣。
馬端臨曰:“熙甯五年所行者戶馬也,元豐七年所行者保馬也,皆是以官馬責之于民,令其字養。
戶馬則是蠲其科賦,保馬則是蠲其征役。
” 臣按:此宋熙甯保馬之法,大類今日兩京畿、河南、山東編戶養馬之法,但宋人保甲養馬自願者聽及以官馬給之,且免其體量草束及折變緣納錢,今日則論丁養馬,丁及數者與之,不及數者足諸他戶,不問其願與否也,糧草、戶役、征輸如故。
況宋人所謂保甲者不供他役,今日則科賦征役非止一端,而又于郡邑正佐之外加設以官,裡社之外别立群長,民以一身而當二役,既為人而差,複為馬而役,既供刍糧以給公家之用,複備刍秣以為官馬之養,其害比宋為甚矣。
假令百姓竭力破産以飼養馬匹,官得其用,雖曰有損于民而實有益于官,今所養之馬既皆小弱羸瘠,有之若無,驅逐數十裡固已困憊矣,況用以出塞禦戎乎?是官民胥失之也。
夫養馬之令,生必報數、死必責償,一馬之斃未償而一馬又斃,前歲之生未俵而嗣歲又生,生者歲增而供給愈難,死者日繼而陪償無已,民何以為生乎?今日兩京畿、河南、山東之弊政莫此為甚,朝廷建國于北,借此數郡以為根本,而當無事之時首先困之而不為之拯恤,可乎?知治體憂深思遠者,所當為之轸念也。
伏惟聖明明見萬裡之外,仁同一視之中,況此根本重地,不出二三千裡之外者乎?萬乞留神聽察,則宗社生靈不勝大幸。
哲宗嗣位,議者争言保馬之不便,乃下诏以兩路保馬分配諸軍,餘數發赴太仆寺,不堪支配者斥還民戶。
元祐初,議興複廢監,于是诏陝西、河東相視所當置監,又下河北、陝西按行河、渭、并、晉之間牧田以聞,時已罷保甲、教騎兵而還戶馬于民,右司谏王岩叟言:“兵所恃在馬,而能蕃息者牧監也。
昔廢監之初,識者皆知十年之後天下當乏馬,已不待十年其弊已見,此甚非國之利也。
乞收還戶馬,複置監如故,監牧事委之轉運官而不專置使。
今郓州之東平,北京之大名、元城,衛州之淇水,相州之安陽,鞁州之廣平監以及于瀛、定之間栅塞草地疆畫具存,使臣牧卒大半猶在,稍加招集,措置可定,而人免納錢之害,國收牧馬之利,豈非計之得哉?” 臣按:古今牧馬之制,在官、在民二者而已,宋人始制牧監以牧馬,是牧之于官,至其中世改以為戶馬保甲馬之法,則是牧之于民也。
牧之于官雖不能無害而猶得馬之用,牧之于民非獨有害而又不得馬之用焉。
昔王安石行新法而為戶馬之制,文彥博言于神宗不見用,至元豐時其弊一如彥博所言,神宗乃歎曰:“朕于是有愧于文彥博矣。
”雖然,神宗雖知所愧而不能有所改,至哲宗乃罷之而複廢監,百姓如釋重負而出于水火之中。
今日養馬之政不幸馴緻于熙甯之弊,誠能如元祐之改轅易轍,則此數郡之民感戴聖恩如天矣。
嘉祐中,置買馬司于原渭州、德順軍而增為招市之令,後開熙河則更于熙河置買馬司而以秦州買馬司隸焉,又置熙河路買馬坊、六岷州通遠軍等場。
熙甯七年,诏知成都府秦延慶兼提舉戎黎州買馬以經度其事,未幾罷之。
元豐中,複命呂大防同成都府利州路轉運司經制邊郡之可市馬者。
林駉曰:“監牧之置,圉師以蓄之,校人以視之,秣飼以時,部轄有方,則以渥窪之種耳,否則貴市于夷狄而賤棄于中國,此李覺之所以慮也。
” 臣按:自唐以來,中國馬不足往往與戎狄互市,然多費财用而實無益于用。
宋南渡以後,失中原宜馬之地,而所資以為戰騎者求于西南夷,蓋有不得已焉者。
今世全得中原之地,凡西北高寒之所宜馬之地皆為吾所有,苟制置得宜、牧養有道、典掌得人,又何患乎無馬乎?患無其人耳。
神宗元豐四年,郭茂恂言:“承诏議專以茶市馬、以物帛市谷而并茶馬為一司,臣聞頃時以茶易馬兼用金帛亦聽其便,近歲事局既分,專用銀絹錢鈔,非蕃部所欲,且茶、馬二者事實相須,請如诏。
”奏可,仍诏以雅州名山茶為易馬用,至是蕃馬至者愈衆。
六年,買馬司複置,兼茶事。
七年,更诏以買馬隸經制熙河财用司,經制司罷乃複故。
自李杞建議始于提舉茶司兼買馬,其後二職分合不一。
林駉曰:“以摘山之利而易充廄之良,戎人得茶不能為我害,中國得馬足以為我利,亦濟用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