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二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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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取其形質必高而大,使所育者皆骐骥之種;馬之牡者取其腹幹必肥而張,使所駕者皆骠騎之良。
衛之馬,詩人詠其牝之;魯之馬,詩人頌其牡之芃。
意者,說于桑田者不分牝牡,舉牝最高者以見其餘之皆然,牧于野者特取其牡而牝不與焉,各随其毛色而分别之,以見其成群如此也。
雖然,牧馬者将以資軍馬之用,固必以牡為貴,然非其牝之良,則亦不能以緻其馬之強而盛也,衛詩之特言牝而不及牡,豈無意哉? 《周禮》:馬質(質,平也,主買馬平其價直)掌質馬,馬量三物(量其材質之高下而知其價),一曰戎馬(供武事馬)、二曰田馬(供田獵馬)、三曰驽馬(下材而供冗事者),皆有物賈(材有美惡,價有高下),綱惡馬(駕不馴者以索維之,禁其奔踶)。
凡受馬于有司者(謂校人之屬,受馬謂國事當用馬者),書其齒毛與其賈(書其年齒、毛色及價直),馬死則旬之内更(受馬在十日之内死者償之。
更,償也),旬之外入馬耳,以其物更(十日之外馬死者,割其馬耳入官,見其實死,就以其皮肉筋骨來償,不計價),其外否(十日之外則不償,雖皮肉不取)。
馬及行,則以任齊其行(若馬之行則以所任載之輕重、道裡之遠近别識之,以齊其勞逸而後行)。
若有馬訟則聽之(有争馬之訟則聽其曲直),禁原蠶者(原,再也。
一年不許兩次養蠶)。
鄭玄曰:“天文辰為馬,蠶書蠶為龍精,月值大火則浴其種,是蠶與馬同氣。
物莫能兩大,禁再蠶者為傷馬欤。
” 臣按:周人之馬買于民間,故立官以為馬質。
質之為言平也,專以質平馬之價直。
蓋馬之材質有高下、氣力有強弱、年齒有老壯、毛色有純駁,故其價直不無多少之異焉,而其用之大要有三,上焉者以供戎事之用,次焉者以供田獵之用,下焉者以供冗雜之用。
馬生于民間而用之于公,上不可以空取之也,不可以概取之也,空取之則民不複私畜矣,概取之則民不加刍秣矣,是以三代盛時其于馬也,于民常賦之外有餘畜者,則官以價直易之焉,養之閑廄之中以備不時之用,卒有國事,民之無馬者則于是領給焉。
其給之也,必書其馬之年齒、毛色與原所買之價,使民受之者有定色則不敢以驽易良、有常齒則不敢以老易壯、有原價則不敢以賤易貴。
所受馬在十日内死者則責其陪償,受之未久;在十日外死者,惟取其皮耳,恐其詐僞也;在十日之外死者,則予之民而官不取矣。
後世兵民既分,馬養之民而收之于官,然後散之于軍,官府無複有質買之政,而馬之死者一切責軍之償,在官者未必實得馬之用,而軍民俱受其弊矣。
近時馬政亦有科錢買馬之令,然所得者未必良,而給之于軍,遇有倒死陪償如故,而西北之邊苦之尤甚,至有鬻子女而不能償者。
籲,可歎也已。
臣請自今以後朝廷酌為中制,定為馬價,馬之價公私交易皆不許過二十缗,違者馬與價俱入官,牙行之人坐以違制罪。
說者若謂物之不齊物之情,大屦小屦同價,孰肯為其大者?臣竊謂天生之物與人為之物不同,馬之良乃天所生,人力不與焉,官府既為定價,則民間有馬者不過求多直而皆市之官矣,惟其市之官所得有限,他市則可多得,以此官之所易者未必得良也。
若夫馬之倒死,不責之償則彼蔑視其馬而死者愈多,若責之償則士卒貧窘何由得錢?臣愚以為,待其死而責其償,不若先其生而為之備,凡有受馬者請如周制,書其年齒、毛色及其原價,而又量其材質之高下、肥瘠并書之冊,其馬有死者,誠瘠且老則不責其償,若其馬實壯肥而齒未老,馴緻瘦損而死者,則責其同伍者合力償之,同伍有先首及其督責之實狀則免其人,而惟責償所受者,與夫其馬因公事而死、及其人本善調息而馬忽然不意暴死者皆不在償數,此外又立為馬病及瘦損豫告醫治之法,其馬實病而死非由人緻,醫證明白亦不償。
校人(馬官之長)掌王馬之政(謂差擇乘養之數),辨六馬之屬,種馬一物、戎馬一物、齊馬一物、道馬一物、田馬一物、驽馬一物。
凡頒良馬而養乘之,乘馬(四匹曰乘)一師四圉(養馬曰圉);三乘為皂(馬十二匹),皂一趣馬(下士一人主之);三皂為系(馬三十六匹),系一馭夫(中士一人主之);六系為廄(馬二百十六匹),廄一仆夫(上士一人主之);六廄成校(六馬各一廄,共成一校,馬千二百九十六匹),校有左右(一校分左右)。
驽馬三良馬之數(六馬其五皆良,惟驽馬物獨三倍良馬之數也)。
鄭玄曰:“校人者,馬官之長。
校之為言校也,主馬者必仍校視之。
” 吳澂曰:“良馬,謂五路之馬皆良善者也。
六廄成校,六馬各一廄,共成一校,校有左右,則良馬一種者四百三十二匹,五種合二千一百六十匹,然後王馬大備也。
” 臣按:校人之職,鄭氏解校為比校之校,或者又謂用木相交為圈檻以制禽獸之出入謂之校,因謂主馬者為校人。
觀校人所掌者,始于乘積而為皂、為系、為廄,而成于校,或者之解未必非也。
六馬之屬,注謂“玉路駕種馬,戎路駕戎馬,金路駕齊馬,象路駕道馬,田路駕田馬,驽馬給宮中之役”,臣竊以為不然。
謹考馬質量馬三物,一曰戎馬即此戎馬也,二曰田馬即此田馬也,三曰驽馬即此驽馬也,其所謂齊馬者以駕齊車者也,齊車雲者先儒以為王自整齊之車,所謂道馬者以駕道車者也,道車雲者先儒以為王行道德之車,意者,馬之足力齊者則擇以為一類而謂之齊、馬之範驅馳者則擇以為一類而謂之道欤?且校人掌王馬之政,辨六馬之屬,六者之馬皆謂之物,先儒謂其毛其足其力皆所謂物也,辨其物使之皆以類而相從,可為育種者為一類、可供戎事者為一類、毛足齊一者為一類、善于馳走者為一類、可供田獵者為一類、材下而供雜役者為一類,校人用其材質高下毛色純駁辨之各為一類而共有六類焉,況所掌者王馬之政,謂之政則非但分類以駕車一事可知也。
六馬之用以種馬為先,後世乘輿惟牡是用,漢人乘牝者為世所擯,況以駕天子之辂乎?鄭氏解種馬謂馬之上善似母者,賈公彥謂馬亦有似父者,主母而言也,臣竊以謂古人質樸,所謂種馬者安知非謂牝哉?吳澂謂馬之至良可為種者,丘葵亦謂馬之善育者,所謂為種、善育,非牝而何?夫用以乘惟取其質之良、色之純而力足以任者爾,又何牝牡之拘哉?蓋馬之性牡者多有不馴,而牝則多馴焉,故用之以駕天子之辂,慮其或有奔踶而緻傾轶耳。
後世馬惟用牡,所以駕乘而征戰者未嘗用牝,而其所謂牡者又往往去其勢而絕其生道,馬之所以不藩碩者,坐此故也。
盍觀衛詩所謂“騋牝三千”,言牝不言牡可見矣。
臣請今日除戰馬外,凡公私所乘之馬皆許以牝,有牡者官以價售之以為内廄及官府營伍邊方之用,如此,則習以成風,人皆仿效,非惟官得其用而私亦得其利,而國家馬緻修舉,生息日多,武備日盛,而中原之民不受保馬之害矣。
天子十有二閑,馬六種;邦國六閑,馬四種;家四閑,馬二種。
凡馬,特(牡馬)居四之一。
鄭玄曰:“此降殺之差也。
凡馬,每廄一閑,諸侯有齊馬、道馬、田馬,大夫有田馬各一閑,其弩馬則皆分為三焉。
” 賈公彥曰:“天子十二閑,分為左右,每馬各分為兩廄;諸侯與大夫每馬直一廄,不分左右。
” 吳澂曰:“閑猶闌也,以木距門防馬者也。
六廄成校,校有左右,故十二閑也。
特居四之一,特,牡馬也,三牝一牡,欲其生之衆也。
” 臣按:成周之世,其馬之牧于官者牝牡皆具,而牡居四之一,則是馬百匹而有七十五匹之牝矣。
後世在官之馬惟有牡而無牝,而民間所畜者雖有牝然亦牡多而牝少,孳牧所以不蕃而馬政所以不舉、武備所以不修者,坐此故也。
譬則人焉,惟育男而不育女,而欲戶口蕃息,難矣。
臣願朝廷複古昔王馬之政,特敕有司修舉廢典,凡馬之在官、在民者皆必牝多于牡,則刍豆不徒費而國馬日以
衛之馬,詩人詠其牝之;魯之馬,詩人頌其牡之芃。
意者,說于桑田者不分牝牡,舉牝最高者以見其餘之皆然,牧于野者特取其牡而牝不與焉,各随其毛色而分别之,以見其成群如此也。
雖然,牧馬者将以資軍馬之用,固必以牡為貴,然非其牝之良,則亦不能以緻其馬之強而盛也,衛詩之特言牝而不及牡,豈無意哉? 《周禮》:馬質(質,平也,主買馬平其價直)掌質馬,馬量三物(量其材質之高下而知其價),一曰戎馬(供武事馬)、二曰田馬(供田獵馬)、三曰驽馬(下材而供冗事者),皆有物賈(材有美惡,價有高下),綱惡馬(駕不馴者以索維之,禁其奔踶)。
凡受馬于有司者(謂校人之屬,受馬謂國事當用馬者),書其齒毛與其賈(書其年齒、毛色及價直),馬死則旬之内更(受馬在十日之内死者償之。
更,償也),旬之外入馬耳,以其物更(十日之外馬死者,割其馬耳入官,見其實死,就以其皮肉筋骨來償,不計價),其外否(十日之外則不償,雖皮肉不取)。
馬及行,則以任齊其行(若馬之行則以所任載之輕重、道裡之遠近别識之,以齊其勞逸而後行)。
若有馬訟則聽之(有争馬之訟則聽其曲直),禁原蠶者(原,再也。
一年不許兩次養蠶)。
鄭玄曰:“天文辰為馬,蠶書蠶為龍精,月值大火則浴其種,是蠶與馬同氣。
物莫能兩大,禁再蠶者為傷馬欤。
” 臣按:周人之馬買于民間,故立官以為馬質。
質之為言平也,專以質平馬之價直。
蓋馬之材質有高下、氣力有強弱、年齒有老壯、毛色有純駁,故其價直不無多少之異焉,而其用之大要有三,上焉者以供戎事之用,次焉者以供田獵之用,下焉者以供冗雜之用。
馬生于民間而用之于公,上不可以空取之也,不可以概取之也,空取之則民不複私畜矣,概取之則民不加刍秣矣,是以三代盛時其于馬也,于民常賦之外有餘畜者,則官以價直易之焉,養之閑廄之中以備不時之用,卒有國事,民之無馬者則于是領給焉。
其給之也,必書其馬之年齒、毛色與原所買之價,使民受之者有定色則不敢以驽易良、有常齒則不敢以老易壯、有原價則不敢以賤易貴。
所受馬在十日内死者則責其陪償,受之未久;在十日外死者,惟取其皮耳,恐其詐僞也;在十日之外死者,則予之民而官不取矣。
後世兵民既分,馬養之民而收之于官,然後散之于軍,官府無複有質買之政,而馬之死者一切責軍之償,在官者未必實得馬之用,而軍民俱受其弊矣。
近時馬政亦有科錢買馬之令,然所得者未必良,而給之于軍,遇有倒死陪償如故,而西北之邊苦之尤甚,至有鬻子女而不能償者。
籲,可歎也已。
臣請自今以後朝廷酌為中制,定為馬價,馬之價公私交易皆不許過二十缗,違者馬與價俱入官,牙行之人坐以違制罪。
說者若謂物之不齊物之情,大屦小屦同價,孰肯為其大者?臣竊謂天生之物與人為之物不同,馬之良乃天所生,人力不與焉,官府既為定價,則民間有馬者不過求多直而皆市之官矣,惟其市之官所得有限,他市則可多得,以此官之所易者未必得良也。
若夫馬之倒死,不責之償則彼蔑視其馬而死者愈多,若責之償則士卒貧窘何由得錢?臣愚以為,待其死而責其償,不若先其生而為之備,凡有受馬者請如周制,書其年齒、毛色及其原價,而又量其材質之高下、肥瘠并書之冊,其馬有死者,誠瘠且老則不責其償,若其馬實壯肥而齒未老,馴緻瘦損而死者,則責其同伍者合力償之,同伍有先首及其督責之實狀則免其人,而惟責償所受者,與夫其馬因公事而死、及其人本善調息而馬忽然不意暴死者皆不在償數,此外又立為馬病及瘦損豫告醫治之法,其馬實病而死非由人緻,醫證明白亦不償。
校人(馬官之長)掌王馬之政(謂差擇乘養之數),辨六馬之屬,種馬一物、戎馬一物、齊馬一物、道馬一物、田馬一物、驽馬一物。
凡頒良馬而養乘之,乘馬(四匹曰乘)一師四圉(養馬曰圉);三乘為皂(馬十二匹),皂一趣馬(下士一人主之);三皂為系(馬三十六匹),系一馭夫(中士一人主之);六系為廄(馬二百十六匹),廄一仆夫(上士一人主之);六廄成校(六馬各一廄,共成一校,馬千二百九十六匹),校有左右(一校分左右)。
驽馬三良馬之數(六馬其五皆良,惟驽馬物獨三倍良馬之數也)。
鄭玄曰:“校人者,馬官之長。
校之為言校也,主馬者必仍校視之。
” 吳澂曰:“良馬,謂五路之馬皆良善者也。
六廄成校,六馬各一廄,共成一校,校有左右,則良馬一種者四百三十二匹,五種合二千一百六十匹,然後王馬大備也。
” 臣按:校人之職,鄭氏解校為比校之校,或者又謂用木相交為圈檻以制禽獸之出入謂之校,因謂主馬者為校人。
觀校人所掌者,始于乘積而為皂、為系、為廄,而成于校,或者之解未必非也。
六馬之屬,注謂“玉路駕種馬,戎路駕戎馬,金路駕齊馬,象路駕道馬,田路駕田馬,驽馬給宮中之役”,臣竊以為不然。
謹考馬質量馬三物,一曰戎馬即此戎馬也,二曰田馬即此田馬也,三曰驽馬即此驽馬也,其所謂齊馬者以駕齊車者也,齊車雲者先儒以為王自整齊之車,所謂道馬者以駕道車者也,道車雲者先儒以為王行道德之車,意者,馬之足力齊者則擇以為一類而謂之齊、馬之範驅馳者則擇以為一類而謂之道欤?且校人掌王馬之政,辨六馬之屬,六者之馬皆謂之物,先儒謂其毛其足其力皆所謂物也,辨其物使之皆以類而相從,可為育種者為一類、可供戎事者為一類、毛足齊一者為一類、善于馳走者為一類、可供田獵者為一類、材下而供雜役者為一類,校人用其材質高下毛色純駁辨之各為一類而共有六類焉,況所掌者王馬之政,謂之政則非但分類以駕車一事可知也。
六馬之用以種馬為先,後世乘輿惟牡是用,漢人乘牝者為世所擯,況以駕天子之辂乎?鄭氏解種馬謂馬之上善似母者,賈公彥謂馬亦有似父者,主母而言也,臣竊以謂古人質樸,所謂種馬者安知非謂牝哉?吳澂謂馬之至良可為種者,丘葵亦謂馬之善育者,所謂為種、善育,非牝而何?夫用以乘惟取其質之良、色之純而力足以任者爾,又何牝牡之拘哉?蓋馬之性牡者多有不馴,而牝則多馴焉,故用之以駕天子之辂,慮其或有奔踶而緻傾轶耳。
後世馬惟用牡,所以駕乘而征戰者未嘗用牝,而其所謂牡者又往往去其勢而絕其生道,馬之所以不藩碩者,坐此故也。
盍觀衛詩所謂“騋牝三千”,言牝不言牡可見矣。
臣請今日除戰馬外,凡公私所乘之馬皆許以牝,有牡者官以價售之以為内廄及官府營伍邊方之用,如此,則習以成風,人皆仿效,非惟官得其用而私亦得其利,而國家馬緻修舉,生息日多,武備日盛,而中原之民不受保馬之害矣。
天子十有二閑,馬六種;邦國六閑,馬四種;家四閑,馬二種。
凡馬,特(牡馬)居四之一。
鄭玄曰:“此降殺之差也。
凡馬,每廄一閑,諸侯有齊馬、道馬、田馬,大夫有田馬各一閑,其弩馬則皆分為三焉。
” 賈公彥曰:“天子十二閑,分為左右,每馬各分為兩廄;諸侯與大夫每馬直一廄,不分左右。
” 吳澂曰:“閑猶闌也,以木距門防馬者也。
六廄成校,校有左右,故十二閑也。
特居四之一,特,牡馬也,三牝一牡,欲其生之衆也。
” 臣按:成周之世,其馬之牧于官者牝牡皆具,而牡居四之一,則是馬百匹而有七十五匹之牝矣。
後世在官之馬惟有牡而無牝,而民間所畜者雖有牝然亦牡多而牝少,孳牧所以不蕃而馬政所以不舉、武備所以不修者,坐此故也。
譬則人焉,惟育男而不育女,而欲戶口蕃息,難矣。
臣願朝廷複古昔王馬之政,特敕有司修舉廢典,凡馬之在官、在民者皆必牝多于牡,則刍豆不徒費而國馬日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