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二○
關燈
小
中
大
祖禹言於哲宗曰:“祖宗制兵之法,天下之兵本于樞密,有發兵之權而無握兵之重,京師之兵總于将帥,有握兵之重而無發兵之權,上下相維,不可專制,此所以無兵變也。
” 臣按:我朝革去樞密院,設五軍都督府分掌軍旅,則兵權散主而無自專之患,而凡宋元以來樞密之任一歸于兵部焉,所謂上下相維,文武相制,處置之善,行之萬世而無弊者也。
以上本兵之柄 ▲器械之利(上) 《易系辭》:弦木為弧,剡木為矢,弧矢之利以威天下,蓋取諸《睽》。
朱熹曰:“睽乖然後威以服之。
” 吳澂曰:“弧,木弓也。
兵器不一,弓矢所及者遠,為長兵。
威天下者,示有儆備而使之畏也。
” 臣按:人君為治所以威天下者武也,而武之為用以器為威,而其所以為器不一也,《易》之制器尚象而獨以威天下之器而歸之弧矢之利,何哉?蓋男子生而有懸弧之義,射者男子之所有事也,防微威遠之具莫先焉。
且兵戎之器所及者不過丈尺之間,惟弓矢則有百步之威,鋒不待交而威已先至,折其勢于未至,挫其銳于尚遠,兵戎之利誠莫有先之者也。
竊惟今日隊伍之制以長短兵相夾持以為威,蓋我朝戰勝中國而得天下,其法利于守而不利于戰,可以戰中國而不可戰夷狄,是何也?短兵無長用、長兵無短用故也。
臣愚以為,凡今日隊伍之法,宜如科舉取士式,每軍各執一器,如士之專一經而各經皆兼習四書,其槍刀之類乃其本經,弓矢則其四書也。
孟子曰“其至爾力也,其中非爾力也”,中非力而能,乃由巧所緻,巧者得于心而應之于手,是蓋可學而能也。
學斯巧,巧斯中,一人學射教成十人,十人教百人,百人教千人,千人教萬人,則是全隊之中無非善射之士,敵在遠則用弓矢之利,敵在近則用刀槍之鋒,國家有十萬善射之兵,内可以制盜賊、外可以制夷狄,禍亂不作而國勢尊矣。
《說卦》:離為火,為甲胄,為戈兵。
張栻曰:“甲胄外堅所以象離之畫,戈兵上銳所以象離之性。
” 臣按:天下之物無一而不本于陰陽者,甲胄、戈兵雖曰戰陳之用,然皆有所本焉。
戰陳之用甲胄服于身,惟恐人之傷己,戈兵施于人,惟恐己之不傷人,其用雖有仁暴之殊,而皆取象于離明之火也。
先儒謂離有甲胃戈兵之象,而《周官》司馬之職列于夏官,夏者離之時也。
《書禹貢》:荊州,厥貢杶、幹、栝、柏、砺、砥、砮、丹惟箘簵飗、楛。
蔡沈曰:“杶木似樗而可為弓幹。
砮者,中矢镞之用。
箘簵,竹名;楛,木名,皆可以為矢。
” 臣按:《魯語》“肅慎貢楛矢、石砮”,注:“砮,镞也。
蓋肅慎氏之矢以楛木為笴、以石為镞也。
”由是以觀,則木亦可以為笴,不但竹也;石亦可以為镞,不但鐵也。
《說命》曰:惟甲胄起戎。
朱熹曰:“甲胄本所以禦戎,而出謀不當則反足以起戎。
”蔡沈曰:“甲胄所以衛身也,輕動則有起戎之憂。
” 臣按:五兵皆傷人之器也,惟甲胄乃衛人之服焉,孟子曰“函人惟恐傷人”,則是甲胄之用在人為仁欤。
《費誓》曰:鄯(縫完也)乃甲胄,敽(系之也)乃幹(盾也),無敢不吊(音的,精至也)。
備(具也)乃弓矢,鍛(淬也)乃戈矛,砺(磨也)乃鋒刃,無敢不善。
孔穎達曰:“少康子杼作甲。
兜鍪,首铠也,經典皆言甲胄,秦漢以來始有铠。
兜鍪之文古作甲,用皮,秦漢以來用鐵,铠鍪字皆從金,蓋用鐵為之也。
謂穿徹之,甲繩有斷絕,當使理穿治之。
楯紛如绶而小,系紛于楯以為飾。
每弓百矢,弓十矢千,使其數備足。
五十矢為束,臨戰則用五十矢為束。
凡金為兵器,皆須鍛砺,有刃之兵非但戈矛,其文互相通也。
” 蔡沈曰:“甲胄所以衛身,弓矢、戈矛所以克敵。
先自衛而後攻人,亦其序也。
”《周禮天官》:玉府掌王之兵器,凡王之獻兵器受而藏之。
朱申曰:“兵則兌之戈、和之弓之類。
” 内府掌受良兵良器以待邦之大用,凡四方之币(謂諸侯所贽)獻(謂諸侯貢物)之兵器入焉。
臣按:此天官玉府既掌王之兵器,内府又受良兵兵器入焉,則是兵器之府備于天官矣,而秋官又曰入其金錫于為兵器之府,蓋玉府、内府所藏兵器之府也,職金入金錫于槁人,為兵器之府也。
謂之為者,制作之謂也。
《夏官》:司甲下大夫二人、中士八人、府四人、史八人、胥八人、徒八十人。
鄭玄曰:“甲,金之铠也。
” 臣按:先儒謂《書》之《費誓》言“谷乃甲胄敽乃幹,無敢不吊”,而後言“備乃弓矢,鍛乃戈矛,砺乃鋒刃,無敢不善”,蓋甲胄與幹所以自保,弓矢與矛所以讨敵,先自保而後讨敵,故《周官》之序先司甲而後言兵也。
司兵掌五兵、五盾,各辨其物、與其等以待軍事。
及授兵,從司馬之法以頒之,及其受兵輸亦如之,及其用兵亦如之。
祭祀授舞者兵,大喪五兵,軍事建車之五兵,會同亦如之。
吳澂曰:“五兵者,戈、殳、戟、酋矛、夷矛也;五盾者,幹橹之屬有五等。
辨其物則其用各有所宜,辨其等則其制有長短、大小也。
兵輸謂師旋而納兵器也,用兵謂出給衛守也。
祭祀授兵,授以朱幹玉戚也。
五兵,謂陳明器之五兵。
車之五兵即前之五兵也,若步卒之五兵則無夷矛而有弓矢。
” 呂祖謙曰:“古者藏兵于廟,大夫家不藏甲,凡用兵必取之廟,歸而飲至,以見不敢輕舉之意,如用命賞于祖、不用命戮于社亦此意,如鄭莊公将伐許授兵于大宮、魯公治兵、楚武王授師孑之類,此見春秋之初其制尚存。
” 臣按:辨其物者,常利其器以待用也;與其等者,常類其聚以待授也。
司戈盾(官名)掌戈盾之物而頒之。
鄭玄曰:“戈今之句孑戟也。
” 王昭禹曰:“掌戈盾之物而頒之,謂祭祀、軍旅、會同之時頒之以給用也。
” 臣按:古者甸出革車一乘,凡甲、戈、盾、弓矢與夫旗物、鼓铎之屬悉備焉,鄉遂之官以時簡其兵器,及有調發則各具之而行,官府不與知也。
司兵、司戈盾、司弓矢所掌授兵器非授之民也,授之卿、大夫從軍旅、會同者也,故司兵曰及其兵亦如之,是卿、大夫畢事則歸之也,若民兵則自藏之民間耳。
秦人銷鋒镝,元人禁漢人持弓矢,其與周人藏兵于農,意大不侔矣。
司弓矢掌六弓、四弩、八矢之法,辨其名物而掌其守藏、與其出入。
中春獻弓弩,中秋獻矢。
朱申曰:“六弓,謂王弓、弧弓、夾弓、庾弓、唐弓、大弓也。
四弩,謂夾、庾、唐、大也。
八矢,謂枉矢、絜矢、殺矢、鍭矢、矰矢、茀矢、恒矢、庳矢也。
法,謂曲直、長短之數也。
名以命之,物以色之,守之則有人,藏之則有府,出則頒之,入則授之。
{服},盛矢器也,以獸皮為之。
弓弩成之于陽氣方和之時,故仲春獻之;矢與{服}成之于陰氣将堅之時,故仲秋獻之。
” 臣按:先儒謂中春陽氣方和之時,故獻弓弩;中秋陰氣方堅之時,故獻矢祇。
蓋四時有明法,萬物有成理,先王以道制器,不違乎時之序、物之理,與造化同其功矣。
是以器之成也既完且美,而天下之利用于是乎出矣。
槁人掌受财于職金以赍其工,弓六物為
” 臣按:我朝革去樞密院,設五軍都督府分掌軍旅,則兵權散主而無自專之患,而凡宋元以來樞密之任一歸于兵部焉,所謂上下相維,文武相制,處置之善,行之萬世而無弊者也。
以上本兵之柄 ▲器械之利(上) 《易系辭》:弦木為弧,剡木為矢,弧矢之利以威天下,蓋取諸《睽》。
朱熹曰:“睽乖然後威以服之。
” 吳澂曰:“弧,木弓也。
兵器不一,弓矢所及者遠,為長兵。
威天下者,示有儆備而使之畏也。
” 臣按:人君為治所以威天下者武也,而武之為用以器為威,而其所以為器不一也,《易》之制器尚象而獨以威天下之器而歸之弧矢之利,何哉?蓋男子生而有懸弧之義,射者男子之所有事也,防微威遠之具莫先焉。
且兵戎之器所及者不過丈尺之間,惟弓矢則有百步之威,鋒不待交而威已先至,折其勢于未至,挫其銳于尚遠,兵戎之利誠莫有先之者也。
竊惟今日隊伍之制以長短兵相夾持以為威,蓋我朝戰勝中國而得天下,其法利于守而不利于戰,可以戰中國而不可戰夷狄,是何也?短兵無長用、長兵無短用故也。
臣愚以為,凡今日隊伍之法,宜如科舉取士式,每軍各執一器,如士之專一經而各經皆兼習四書,其槍刀之類乃其本經,弓矢則其四書也。
孟子曰“其至爾力也,其中非爾力也”,中非力而能,乃由巧所緻,巧者得于心而應之于手,是蓋可學而能也。
學斯巧,巧斯中,一人學射教成十人,十人教百人,百人教千人,千人教萬人,則是全隊之中無非善射之士,敵在遠則用弓矢之利,敵在近則用刀槍之鋒,國家有十萬善射之兵,内可以制盜賊、外可以制夷狄,禍亂不作而國勢尊矣。
《說卦》:離為火,為甲胄,為戈兵。
張栻曰:“甲胄外堅所以象離之畫,戈兵上銳所以象離之性。
” 臣按:天下之物無一而不本于陰陽者,甲胄、戈兵雖曰戰陳之用,然皆有所本焉。
戰陳之用甲胄服于身,惟恐人之傷己,戈兵施于人,惟恐己之不傷人,其用雖有仁暴之殊,而皆取象于離明之火也。
先儒謂離有甲胃戈兵之象,而《周官》司馬之職列于夏官,夏者離之時也。
《書禹貢》:荊州,厥貢杶、幹、栝、柏、砺、砥、砮、丹惟箘簵飗、楛。
蔡沈曰:“杶木似樗而可為弓幹。
砮者,中矢镞之用。
箘簵,竹名;楛,木名,皆可以為矢。
” 臣按:《魯語》“肅慎貢楛矢、石砮”,注:“砮,镞也。
蓋肅慎氏之矢以楛木為笴、以石為镞也。
”由是以觀,則木亦可以為笴,不但竹也;石亦可以為镞,不但鐵也。
《說命》曰:惟甲胄起戎。
朱熹曰:“甲胄本所以禦戎,而出謀不當則反足以起戎。
”蔡沈曰:“甲胄所以衛身也,輕動則有起戎之憂。
” 臣按:五兵皆傷人之器也,惟甲胄乃衛人之服焉,孟子曰“函人惟恐傷人”,則是甲胄之用在人為仁欤。
《費誓》曰:鄯(縫完也)乃甲胄,敽(系之也)乃幹(盾也),無敢不吊(音的,精至也)。
備(具也)乃弓矢,鍛(淬也)乃戈矛,砺(磨也)乃鋒刃,無敢不善。
孔穎達曰:“少康子杼作甲。
兜鍪,首铠也,經典皆言甲胄,秦漢以來始有铠。
兜鍪之文古作甲,用皮,秦漢以來用鐵,铠鍪字皆從金,蓋用鐵為之也。
謂穿徹之,甲繩有斷絕,當使理穿治之。
楯紛如绶而小,系紛于楯以為飾。
每弓百矢,弓十矢千,使其數備足。
五十矢為束,臨戰則用五十矢為束。
凡金為兵器,皆須鍛砺,有刃之兵非但戈矛,其文互相通也。
” 蔡沈曰:“甲胄所以衛身,弓矢、戈矛所以克敵。
先自衛而後攻人,亦其序也。
”《周禮天官》:玉府掌王之兵器,凡王之獻兵器受而藏之。
朱申曰:“兵則兌之戈、和之弓之類。
” 内府掌受良兵良器以待邦之大用,凡四方之币(謂諸侯所贽)獻(謂諸侯貢物)之兵器入焉。
臣按:此天官玉府既掌王之兵器,内府又受良兵兵器入焉,則是兵器之府備于天官矣,而秋官又曰入其金錫于為兵器之府,蓋玉府、内府所藏兵器之府也,職金入金錫于槁人,為兵器之府也。
謂之為者,制作之謂也。
《夏官》:司甲下大夫二人、中士八人、府四人、史八人、胥八人、徒八十人。
鄭玄曰:“甲,金之铠也。
” 臣按:先儒謂《書》之《費誓》言“谷乃甲胄敽乃幹,無敢不吊”,而後言“備乃弓矢,鍛乃戈矛,砺乃鋒刃,無敢不善”,蓋甲胄與幹所以自保,弓矢與矛所以讨敵,先自保而後讨敵,故《周官》之序先司甲而後言兵也。
司兵掌五兵、五盾,各辨其物、與其等以待軍事。
及授兵,從司馬之法以頒之,及其受兵輸亦如之,及其用兵亦如之。
祭祀授舞者兵,大喪五兵,軍事建車之五兵,會同亦如之。
吳澂曰:“五兵者,戈、殳、戟、酋矛、夷矛也;五盾者,幹橹之屬有五等。
辨其物則其用各有所宜,辨其等則其制有長短、大小也。
兵輸謂師旋而納兵器也,用兵謂出給衛守也。
祭祀授兵,授以朱幹玉戚也。
五兵,謂陳明器之五兵。
車之五兵即前之五兵也,若步卒之五兵則無夷矛而有弓矢。
” 呂祖謙曰:“古者藏兵于廟,大夫家不藏甲,凡用兵必取之廟,歸而飲至,以見不敢輕舉之意,如用命賞于祖、不用命戮于社亦此意,如鄭莊公将伐許授兵于大宮、魯公治兵、楚武王授師孑之類,此見春秋之初其制尚存。
” 臣按:辨其物者,常利其器以待用也;與其等者,常類其聚以待授也。
司戈盾(官名)掌戈盾之物而頒之。
鄭玄曰:“戈今之句孑戟也。
” 王昭禹曰:“掌戈盾之物而頒之,謂祭祀、軍旅、會同之時頒之以給用也。
” 臣按:古者甸出革車一乘,凡甲、戈、盾、弓矢與夫旗物、鼓铎之屬悉備焉,鄉遂之官以時簡其兵器,及有調發則各具之而行,官府不與知也。
司兵、司戈盾、司弓矢所掌授兵器非授之民也,授之卿、大夫從軍旅、會同者也,故司兵曰及其兵亦如之,是卿、大夫畢事則歸之也,若民兵則自藏之民間耳。
秦人銷鋒镝,元人禁漢人持弓矢,其與周人藏兵于農,意大不侔矣。
司弓矢掌六弓、四弩、八矢之法,辨其名物而掌其守藏、與其出入。
中春獻弓弩,中秋獻矢。
朱申曰:“六弓,謂王弓、弧弓、夾弓、庾弓、唐弓、大弓也。
四弩,謂夾、庾、唐、大也。
八矢,謂枉矢、絜矢、殺矢、鍭矢、矰矢、茀矢、恒矢、庳矢也。
法,謂曲直、長短之數也。
名以命之,物以色之,守之則有人,藏之則有府,出則頒之,入則授之。
{服},盛矢器也,以獸皮為之。
弓弩成之于陽氣方和之時,故仲春獻之;矢與{服}成之于陰氣将堅之時,故仲秋獻之。
” 臣按:先儒謂中春陽氣方和之時,故獻弓弩;中秋陰氣方堅之時,故獻矢祇。
蓋四時有明法,萬物有成理,先王以道制器,不違乎時之序、物之理,與造化同其功矣。
是以器之成也既完且美,而天下之利用于是乎出矣。
槁人掌受财于職金以赍其工,弓六物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