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二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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起師合軍以從,所以威天下行其政也。
” 賈公彥曰:“大師,王親禦六軍,故司馬用王之太常緻衆,若王不親,則司馬自用大旗緻之。
司馬當戰對陳之時巡軍陳,視其戰功之事,知其有功無功而行賞罰也。
” 臣按:王者之師非救無辜、伐有罪不輕出,蓋仁者愛人,故惡人之害人,義者循理,故惡人之悖理。
天下之大、兆民之衆,奉一人以為君,所以安我也,必欲人人止其所、事事合乎理,然後君人之道盡,是以人之無罪而為人所害、人之有罪而逆理以行,為人上者必命将以救之伐之,若或人之衆、勢之大而臣下力有不及,然後親出師以救之伐之焉。
小司馬之職,掌凡小祭祀、會同、飨射、師田、喪紀,掌其事如大司馬之法。
鄭玄曰:“此下脫滅,漢興求之不得。
”軍司馬輿司馬行司馬 王次點曰:“三代國容不入軍、軍容不入國,《儀禮》吉、兇、軍、賓、嘉達于天下,而軍禮獨藏于司馬,号司馬法。
若國有師田之事,縣師始受法于司馬以作其衆庶,小司馬之職掌不悉書,而軍司馬、輿司馬、行司馬皆不備官,有事斯置,其不欲觀兵蓋如此。
” 臣按:先儒謂《周禮》六官之中惟小司馬一官職掌不悉備,而軍、輿、行三司馬又徒有其官名而阙其職掌,其令貢賦則為之丘、甸、縣、鄙之名而以四起其數,其會卒伍則為之伍、兩、軍、師之名而以五起其數,其調車徒則立通、成、終、同之名而以十起其數,同此民而易其名、異其數,何其不憚煩也?夫軍旅一事也,習戰謂之田,軍政謂之禮,大閱謂之教,設其财于九式,離其書于《儀禮》,特阙其兵馬之職,屢易其軍伍之名,變化出入,使民不知,蓋先王以為明民以兇器危事适以成其乖争之習,所以為是藏吾用而不示民者,為慮微也。
我祖宗不使天下知兵馬之數亦此意也,近世乃有團營之設,何居? 《詩六月》之三章曰:有嚴(威也)有翼(敬也),共(與供同)武之服(事也)。
共武之服,以定王國。
朱熹曰:“言将帥皆嚴敬以共武事也。
” 臣按:先儒謂兵事莫尚于嚴,莫先于敬,為将必嚴,不嚴則軍心不齊,為帥必敬,不敬則軍事不整。
嚴敬二字乃用師之要,夫惟将帥皆嚴皆敬,以共武事,此王國之所以定也。
其五章曰:文武吉甫,萬邦為憲(法也)。
朱熹曰:“吉甫,尹吉甫,此時大将也。
非文無以附衆,非武無以威敵,能文能武,則萬邦以之為法矣。
” 謝枋得曰:“漢唐而下,缙紳介胄分為兩途,愚儒武夫各持一說,不知三代将帥必文武全才,可以為萬邦之法則者也。
” 臣按:所謂文者附衆安民之謂,非辭章藻繪也;武者戡定禍亂之謂,非膂力技能也。
有撫禦之才足以附衆,有制勝之術足以威敵,國家得如是之人以為将帥,尚何國威之不振而外侮之敢肆哉?夫然非但可以為一時之用,凡其所以建立設施,端可以示法于四方而贻範于來世矣。
昭公五年春,王正月,舍中軍。
胡安國曰:“按左氏舍中軍,卑公室也。
初作三軍,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,及其舍之也,四分公室,季氏擇二、二子各一,皆盡征之而貢于公,三軍作舍皆自三家,公不與焉,公室益卑而魯公之兵權悉歸于季氏矣。
兵權有國之司命,三綱兵政之本原,書其作舍而公孫于齊、薨于幹侯,定公無正,必至之理也。
” 臣按:三軍之制,國家兵權所系,承之天子,傳之祖宗者也。
今魯國之軍,其作其舍皆由臣下,而為其君者無與焉,國非其國矣。
後之有天下國家者,其尚防微杜漸,毋使兵權為人所持哉。
魏置五兵尚書,五兵謂中兵、外兵、騎兵、别兵、都兵。
臣按:後世設尚書掌兵政始此。
唐制,兵部尚書一人,侍郎二人,掌武選、地圖、車馬、甲械之政。
其屬有四,一曰兵部、二曰職方、三曰駕部、四曰庫部。
凡将出征,告廟授斧钺,軍不從令,大将專決,還日具上其罪。
凡發兵,降敕書于尚書,尚書下文符,放十人、發十馬,軍器出入皆不待敕,衛士番直發一人以上必覆奏。
諸蕃首領至則威儀郊導。
臣按:唐人始分六部而兵部專掌兵戎之政,其屬有四,宋以來因之,然皆為宰相之屬。
至我朝罷中書省及樞密院,而兵部始得以專達于上,蓋專前代樞府之權,而尚書兵部之政仍如故。
《宋志》:樞密院佐天子執兵政,凡邊防軍旅之常務,與三省分班禀奏,事幹國體則宰相執政官合奏。
林駉曰:“樞府之官自唐始,名肇于開元,官設于永泰,權重于五代,而其制至宋而始詳。
以東府掌文事,西府掌武事,其官有使、有副使、有佥書、有同佥書、有知院、有同知院事。
” 臣按:程頤言樞密乃虛設一大事,既三省同議,其他乃有司之事、兵部尚書之職。
說者謂密院與中書對立,止如參知政事與宰相分班知印,未害也。
有使、有副使、有知院、有同知、有佥書,又有所謂直學士、都承旨、檢詳、編修,其屬皆與宰屬等,兵民本一而強分為二,必置一司,如是之浩繁,所謂虛設一大事也。
我朝革去樞府而專以兵政歸兵部,官簡而職專,事權歸一而體統不紊,百年以來戎政舉而武備修,有以也夫。
仁宗至和中年,知谏院範鎮言:“中書主民,樞密主兵,三司主财,各不相知,故财已匮而樞密益兵不已,民已困而三司取财不已,中書視民之困而不知使樞密減兵、三司寬财以救民困,欲乞使中書、樞密院通知兵民财利大計,與三司量其出入制為國用。
” 臣按:今制與宋異,宋以三司主财、樞密主兵,今制兵部主兵而财賦錢糧則戶部所掌也,兵以禦寇制亂,固不可一日無者,而兵之所以為兵者,士必食粟、馬必食刍,亦豈可一日無哉?是故戶、兵二部必相通融以為政,掌兵者遇有調發軍馬必先行文戶部,會計邊儲之有無,儲蓄既備然後師旅出焉,如是,則足食足兵而軍威無有不振、武備無有不修者矣。
神宗熙甯中,監察禦史裡行蔡承禧言:“近命趙為安南招讨使,李憲為之副,外議皆雲不自二府。
”又曰:“憲所陳請多不經由二府,徑批聖語下招讨使。
夫王言之出,尤在謹微,其初少不留神,其後遂為故事,樂便疾于一時,忘幾微于後日,一啟其漸寝難改,更況于邊庭休戚至重,且命大臣者所以同安危而系休戚者也,至煩莫如邊鎮,至重莫若将臣,而二府有不預焉,則大臣之能知其任者必皆自疑,莫敢安其處矣,既不敢安其處,則同心同德之義虧矣。
大臣之罷軟者必曰勢位已極矣,上已為之而又以力争,則獲專權之咎也;大臣之不勝其任者必曰此出于聖旨,我何預哉?是與其能者為自疑之端,不才者為容身之地,積此以往,豈國家之利耶?臣欲事無巨細,非經二府者不得施行,如二府之論或有異同,陛下總攬其成,斷其可否而後行,庶盡帝王容下之美,大臣無诿上之咎。
” 臣按:命将,國家之大事,必責成于本兵柄之大臣,使之廣詢博訪,必得其人果可當大事者然後用之,人君于凡百司衆職猶不可任其己意、用其私人,矧出師命将,人之生死所系、國之安危所關,而可以輕用其人乎?夫用其人且不可,而又惟其言之是信,而使之得假上語以行之,尤不可也。
範
” 賈公彥曰:“大師,王親禦六軍,故司馬用王之太常緻衆,若王不親,則司馬自用大旗緻之。
司馬當戰對陳之時巡軍陳,視其戰功之事,知其有功無功而行賞罰也。
” 臣按:王者之師非救無辜、伐有罪不輕出,蓋仁者愛人,故惡人之害人,義者循理,故惡人之悖理。
天下之大、兆民之衆,奉一人以為君,所以安我也,必欲人人止其所、事事合乎理,然後君人之道盡,是以人之無罪而為人所害、人之有罪而逆理以行,為人上者必命将以救之伐之,若或人之衆、勢之大而臣下力有不及,然後親出師以救之伐之焉。
小司馬之職,掌凡小祭祀、會同、飨射、師田、喪紀,掌其事如大司馬之法。
鄭玄曰:“此下脫滅,漢興求之不得。
”軍司馬輿司馬行司馬 王次點曰:“三代國容不入軍、軍容不入國,《儀禮》吉、兇、軍、賓、嘉達于天下,而軍禮獨藏于司馬,号司馬法。
若國有師田之事,縣師始受法于司馬以作其衆庶,小司馬之職掌不悉書,而軍司馬、輿司馬、行司馬皆不備官,有事斯置,其不欲觀兵蓋如此。
” 臣按:先儒謂《周禮》六官之中惟小司馬一官職掌不悉備,而軍、輿、行三司馬又徒有其官名而阙其職掌,其令貢賦則為之丘、甸、縣、鄙之名而以四起其數,其會卒伍則為之伍、兩、軍、師之名而以五起其數,其調車徒則立通、成、終、同之名而以十起其數,同此民而易其名、異其數,何其不憚煩也?夫軍旅一事也,習戰謂之田,軍政謂之禮,大閱謂之教,設其财于九式,離其書于《儀禮》,特阙其兵馬之職,屢易其軍伍之名,變化出入,使民不知,蓋先王以為明民以兇器危事适以成其乖争之習,所以為是藏吾用而不示民者,為慮微也。
我祖宗不使天下知兵馬之數亦此意也,近世乃有團營之設,何居? 《詩六月》之三章曰:有嚴(威也)有翼(敬也),共(與供同)武之服(事也)。
共武之服,以定王國。
朱熹曰:“言将帥皆嚴敬以共武事也。
” 臣按:先儒謂兵事莫尚于嚴,莫先于敬,為将必嚴,不嚴則軍心不齊,為帥必敬,不敬則軍事不整。
嚴敬二字乃用師之要,夫惟将帥皆嚴皆敬,以共武事,此王國之所以定也。
其五章曰:文武吉甫,萬邦為憲(法也)。
朱熹曰:“吉甫,尹吉甫,此時大将也。
非文無以附衆,非武無以威敵,能文能武,則萬邦以之為法矣。
” 謝枋得曰:“漢唐而下,缙紳介胄分為兩途,愚儒武夫各持一說,不知三代将帥必文武全才,可以為萬邦之法則者也。
” 臣按:所謂文者附衆安民之謂,非辭章藻繪也;武者戡定禍亂之謂,非膂力技能也。
有撫禦之才足以附衆,有制勝之術足以威敵,國家得如是之人以為将帥,尚何國威之不振而外侮之敢肆哉?夫然非但可以為一時之用,凡其所以建立設施,端可以示法于四方而贻範于來世矣。
昭公五年春,王正月,舍中軍。
胡安國曰:“按左氏舍中軍,卑公室也。
初作三軍,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,及其舍之也,四分公室,季氏擇二、二子各一,皆盡征之而貢于公,三軍作舍皆自三家,公不與焉,公室益卑而魯公之兵權悉歸于季氏矣。
兵權有國之司命,三綱兵政之本原,書其作舍而公孫于齊、薨于幹侯,定公無正,必至之理也。
” 臣按:三軍之制,國家兵權所系,承之天子,傳之祖宗者也。
今魯國之軍,其作其舍皆由臣下,而為其君者無與焉,國非其國矣。
後之有天下國家者,其尚防微杜漸,毋使兵權為人所持哉。
魏置五兵尚書,五兵謂中兵、外兵、騎兵、别兵、都兵。
臣按:後世設尚書掌兵政始此。
唐制,兵部尚書一人,侍郎二人,掌武選、地圖、車馬、甲械之政。
其屬有四,一曰兵部、二曰職方、三曰駕部、四曰庫部。
凡将出征,告廟授斧钺,軍不從令,大将專決,還日具上其罪。
凡發兵,降敕書于尚書,尚書下文符,放十人、發十馬,軍器出入皆不待敕,衛士番直發一人以上必覆奏。
諸蕃首領至則威儀郊導。
臣按:唐人始分六部而兵部專掌兵戎之政,其屬有四,宋以來因之,然皆為宰相之屬。
至我朝罷中書省及樞密院,而兵部始得以專達于上,蓋專前代樞府之權,而尚書兵部之政仍如故。
《宋志》:樞密院佐天子執兵政,凡邊防軍旅之常務,與三省分班禀奏,事幹國體則宰相執政官合奏。
林駉曰:“樞府之官自唐始,名肇于開元,官設于永泰,權重于五代,而其制至宋而始詳。
以東府掌文事,西府掌武事,其官有使、有副使、有佥書、有同佥書、有知院、有同知院事。
” 臣按:程頤言樞密乃虛設一大事,既三省同議,其他乃有司之事、兵部尚書之職。
說者謂密院與中書對立,止如參知政事與宰相分班知印,未害也。
有使、有副使、有知院、有同知、有佥書,又有所謂直學士、都承旨、檢詳、編修,其屬皆與宰屬等,兵民本一而強分為二,必置一司,如是之浩繁,所謂虛設一大事也。
我朝革去樞府而專以兵政歸兵部,官簡而職專,事權歸一而體統不紊,百年以來戎政舉而武備修,有以也夫。
仁宗至和中年,知谏院範鎮言:“中書主民,樞密主兵,三司主财,各不相知,故财已匮而樞密益兵不已,民已困而三司取财不已,中書視民之困而不知使樞密減兵、三司寬财以救民困,欲乞使中書、樞密院通知兵民财利大計,與三司量其出入制為國用。
” 臣按:今制與宋異,宋以三司主财、樞密主兵,今制兵部主兵而财賦錢糧則戶部所掌也,兵以禦寇制亂,固不可一日無者,而兵之所以為兵者,士必食粟、馬必食刍,亦豈可一日無哉?是故戶、兵二部必相通融以為政,掌兵者遇有調發軍馬必先行文戶部,會計邊儲之有無,儲蓄既備然後師旅出焉,如是,則足食足兵而軍威無有不振、武備無有不修者矣。
神宗熙甯中,監察禦史裡行蔡承禧言:“近命趙為安南招讨使,李憲為之副,外議皆雲不自二府。
”又曰:“憲所陳請多不經由二府,徑批聖語下招讨使。
夫王言之出,尤在謹微,其初少不留神,其後遂為故事,樂便疾于一時,忘幾微于後日,一啟其漸寝難改,更況于邊庭休戚至重,且命大臣者所以同安危而系休戚者也,至煩莫如邊鎮,至重莫若将臣,而二府有不預焉,則大臣之能知其任者必皆自疑,莫敢安其處矣,既不敢安其處,則同心同德之義虧矣。
大臣之罷軟者必曰勢位已極矣,上已為之而又以力争,則獲專權之咎也;大臣之不勝其任者必曰此出于聖旨,我何預哉?是與其能者為自疑之端,不才者為容身之地,積此以往,豈國家之利耶?臣欲事無巨細,非經二府者不得施行,如二府之論或有異同,陛下總攬其成,斷其可否而後行,庶盡帝王容下之美,大臣無诿上之咎。
” 臣按:命将,國家之大事,必責成于本兵柄之大臣,使之廣詢博訪,必得其人果可當大事者然後用之,人君于凡百司衆職猶不可任其己意、用其私人,矧出師命将,人之生死所系、國之安危所關,而可以輕用其人乎?夫用其人且不可,而又惟其言之是信,而使之得假上語以行之,尤不可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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