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一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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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為軍,是亦足兵之一策也。

     仁宗慶曆二年,籍河北強壯揀為義勇,盡鈔民丁增廣其數,河東亦揀刺如河北法。

    其後議者論義勇為河北伏兵,以時講習,無待儲廪,得古者寓兵于農之意,惜其束于列郡,遺其大用,止以為城守之備,誠令守臣分領,以時閱習,寇至則翔集赴援。

    朝下其議,河北帥臣李昭亮等議曰:“昔唐澤潞留後李抱真籍戶丁男三選其一,農隙則分曹角射,歲終都試以示賞罰,三年皆善射,舉部下得勁卒二萬,既無廪食府庫益實,乃繕甲兵為戰具,遂雄視山東,是時稱昭義步兵冠于諸軍。

    此則近代之顯效,而或者為民兵秪可城守,難備戰陳,誠非通論,姑令在所點集訓練,三二年間武藝稍精漸習行陳,遇有警得将如抱真者統馭,制其陳隊,示以賞罰,何戰敵不可哉?” 臣按:此前代點集民兵之明效。

     皇祐中,京東安撫使富弼言:“臣頃因河北水災,農民流入京東者至十餘萬,臣既憫其濱死,又防其為盜,遂募其伉健者以為廂兵,既而選尤壯者得九指揮,教以武技,已類禁軍,今止用廂軍俸廪而得禁軍之用,可使效死戰鬥而無驕橫難制之患,此當世大利也。

    ”诏分置青、萊、菑、徐、沂、密、淮陽七州。

     臣按:此前代因饑荒募民為兵之明效,臣謹載其事宜于“固邦本恤民之患”條下。

     哲宗元祐八年,知定州蘇轼言:“河朔無事,軍政少弛,将驕卒隋,緩急恐不可用,即目邊防事勢,三五年間必無警急,然居安慮危,有國之常備,事不素講,難以應變。

    臣已戒饬本路将吏,申嚴賞罰,加意拊循,辄複用龐籍舊奏團結弓箭社法約束,稍加增損,别立條目,欲乞朝廷立法,少賜優異,明設賞罰,以示勸懲。

    ” 陳傅良曰:“條約弓箭社如龐籍、蘇轼,則人情不擾而邊備修矣,此今日所當講也。

    ” 臣按:龐籍所奏條約之法無可考,前此知定州滕甫言“河北州縣近山谷處,民間各有弓箭社及射獵人,習慣便利,與夷人無異”,蓋因其俗而加以束約而為之法也。

    竊惟司馬光于英宗時言太宗之時兵數不及當今十分之一,則是國初兵一而今十也,今日去太祖時不啻如治平之去建隆、開寶也,而我之内外兵數不及國初之什三四。

    在宋之人惟恐其多之至于冗,而儲蓄不足以供,而我今日則惟恐其少而至于弱,警急無以為用;在宋之所以多者以其兵無定制,可以日增而召募刺配之紛,如我之所以少者,以其兵有定數不可以加,而逃亡死絕之無已。

    況今承平日久,百事廢弛,譬則人之身,中年以後血氣漸衰,肢體困憊,病雖未至于革而其勢則骎骎将至矣,此正居安思危之日,思患豫防之時也,因事之勢、察民之情、随時之宜以綿我國家靈長之祚,端有待于今日也。

    先儒有言,水未至也而虛為之防,水雖不至亦無所害,謂水不足憂,而不為之防,一旦水至則防無所及矣。

    今日天下之事最難處者莫此為難,臣日夜思之未得其要,故于“郡國之守”之下,既略序漢、唐、宋之事而備載曹玮以下數事,以為明時告,其中或有宜于今者,斟酌而用之,庶幾有所補雲。

     胡安國言于欽宗曰:“自古及今,内外之勢适平則安、偏重則危。

    昔東漢季年,王室多故,劉焉建議以為四方兵寇由刺史威輕,宜改置州牧,及焉求益郡、劉表出襄陽、袁紹得冀、曹操取兖,争相割據,自此不複有王室矣。

    夫五大在邊,古人所戒,以身使臂于理乃宜,欲乞于所置帥司,選擇重臣,付以都總管之權,專治軍旅之事,每歲終按察其部内,或有警急,京城戒嚴,即各帥所屬守将逐急應援,如此,則既有擁衛王室之勢,又無尾大不掉之虞。

    ” 臣按:安國乞選擇重臣付以在外兵權,以統屬郡,以輔王室,其策良是。

     宋孝宗時,陳俊卿為相,奏請:“應民家三丁者取其一以為義民,授之弓弩,教以戰陳,農隙之日聚而教之,沿江諸郡亦用其法,要使大兵屯要害必争之地,待敵至而決戰,所有民兵各守其城,相為掎角,以壯聲勢。

    ”又言曰:“國家養兵甚費,募兵甚難,惟有此策可守邊面、可壯軍勢,而樂因循憚改作之人皆以擾民為辭,天下之事欲成其大,安能無小擾?但守臣得人公心體國者,自不至大擾矣。

    ” 臣按:既有列屯坐食之兵,而又起民丁,則是民既出賦稅以養兵矣,而又不免其身,謂之不擾不可也。

    此等之議,非甚不得已切不可用。

     以上論郡國之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