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一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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惟我國家自平定之初則立為衛所,以護衛州縣,衛必五所,所必千軍,而又分藩列阃以總制之而有都衛之設,其後也改都衛為都指揮使司,文武并用,軍民相安百有餘年,其視漢、唐、宋之制可謂大備矣。
然承平日久,兵備不能無弛,軍伍不能無缺,舊例遇有缺伍,衛所差旗軍于其原籍徑行句補,其流之弊乃至所句至者反少于所遺之人,得不償失,于是用言者計每歲分遣禦史清句,然亦徒有其名,無益于事,近有建言欲稽禦史所句之數以為黜陟,然亦徒害平民,無益軍政。
臣嘗考曆代之制,皆是草創之初,軍伍數少而其末世乃有冗濫之失,惟我朝則是先多而後少,何也?前代之制率因一時而随事制置,惟我聖祖則斟酌古今,立為一代之制,使子孫百世遵守焉。
方其初制為軍伍也,内地多是抽丁垛集,邊方多是有罪谪戍,歲月既久,奸弊日滋,或改換姓名,或變亂版籍,或潛行析戶,或自私分居,彼此相隐,上下相蒙,遂至簿卷難清,挨究無迹,其間丁盡戶絕者固亦有之,而正戶固在而旁累他人者亦不能無也。
為今之計,乞敕兵部通行清理,凡天下都司衛所俱要造冊,開具本衛若所原設額數若幹、見今實在若幹、缺伍若幹,不問存亡,備細開造,具其籍貫及充軍緣由,仍行戶部行下天下布政司,若府州縣亦要造冊,開具各州縣軍戶若幹、見在充當者若幹、挨無名籍者若幹,彼此照對以見其實在之數,其衛所見在食糧者若幹、缺伍不補者若幹,兵部類以奏聞,會文武大臣集議,所缺必設何法然後得軍伍足數以複國初之舊,必須不怫民情而緻其生怨,不為民害而激其生變,講明根究,至再至三,然後見之施行。
如此,則佥論之中必有良法善計,不徒然也,夫天下之事譬如器用然,有新必有舊,而壞者又為之新制,則其用不窮矣,今日之軍伍可謂舊而壞矣,失今而不為之制,吾恐日甚一日,積而至于無餘,一旦有事而必欲用之,倉卒之際,其将噬臍無及矣。
國家大事莫大于戎,國步之安危所系,運祚之修短所關,誠不可不加之意也。
彼為具臣者不為遠慮,其意隻欲苟具目前,以贻其責于後人,蓋以官非世有故也,若夫聖明之主承列聖之鴻業以傳之萬萬世之聖子神孫,烏可不為之遠慮哉?唐人有言,凡此蔡功惟斷,乃成彼淮蔡之土宇一州耳,固不可無斷,矧此丕丕之基、萬方之廣、億萬年之久,其所以轸當甯之深念,法乾造之雄斷者,又當何如哉?臣不勝惓惓。
仁宗慶曆元年,張方平言:“民之所以懼籍為兵者,不唯鋒刃矢石之難,且重去其鄉土,終身于親愛宗族永相隔絕也。
今若番休遞戍,終是不離本鄉,冀望邊事漸甯,即息肩安業。
昔太宗籍兩河之人以為鄉兵,子孫識者亦悼其失業,蓋不若因兩河強壯使之捍邊,壯者入籍,衰者出役,不衣庫帛、不食廪粟,邊不缺戍,民不去農,何在乎蓄之營堡而後為官軍也?”又曰:“強壯弓手各在郡縣,未去農業,若朝廷用漢代更之術,因唐防秋之法,入耕出戰,遞為防戍,則是農不去業、兵不乏備,不因帑廪之積,常得丁壯之人,今既籍為正兵,處之連營,則其衣食财用終身仰給縣官矣。
” 臣按:民之不願為兵,誠有如方平所言者,而今世北方之人猶有樂為之者,而南方之人解以補伍有如棄市,然今天下衛所兵伍已失大半,必欲如立國之初簽民為軍,必緻生變,苟因循不已則日甚一日,則恐所失者不止大半而已也。
比年以來,遇有儆急,簽點民丁貼助官軍,守備其鄉邑,已有成規,民之耳目既已慣熟,是亦備禦一良法也。
今後無事之時不須點集,倘遇荒歉災變,必不得已然後起集,必須依舊以民壯為名,名之以民則民心不疑,不許巧立名稱,另外差役遠方調發,稍覺無事即便休息,決不可失信于民,敢有因而科斂差占事已不休者,坐以風憲犯贓之罪,合于上司及分巡官不為覺察者,罪亦如之。
真宗景德三年,鎮戎軍曹璋言:“有邊民應募為弓弩手者,請給以閑田,蠲其徭役,有儆參以為正兵而官無資糧戎械之費。
”诏人給田一頃,出甲士一人,及三頃者出戰馬一匹。
臣按:今州縣軍戶多有丁盡戶絕者,其人居宅田産必有承而受之者,除生前立契明賣者外,行清軍禦史會同布政司及府州縣官挨究歸官,有願代其役者即給以本軍絕戶之田,若是邊軍就令以近就近,又行戶部通行天下,凡沒官田土在二十年以後者,不分有無承佃,盡數刷出,照宋朝之例給
惟我國家自平定之初則立為衛所,以護衛州縣,衛必五所,所必千軍,而又分藩列阃以總制之而有都衛之設,其後也改都衛為都指揮使司,文武并用,軍民相安百有餘年,其視漢、唐、宋之制可謂大備矣。
然承平日久,兵備不能無弛,軍伍不能無缺,舊例遇有缺伍,衛所差旗軍于其原籍徑行句補,其流之弊乃至所句至者反少于所遺之人,得不償失,于是用言者計每歲分遣禦史清句,然亦徒有其名,無益于事,近有建言欲稽禦史所句之數以為黜陟,然亦徒害平民,無益軍政。
臣嘗考曆代之制,皆是草創之初,軍伍數少而其末世乃有冗濫之失,惟我朝則是先多而後少,何也?前代之制率因一時而随事制置,惟我聖祖則斟酌古今,立為一代之制,使子孫百世遵守焉。
方其初制為軍伍也,内地多是抽丁垛集,邊方多是有罪谪戍,歲月既久,奸弊日滋,或改換姓名,或變亂版籍,或潛行析戶,或自私分居,彼此相隐,上下相蒙,遂至簿卷難清,挨究無迹,其間丁盡戶絕者固亦有之,而正戶固在而旁累他人者亦不能無也。
為今之計,乞敕兵部通行清理,凡天下都司衛所俱要造冊,開具本衛若所原設額數若幹、見今實在若幹、缺伍若幹,不問存亡,備細開造,具其籍貫及充軍緣由,仍行戶部行下天下布政司,若府州縣亦要造冊,開具各州縣軍戶若幹、見在充當者若幹、挨無名籍者若幹,彼此照對以見其實在之數,其衛所見在食糧者若幹、缺伍不補者若幹,兵部類以奏聞,會文武大臣集議,所缺必設何法然後得軍伍足數以複國初之舊,必須不怫民情而緻其生怨,不為民害而激其生變,講明根究,至再至三,然後見之施行。
如此,則佥論之中必有良法善計,不徒然也,夫天下之事譬如器用然,有新必有舊,而壞者又為之新制,則其用不窮矣,今日之軍伍可謂舊而壞矣,失今而不為之制,吾恐日甚一日,積而至于無餘,一旦有事而必欲用之,倉卒之際,其将噬臍無及矣。
國家大事莫大于戎,國步之安危所系,運祚之修短所關,誠不可不加之意也。
彼為具臣者不為遠慮,其意隻欲苟具目前,以贻其責于後人,蓋以官非世有故也,若夫聖明之主承列聖之鴻業以傳之萬萬世之聖子神孫,烏可不為之遠慮哉?唐人有言,凡此蔡功惟斷,乃成彼淮蔡之土宇一州耳,固不可無斷,矧此丕丕之基、萬方之廣、億萬年之久,其所以轸當甯之深念,法乾造之雄斷者,又當何如哉?臣不勝惓惓。
仁宗慶曆元年,張方平言:“民之所以懼籍為兵者,不唯鋒刃矢石之難,且重去其鄉土,終身于親愛宗族永相隔絕也。
今若番休遞戍,終是不離本鄉,冀望邊事漸甯,即息肩安業。
昔太宗籍兩河之人以為鄉兵,子孫識者亦悼其失業,蓋不若因兩河強壯使之捍邊,壯者入籍,衰者出役,不衣庫帛、不食廪粟,邊不缺戍,民不去農,何在乎蓄之營堡而後為官軍也?”又曰:“強壯弓手各在郡縣,未去農業,若朝廷用漢代更之術,因唐防秋之法,入耕出戰,遞為防戍,則是農不去業、兵不乏備,不因帑廪之積,常得丁壯之人,今既籍為正兵,處之連營,則其衣食财用終身仰給縣官矣。
” 臣按:民之不願為兵,誠有如方平所言者,而今世北方之人猶有樂為之者,而南方之人解以補伍有如棄市,然今天下衛所兵伍已失大半,必欲如立國之初簽民為軍,必緻生變,苟因循不已則日甚一日,則恐所失者不止大半而已也。
比年以來,遇有儆急,簽點民丁貼助官軍,守備其鄉邑,已有成規,民之耳目既已慣熟,是亦備禦一良法也。
今後無事之時不須點集,倘遇荒歉災變,必不得已然後起集,必須依舊以民壯為名,名之以民則民心不疑,不許巧立名稱,另外差役遠方調發,稍覺無事即便休息,決不可失信于民,敢有因而科斂差占事已不休者,坐以風憲犯贓之罪,合于上司及分巡官不為覺察者,罪亦如之。
真宗景德三年,鎮戎軍曹璋言:“有邊民應募為弓弩手者,請給以閑田,蠲其徭役,有儆參以為正兵而官無資糧戎械之費。
”诏人給田一頃,出甲士一人,及三頃者出戰馬一匹。
臣按:今州縣軍戶多有丁盡戶絕者,其人居宅田産必有承而受之者,除生前立契明賣者外,行清軍禦史會同布政司及府州縣官挨究歸官,有願代其役者即給以本軍絕戶之田,若是邊軍就令以近就近,又行戶部通行天下,凡沒官田土在二十年以後者,不分有無承佃,盡數刷出,照宋朝之例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