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一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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矣,承平日久,民不知兵,武備不無少弛,往時一衛以五千六百名為率,今一衛有僅及其半者,甚則什無二三焉,朝廷非不時加整饬,歲遣禦史分部清句,而法司亦往往谪有罪者戍邊,然終不能複國初之舊。

    臣愚過為遠慮,竊恐自茲以後日甚一日,失今不圖,恐後愈難于今矣。

    請于國家常制之外,于京畿之中别為寓兵之法,用唐人之意而不泥其故迹,因今日之便而不變其常制,不識可乎,請試言之。

    今京畿八府,其順天、保定、真定、河間、永平五府實居辇毂之下,所轄十七州八十九縣,若見丁盡以為兵,可得四五十萬,使今日京輔之間有此勁兵,則國勢自尊、國威自壯,視彼列屯坐食之衆、遊手豢養之徒蓋有間矣,萬一臣言有可采者,請敕大臣集議,若于舊制無礙、治體有益、民情不拂,即委有心計知治體之臣專主其事,講求利害,的然有利而無害,然後見之施行。

    每縣因其原設裡社制為隊伍,一以所居就産為定,裡社丁戶有不足者,移其少而就多,使之整然有定數,每一裡百戶分為二隊,隊五十名,立二總甲(視軍衛總旗),每隊分為五小甲,甲十名(視軍衛小旗),又合十隊為一都甲(視軍衛千百戶)而屬之州縣,州縣屬之府,其十年輪當之,裡甲鹹仍舊焉。

    凡民差役如皂隸、柴夫等類,科派如歲辦、和買等類,一切蠲除之,歲惟養焉、納糧二事,他賦役皆無焉。

    其民籍十年一造如舊例,其兵籍每歲季秋一造籍,不以戶而以丁,丁以二為一,單丁則合諸他,每丁自備軍裝器械如軍伍制,有司歲時閱視,有不如度及頓壞者易之,民年二十二附籍,五十八免役,尪羸笃廢者除其名,秋糧量減其額,或三而去其一或五而取其三,兵不番戍,糧不調運,歲十月上其籍于兵部。

    五郡(謂順天等五府)之兵分屬五軍,州縣各為教場,月一點操之,每府又辟平衍地為一大教場,孟冬農隙,兵部奏遣該府都督一員帶領将率于此召集民兵,依京場操練,分命禦史監督之而糾其不如法者,兵部遣官校馬政,工部遣官閱兵器,事竣各具實開奏。

    遇有征行,按籍起調(又見“京輔之屯”條)。

    所謂養馬之政,計村莊有民居五十家以上者立一馬廄,不及數者合諸其鄰,每三丁備一種馬(俗所謂騾馬),并力養之,晝則分牧,夜則合飼,擇其中有物力材幹之人立為群長,每春種時督其民計丁種粟取稈、種豆取料,至秋成時按畝以收,預為倉場,積草料于近廄之地,以為牧養之費,民無地者官給之,凡境中原額草場為勢家奏取為莊田者一切查理還官,分給于民,非但養馬兼蓄驢騾以為駕車運遞之用,孳生之馬有壯健者,印烙畢即俵散壯丁,俾其騎操,官時點視,有疲損者罪其人。

    如此,則國家不徒得兵,而且有馬矣(詳見“牧馬之政”條)。

    或曰五郡切近京師,應内外百需所出、百役所萃,今一切罷免,從何措注?請下各部查勘,順天等五府每歲夫役若幹、物料若幹,通計該費若幹,然後行下戶部,計算天下秋糧、夏稅、鹽鈔、坑冶、課程等項名色之數,歲入凡幾何,舊積凡幾何,經費之外、預備之餘,酌量多寡足以備用無阙,其有羨餘者别為收貯,以為此五郡雇役之直、買物之費。

    凡此五郡常年合用夫役,官為計工定直,出此錢雇閑民以代之當(此即宋人雇役法,但宋人取錢于民,今取于官,凡雇民役必先使之當過,然後逐月予直,如當過正月于二月朔日予之);凡此五郡每歲各辦物料,官為先事計算,出此錢随時估以代之售。

    如此,不徒寬民力以足兵備,亦可以收市井遊惰之民,而官府所需之物皆得實用,官吏不多科擾民矣。

    然則國計僅足不能有餘,則如之何?曰設法措置,随時通融,損有餘以補之,捐不急以足之,大約計順天一府一歲所費不過用二十萬,其餘每府不過十萬或五七萬耳,土宇之廣、民物之衆,國家歲入夏秋稅糧見今二千六百二十三萬餘,其他鹽糧、課鈔亦不下千萬之數,捐此五六十萬之赀以寬今日畿甸之民,以複古人府兵之制,以壯國勢,以張國威,内以固京師、外以懾夷狄,其于國計亦無大損。

    或曰昔宋韓琦剌民兵于陝西,亦謂得唐府兵法,而司馬光六上章以為不便,其後不十年果以之運糧戍邊大為民害,皆如光所言,竊恐既籍民為兵之後,而州縣科差如故,既受有司之役,又有征戍之苦,民愈不堪也。

    臣為此議,惟仍州縣之舊,而不屬之軍衛,所謂點操者月惟一行,非若宋人保甲之頻數也,農隙教戰,朝委将帥,惟于冬月一行,必與禦史俱焉,兵不番上,糧不調運,惟于三時農事之隙開通溝洫、築堤引水以備旱澇,或修築京城以為急切之備,或幹運京儲以實近邊之阙,除此之外不許他役,有他役者必坐以罪。

    況此五郡之民差役繁重,不聊生也甚矣,一旦得此優閑,如出湯火以就清爽之地,上感國恩淪肌徹髓,其歡欣鼓舞、銘刻思報為何如哉?此法傥行,非但可以足兵,亦可以省費,内可以壯中國之勢、外可以懾外夷之心,立法既定,行之久而成俗,随時制宜、補偏起廢,又有待于他日之良臣賢輔焉。

     以上軍伍之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