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一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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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軍伍之制
《周禮小司徒》:乃會萬民之卒伍而用之,五人為伍,五伍為兩,四兩為卒,五卒為旅,五旅為師,五師為軍。
以起軍旅,以作田役(功力之事),以比追(逐寇)胥(伺盜捕賊),以令貢賦(施政令以貢賦之事)。
鄭玄曰:“用,謂使民事之也。
伍、兩、卒、旅、師、軍皆衆之名,兩二十五人,卒百人,旅五百人,師二千五百人,軍萬二千五百人,此皆先王因農事而定軍令者也。
欲其恩足相恤,義足相救,服容相别,音聲相識。
” 臣按:此即五家為比,五比為闾,四闾為旅,五旅為黨,五黨為州,五州為鄉之制。
乃均土地,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數。
上地家(有夫有婦為家)七人,可任也者家三人;中地家六人,可任也者二家五人;下地家五人,可任也者家二人。
凡起徒役,毋過家一人,以其餘為羨(饒也),唯田與追胥竭(盡也)作(行也)。
賈公彥曰:“凡起徒役,毋過家一人,以其餘為羨者,一家兄弟雖多,除一人為正卒,正卒之外其餘皆為羨卒。
唯田與追胥竭作,非直正卒一人,其羨卒盡行也。
” 吳澂曰:“以田賦出軍,古法也,今則難行,何也?古者田役追胥在一鄉之中,近止數十裡,遠則數百裡,其行速而期近,故丁夫無畏憚,室家無怨恩。
秦漢以來,萬裡長戍,民之憚行如往棄市,于斯之時,乃假《周官》之說以抽民丁,甚可悲也。
今兵農既分,制雖非古,然兵受廪給,不耕而食,雖勞而不怨;民出賦稅,免于征行,雖貧而不勞。
若夫募兵之法,懸以重賞,使自應募而又使之二十備戎行、五十免軍役,斯盡善矣,此斟酌之得宜。
” 臣按:成周因田賦而出軍,必先均平其土地之高下,遍知其人丁之多寡,又于人口之中考其身力之強弱能任其事與否,若其家七人之中有任事者三人,惟用其一人為正卒,其餘為羨卒也。
用其正卒一人,合四家編次為一伍,積累而上,階級相承以為伍、兩、卒、旅、軍、師之制,因地劑而起則人無貧窘,非任事不用則士無疲懦。
此制一定,遇有征伐則起之以為軍旅,當教閱則作之使趨田役,遇有盜賊則比之使與追捕,遇夫閑暇則令之使出貢賦,蓋有事則随時起調,無事則依舊輸納,每正卒之外皆有餘丁以為之副貳,随阙而随補。
軍伍無有空也,多用則多起,分數無不足也。
先儒謂先王足兵而未嘗有兵,非無兵也,用之則布滿于行陳,不用則收斂而歸之田裡,此萬世無弊之軍政也。
後世舍無弊之法而用有弊之法,古制一失,永不可複,可慨也夫。
大司馬,凡制軍,萬有二千五百人為軍,王六軍、大國三軍、次國二軍、小國一軍,軍将皆命卿;二千有五百人為師,師帥皆中大夫;五百人為旅,旅帥皆下大夫;百人為卒,卒長皆上士;二十五人為兩,兩司馬皆中士;五人為伍,伍皆有長,一軍則二府、六史、胥十人、徒百人。
呂祖謙曰:“一軍之制,為人萬二千五百,損一人則不足,增一人則有餘。
大國之三軍也,地方百裡而其人僅足以具三軍也;次國之二軍也,地方七十裡而其人僅足以具二軍也;小國一軍也,地方五十裡而其人僅足以具一軍也。
地有限則人有限,人有限則軍有限,雖欲僭侈其人,亦窘于無人而不得騁矣。
王綱上舉,侯度下修,大不侵小,強不犯弱,地有常地,人有常人,軍有常軍,雖欲如晉之僭,豈可得哉?” 吳澂曰:“伍一比也,兩一闾也,卒一旅也,旅一黨也,師一州也,軍一鄉也,家所出一人,将、帥、長、司馬其師史者也。
成周寓兵于農,方其無事為農,則萬二千五百家而為一鄉,鄉大夫卿一人,及其有事以為兵,則萬二千五百人為一軍,軍将皆命卿,即鄉大夫之卿也。
” 臣按:成周之制,兵籍于大司徒,征行則屬之大司馬,凡其有事以起徒役,則皆前日之農也,士不待遷皆吾民,将不改置即吾吏,居則聯其家而為比、闾、旅、黨,出則聯其人以為伍、兩、卒、旅,六鄉之官皆折沖禦侮之人,六鄉之人皆敵忾伏節之士,有事則驅之于行陳,事已則歸之于田裡,父死而子繼,無招收之繁而數不阙,自耕而自食,無廪給之費而食自飽,兵無屯戍之勞,将無握兵之患。
先王之時,所以守則固、戰則克,内足衛中國、外足威四夷,豈非制軍之得其道欤? 《春秋》:成公元年,作丘甲。
胡安國曰:“作丘甲,益兵也。
為齊難作丘甲,益兵備敵重困農民,非為國之道,其曰作者,不宜作也。
” 劉敞曰:“魯不務德而務廣,力不務益義而務益,兵以王者之制論之,則作丘甲之罪大矣。
王者之制,諸侯不得擅賦稅其民,今不循先王之制而以意為準,必亂之道也,是以聖人禁之。
” 臣按:先儒謂兵制之變始壞于齊之内政而家一人焉,繼壞于晉之州兵而家五人焉。
長勺之戰,桓公自謂帶甲十萬、車五千乘,叔向亦謂寡君有甲車四千乘,則兵制之增益于古可知矣。
循襲效尤,魯遂作丘甲,厥後楚為乘廣、魏為武士、秦為戎卒,古制亡矣,兵農遂分,更曆千
以起軍旅,以作田役(功力之事),以比追(逐寇)胥(伺盜捕賊),以令貢賦(施政令以貢賦之事)。
鄭玄曰:“用,謂使民事之也。
伍、兩、卒、旅、師、軍皆衆之名,兩二十五人,卒百人,旅五百人,師二千五百人,軍萬二千五百人,此皆先王因農事而定軍令者也。
欲其恩足相恤,義足相救,服容相别,音聲相識。
” 臣按:此即五家為比,五比為闾,四闾為旅,五旅為黨,五黨為州,五州為鄉之制。
乃均土地,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數。
上地家(有夫有婦為家)七人,可任也者家三人;中地家六人,可任也者二家五人;下地家五人,可任也者家二人。
凡起徒役,毋過家一人,以其餘為羨(饒也),唯田與追胥竭(盡也)作(行也)。
賈公彥曰:“凡起徒役,毋過家一人,以其餘為羨者,一家兄弟雖多,除一人為正卒,正卒之外其餘皆為羨卒。
唯田與追胥竭作,非直正卒一人,其羨卒盡行也。
” 吳澂曰:“以田賦出軍,古法也,今則難行,何也?古者田役追胥在一鄉之中,近止數十裡,遠則數百裡,其行速而期近,故丁夫無畏憚,室家無怨恩。
秦漢以來,萬裡長戍,民之憚行如往棄市,于斯之時,乃假《周官》之說以抽民丁,甚可悲也。
今兵農既分,制雖非古,然兵受廪給,不耕而食,雖勞而不怨;民出賦稅,免于征行,雖貧而不勞。
若夫募兵之法,懸以重賞,使自應募而又使之二十備戎行、五十免軍役,斯盡善矣,此斟酌之得宜。
” 臣按:成周因田賦而出軍,必先均平其土地之高下,遍知其人丁之多寡,又于人口之中考其身力之強弱能任其事與否,若其家七人之中有任事者三人,惟用其一人為正卒,其餘為羨卒也。
用其正卒一人,合四家編次為一伍,積累而上,階級相承以為伍、兩、卒、旅、軍、師之制,因地劑而起則人無貧窘,非任事不用則士無疲懦。
此制一定,遇有征伐則起之以為軍旅,當教閱則作之使趨田役,遇有盜賊則比之使與追捕,遇夫閑暇則令之使出貢賦,蓋有事則随時起調,無事則依舊輸納,每正卒之外皆有餘丁以為之副貳,随阙而随補。
軍伍無有空也,多用則多起,分數無不足也。
先儒謂先王足兵而未嘗有兵,非無兵也,用之則布滿于行陳,不用則收斂而歸之田裡,此萬世無弊之軍政也。
後世舍無弊之法而用有弊之法,古制一失,永不可複,可慨也夫。
大司馬,凡制軍,萬有二千五百人為軍,王六軍、大國三軍、次國二軍、小國一軍,軍将皆命卿;二千有五百人為師,師帥皆中大夫;五百人為旅,旅帥皆下大夫;百人為卒,卒長皆上士;二十五人為兩,兩司馬皆中士;五人為伍,伍皆有長,一軍則二府、六史、胥十人、徒百人。
呂祖謙曰:“一軍之制,為人萬二千五百,損一人則不足,增一人則有餘。
大國之三軍也,地方百裡而其人僅足以具三軍也;次國之二軍也,地方七十裡而其人僅足以具二軍也;小國一軍也,地方五十裡而其人僅足以具一軍也。
地有限則人有限,人有限則軍有限,雖欲僭侈其人,亦窘于無人而不得騁矣。
王綱上舉,侯度下修,大不侵小,強不犯弱,地有常地,人有常人,軍有常軍,雖欲如晉之僭,豈可得哉?” 吳澂曰:“伍一比也,兩一闾也,卒一旅也,旅一黨也,師一州也,軍一鄉也,家所出一人,将、帥、長、司馬其師史者也。
成周寓兵于農,方其無事為農,則萬二千五百家而為一鄉,鄉大夫卿一人,及其有事以為兵,則萬二千五百人為一軍,軍将皆命卿,即鄉大夫之卿也。
” 臣按:成周之制,兵籍于大司徒,征行則屬之大司馬,凡其有事以起徒役,則皆前日之農也,士不待遷皆吾民,将不改置即吾吏,居則聯其家而為比、闾、旅、黨,出則聯其人以為伍、兩、卒、旅,六鄉之官皆折沖禦侮之人,六鄉之人皆敵忾伏節之士,有事則驅之于行陳,事已則歸之于田裡,父死而子繼,無招收之繁而數不阙,自耕而自食,無廪給之費而食自飽,兵無屯戍之勞,将無握兵之患。
先王之時,所以守則固、戰則克,内足衛中國、外足威四夷,豈非制軍之得其道欤? 《春秋》:成公元年,作丘甲。
胡安國曰:“作丘甲,益兵也。
為齊難作丘甲,益兵備敵重困農民,非為國之道,其曰作者,不宜作也。
” 劉敞曰:“魯不務德而務廣,力不務益義而務益,兵以王者之制論之,則作丘甲之罪大矣。
王者之制,諸侯不得擅賦稅其民,今不循先王之制而以意為準,必亂之道也,是以聖人禁之。
” 臣按:先儒謂兵制之變始壞于齊之内政而家一人焉,繼壞于晉之州兵而家五人焉。
長勺之戰,桓公自謂帶甲十萬、車五千乘,叔向亦謂寡君有甲車四千乘,則兵制之增益于古可知矣。
循襲效尤,魯遂作丘甲,厥後楚為乘廣、魏為武士、秦為戎卒,古制亡矣,兵農遂分,更曆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