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一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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執德不回、守法不撓,是以為人上者常存寬恤之仁而守祖宗之法,毋露其好惡之幾,以示人而使之得以觀望也。

     玄宗開元十八年,刑部奏天下死罪止二十四人。

     胡寅曰:“以文觀之,四海九州之大,一歲死罪止二十有四人,幾于刑措矣,以實論之,玄宗以奢汰逸樂教有邦,則獄訟安得一一伸理、曲直安得一一辨白,無乃慕刑措之名,飾太平之盛,有當死而蒙宥者乎?官吏之慘舒,一視上之好惡,君好之則臣為之,上行之則下從之,故《詩》雲‘牖民孔易’。

    苟欲刑措不用,雖囹圄常空可也,然訟獄曲直不得其分,奸猾逋誅、蠹害脫死而平人冤抑者衆矣。

    故善為治者必去華而務實,則不為人所罔也。

    ” 開元二十五年,大理少卿奏今歲天下斷死刑五十八人,大理獄院由來相傳殺氣太盛,鳥雀不栖,今有雀巢其樹,百官以為幾緻刑措,上表稱賀。

     馬端臨曰:“是時李林甫方用事,崇獎奸邪,屏斥忠直,禦史周子諒以彈牛西客杖死殿廬,太子瑛、鄂王瑤、光王琚以失寵被讒,無罪同日賜死,皆是年事也。

    其為濫刑也大矣,而方以理院鵲巢為刑措之祥,何耶?” 臣按:人君之為治貴乎有其實耳,名不患其無也,名實如形與影,有形則影随之,無形而強欲為之影,萬無此理也。

    玄宗之世,刑部為此奏,承玄宗好名之意,欲以欺天下後世耳。

    然而數百年之後,馬氏尚為此論,則當世之臣民目睹其實者其能欺之乎?是蓋慕刑措不用之名而為此舉,其後李林甫為相又奏野無遺賢,皆無其實而欲強為之名者也,卒之名不可得而贻譏于天下後世,胡氏華實之論,萬世人主所當服膺者也。

     憲宗時,李吉甫、李绛為相,吉甫言:“治天下必任賞罰,陛下頻降赦令,蠲逋赈饑,恩德至矣,然典刑未舉,中外有懈怠心。

    ”绛曰:“今天下雖未大治,亦不甚亂,乃古平國用中典之時。

    自古欲治之君必先德化,至暴亂中國乃專任刑法,吉甫之言過矣。

    ”帝以為然,司空于頔亦諷帝用刑,嘗謂宰相曰:“頔懷奸謀,欲朕失人心也。

    ” 臣按:刑者所以輔政弼教,聖人不得已而用之,用以輔政之所不行、弼教之所不及耳,非專恃此以為治也。

    憲宗然李绛之言,非于頔之請,其知帝王治道之要者欤。

     宋太祖開寶六年,有司言自三年至今,所貸死罪凡四千一百八人。

    上注意刑辟,哀矜無辜,嘗讀《虞書》,歎曰:“堯舜之時,四兇之罪止從投竄,何近代憲網之密耶?”蓋有意于刑措也。

    故自開寶以來,犯大辟非情理深害者多貸其死雲。

     臣按:宋太祖讀《虞書》而知近世憲網之密,亦猶唐太宗讀《明堂圖》而除杖背之刑也,人主讀書每每得之于心而見于施行,如此,則帝王之盛德可以企及,唐虞之德化亦可以卒複矣。

    此二君者皆可以為萬世帝王讀書之法。

     太宗在禦,嘗躬聽斷在京獄,有疑者多臨決之,每能燭隐微,嘗親錄系囚至日旰,近臣或谏勞苦過甚,帝曰:“傥惠及無告,使獄訟平允,不緻枉撓,朕意深以為适,何勞之有?”因謂宰相曰:“中外臣僚若皆留心政務,天下安有不治者?古人宰一邑守一郡,使飛蝗避境,猛虎渡河,況能惠養黎庶,申理冤滞,豈不感召和氣乎?朕每自勤不怠,此志必無改易。

    或雲有司細故帝王不當親決,朕意則異乎是,若以尊極自居則下情不能自達矣。

    ”自是祁寒盛暑,或雨雪稍愆,辄親錄系囚,多所原減,諸道則遣官按決,率以為常,後世遵行不廢。

     臣按:太宗謂若以尊極自居,下情不能自達,非但刑獄一事為然也。

    高宗紹興四年,诏特旨處死情法不當者,許大理寺奏審。

     臣按:人君立法司以斷庶獄人之有罪,一斷以祖宗成法,無自處死之理,王言一出,臣下奉承之不暇,明知其非而不敢言者多矣,高宗此诏可為世法。

     以上存欽恤之心